不动产租赁—融资租赁
一、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5年2月签订了一个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购入价值1200万元的不动产,并将其出租给B公司,租期10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12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2万元。A公司用于购买不动产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8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0.5万元。当期购买办公用品取得专用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计算2016年7月所属期应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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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不能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条件购入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不动产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不动产融资租赁。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本例中,因为A公司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因此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后计算缴纳。不含税销售额=(120000-5000)÷(1+5%)=109523.81元,应纳税额=109523.81×5%=5476.19元
1.该纳税人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进行差额征税扣除,填入《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5行“5%征收率的项目”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及第5列“本期实际扣金额”
2、.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专用,则开票金额=120000÷(1+5%)=114285.71元,税额=114285.71×5%=5714.29元。填入《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列“开具专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专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根据附表三的“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计算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的第13列“扣除后含税销售额”和第14列“扣除后销项税额”。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者征税率)*税率或者征收率=115000/(1+5%)*5%=5476.19
附表一如下图所示:
由于该案例中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因此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无需填写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