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
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
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
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
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
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六、定额中的模板、脚手架和机械是按租赁编制的。
七、各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带底纹字体部分是同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致的内容。
八、定额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统一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3”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以“m2”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量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量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
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量以“台、块、个、套、件、根、组、系统”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取整数。
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具体规定,以其规定为准。
九、机械台班单价中不包括柴油、汽油等动力燃料费,柴油、汽油已列入材料费中,实际使用中定额消耗量不允许调整。
十、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投标时不允许让利。
十一、各专业定额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分别列入各册定额附录中。适用范围、有关规定、计算规则及费用标准详见各专业定额附录。
十二、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基价中均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的用量,按材料预算价格列入工程预算。
十三、本定额工作内容除各章节已说明的主要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次要工序。
十四、定额消耗量的确定及包括的内容
1.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人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
4.本定额中包括材料(设备)自施工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十五、定额单价及其有关费用的确定及包括的内容
(一)人工费: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1.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
(二)材料费: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内容包括: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1.本定额材料单价是指材料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格包括:材料市场价格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2.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包括含材料(设备)原价及运到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运输损耗费。
3.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材料市场价格的2%计算。
4.其他材料费包括:零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费: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
1.其他机具费包括:小型机械使用费、生产工具使用费。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所需安装、测试的仪器仪表摊销及维修费用。
十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企业管理费: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内容如下:
1.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指按照规定支付企业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补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岗位工资: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职责和要求支付的工资。
(2)薪级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工作表现支付的工资。
(3)绩效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支付的工资。
(4)津贴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
(5)其他补助:交通补助、通讯补助、误餐补助等。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执行社会义务等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办公费:企业管理人员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软件、电脑耗材、存储介质、网络、影音图像制品、书报、通信邮资、会议、水电、烧水、集体取暖及生活用燃料、物业管理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发生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和实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交通工具(机动车)、电脑、设备、仪器、安全监控系统等的折旧、维修、大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集体福利费、职工体检费、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冬季供暖补贴、因公外地就医费、职工疗养、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贴)等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肥皂、雨衣、雨鞋、防暑降温等费用。
8.工程质量检测费:是依据现行规范及文件规定,委托方委托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结构、建筑节能鉴定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不包括对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室内环境等所发生的专项检测费用。
9.工会经费:企业依照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如:工会活动经费、职工困难补助费等。
10.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考取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等所发生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比例计提。
11.财产保险费: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等费用。
12.财务经费: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的工程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财务费用。
13.税金: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上述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包括: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等科技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咨询评估费、投标费、租赁费、保险费、审计费、公(鉴)证费、诉讼费、法律顾问费、协(学)会会费、宣传费、共青团经费、董事会费、上级集团(总公司)服务费、民兵训练费、绿化费、“门前三包”等。
(二)利润: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规费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及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税金: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五)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配合、协调、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1.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两种服务形式:
(1)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务。
(2)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如:现场办公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
2.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包括: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验、点交、保管、协调等有偿服务内容。材料(设备)价格计算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基价中。结算时,承包人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十七、现场管理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现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程质量检测费、财产保险费及其他等内容。
十八、本定额中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
册说明 |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三、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十六、建筑物檐高的规定: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二)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三)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五)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一)首层层高按室内设计地坪标高算至首层顶部结构层楼板的板面高度; (二)其他各层的层高均为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 | ||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运输4节共53个子目。 (二)挖土方定额子目中综合了干土、湿土,执行中不得调整。 (三)土壤含水率大于40%的土质执行挖淤泥(流砂)定额子目。 (四)平整场地是指室外设计地坪与自然地坪平均厚度≤±300mm的就地挖、填、找平;平均厚度>±300mm的竖向土方,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五)定额中不包括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及建筑物拆除后的垃圾清运,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六)土方工程无论是否带挡土板均执行本定额。 (七)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标准: 1.底宽≤7m,底长>3倍底宽,执行挖沟槽相应定额子目; 2.底长≤3倍底宽,底面积≤150m2,执行挖基坑相应定额子目; 3.超出上述范围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4.石方工程的划分按土方工程标准执行。 (八)基坑内用于土方运输的汽车坡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子目中,执行时不得另行计算。 (九)混合结构的住宅工程和柱距6m以内的框架结构工程,设计为带形基础或柱基,且基础槽深>3m时,按外墙基础垫层外边线内包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不再计算工作面及放坡土方增量,执行挖一般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十)管沟土方执行沟槽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十一)土方回填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外购土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土(石)方运输子目中不包括渣土消纳费用,渣土消纳费应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三)人工土(石)方定额子目中已包含打钎拍底,机械土(石)方的打钎拍底另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石方工程中不分岩石种类,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超挖量。 (十五)土方、石方(碴)运输的规定: 1.机械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第四节土(石)方运输每增5km定额子目。 2.回填土回运执行第四节土方回运运距1km以内及每增5km定额子目。 3.石方(碴)运输执行第四节石方(碴)运输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打基础桩工程,设计桩顶标高至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的土方执行挖桩间土相应定额子目。 (十七)坑底挖槽子目适用于人工坑底挖沟槽的项目。 (十八)竖向布置挖石或山坡凿石的厚度>±300mm时执行挖一般石方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平整场地:建筑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面积时,按地下室最大单层建筑面积计算。 (二)基础挖土方:按挖土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体积计算。挖土深度超过放坡起点1.5m时,另计算放坡土方增量,局部加深部分并入土方工程量中(见附表一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表)。 1.挖土底面积: (1)-般土方、基坑按图示垫层外皮尺寸加工作面宽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见附表二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沟槽按基础垫层宽度加工作面宽度(超过放坡起点时应再加上放坡增量)乘以沟槽长度计算。 (3)管沟按管沟底部宽度乘以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窨井增加的土方量并入管沟工程量中。管沟底部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附表三管沟底部宽度表计算。 2.挖土深度: (1)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与自然地坪标高≤±300mm时,挖土深度从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算至室外设计地坪标高。 (2)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与自然地坪标高>±300mm时,挖土深度从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算至自然地坪标高。 3.放坡增量: (1)土方、基坑放坡土方增量按放坡部分的基坑下口外边线长度(含工作面宽度)乘以挖土深度再乘以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见附表一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表)以体积计算。 (2)沟槽(管沟)放坡土方增量按放坡部分的沟槽长度(含工作面宽度)乘以挖土深度再乘以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以体积计算。 (3)挖土方深度超过13m时,放坡土方增量按13m以外每增1m的折算厚度乘以超过的深度(不足1m按1m计算),并入到13m以内的折算厚度中计算。 (三)挖桩间土按打桩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厚度(设计桩顶面至基础垫层下表面标高)以体积计算,扣除桩所占体积。 (四)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的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五)挖一般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六)挖基坑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基坑底面积乘以挖石深度以体积计算。 (七)挖沟槽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沟槽底面积乘以挖石深度以体积计算。 挖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沟槽底面积乘以挖石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打钎拍底按设计图示基础垫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场地碾压、原土打夯按设计图示碾压或打夯面积计算。 (十)回填土: 1.基础回填土按挖土体积减去室外设计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建筑物、构筑物、垫层所占的体积以体积计算。地下管道管径>500mm时按附表四管沟体积换算表的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 2.房心回填土按主墙间的面积(扣除暖气沟及设备所占面积)乘以室外设计地坪至首层地面垫层下表面的高度以体积计算。 3.地下室内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4.场地填土按设计图示回填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体计算。 (十一)土(石)方、淤泥、流砂、护壁泥浆运输按挖方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附表一 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表 单位:m 基础类型 | 挖土深度 | 放坡土方增量折算厚度 |
沟槽(双面) | 2以内 | 0.59 |
2以外 | 0.83 | |
基坑 | 2以内 | 0.48 |
2以外 | 0.82 | |
土方 | 5以内 | 0.70 |
8以内 | 1.37 | |
13以内 | 2.38 | |
13以外每增1m | 0.24 | |
喷锚护壁 | 5以内 | 0.25 |
8以内 | 0.40 | |
8以外 | 0.65 |
基础材料 | 每边各增加工作面宽度 |
砖基础 | 200 |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 150 |
混凝土基础及垫层支模板 | 300 |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 | 1000(防水面层) |
坑底打钢筋混凝土预制桩 | 3000 |
坑底螺旋钻孔桩 | 1500 |
管径(mm) | 铸铁管、钢管 | 混凝土管 | 其他 |
50~70 | 0.60 | 0.80 | 0.70 |
100~200 | 0.70 | 0.90 | 0.80 |
250~350 | 0.80 | 1100 | 0.90 |
400~450 | 1.00 | 1.30 | 1.10 |
500~600 | 1.30 | 1.50 | 1.40 |
700~800 | 1.60 | 1.80 | - |
管道名称 | 管道直径(mm) | ||
501~600 | 601~800 | ||
钢管 | 0.21 | 0.44 | |
铸铁管 | 0.24 | 0.49 | |
混凝土管及其他管 | 0.33 | 0.60 |
第二章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地基处理,基坑与边坡支护2节共52个子目。
(二)本章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工程,不适用于室内打桩及观测桩等。
(三)定额中不包括复合地基、基坑与边坡的检测,变形观测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土层、岩层分类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
(五)设计要求钢腰梁的型钢,喷射混凝土、喷射水泥砂浆中的钢筋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时,允许调整。
(六)土钉护坡子目是按照斜坡打土钉考虑的,设计要求垂直面打土钉时,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15。
(七)地下连续墙成槽的护壁泥浆是按普通泥浆编制的,设计采用其他泥浆时,允许换算。
(八)地下连续墙导墙的挖土、回填运土及泥浆外运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九)地下连续墙导墙砌筑执行第四章砌筑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地下连续墙钢筋制作安装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一)地下连续墙挖土成槽、混凝土浇筑定额子目中已包含超灌量0.5m。
(十二)钢筋混凝土护坡桩、人工扩孔护坡桩执行第三章桩基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护坡用混凝土挡土墙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护坡用砖挡土墙执行第四章砌筑工程中外墙定额子目。
(十四)打桩中的空桩执行钻孔定额子目。
空桩长度=成孔深(孔深为自然地坪至设计桩底的深度)-桩长(包含桩尖)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换填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强夯按设计图示强夯处理范围以面积计算。
(三)砂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深层搅拌桩、粉喷桩、夯实水泥土桩、灰土挤密桩均按设计桩长(含桩尖)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四)高压喷射注浆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旋喷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五)地下连续墙的挖土成槽、混凝土浇注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六)锁口管吊拔、清底置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段计算。
(七)锚杆(锚索)、土钉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钻孔深度计算。
(八)喷射混凝、水泥砂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护坡钢管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十)褥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一)钢腰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十二)钻孔按空桩长度计算。 |
第三章 桩基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打桩,灌注桩2节共38个子目。
(二)本章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桩基工程,不适用室内打桩及观测桩等。
(三)定额中已综合了对单位工程原桩位打试验桩,不得另行计算。设计要求在出图之前打试验桩的,应另行计算。
(四)本章定额子目中不含桩基检测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设计要求做桩尖时,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子目。
(六)施工中已按设计要求的贯入度打完预制桩,设计要求复打桩时,应根据实际台班量另行计算。
(七)截桩及凿桩定额子目中不包括桩头运输费用,应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
(八)灌注桩成孔施工过程中如遇孤石或地下障碍物等,应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九)灌注桩成孔的土(石)方运输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人工挖孔桩定额子目中综合了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泥浆护壁混凝土灌注桩、螺旋钻孔灌注桩及人工成孔混凝土护壁定额子目已综合了充盈系数。
(十二)人工成孔桩护壁钢筋及灌注桩钢筋笼应另行计算,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成孔桩混凝土护壁定额子目中已包括模板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十三)定额中灌注桩桩底压浆是按照每根桩1600Kg水泥进行编制,设计用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
(十四)桩顶与承台的连接钢筋及钢板托,分别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预埋铁件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泥浆护壁成孔中旋挖、回旋钻适用于除岩层外的所有土质,冲击钻适用于岩层。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以长度计算。
(二)钢桩尖、钢板托(含钢筋)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理论重量以质量计算。
(三)接桩按桩的接头个数以数量计算。
(四)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桩芯混凝土按设计图示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深度以体积计算。
(五)截桩、凿桩头按图示数量计算。
(六)泥浆护壁灌注桩成孔、螺旋钻孔成孔按设计图示截面面积乘以钻孔长度(包括桩尖)以体积计算。
(七)人工挖孔桩成孔按设计图示截面面积(含护壁、扩大头)乘以挖孔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人工成孔桩增加费按遇水、遇岩部位的体积以体积计算。
(九)人工成孔灌注桩护壁混凝土按设计图示护壁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灌注桩混凝土浇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一)灌注桩后压浆按桩的数量计算。 |
第四章 砌筑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砖砌体,砌块砌体,石砌体,垫层4节共76个子目。
(二)本定额砖墙中综合了一般艺术形式的墙及砖垛、附墙烟囱、门窗套、窗台、虎头砖、砖旋、砖过梁、腰线、挑檐、压顶、封山泛水槽等所增加的工料因素。
(三)定额中砂浆按干拌砂浆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四)定额中的墙体砌筑高度按3.6m编制,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3。
(五)砌筑工程中墙体加固筋、钢筋网片、植筋,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六)混凝土垫层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其他材质的基础、楼地面垫层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子目。
(七)砌块墙中的混凝土抱框柱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八)空花墙项目适用于各种砖砌空花墙,混凝土花格砌筑的空花墙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九)附墙砖砌烟囱、通风道并人所依附的墙体工程量中。
(十)填充墙、框架间墙执行内墙相应定额子目。
(十一)台阶、台阶挡墙、梯带、蹲台、池槽、池槽腿、砖胎模、花台、花池、楼梯栏板、阳台栏板、地垄墙、垃圾箱、屋面伸缩缝砌砖及0.3m2以内的砌体及孔洞填塞等,执行零星砌砖相应定额子目。
(十二)基础与墙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室内设计地面为界(有地下室的,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种材料时,当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材料为分界线,当室内设计地面高度>±300mm时,以室内设计地面为分界线。
2.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3.石基础、石勒脚、石墙:基础与勒脚以设计室外地坪为分界线;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石围墙内外地坪高度不一致时,以较低地坪为分界线,以下为基础;有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十三)标准砖、KP1多孔砖的墙体厚度按下表规定计算:
标准砖、KP1多孔砖墙厚度计算表
砖数(厚度) | 1/4 | 1/2 | 3/4 | 1 | 1/2 | 2 | 2 1/2 | 3 |
计算厚度(mm) | 53 | 115 | 180 | 240 | 365 | 490 | 615 | 740 |
DM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轻集料砌块及轻集料免抹灰砌块的墙体厚度计算表
图示厚度(mm)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计算厚度(mm) | 90 | 140 | 190 | 240 | 290 | 340 |
(十六)定额中水泥砂浆板通风道及组逆阀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
基础长:外墙按外墙中心线,内墙按内墙净长线计算。
(二)墙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以内计算。
1.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2.墙高度:
(1)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2)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3)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4)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5)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3.框架间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
4.圆弧形墙: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高度再乘以厚度以体积计算。
(三)空花墙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洞部分体积。
(四)填充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填充墙外形体积计算。
(五)砖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六)零星砌砖按设计图示尺寸截面积乘以长度以体积计算。
(七)砖散水、地坪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八)砖地沟、明沟、砖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九)水泥砂浆板通风道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十)石勒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的体积。
(十一)石护坡、石台阶等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二)石地沟(明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三)石坡道按设计图示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四)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附表:砖基础大放脚增加断面计算表
砖基础大放脚折加高度和增加断面表
放脚层数 | 折加高度(m) | 增加断面 | ||||||||
1/2砖 | 1砖 | 1 1/2砖 | 2砖 | (m2) | ||||||
等高 | 不等高 | 等高 | 不等高 | 等高 | 不等高 | 等高 | 不等高 | 等高 | 不等高 | |
一 | 0.137 | 0.137 | 0.066 | 0.066 | 0.043 | 0.043 | 0.032 | 0.032 | 0.01575 | 0.01575 |
二 | 0.411 | 0.342 | 0.197 | 0.1 | 0.129 | 0.108 | 0.096 | 0.08 | 0.04725 | 0.03938 |
三 | 0.394 | 0.328 | 0.259 | 0.216 | 0.193 | 0.161 | 0.0945 | 0.07875 | ||
四 | 0.656 | 0.525 | 0.432 | 0.345 | 0.321 | 0.253 | 0.1575 | 0.126 | ||
五 | 0.984 | 0.788 | 0.7 | 0.518 | 0.482 | 0.38 | 0.2363 | 0.1 | ||
六 | 1.378 | 1.083 | 0.906 | 0.712 | 0.672 | 0.53 | 0.3308 | 0.2599 | ||
七 | 1.838 | 1.444 | 1.208 | 0.949 | 0.9 | 0.707 | 0.441 | 0.3465 | ||
八 | 2.363 | 1.838 | 1.553 | 1.208 | 1.157 | 0.9 | 0.567 | 0.4411 | ||
九 | 2.953 | 2.297 | 1.942 | 1.51 | 1.447 | 1.125 | 0.7088 | 0.5513 | ||
十 | 3.61 | 2.7 | 2.372 | 1.834 | 1.768 | 1.366 | 0.8663 | 0.6694 |
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基础,现浇混凝土柱,现浇混凝土梁,现浇混凝土墙,现浇混凝土板,现浇混凝土楼梯,现浇混凝土其他构件,现浇混凝土后浇带,预制混凝土柱,预制混凝土梁,预制混凝土屋架,预制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楼梯,其他预制构件,钢筋工程,铁件,现浇混凝土垫层,现场搅拌混凝土增加费18节共154个子目。
(二)现浇混凝土构件
1.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子目,换算混凝土材料费,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子目。
2.现浇混凝土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外加剂费用,使用外加剂时其费用应并入混凝土价格中。
3.定额中未列出项目的构件以及单件体积≤0.1m3时,执行小型构件相应定额子目;单件体积>0.1m3的构件,执行其他构件相应定额子目。
4.基础
(1)箱式基础分别执行满堂基础、柱、梁、墙的相应定额子目。
(2)有肋带形基础,肋的高度≤1.5m时,其工程量并入带形基础工程量中,执行带形基础相应定额子目;肋的高度>1.5m时,基础和肋分别执行带形基础和墙定额子目。
(3)梁板式满堂基础的反梁高度≤1.5m时,执行梁相应定额子目;反梁高度>1.5m时,执行墙相应定额子目。
(4)带形桩承台、桩承台分别执行带形基础、基础相应定额子目,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05。
(5)框架式设备基础,分别执行基础、柱、梁、墙、板相应定额子目。
(6)现浇混凝土基础不扣除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7)杯形基础定额子目中已综合了杯口底部找平的工、料,不得另行计算。
5.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板、柱、墙分别计算,执行各自相应定额子目,和墙连在一起的暗梁、暗柱并入墙体工程量中,执行墙定额子目;突出墙或梁的装饰线,并人相应项目工程量内。
6.斜梁、折梁执行拱形梁定额子目。
7.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不大于4的剪力墙执行柱定额子目。
8.现浇混凝土结构板的坡度>10°时,应执行斜板定额子目,15°<板的坡度≤25°时,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05,板的坡度>25°时,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1。
9.现浇空心楼板执行混凝土板的相应定额子目,综合工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1.1。
10.劲性混凝土结构中现浇混凝土除执行本章相应定额子目外,综合工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1.05;型钢骨架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
11.现浇混凝土挑檐、天沟、雨篷、阳台与屋面板或楼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圈梁或其他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分别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12.阳台、雨篷立板高度≤500mm时,其体积并入阳台、雨篷工程量内;立板高度>500mm时,执行栏板相应定额子目。
13.看台板后浇带执行梁后浇带定额子目,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05。
14.定额中楼梯踏步及梯段厚度是按200mm编制的,设计厚度不同时,按梯段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执行每增减10mm定额子目。
15.楼梯与现浇板的划分界限:楼梯与现浇混凝土板之间有梯梁连接时,以梁的外边线为分界;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分界线。
16.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执行楼梯定额子目,栏板和挡墙另行计算。
17.散水、坡道、台阶定额子目中,不包括面层的工料费用,面层执行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18.后浇带定额子目中已包括金属网,不得另行计算。
(三)预制混凝土构件
1.预制板缝宽<40mm时,执行接头灌缝定额子目;40mm<缝宽≤300mm执行补板缝定额子目;缝宽>300mm时执行板定额子目。
2.圆孔板接头灌缝定额子目中已综合了空心板堵孔的工料费用及灌入孔内的混凝土,执行时不得另行计算。
3.定额中未列出项目的构件以及单件体积≤0.1m3时,执行小型构件相应定额子目;单件体积>0.1m3的构件,执行其他构件相应定额子目。
(四)钢筋
1.定额中钢筋是按手工绑扎编制的,采用机械连接时,应单独计算接头费用,不再计算搭接用量。
2.现浇混凝土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预制构件的吊钩等并入钢筋用量中。
3.劲性混凝土中的钢筋安装,除执行相应定额子目外,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25。
4.劲性钢柱的地脚埋铁,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中钢柱预埋件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浇混凝土
1.现浇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螺栓及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型钢混凝土结构中,每吨型钢应扣减0.1m3混凝土体积。
2.现浇混凝土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和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1)带形基础: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乘以基础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带形基础肋的高度自基础上表面算至肋的上表面。
(2)满堂基础:局部加深部分并人满堂基础体积内。
(3)杯形基础:应扣除杯口所占体积。
3.现浇混凝土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型钢混凝土柱扣除构件内型钢所占体积。依附柱上的牛腿并入柱身体积计算。
(1)柱高的规定:
①有梁板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②无梁板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③框架柱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④构造柱按全高计算,嵌接墙体部分(马牙槎)并入柱身体积;
⑤空心砌块墙中的混凝土芯柱按孔的图示高度计算;
(2)钢管混凝土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4.现浇混凝土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伸入墙内的梁头、梁垫并入梁体积内。型钢混凝土梁扣除构件内型钢所占体积。
(1)梁长的规定:
①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
②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
③梁与墙连接时,梁长算至墙侧面。
④圈梁的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⑤过梁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
(2)圈梁代过梁者其过梁体积并入圈梁工程量内。
(3)迭合梁按设计图示二次浇注部分的体积计算。
5.现浇混凝土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墙垛及突出墙面部分并入墙体体积计算内。
(1)墙长: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2)墙高的规定:
①墙与板连接时,墙高从基础(基础梁)或楼板上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
②墙与梁连接时,墙高算至梁底。
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的上表面,女儿墙压顶、腰线、装饰线的体积并入女儿墙工程量内。
6.现浇混凝土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0.3m2的柱、垛以及孔洞所占体积。压形钢板混凝土楼板应扣除构件内压形钢板所占体积。无梁板的柱帽并入板体积内。
(1)板的图示面积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有梁板按主梁间的净尺寸计算。
②无梁板按板外边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③平板按主墙间的净面积计算。
④板与圈梁连接时,算至圈梁侧面;板与砖墙连接时,伸出墙面的板头体积并入板工程量内。
(2)有梁板的次梁并入板的工程量内。
(3)迭合板按设计图示板和肋合并后的体积计算。
(4)看台板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看台板的梁并入看台板工程量内。
(5)压型钢板上现浇混凝土,板厚应从压型钢板的板面算至现浇混凝土板的上表面,压型钢板凹槽部分混凝土体积并人板体积内。
(6)斜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7)雨篷、悬挑板、阳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外部分体积计算,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和雨篷返挑檐的体积。
(8)栏板、天沟、挑檐: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9)各类板伸入墙内的板头并入板体积内,薄壳板的肋、基梁并入薄壳体积内计算。
(10)其他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空心板应扣除空心部分体积。
(11)空心板中的芯管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7.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及楼梯的连接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5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8.散水、坡道、台阶、电缆沟、地沟、扶手、压顶、其他构件、小型构件按设计图示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9.补板缝按预制板长度乘以板缝宽度再乘以板厚以体积计算,预制板边八字角部分的体积不得另行计算。
10.柱、梁、板及其他构件接头灌缝按预制构件体积以体积计算;杯形基础灌缝按个计算。
11.后浇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预制混凝土
1.预制混凝土柱、梁、屋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2.预制混凝土板及外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300mm×300mm的孔洞所占体积。
3.预制沟盖板、井盖板、井圈: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4.预制混凝土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扣除空心踏步板空洞体积。
5.预制混凝土漏空花格按设计图示垂面投影面积计算。
6.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灌浆孔道所占体积。
(三)钢筋
1.现浇构件的钢筋、钢筋网片、钢筋笼均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
2.钢筋搭接应按设计图纸注明或规范要求计算;图纸未注明搭接的按以下规定计算搭接数量:
(1)钢筋φ12以内,按12m长计算1个搭接;
(2)钢筋φ12以外,按8m长计算1个搭接;
(3)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按楼层高度计算搭接;
3.预应力钢丝束、钢绞线及张拉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1)钢筋(钢纹线)采用JM、XM、QM型锚具,钢丝束采用锥形锚具,孔道长度≤20m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20m时,钢筋长度增加1.8m计算;
(2)钢丝束采用墩头锚具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4.支撑钢筋(铁马)按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5.锚具安装以孔计算。
6.预埋管孔道铺设按构件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7.铁件
(1)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钢筋接头机械连接按数量计算。
(3)植筋以根计算。
(四)垫层
1.基础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和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1)满堂基础垫层如遇基础局部加深,其加深部分的垫层体积并人垫层工程量内。
(2)带形基础垫层长度的确定:外墙按垫层中心线,内墙按垫层净长线计算。
2.楼地面混凝土垫层按室内房间净面积乘以厚度以体积计算。应扣除沟道、设备基础等所占的体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和附墙烟囱、风道及≤0.3m2以内孔洞所占体积,但门洞口、暖气槽和壁龛的开口部分所占的垫层体积内也不增加。
(五)现场搅拌混凝土增加费按混凝土使用量以体积计算。 |
第六章 金属结构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钢网架,钢屋架及钢桁架,钢柱,钢梁,钢板楼板及墙板,钢构件,金属制品,金属结构探伤,金属结构现场除锈及其他9节共101个子目。
(二)金属结构构件均以工厂制品为准编制,单价中已包括加工损耗和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定额中钢材是按照Q235B考虑,设计与定额材质不同时,构件价格可进行换算。
(四)各种钢构件(除网架外)安装均按刚接与铰接综合考虑,执行中不得调整。
(五)单榀重量≤1t的钢屋架执行轻钢屋架定额子目,单榀重量>1t的钢屋架执行桁架定额子目;建筑物间的架空通廊执行钢桥架定额子目。
(六)实腹钢柱(梁)、空腹钢柱(梁)、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钢柱(梁)的相关说明:
1.实腹钢柱(梁)是指H形,T形,L形,十字形,组合形等。
2.空腹钢柱(梁)是指箱形,多边形,格构形等。
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钢柱(梁)形式包括H形,O形,箱形,十字形,组合形等。
(七)金属构件安装定额子目中除另有说明外均不包含工程永久性高强螺栓连接副、机制螺栓、销轴等紧固连接件,发生时材料费另行计算。
(八)螺栓球节点网架中的球节点、锥头、封板、杆件及与杆件连接的高强螺栓、顶丝已包括在网架的构件价格中。
(九)型钢混凝土内钢柱(梁)、压型钢板楼板等构件中不包括栓钉,栓钉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十)钢网架、钢屋架、钢桁架、钢桥架等大型构件需要现场拼装时,除执行相应的安装子目外,还应执行现场拼装定额子目。
(十一)埋人式(或与预埋件焊接)钢筋踏棍安装套用零星钢构件定额子目。
(十二)定额中金属构件安装均按建筑物跨内吊装考虑,若需跨外吊装时,按相应定额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15。
(十三)定额中金属构件安装均按建筑物檐高≤25m考虑。建筑物檐高>25m时,按照附表系数调整综合工日含量。
附表 高层建筑综合工日调整表
建筑物檐高(H)(m) | 2545 | 80 | 100 | 200 | H>300 | |
系数 | 1.05 | 1.1 | 1.15 | 1.2 | 1.3 | 1.4 |
(十五)金属构件安装定额子目不包括油漆、防火涂料,设计有防腐、防火要求时应执行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中的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后浇带金属网已包括在第五章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的相应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七)金属结构探伤适用于金属构件现场安装焊接后对焊接部位进行的超声波探伤检查。
(十八)金属结构节点除锈适用于金属构件现场安装后对节点进行的除锈处理。
(十九)金属结构现场焊接预热、后热处理适用于金属构件现场安装焊接前后进行的预热、后热处理。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网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依附在钢网架上的支撑点钢板及立管、节点板并入网架工程量中。.
(二)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桥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桥架上的节点板、加强板分别并入相应构件工程量中。
(三)实腹钢柱、空腹钢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等并入钢柱工程量内。
钢柱上的柱脚板、劲板、柱顶板、隔板、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
(四)钢管柱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等并入钢管柱工程量内。
(五)实腹钢梁、空腹钢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制动梁、制动板、制动桁架、车挡并入钢吊车梁工程量内。
钢梁上的劲板、隔板、肋板、连接板等并入钢梁工程量中。
(六)钢构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
依附在漏斗或天沟的型钢并人漏斗或天沟工程量内。
(七)钢管桁架杆件长度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
(八)金属构件安装用垫板、衬板、衬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九)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钢柱(梁)、压型钢板楼板的栓钉安装按设计图示规格数量计算。
(十)钢板楼板按设计图示规格尺寸以铺设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柱、垛及孔洞所占面积。
(十一)钢板墙板按设计图示规格尺寸以铺挂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梁、孔洞所占面积,包角、包边、窗台泛水,女儿墙顶等不另加面积。
(十二)钢梁、钢柱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十三)空调金属百页护栏、成品栅栏按设计图示尺寸等以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十四)金属网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十五)砌块墙钢丝网加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六)金属板材对接焊缝探伤检查按设计图示焊缝长度计算。
(十七)金属管材对接焊缝探伤检查按设计图示焊缝数量计算。
(十八)金属板材板面探伤检查按检查材料面积计算。
(十九)金属构件现场节点除锈按设计图示全部质量计算。
(二十)金属构件现场焊接预热、后热处理按设计图示焊缝长度计算。 |
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3节共23个子目。
(二)屋架跨度是指屋架上、下弦杆中心线两交点之间的长度。
(三)钢术屋架的钢拉杆、铁件、垫铁等均已综合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四)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设计为方木时,其方木部分应乘以系数1.7折成圆木并人屋架工程量内。
(五)定额中屋架均按不刨光考虑,设计要求刨光时按每立方米木材体积增加0.05m3计算;但附属于屋架的木夹板、垫木等不得增加。
(六)木制品如采用现场刨光,人工按相应子目的综合工日数量乘以系数1.4。
(七)本章木屋架按工厂制品现场安装编制,采用现场拼装时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35。
(八)楼梯包括踏步、平台、踢脚线,楼梯柱梁分别按木柱、木梁另行计算,执行木柱、木梁的相应定额子目,木扶手木栏杆执行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九)单独的木挑檐,执行檩木定额相应子目。
(十)木檩托已综合在檩木的定额子目中,不得另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按设计图示的规格尺寸以体积计算。
带气楼的屋架和马尾、折角、正交部分的半屋架以及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木构件并入相连的屋架工程量中。
(二)木柱、木梁、木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简支檩长度设计无规定时,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如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条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
(三)木楼梯按设计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伸入墙内部分不计算。
(四)封檐板、博风板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封檐板按檐口外围长度、博风板按斜长至出檐相交点(即博风板与封檐板相交处)的长度计算。
(五)封檐盒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六)屋面木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
第八章 门窗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木门,金属门,金属卷帘(闸)门,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其他门,木窗,金属窗,门窗套,窗台板,窗帘、窗帘盒、轨,特殊五金安装,其他项目12节共151个子目。
(二)门窗均按工厂制品、现场安装编制,执行中不得调整。
(三)铝合金窗、塑钢窗定额子目中不包括纱扇,纱扇另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四)窗设计要求采用附框时,另执行窗附框相应定额子目。
(五)电子感应横移门、卷帘门、旋转门、电子对讲门、电动伸缩门定额子目中不包括电子感应装置、电动装置,发生时另行计算。
(六)防火门定额子目中不包括门锁、闭门器、合页、顺序器、暗插销等特殊五金及防火玻璃,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木门窗安装包括了普通五金,不包括特殊五金及门锁,设计要求时执行特殊五金相应定额子目。
(八)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彩板门窗、特种门的配套五金已包括在门窗材料预算价格中。
(九)人防混凝土门和挡窗板定额子目均包括钢门窗框及预埋铁件。
(十)厂库房大门、围墙大门上的五金铁件、滑轮、轴承的价格均包括在门的价格中。厂库房大门的轨道制作及安装另执行地轨定额子目。
(十一)门窗套、筒子板不包括装饰线及油漆,发生时分别执行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及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的相应定额子目。
(十二)门窗定额子目中含门窗框安装,木门窗不包含现场油漆,发生时另执行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阳台门联窗,门和窗分别计算,执行相应的门、窗定额子目。
(十四)冷藏库门、冷藏冻结间门、防辐射门包括筒子板制作安装。
(十五)推拉门定额子目中不包含滑轨、滑轮安装,另执行推拉门滑轨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门窗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混凝土人防密闭门、混凝土防密门、活门槛混凝土人防密闭门、钢质人防密闭门、活门槛钢质人防密闭门、人防挡窗板、悬板活门、金属卷帘闸门按框(扇)外围以展开面积计算。
(二)围墙铁丝网门、钢质花饰大门按设计图示门框或扇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飘(凸)窗、橱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处围展开面积计算。
(四)纱窗按纱扇的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五)窗台板、门窗套、筒子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六)窗帘按图示尺寸以成活后展开面积计算。
(七)窗帘盒、窗帘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八)门锁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九)其他门中的旋转门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伸缩门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十)窗附框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长度计算。
(十一)防火玻璃按设计图示面积计算。
(十二)门窗后塞口按设计图示洞口面积计算。
(十三)窗框间填消声条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十四)防火门灌浆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
第九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瓦、型材及其他屋面,屋面防水及其他,墙面防水、防潮,楼(地)面防水、防潮,防水保护层,变形缝6节共278个子目。
(二)定额中彩色水泥瓦是按屋面坡度≤22°编制的,设计坡度>22°时,需增加费用应另行计算。
(三)型材及阳光板屋面定额子目是按平面、矩形编制。如设计为异形时,相应定额子目的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15。
(四)彩色波形沥青瓦定额子目中不包括木檩条,木檩条按设计要求另执行第七章木结构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T形复合保温瓦定额子目中不含钢檩条,钢檩条按设计要求另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
(五)有筋混凝土屋面中的钢筋可按设计图纸用量进行调整。
(六)屋面的保温及找坡执行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找平层执行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隔汽层执行本章第二节屋面防水及其中的相应定额子目。
(七)膜结构屋面仅指膜布热压胶结及安装,设计膜片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进行换算。膜结构骨架及膜片与骨架、索体之间的钢连接件应另行计算,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中钢管桁架相应定额子目。
(八)屋面铸铁弯头、出水口按成套产品编制,均包含立篦子等配件。
(九)虹吸式雨水斗按成套产品编制,包括导流罩、整流器、防水压板、雨水斗法兰、斗体等所有配件。
(十)风帽子目适用于出屋面安装在通风道顶部的成品风帽。
(十一)屋面排水沟的钢盖篦子、钢盖板子目,应与纤维水泥架空板凳定额子目配套使用。
(十二)满堂红基础(筏板)防水、防潮适用于反梁在满堂红基础的下面且形成井字格的满堂红筏板基础,局部有反梁的执行满堂红基础(平板)防水定额子目。
(十三)挑檐、雨篷防水执行屋面防水相应定额子目;阳台防水执行楼(地)面防水、防潮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蓄水池、游泳池等构筑物防水,分别执行楼(地)面和墙面防水定额子目。构筑物防水面积小于20m2时,相应定额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15。定额中不包括池类项目闭水试验用水,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十五)种植屋面(防水保护层以上)执行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变形缝定额是按工厂制品现场安装编制的,包括盖板、止水条、阻火带等全部配件以及嵌缝。
(十七)变形缝的封边木线及油漆(涂料)等,发生时分别执行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和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
(十七)内墙面、顶棚变形缝层高超过3.6m时,相应定额的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05;超过6m时,相应定额的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1。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瓦屋面、型材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二)阳光板、玻璃钢屋面按设计图示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屋面面积≤0.3平方米孔洞所占面积。
(三)膜结构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屋面纤维水泥架空板凳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与其配套的排水沟钢盖篦子、钢盖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五)屋面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斜屋面(不包括平屋面找坡)按斜面积计算,平屋面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不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所占面积。
3.屋面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并入屋面工程量内。
(六)防水布按设计图示面积计算。
(七)屋面排水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设计未标注尺寸的,以檐口至设计室外散水上表面垂直距离计算。
(八)空调冷凝水管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各种水斗、弯头、下水口按数量计算。
(九)屋面排(透)气管、泄(吐)水管及屋面出人孔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十)通风道顶部的风帽及屋面出人孔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十一)屋面天沟、檐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十二)排水零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设计无标注时按附表计算。
附表:镀锌铁皮、不锈钢排水零件单位面积计算表
名称 | 单位 | 水落管檐沟 | 天沟 | 斜沟 | 烟囱泛水 | 滴水 | 天窗台泛水 | 天窗侧面泛水 | 滴水沿头 | 下水口 | 水斗 | 透气管泛水 | 漏斗 |
m | 个 | ||||||||||||
镀锌铁皮不锈钢排水零件 | m2 | 0.3 | 1.3 | 0.9 | 0.8 | 0.11 | 0.5 | 0.7 | 0.24 | 0.45 | 0.4 | 0.22 | 0.16 |
(十四)楼(地)面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楼(地)面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单个面积≤0.32柱、垛、烟囱和孔洞所占面积。
2.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时执行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时,立面工程量执行墙面防水相应定额子目。
3.满堂红基础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反梁(井字格)部分按展开面积并入相应工程量内。
4.桩头防水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5.防水保护层按设计图示面积计算。
6.蓄水池、游泳池等构筑物的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五)止水带、变形缝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
第十章 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保温、隔热,防腐面层,其他防腐,隔声吸声4节共191个子目。
(二)屋面保温定额子目是按屋面坡度≤22°编制的,设计为坡度>22°时按相应定额子目综合工日乘以系数1.079。
(三)保温柱、梁适用于柱、梁的保温;与墙和天棚相连的柱、梁保温分别执行保温隔热墙面和保温隔热天棚相应定额子目;柱帽保温隔热并入天棚工程量内。
(四)保温隔热墙面包括保温层的基层处理,不包括底层抹灰,设计要求抹灰时,执行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的相应定额子目。
(五)玻纤网格布及钢丝网与保温墙面中的罩面砂浆配套使用,其他砂浆抹面执行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的相应定额子目。
(六)耐酸砖防腐面层中包括结合层,平面及立面找平层分别执行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和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的相应定额子目。
(七)定额中大模内置专用挤塑聚苯板墙面保温中包括界面剂、插丝等辅料。
(八)砌块墙中的夹心保温执行保温隔热墙面中的相应定额子目。
(九)其他保温隔热适用于龙骨式隔墙或吊顶龙骨间填充保温材料。
(十)天棚隔声吸声定额是按50mm厚编制的,设计厚度不同时材料消耗量可进行调整。
(十一)屋面找坡执行保温隔热屋面相应定额子目。DS砂浆找坡执行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五节防水保护层相应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保温隔热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面积>0.3m2孔洞及占位面积。
屋面找坡按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平均厚度以体积计算。
(二)保温隔热天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面积>0.3m2以上柱、垛、孔洞所占面积,与天棚相连的梁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天棚工程量内。
(三)保温隔热墙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以及面积>0.3m2梁、孔洞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以及与墙相连的柱,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内。
(四)保温柱、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柱按设计图示柱断面保温层中心线展开长度乘保温层高度以面积计算,扣除面积>0.3m2梁所占面积。
2.梁按设计图示梁断面保温层中心线展开长度乘保温层长度以面积计算。
(五)保温隔热楼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面积>0.3m2柱、垛、孔洞所占面积。
(六)其他保温隔热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扣除面积>0.3m2孔洞及占位面积。
(七)防火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八)防腐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平面防腐: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以及面积>0.3m2孔洞、柱、垛所占面积。
2.立面防腐:扣除门、窗、洞口以及面积>0.3m2孔洞、梁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垛突出部分按展开面积并入墙面积内。
3.隔离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十)池、槽块料防腐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十一)天棚隔声吸声层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0.3m2柱、垛、孔洞所占面积,与天棚相连的梁侧面并人天棚工程量中。 |
第十一章 楼地面装饰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楼地面整体面层及找平层,楼地面镶贴,橡塑面层,其他材料面层,踢脚线,楼梯面层,台阶装饰,零星装饰项目8节共119个子目。
(二)整体面层及混凝土散水定额子目中已包括一次压光的工料费用。
(三)楼梯面层定额子目中包括了踏步、休息平台和楼梯踢脚线,但不包括楼梯底面及踏步侧边装饰,楼梯底面装饰执行第十三章天棚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踏步侧边装饰执行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零星装饰相应定额子目。
(四)楼地面、台阶、坡道、散水定额子目中不包括垫层,垫层按设计图示做法分别执行第四章砌筑工程及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
(五)本章除现浇水磨石楼地面外,均按干拌砂浆编制,设计砂浆品种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六)现拌砂浆调整费的使用说明:采用现场搅拌砂浆时,执行干拌砂浆换算砂浆材料费后再执行现拌砂浆调整费定额子目。
(七)定额中地毯子目按单层编制,设计有衬垫时,另执行地毯衬垫定额子目。
(八)木地板楼地面子目的面层铺装不包括油漆及防火涂料,设计要求时,另执行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
(九)零星装饰项目适用楼梯、台阶嵌边以及侧面≤0.5n12镶贴块料面层,均不包括底层抹灰。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墙厚<120mm)及<0.3m2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二)找平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镶贴面层、橡塑面层、其他材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四)踢脚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五)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六)台阶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七)零星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八)坡道、散水按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楼地面分隔线及防滑条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 |
第十二章 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墙面抹灰,柱(梁)面抹灰,零星抹灰,墙面块料面层,柱(梁)面镶贴块料,镶贴零星块料,墙饰面,柱(梁)饰面,幕墙工程,隔断10节共502个子目。
(二)墙面、柱(梁)面一般抹灰、零星抹灰均按基层处理、底层抹灰和面层抹灰分别编制,执行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装饰抹灰基层及底层抹灰执行一般抹灰相应定额子目。
(三)一般抹灰是指抹干拌砂浆(DP砂浆、DP-G砂浆)和现场拌合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粉刷石膏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装饰抹灰是指水刷石、干粘石、剁斧石、假面砖等。
(四)其它抹灰、找平层定额中综合了底层、面层,执行中不得调整。
(五)聚合物砂浆修补墙面设计无厚度要求时,执行基层处理相应定额子目;有厚度要求时,执行墙面底层抹灰相应定额子目。
(六)内、外墙底层抹灰单层厚度超过12mm时,应按底层、面层(面层按5mm)分别套用定额。
(七)粘贴块料底层做法执行墙面一般抹灰的基层和底层相应定额子目。
(八)立面砂浆找平层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墙面抹灰。
(九)钢板网抹灰定额子目中不包括钉钢板网,墙面钉钢板网执行本章第七节墙饰面一基层衬板相应定额子目。
(十)圆形柱、异形柱抹灰执行柱(梁)面抹灰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
(十一)零星抹灰不分外墙、内墙,均按相应定额执行;零星装饰抹灰的底层执行零星一般抹灰相应定额子目。
(十二)成品石材是指大理石、花岗石、蘑菇石、青石板、人造石等。
(十三)墙和柱饰面的定额子目中均不包括保温层,设计要求时,执行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中的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墙面、柱(梁)面装饰板定额中是按龙骨、衬板、面层分别编制,执行时应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成品装饰柱,应按柱身、柱帽、柱基座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十六)墙面及柱(梁)面层涂料执行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七)雨篷、挑檐顶面执行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相应定额子目;雨篷、挑檐底面及阳台顶面装饰执行第十三章天棚工程相应定额子目;阳台地面执行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八)勒脚、斜挑檐执行外墙装修相应定额子目。
(十九)阳台、雨篷、挑檐立板高度≤500mm时,执行零星项目相应定额子目;高度>500mm时,执行外墙装饰相应定额子目。
(二十)天沟的檐口、遮阳板、池槽、花池、花台等均执行零星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二十一)饰面板子目适用于安装在龙骨上及粘贴在衬板或抹灰面上的施工做法。
(二十二)隐框玻璃幕墙按成品安装编制;明框玻璃幕墙按成品玻璃现场安装编制。
(二十三)隔墙定额中不包括墙基,墙基按设计要求,执行第四章砌筑工程或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二十四)水泥制品板是指金特板、埃特板、硅酸钙板、FC板、TK板。
(二十五)龙骨式隔墙的衬板、面板子目定额中是按单面编制的,设计为双面时工程量乘以2。
(二十六)隔断门的特殊五金安装执行第八章门窗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二十七)半玻隔断不包括下部矮墙,矮墙为木龙骨、木夹板时,分别执行本章中相应定额子目,其它材料的矮墙应按设计做法另行计算。
(二十八)残疾人厕所隔断安装,套用相应的厕所隔断子目乘以系数1.2。
(二十九)定额中卫生间隔断高度是按1.8m(含支座高度)编制的,设计高度不同时,允许换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墙面抹灰及找平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的孔洞的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附墙柱、梁、垛、烟囱侧壁并入相应的墙面面积内。
1.外墙抹灰面积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飘窗凸出墙面部分并入外墙面工程量内。
2.外墙群抹灰面积按其长度乘以高度计算。
3.内墙抹灰面积按主墙间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1)无墙裙的高度按室内楼地面至天棚底面计算;
(2)有墙裙的,高度按墙裙顶至天棚底面计算;
(3)有吊顶的,其高度算至吊顶底面另加200mm;
4.内墙裙抹灰面积按内墙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二)柱面抹灰按设计图示柱断面周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异型柱、柱上的牛腿及柱的柱帽、柱基座均按展开面积计算,并人相应柱抹灰工程量中。
(三)梁面抹灰按设计图示梁断面周长乘以长度以面积计算。
异型梁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相应梁抹灰工程量中。
(四)零星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五)门窗套、装饰线抹灰按图示展开面积计算;内窗台抹灰按窗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六)墙、柱、梁及零星镶贴块料面层按图示镶贴表面积计算。
干挂块料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七)墙面装饰板按设计图示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
装饰板墙面中的龙骨、衬板,均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八)柱(梁)面装饰按设计图示面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工程量内。
柱的龙骨、衬板分别按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附墙柱装饰做法与墙面不同时,按展开面积执行柱(梁)装饰相应定额子目。
(九)成品装饰柱按设计数量以根计算。
柱基座按座计算,柱帽按个计算。
(十)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
(十一)全玻(无框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带肋全玻幕墙按展开面积计算。
(十二)隔断按设计图示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单个<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木隔断、金属隔断做浴厕隔断时,浴厕门的材质与隔断相同时,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十三)半玻璃隔断按玻璃边框的外边线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四)博古架墙按图示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十五)隔墙龙骨及面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
第十三章 天棚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天棚抹灰、天棚吊顶、采光天棚工程、天棚其他装饰4节共122个子目。
(二)天棚抹灰内预制板粉刷石膏面层定额子目中已包括板底勾缝,不得另行计算。
(三)天棚吊顶按龙骨与面层分别编制,执行相应定额子目,格栅吊顶、吊筒吊顶、悬挂吊顶天棚定额子目中已包括了龙骨与面层,不得重复计算。
(四)天棚吊顶定额子目中不包括高低错台、灯槽、藻井等,发生时另行计算,面层执行天棚面层(含重叠部分)相应子目,龙骨按跌级高度,执行错台附加龙骨定额子目。
(五)定额中吊顶木龙骨定额子目中已包含防火涂料,不得另行计算。
(六)定额中吊顶龙骨的吊杆长度是按≤0.8m综合编制,设计>0.8m时,其超过部分按吊杆材质分别执行每增加0.1m定额子目,不足0.1m的按0.1m计算。
(七)天棚吊顶面层材料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换算。
(八)天棚面层定额子目是按单层面板和衬板编制的,设计要求为多层板时,面层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相应层数。
(九)格栅吊顶项目中金属格栅吸声板吊顶定额子目是按三角形和六角形分别编制的,其中吸声体支架中距为0.7m,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
(十)采光天棚按中庭、门斗、悬挑雨蓬分别编制,定额中不包括金属骨架,金属骨架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十一)灯带按附加龙骨和面层分别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十二)风口的定额子目中已包括开孔及附加龙骨,不包括风口面板。
(十三)檐口、雨篷、阳台等底板装饰执行天棚抹灰、吊顶的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本章不包括天棚的保温、装饰线、腻子、涂料、油漆等装饰作法,发生时另执行其他章节相应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天棚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的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面积计算,锯齿形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二)天棚吊顶
1.吊顶天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及跌级、锯齿形、吊挂式、藻井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口、附墙烟囱、柱垛合管道所占面积。扣除单个>0.3m2的孔洞、柱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
2.天棚中格栅吊顶、悬挂(藤条、软织物)吊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拱形吊顶和穹顶吊顶的龙骨按拱顶和穹顶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吊顶面层按图示展开面积计算。
4.超长吊杆按其超过高度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采光天棚按框外围展开面积计算。
(四)天棚其他装饰
1.灯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
灯带附加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高低错台(灯槽、藻井)附加龙骨按图示跌级长度计算,面层另按跌级的立面图示展开面积计算。
3.风口、检修口等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雨篷底吊顶的铝骨架、铝条天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第十四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门、窗油漆,木扶手及其他板条、线条油漆,木材面油漆,金属面油漆,抹灰面油漆,喷刷涂料,裱糊7节共802个子目。
(二)油漆、涂料按底层、中涂层和面层分别编制,使用时应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三)定额中木门(窗)、钢门(窗)油漆是按单层编制的,门(窗)种类或层数不同时,分别参照附表一~三门(窗)系数换算表进行换算;镀锌铁皮零件油漆参照附表四镀锌铁皮零件单位面积换算表进行换算;钢结构构件参照附表五金属构件单位面积换算表进行换算。
附表一:木门系数换算表
木门种类 | 单层木门(窗) | 木百页门 | 厂库房大门 | 单层全玻门 | 双层(一玻一纱)木门 | 双层(单裁口)木门 |
系数 | 1.00 | 1.25 | 1.10 | O.83 | 1.36 | 2.00 |
木窗种类 | 木百叶窗 | 双层(一玻一纱)木窗 | 双层框扇(单裁口)木窗 | 双层框(二玻一纱)木窗 | 单层组合窗 | 双层组合窗 | 观察窗 |
系数 | 1.50 | 1.36 | 2.00 | 2.60 | 0.83 | 1.13 | 1.23 |
门窗种类 | 单层钢门窗 | 一玻一纱钢门窗 | 百页钢门窗 | 满钢板钢门 | 折叠钢门(卷帘门) | 射线防护门 |
系数 | 1.000 | 1.480 | 2.737 | 1.633 | 2.299 | 2.959 |
名称 | 单位 | 檐沟 | 天沟 | 斜沟 | 烟囱泛水 | 白铁滴水 | 天窗窗台泛水 | 天窗侧面泛水 | 白铁滴水沿头 | 下水口 | 水斗 | 透气管泛水 | 漏斗 |
m | 个 | ||||||||||||
镀锌铁皮排水 | m2 | 0.30 | 1.30 | O.90 | O.80 | O.11 | 0.50 | O.70 | O.24 | 0.45 | 0.40 | 0.22 | 0.16 |
序号 | 项目 | 单位面积(m2/t) | |
1 | 钢网架 | 螺栓球节点 | 17.19 |
焊接球(板)节点 | 15.24 | ||
2 | 钢屋架 | 门式刚架 | 35.56 |
轻钢屋架 | 52.85 | ||
3 | 钢托架 | 37.15 | |
4 | 钢桁架 | 26.20 | |
5 | 相贯节点钢管桁架 | 15.48 | |
6 | 实腹式钢柱(H型) | 12.12 | |
7 | 空腹式钢柱 | 箱型 | 4.30 |
格构式 | 16.25 | ||
8 | 钢管柱 | 4.85 | |
9 | 实腹钢梁(H型) | 16.10 | |
10 | 空腹式钢梁 | 箱型 | 4.61 |
格构式 | 16.25 | ||
11 | 钢吊车梁 | 17.16 | |
12 | 水平钢支撑 | 37.40 | |
13 | 竖向钢支撑 | 16.04 | |
14 | 刚拉条 | 44.34 | |
15 | 钢檩条 | 热轧H型 | 49.33 |
高频焊接口型 | 26.30 | ||
冷弯CZ型 | 74.43 | ||
16 | 钢天窗架 | 52.28 | |
17 | 钢挡风架 | 48.26 | |
18 | 钢墙架 | 热轧H型 | 35.84 |
高频焊接口型 | 26.30 | ||
冷弯CZ型 | 74.43 | ||
19 | 钢平台 | 45.03 | |
20 | 钢走道 | 43.05 | |
21 | 钢梯 | 37.77 | |
22 | 钢护栏 | 54.07 |
(五)木材面油漆按以下系数进行换算:
1.定额中木扶手以不带托板为准进行编制,带托板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2.6。
2.木间壁、木隔断油漆按木护墙、木墙裙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2。
3.定额中抹灰线条油漆以线条展开宽度≤100mm为准进行编制,展开宽度≤200mm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8;展开宽度>200mm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2.6。
4.柱面涂料按墙面涂料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1。
(六)满刮腻子定额子目仅适用于涂料、裱糊面层。
(七)木材面刷涂料执行第六节喷(刷)涂料的相应定额子目。
(八)涂料墙面中的抗碱封闭底漆、底层抗裂腻子复合耐碱玻纤布、底漆刮涂光面腻子、涂刷油性封闭底漆、喷涂浮雕中层骨料套用本章第五节抹灰面油漆相应定额子目。
(九)内墙裱糊面层中的分格带衬裱糊子目,适用于方格和条格裱糊,包括装饰分格条和胶合板底衬。
(十)整体裱糊锦缎定额子目中不包括涂刷防潮底漆。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门、窗油漆按设计图示洞口尺寸以面积计算。
无洞口尺寸时,按设计图示框(扇)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木材面油漆、涂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三)零星木材面按设计图示油漆部分的展开面积计算。
(四)天沟、檐沟、泛水、金属缝盖板按图示展开面积计算;暖气罩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五)抹灰面油漆、刮腻子、涂料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六)木扶手及其他板条、线条油漆,抹灰线条油漆、涂料均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七)金属结构各种构件的油漆、涂料均按设计结构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八)木材面、混凝土面涂刷防火涂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九)木基层涂刷防火漆按按涂刷部位的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木基层其他油漆按设计图示展开面积计算。
(十)木栅栏、木栏杆、木间壁、木隔断、玻璃间壁露明墙筋油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单面外围面积计算。
(十一)裱糊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二)墙面软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三)木地板油漆及烫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空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得工程量内。
(十四)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五)空花格、栏杆刷涂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单面外围面积计算。 |
第十五章 其他装饰工程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柜类、货架,装饰线,扶手、栏杆、栏板装饰,暖气罩,浴厕配件,旗杆,招牌、灯箱,美术字8节共304个子目。
(二)柜类、货架是按华北标08BJ4-2进行编制的,定额中未包括面板拼花及饰面板上镶贴其他材料的花饰、造型等艺术品。设计要求涂刷油漆、防火涂料时,执行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相应定额子目。
(三)装饰线条适用于内外墙面、柱面、柜橱、天棚及设计有装饰线条的部位。
(四)装饰线按不同材质及形式分为板条、平线、角线、角花、槽线、欧式装饰线等多种装饰线(板)。其中:
1.板条:指板的正面与背面均为平面而无造型者。
2.平线:指其背面为平面,正面为各种造型的线条。
3.角线:指线条背面为三角形,正面有造型的阴、阳角装饰线条。
4.角花:指呈直角三角形的工艺造型装饰件。
5.槽线:指用于嵌缝的U型线条。
6.欧式装饰线:指具有欧式风格的各种装饰线。
(五)空调和挑板周围栏杆(板),执行通廊栏杆(板)的相应定额子目。
(六)楼梯铁栏杆执行铁栏杆制安定额子目。
(七)暖气罩台面和窗台为一体时,应分别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八)本章中所标尺寸均为高×长×宽(其中高度包括支架高度,单位以mm为计量单位)。
(九)浴厕配件中已包括配套的五金安装。
(十)平面招牌是指安装在门前墙面的平面体,箱体招牌、竖式标箱是指固定在墙面的六面体。
(十一)各类灯箱、吸塑字等光源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柜类、货架
1.柜台、存包柜、鞋架、酒吧台、收银台、试衣间、货架、服务台等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附墙酒柜、衣柜、书柜、厨房壁柜、木壁柜、厨房底柜、厨房吊柜、矮柜、吧台背柜、酒吧吊柜、展台、书架等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二)装饰线
1.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角花、圆圈线条、拼花图案、灯盘、灯圈等按数量计算;镜框线、柜橱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欧式装饰线中的外挂檐口板、腰线板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山花浮雕、拱型雕刻分规格按数量计算。
(三)扶手、栏杆、栏板装饰
1.栏杆(板)按扶手中心线水平投影长度乘以栏杆(板)高度以面积计算。栏杆(板)高度从结构上表面算至扶手底面。
2.旋转楼梯栏杆按图示扶手中心线长度乘以栏杆高度以面积计算。
3.无障碍设施栏杆,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扶手(包括弯头)按扶手中心线水平投影长度计算。
5.旋转楼梯扶手按设计图示以扶手中心线长度计算。
(四)暖气罩
1.暖气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不展开)计算。
2.暖气罩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五)浴厕配件
1.洗漱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面外接矩形面积计算。不扣除孔洞、挖弯、削角所占面积,挡板、吊沿板面积并入台面面积内。
2.晾以架、帘子杆、浴缸拉手、卫生间扶手、毛巾杆、毛巾环、卫生纸盒、肥皂盒、镜箱安装等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3.镜面玻璃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边框外围面积计算。
(六)旗杆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七)招牌、灯箱
1.平面招牌(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正立面边框外围面积计算。复杂形的凸凹造型部分不增加面积。
2.箱式招牌和竖式标箱的基层按其外围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招牌、灯箱的面层按设计图示展开面积计算。
(八)美术字
美术字、房间名牌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
第十六章 工程水电费 |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章包括:住宅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2节共16个子目。
(二)单独地下工程执行檐高25m以下相应定额子目。
(三)单项工程中使用功能、结构类型不同时按各自建筑面积分别计算。
(四)住宅、宿舍、公寓、别墅执行住宅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算。 |
第十七章 措施项目 |
第一节 脚手架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节包括:综合脚手架,室内装修脚手架,其他脚手架3小节共43个子目。
(二)综合脚手架包括结构(含砌体)和外装修施工期的脚手架,不包括设备安装专用脚手架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防护架和防护网。
(三)单层建筑脚手架,檐高>6m时,超过部分执行檐高6m以上每增1m定额子目,不足1m时按1m计算。单层建筑内带有部分楼层时,其面积并入主体建筑面积内,执行单层建筑脚手架的定额子目。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局部层高>6m时,按其局部结构水平投影面积执行每增1m定额子目。
(四)有地下室的建筑脚手架分别按±0.00以下、±0.00以上执行相应定额子目;无地下室的建筑脚手架仅执行±0.00以上定额子目。单独地下室工程执行±0.00以下定额子目。
(五)室内装修脚手架,层高>3.6m时,执行层高4.5m以内的内墙装修、吊顶装修、天棚装修脚手架定额子目;>4.5m时,超过部分执行4.5m以上每增1m的相应定额子目,不足1m时按1m计算。
(六)室内装修工程计取天棚装修脚手架后,不再计取内墙装修脚手架。
(七)柱装修脚手架,层高>3.6m时,执行内墙装修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
(八)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按其他脚手架的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九)外墙装修脚手架为整体更新改造项目使用,新建工程的外墙装修脚手架已包括在综合脚手架内,不得重复计算。
(十)围墙不分高度,执行围墙脚手架定额子目。
(十一)各项脚手架均不包括脚手架底座(垫木)以下的基础加固工作,费用另行计算。
二、各项费用包括内容
(一)脚手架费用综合了施工现场为满足施工需要而搭设的各种脚手架的费用。包括脚手架与附件(扣件、卡销等)的租赁(或周转、摊销)、搭设、维护、拆除与场内外运输,脚手板、挡脚板、水平安全网的搭设与拆除以及其他辅助材料等费用。
(二)搭拆费综合了脚手架的搭设、拆除、上下翻板子、挂安全网等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
(三)租赁费综合了脚手架周转树料每100m2每日的租赁费及正常施工期间的维护、调整用工等费用。
(四)摊销材料费包括脚手板、挡脚板、垫木、钢丝绳、预埋锚固钢筋、铁丝等应摊销材料的材料费。
(五)租赁材料费包括架子管、扣件、底座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
三、使用工期的计算规定
(一)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原则上应根据合同工期及施工方案进行计算确定,即按施工方案中具体分项工程的脚手架开始搭设至全部拆除期间所对应的结构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工期计算。
(二)综合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在合同工期尚未确定前,可参照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的单项工程定额工期乘以折算系数执行。在合同工期确定后,依据合同工期中单项工程的相应施工工期计算确定。
(三)折算系数:
1.±0.00以下有地下室工程按定额工期的0.5~0.8执行(扣减土石方、地基基础、室内装修等工程施工所占工期);该定额工期不计算坑底打基础桩、顶面覆土等单独增加的工期。
2.±0.00以上工程按±0.00以上工程定额结构工期的0.65~0.95执行。
3.会议楼、影剧院、体育场馆、全钢结构的公共建筑的定额结构工期不包括外装修工期,应另增加外装修的工期。
(四)单项工程的±0.00以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结构类型组成,或层数不同:
1.无变形缝时,脚手架按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大的结构类型或层数为准,工程量按单项工程的全部面积及与其相应的使用工期计算。
2.有变形缝时,脚手架工程量按不同结构类型、层数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和使用工期。
(五)单项工程±0.00以上由多个不同部分组成:
1.无联体项目时,应分别按不同部分的结构类型、层数分别计算。
2.有联体项目时,联体部分的脚手架按整体计算建筑面积和使用工期;联体以上部分按结构类型、层数分别单独计算建筑面积和相应的使用工期。
(六)室内装修脚手架的使用工期根据合同工期和施工方案确定。
(七)外墙装修脚手架的使用工期,在合同工期尚未确定前,可参照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的单项工程定额工期执行。在合同工期确定后,依据合同工期中单项工程的相应施工工期计算确定。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脚手架费用包括搭拆费和租赁费;按搭拆与租赁分开列项的脚手架定额子目,应分别计算搭拆和租赁工程量。
(一)综合脚手架的搭拆按建筑面积以100m2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设备管道层、人防通道等部分,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人相应主体工程量中。
(二)内墙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内墙装修部位的垂直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三)吊顶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吊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
(四)天棚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天棚净空的水平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柱、垛、≤0.3m2洞口所占面积。
(五)外墙装修脚手架的搭拆按搭设部位外墙的垂直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
(六)脚手架的租赁按相应的脚手架搭拆工程量乘以使用工期以100m2·天计算。
(七)电动吊篮按搭设部位外墙的垂直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
(八)柱装修脚手架按柱周长增加3.6m乘以装修部位的柱高以100m2计算。
(九)围墙脚手架按砌体部分设计图示长度以10m计算。
(十)双排脚手架按搭设部位的围护结构外围垂直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
(十一)满堂脚手架按搭设部位的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以100m2计算。
第二节 现浇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节包括:基础,柱,梁,墙,板,其他6小节共101个子目。
(二)柱、梁、墙、板的支模高度(室外设计地坪至板底或板面至板底之间的高度)是按3.6m编制的。超过3.6m的部分,执行相应的模板支撑高度3.6m以上每增1m的定额子目,不足1m时按1m计算。
(三)带形基础肋高>1.5m时,肋模板执行墙定额子目,基础模板执行无梁式带形基础定额子目。
(四)满堂基础不包括反梁,反梁高度≤1.5m时,反梁模板执行基础梁定额子目;>1.5m时,执行墙定额子目。
(五)箱形基础、框架式基础应分别按满堂基础、柱、墙、梁、板的有关规定计算,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六)斜柱模板执行异形柱定额子目。
(七)中心线为直线且截面为矩形、T、L、Z、十字形的梁模板,执行矩形梁定额子目,除此外其他截面的梁模板执行异形梁定额子目;中心线为弧线的梁模板执行弧形、拱形梁定额子目。
(八)框架主梁模板执行梁定额子目,次梁模板并人有梁板定额子目。
(九)墙及电梯井外侧模板执行墙相应子目,电梯井壁内侧模板执行电梯井壁墙定额子目。
(十)剪力墙肢截面的最大长度与厚度之比≤6倍时,执行短肢剪力墙子目;L、Y、T、Z、十字形、一字形等短肢剪力墙的单肢中心线长≤0.4m时,执行柱定额子目。
(十一)对拉螺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子目中;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墙体模板使用止水螺栓时,另执行止水螺栓增加费定额子目。
(十二)与同层楼板不同标高的飘窗板模板,执行阳台板定额子目;同标高的飘窗板,执行板定额子目。
(十三)现浇混凝土板的坡度>10°时,执行斜板定额子目。
(十四)阳台、雨篷、挑檐的立板高度>0.2m时,立板模板及对应的平板侧模板合并后执行栏板定额子目;≤0.2m时,阳台、雨篷、挑檐的立板模板及其平板侧模板不另计算。
(十五)现浇混凝土的小型池槽、扶手、台阶两端的挡墙或花池以及定额中未列出的项目,单件体积≤0.1m3时,执行小型构件定额子目;>0.1m3时,执行其它构件定额子目。
二、各项费用包括内容
(一)摊销材料费包括预埋锚固钢筋、铁钉、铁丝、脱模剂、海绵条等应摊销的材料费。
(二)租赁材料费包括碗扣架、钢管、扣件、支座、顶托等周转材料的租赁费。
三、适用范围
(一)复合模板:适用于各类构件。面板通常使用涂塑多层板、竹胶板等材料现场制作的模板及支架体系,面板按摊销考虑。
(二)组合钢模板:适用于直形构件。面板通常使用60系列、15~30系列、10系列的组合钢模板,面板按租赁考虑。
(三)木模板:适用于小型、异型(弧形)构件。面板通常使用木板材和木方现场加工拼装组成,面板按摊销考虑。
(四)清水装饰混凝土模板:适用于设计要求为清水装饰混凝土结构的构件。面板材质可为钢、复合木模板等,面板按摊销考虑。
(五)定型大钢模板:适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面板为厂制全钢模板,集模板、支撑、对拉固定、操作平台等于一体的大型模板,面板按租赁考虑。
(六)定型钢模板:适用于尺寸相对固定的异形柱、弧形(拱形)梁构件,面板按租赁考虑。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的工程量,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
(一)满堂基础
1.集水井的模板面积并人满堂基础工程量中。
(二)柱
1.柱模板及支架按柱周长乘以柱高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柱与梁连接重叠部分的面积。牛腿的模板面积并人柱模板工程量中。
2.柱高从柱基或板上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无梁板算至柱帽底部标高。
3.构造柱按图示外露部分的最大宽度乘以柱高以面积计算。
(三)粱
1.梁模板及支架按展开面积计算,不扣除梁与梁连接重叠部分的面积。梁侧的出沿按展开面积并入梁模板工程量中。
2.梁长的计算规定:
(1)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侧面。
(2)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
(3)梁与墙连接时,梁长算至墙侧面。如墙为砌块(砖)墙时,伸人墙内的梁头和梁垫的面积并人梁的工程量中。
(4)圈梁: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3.过梁按图示面积计算。
(四)墙
墙模板及支架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附墙柱侧面积并入墙模板工程量。单孔面积≤0.3m2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0.3m2的孔洞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模板工程量中。
1.墙模板及支架按墙图示长度乘以墙高以面积计算,外墙高度由楼板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内墙高度由楼板上表面算至上一层楼板(或梁)下表面。
2.暗梁、暗柱模板不单独计算。
3.采用定型大钢模板时,洞口面积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
4.止水螺栓增加费,按设计有抗渗要求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的两面模板工程量以面积计算。
(五)板
板模板及支架按模板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接触面积计算,单孔面积≤0.3m2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0.3m2的孔洞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板模板工程量中。
1.梁所占面积应予扣除。
2.有梁板按板与次梁的模板面积之和计算。
3.柱帽按展开面积计算,并人无梁板工程量中。
(六)模板支撑高度>3.6m时,按超过部分全部面积计算工程量。
(七)后浇带按模板与后浇带的接触面积计算。
(八)其它:
1.阳台、雨篷、挑檐按图示外挑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阳台、平台、雨篷、挑檐的平板侧模按图示面积计算。
2.楼梯按(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层板的连接梁)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500mm的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踏步、踏步板、平台梁等侧面模板面积不另计算,伸入墙内部分亦不增加。
3.旋转式楼梯按下式计算:
S=π*(R2-r2)*n
R:楼梯外径
r:楼梯内径
N:层数(或n=旋转角度/360)
4.小型构件和其他现浇构件按图示面积计算。
5.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按现浇楼梯计算。
混凝土台阶(不包括梯带),按图示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两端的挡墙或花池另行计算并入相应的工程量中。
第三节 垂直运输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节包括:垂直运输,其他2小节共51个子目。
(二)垂直运输费用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计算。
(三)垂直运输按单项工程的层数、结构类型、首层建筑面积划分。
1.单项工程高低跨层数不同时,按最高跨结构层数执行定额子目。
2.单项工程计算层数时,不计算地下室,出屋面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及屋顶上不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层数。
3.单项工程±0.00以上部分,由不同部分组成时,分别按部分的第一层建筑面积执行定额子目。
4.单项工程±0.00以上部分的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面积时,按最大单层建筑面积执行定额子目。
5.单项工程+0.00以上为单栋建筑,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结构类型组成:
(1)无变形缝时,按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大的结构类型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工程量按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2)有变形缝时,工程量按不同结构类型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含相应的地下室建筑面积),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6.单项工程±0.00以上由多个不同部分组成:
(1)无联体项目时,±0.00以上部分应按不同部分的层数、结构类型分别计算建筑面积;±0.00以下部分按整体计算建筑面积,执行6层以下相应定额子目。
(2)有联体项目时,±0.00以上联体部分按层数、结构类型计算建筑面积(含±0.00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联体以上部分按各自的层数(均含±0.00以上联体裙房的层数)、结构类型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7.单独地下室工程按6层以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四)单项工程的首层建筑面积超过定额子目的基本划分标准后,超过部分按单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执行每增加定额子目,不足一个增加步距时按一个增加步距计算。
(五)多层钢结构厂房、预制装配式结构,执行钢结构定额子目。
(六)局部劲性钢结构工程,其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且结构高度>檐高的1/3时,执行钢结构定额子目。
(七)6层以下(不含单层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厂房)单项工程的首层建筑面积超过7000㎡以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1.首层建筑面积在15000㎡以内时,执行相应定额后乘以系数0.35。
2.首层建筑面积在15000㎡以外时,执行相应定额后乘以系数0.25。
二、各项费用包括内容
(一)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单价包括基础土方的开挖、运输、回填,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及渣土清运费用,预埋铁件、预埋支腿(或预埋节)的摊销费用。
(二)塔式起重机的台班单价中综合了租赁费、一次进出场及安拆费、附着、接高等费用。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垂直运输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泵送混凝土增加费按要求泵送的混凝土图示体积计算。
第四节 超高施工增加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节包括:共4个子目。
(二)超高施工增加费按建筑装饰工程综合编制。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超高施工增加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节 施工排水、降水工程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节包括:成井,降水,其他3小节共30个子目。
(二)本节定额分别按管井降水、轻型井点降水、止水帷幕、明沟排水的降水方式编制。
(三)施工排水、降水方式应根据地质水文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确定。施工排水、降水费用应根据设计确定的降水施工方案计算。
(四)管井降水、轻型井点降水的施工排水、降水费用分别由成井和降水两部分费用组成。
(五)管井降水分别按单项管井、综合管井两种方案编制,选择两者之一执行,不得重复计算,不允许进行两种方案的费用差值调整。
(六)单项管井成井包括降水井、疏干井两种类型,按设计井深划分定额子目。疏干井成井定额子目已综合了降水、拆除、回填等工作,不得另行计算降水费用;降水井成井定额子目不包括降水费用,单独计算单项管井降水费用。
(七)综合管井成井定额子目综合了降水井成井、疏干井成井及疏干井的降水、拆除、回填等工作。
(八)综合管井成井、降水定额子目是依据典型工程进行综合测算。如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面积时,按地下室最大单层建筑面积执行相应定额子目;基底标高不同时,按最大槽深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九)单项管井降水按设计井深划分定额子目。管井在自然地坪以下成井时,管井降水按室外自然地坪至设计井底标高的深度执行定额子目。
(十)反循环钻机成井适用于成井部位地层卵石粒径≤100mm并且成孔部位无地下障碍物;冲击钻机成井适用于成井部位地层卵石粒径>100mm或成孔部位存在地下障碍物。
(十一)管井成井定额子目是按设计井径600mm编制,与定额不同时可换算。
(十二)成井需要人工引孔时,另按第三章桩基础工程人工成孔灌注桩的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十三)槽深指室外设计地坪标高至垫层底标高;如有下反梁,应算至下反梁垫层底标高。
(十四)降水周期是指正常施工条件下自开始降水之日到基础回填完毕的全部日历天数。如设计要求延长降水周期,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五)止水帷幕子目按照单排连续旋喷桩考虑,定额中综合了疏干井的成井、降水维护、拆除、回填等。桩间止水帷幕执行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的旋喷桩相应定额子目;采取桩间止水帷幕与疏干井配合的降水施工方案时,疏干井另执行疏干井单项管井成井子目。
(十六)成井、止水帷幕定额子目综合了15km以内的土方外运,超出15km时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的土方运输相应子目。
(十七)采用止水帷幕旋喷桩施工,遇特殊地层需要采用汽车地质钻机引孔时,另执行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的旋喷桩钻孔子目。
(十八)明沟排水适用于地下潜水和非承压水的施工排水工程。
(十九)定额中不包括市政排污费、水资源补偿费、成井或成桩泥浆处理及弃运费用。成井、止水帷幕的泥浆处理及弃运费用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的定额子目。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单项管井成井(含降水井、疏干井)按设计的图示井深以长度计算。
(二)综合管井成井,按降水部位结构底板外边线(含基础底板外挑部分)的水平长度乘以槽深以面积计算。
(三)轻型井点成井按设计的图示井深以长度计算。
(四)单项管井降水按设计的井口数量乘以降水周期以口·天计算。
(五)综合管井降水按相应的成井工程量乘以降水周期以平方米·天计算。
(六)轻型井点降水按设计井点组数(每组按25口井计算)乘以降水周期以组·天计算。
(七)降水周期按照设计要求的降水日历天数计算。
(八)止水帷幕按降水部位的结构底板外边线(含基础底板外挑部分)的水平长度乘以槽深以面积计算。
(九)止水帷幕桩二次引孔按引孔深度以长度计算。
(十)基坑明沟排水按沟道图示长度(不扣除集水井所占长度)计算。
第六节 安全文明施工费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说明
(一)本节包括:共10个子目。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承包全部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的总体建筑面积划分。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3倍(包括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一项预算价,应按规定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二、各项费用包括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地方现行的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消防)、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规与条例的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
(一)环境保护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土石方、建渣外运车辆冲洗、防洒漏等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五牌一图”的费用;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费用;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三)安全施工费: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混凝土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修、拆除;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用。
三、适用范围
(一)建筑装饰工程:除竖向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外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二)钢结构工程:建筑物中的钢结构柱、梁、屋架、天窗架、平台及其他构件。
(三)其他工程:竖向土石方,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安全文明施工费:以第一章至第十七章的相应部分预算价为基数(不得重复)计算。 |
附录(二)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1.单层建筑:适用于单层工业厂房;锅炉房;其它各类使用功能的单层建筑;如车棚、货棚、站台等。
2.住宅建筑:适用于各类住宅、宿舍、公寓、别墅。
3.公共建筑:不属于单层建筑和住宅建筑的其它各类用途的公共建筑。
(二)钢结构工程:适用于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除第七节金属制品外)。
(三)土石方工程:适用于竖向土石方工程。
(四)施工降水工程:适用于第十七章措施项目中的施工排水、降水工程。
(五)边坡支护及桩基础工程:适用于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第三章桩基工程。
二、有关规定
(一)多跨联合厂房应以最大跨度为依据确定取费标准。单层厂房中分隔出的多层生活间、附属用房等,均按单层厂房的相应取费标准执行。
(二)多层厂房或库房应按檐高执行公共建筑的相应取费标准。
(三)单项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为依据确定取费标准。
(四)一个单项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即建筑面积比重大的确定取费标准。
(五)地下车库按公共建筑25m以下的取费标准执行;停车楼按公共建筑相应檐高的取费标准执行。
(六)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子目的,仍执行本专业工程的取费标准。
(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各项取费标准见附表。
(八)企业管理费构成比例。
企业管理费构成比例表
序号 | 内容 | 比例(%) | 序号 | 内容 | 比例(%) |
1 | 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 46.29 | 9 | 工会经费 | 0.82 |
2 | 办公费 | 7.69 | 10 | 职工教育经费 | 3.05 |
3 | 差旅交通费 | 4.50 | 11 | 财产保险费 | 0.28 |
4 | 固定资产使用费 | 5.05 | 12 | 财务费用 | 9.10 |
5 | 工具用具使用费 | 0.26 | 13 | 税金 | 1.44 |
6 | 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 2.72 | 14 | 其它 | 18.09 |
7 | 劳动保护费 | 0.71 | 15 | 合计 | 100.00 |
(一)预算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组成。
(二)企业管理费:以相应部分的预算价为基数计算。
(三)利润:以预算价和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四)规费: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五)税金:以预算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为基数计算。
(六)专业工程造价:由预算价、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组成。
(七)总承包服务费: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为基数计算。 |
附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标准 |
一、企业管理费
序号 | 项目 | 计费基数 | 企业管理费率(%) | 其中: | |||
现场管理费率(%)
| 其中:工程质量检测费率(%) | ||||||
1 | 单层建筑 | 厂房 | 跨度18m以内 | 预算价 | 7.83 | 3.41 | 0.41 |
2 | 跨度18m以外 | 8.91 | 3.8 | 0.43 | |||
3 | 其他 | 7.52 | 3.14 | 0.39 | |||
4 | 住宅建筑 | 檐高 | 25m以下 | 7.67 | 3.27 | 0.42 | |
5 | 45m以下 | 8.28 | 3.58 | 0.44 | |||
6 | 80m以下 | 8.46 | 3.77 | 0.45 | |||
7 | 80m以上 | 8.53 | 3.85 | 0.46 | |||
8 | 公共建筑 | 25m以下 | 8.01 | 3.44 | 0.43 | ||
9 | 45m以下 | 9.05 | 3.93 | 0.45 | |||
10 | 80m以下 | 9.29 | 4.16 | 0.46 | |||
11 | 120m以下 | 9.47 | 4.31 | 0.47 | |||
12 | 200m以下 | 9.65 | 4.47 | 0.48 | |||
13 | 200m以上 | 9.81 | 4.62 | 0.49 | |||
14 | 钢结构 | 3.36 | 1.4 | ||||
15 | 土石方 | 5.81 | 2.45 | ||||
16 | 施工降水 | 5.85 | 2.52 | ||||
17 | 边坡支护及桩基础 | 6.08 | 2.63 |
序号 | 项目 | 计费基数 | 费率(%) |
1 | 利润 | 预算价+企业管理费 | 7.00 |
序号 | 项目 | 计费基数 | 规费费率(%) | 其中 | |
社会保险费率(%) | 住房公积金费率(%) | ||||
1 | 规费 | 人工费 | 20.25 | 14.76 | 5.49 |
序号 | 项目 | 计费基数 | 费率(%) |
1 | 市区区域 | 预算价+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 3.48 |
2 | 县城、镇区域 | 3.41 | |
3 | 其它区域 | 3.28 |
序号 | 内容 | 计费基数 | 费率(%) |
1 | 配合、协调 | 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 | 1.5~2 |
2 | 配合、协调、服务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