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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案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1: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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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案例

李斌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6个月一案刑事判决书2011-07-13来源:浏览次数:652“”相关资料:新闻动态刑事法规刑事案例刑事论文核心提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被告人李斌,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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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斌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6个月一案刑事判决书2011-07-13来源:浏览次数:652“”相关资料:新闻动态刑事法规刑事案例刑事论文核心提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被告人李斌,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李斌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6个月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1-07-13 来源:  浏览次数: 652

“”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刑事法规 刑事案例 刑事论文

核心提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被告人李斌,男, 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被告人李斌,男, 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李斌于2006年7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北京丽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斌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EH9857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1 020元),后被告人李斌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斌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袁洋洋、吕玉玺、魏岩、刘海波、王幼明的证言、根据第三置业大厦监控录像复制的录像光盘、汽车修理费用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物证照片、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与他人结怨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斌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尹中波

 

二ΟΟ七年一月五日

董涛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1-07-13 来源:  浏览次数: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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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市崇文区人民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         被告人董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北里甲6号楼67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鄄三路北段109号)。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

刑事判决书

(2007)崇刑初字第0002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 

        被告人董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北里甲6号楼67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鄄三路北段109号)。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8月2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董涛酒后在本市崇文区光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快客超市门前,持铁棍将孙苏平停放在此的伊兰特牌(车牌号:京BH1349)出租车砸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592元。被告人董涛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毁财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孙苏平的陈述;证人侯凤荣、贾慕华的证言;被告人董涛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孙苏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董涛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董涛一次性赔偿孙苏平经济损失人民币8128元(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涛目无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涛此次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院对其酌予从轻科刑,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董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铁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伤害怎么算赔偿,责任 

2010-6-17 15:45 

提问者: 韩羐纱 | 浏览次数:1253次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宿舍一个人闹不和了

那么某些好奇的人我就给大家稍稍说下刚才发生的事儿

废话了许多,现在是真正的问题,如果他砸了我电脑,还揍了我,那么法律上我是否可以得到解决?

电脑5000以上,他敢砸我就敢去立案,电脑赔定了我不担心,揍我即便法律上得不到解决学校应该也会处分,我也不吃亏。关键是我电脑里的资源,我辛辛苦苦下载的东子,320G的空间我就剩下不到40G,这个损失是否可以加载赔偿里?假设他咋了电脑打了我,我要求1万元赔偿是否合理?

以上,注意,假设。

问题补充: 

电脑5000多,我妈买的,现价还是5000多,新的嘛,必须全配

医疗费就不知道了。。毕竟还没打,但是不是有种叫做精神损失费的东西吗?

至于资源真的不好算,我下的很多都是欧美的MV和动漫,电影,电视剧,游戏,音乐,软件

下载东西很消耗时间的,尤其是最高速度256KB的说。。欧美的MV很多都是绝版的,很多是大牌压制的高清MV。网上的连接很多早就过期了,资源都是辛辛苦苦求来的。动漫更是连接过期很多(好多事老动漫)

虚拟财产我估计不来,但是很多对我来说是很重要的啊

我来帮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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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输入 9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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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他砸了我电脑,还揍了我,那么法律上我是否可以得到解决?”:是否解决要看你自己是否坚持追究,如果你坚持追究对方的责任,在与对方协商不成时,选择到告他或是到门报案,就很可能可以得到解决;如果你放弃,就可能不了了之。

2、如果他砸你电脑:

(1)属于民事侵权,你可以让他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到起诉他要求赔偿。

(2)但赔偿时,不会赔偿你电脑的原价,而是会赔偿相同品牌的市场价。

(3)至于你电脑里的资料: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资料的价值是多少,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你无法证明资料有什么、资料价值多少的,无法要求赔偿。

3、“这个损失是否可以加载赔偿里?”:以上已有说明。

4、“假设他咋了电脑打了我,我要求1万元赔偿是否合理?”:是否合理,目前没办法说,理由是:

(1)到他砸你电脑时,你电脑的市价值多少,现在没法儿确定,保存好电脑吧,到时评估损失时有用。

(2)他打你到什么程度、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会实际用多少,现在谁能给你估出来?

5、“现价还是5000多,新的嘛,必须全配”:是否全赔,可不由你说了算,你和他协商解决时这样要求还可以,如果是到了,可不会支持你的“必须全配”,是要按砸时的市场价赔偿的。

6、“医疗费就不知道了。。毕竟还没打,但是不是有种叫做精神损失费的东西吗?”: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现在都不可能知道。

(2)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打的程度不严重时,一般不会支持精神赔偿;严重时可以索要精神赔偿,但能赔偿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情况。

(3)另外,如果被打构成轻伤以上,你还可以向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让他坐牢,同时还要赔偿你的损失。

7、“虚拟财产我估计不来,但是很多对我来说是很重要的”:既然资料对你如此重要,就不要寄希望于事后的所谓赔偿,还是现在就做个备份吧,毕竟那赔偿到时能不能拿到、能拿到多少都很难说,而且即使给了少量赔偿,也再找不回你的东西,你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8、建议:

(1)即使你拿到赔偿,受伤会到什么程度也很能说,如果打得重,可能你身体受损他也得不到好处,最好是找老师协商一下解决问题,不要让他打你的事情发生。

(2)至于电脑:保存好的的收据,将资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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