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3—2011)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防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防爆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 为了加强对防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防爆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
第 (二) | 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 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附件D、附件F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附件E、附件G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
第(三) | 对于在用防爆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所列项目进行每年1次的定期检验并且分别出具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C、附件E、附件G); | 对于在用防爆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所列项目进行每年1次的定期检验并且分别出具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C、附件E、附件G);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附件D、附件F列出而附件C、附件E、附件G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十三条 |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防爆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防爆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
第二十二条 |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防爆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防爆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防爆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防爆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 增加:3.15 控制柜铭牌B |
5.5 | 5.5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 5.5 对重(平衡重)块C |
7.1 | 7.1门地坎距离C | 7.1 门标识C |
— | — | 增加:7.10轿门开门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
10.1 | 10.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 10.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
10.2 | 10.2耗能缓冲器试验C | 删除 |
10.3 | 10.3平衡系数试验C | 10.1平衡系数试验B |
10.4 | 10.4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B | 10.3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B |
10.5 | 10.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B | 10.4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B |
10.6 | 10.6空载曳引力试验B | 10.5空载曳引力试验B |
10.7 | 10.7 运行试验C | 10.6 运行试验C |
10.8 | 10.8消防返回功能试验B | 删除 |
10.9 | 10.9空载上行制动试验B | 10.7空载上行制动试验B |
10.10 | 10.10超载下行制动试验A | 10.8 超载下行制动试验A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1(2) | 1.1(2)整机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防爆电梯的规格型号和防爆等级等(试生产样机除外); | 1.1(2)整机防爆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防爆电梯;; |
1.1(3) | 1.1(3)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压力(如果有);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和液压式防爆电梯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油的型号和编号,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型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等内容,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压力(如果有),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液压式防爆电梯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油的型号、层门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和防爆电气部件编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
1.1(5) | 1.1(5)门锁装置、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切断阀和液压泵站型式试验合格证(如果有);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等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限速切断阀调定合格证及调节示意图和高压软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如果有),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等; | 1.1(5)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的型式试验证书,限速切断阀和液压泵站型式试验证书(如果有);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等防爆型式试验证书,限速切断阀调定合格证及调节示意图和高压软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如果有),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
1.1(7) | 1.1(7)机房(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 1.2(3)用于安装该防爆电梯的机房、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2(2) | 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 删除 |
1.2(6) |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防爆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型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防爆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型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1.3(3) |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防爆电气部件应符合1.1(3)、(4)、(5)、(7)的要求; | 1.3(3)加装或者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防爆电气部件应符合1.1(3)、(4)、(5)、(7)的要求; |
2.12 | 2.12电缆引入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当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者胶布替代密封圈 | 2.12电缆引入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当采用电缆密封圈式或填料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应能夹紧电缆,夹紧组件可通过夹紧措施、密封圈或填料来实现 |
3.1.1(1) | 3.1.1(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3.1.1(1)通往机房的通道应当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3.1.1(3) | 3.1.1(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 3.1.1(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3.1.2(2) | 3.1.2(2)机房应当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当小于0.60m,高度不应当小于0.60m,并且应当有锁,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 3.1.2(2)机房应当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当小于0.60m,高度不应当小于0.60m,并且应当有锁,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续表 |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3.8.1 | 3.8.1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验证试验; | 3.8.1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
3.8.2 | 3.8.2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液压泵站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2)液压泵站散热应当良好,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 | 3.8.2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液压泵站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液压泵站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3)液压泵站散热应当良好,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 | |||
3.9.1 | 3.9.1曳引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采用非带式防爆型制动器; (2)制动器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3)制动器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电气装置来实现,当防爆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防爆电梯再运行; (4)制动部件外表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5)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或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或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或制动钳与制动轮或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或制动钳以及制动轮或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3.9曳引式防爆电梯和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采用非带式防爆型制动器; (2)制动器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3)制动器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电气装置来实现,当防爆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防爆电梯再运行; (4)制动部件外表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5)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或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或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或制动钳与制动轮或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或制动钳以及制动轮或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
3.9.2 | 3.9.2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采用非带式防爆型制动器; (2)制动部件外表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 删除 | |||
3.11(3) | 3.11(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防爆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防爆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或者防爆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 3.11(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 | |||
— | — | 3.11(4)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曳引式防爆电梯,应当提供由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的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 |||
— | — | 3.15控制柜铭牌 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
4.2(1) | 4.2(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4.2(1)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
4.6 | 4.6导轨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 4.6导轨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的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2)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3)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 |||
4.13.1 (2) | 4.13.1(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4.13.1(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
4.15 | 4.15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该安全钳工作面应当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 | 4.15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该安全钳工作面应当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 | |||
5.5 | 5.5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 5.5对重(平衡重)块 (1)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保持在框架内并可靠固定; (2)应当具有能快速识别对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3)对重(平衡重)块不得出现开裂、严重变形现象; (4)对重(平衡重)块外包材料不得出现破损 | |||
5.7 | 5.7轿厢铭牌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轿厢内应当设置采用黄铜或者不锈钢材质的整机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防爆电梯只标载重量)、整机防爆标识、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 5.7轿厢铭牌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轿厢内应当设置采用黄铜或者不锈钢材质的整机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防爆电梯只标载重量)、整机防爆标志、整机防爆合格证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单位名称或商标,以及防爆电梯适用的爆炸性环境区域、防爆电梯的防爆类别和温度组别;…… | |||
5.10 | 5.10超载保护装置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防爆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5.10超载保护装置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发出警告信号并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当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防爆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
5.11.1 (1) | 5.11.1(1)曳引式防爆电梯轿厢和非直顶液压式防爆电梯轿厢应当设置防爆型安全钳,轿厢和对重底部有进人通道,并且缓冲器设置未一直延伸到地面实心桩墩上,则应在轿厢和对重上设置防爆型安全钳; | 5.11.1(1)曳引式防爆电梯轿厢和非直顶液压式防爆电梯轿厢应当设置防爆型安全钳,轿厢和对重底部有进人通道,则应在轿厢和对重上设置防爆型安全钳; | |||
5.11.1 (2) | 5.11.1(2)防爆型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 5.11.1(2)防爆型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防爆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
5.11.2 (2) | 5.11.2(2)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 5.11.2(2)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
6.1 | 6.1悬挂及补偿钢丝绳状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1)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2)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3)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6.1悬挂及补偿钢丝绳状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 钢丝绳类型 | ||
6×19 | 8×19 | 9×19 | |||
均布在外层股上 | 24 | 30 | 34 | ||
集中在一或两根外层绳股上 | 8 | 10 | 11 | ||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 4 | 4 | 4 | ||
股谷(缝)断丝 | 1 | 1 | 1 | ||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 |
④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7.1 | 7.1门地坎距离 (1)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的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2)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的每一个层站入口应有地坎,层门地坎与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25mm | 7.1门标识 层门上设有永久性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7.4 | 7.4门运行和导向 (1)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2)曳引式防爆电梯和液压式防爆电梯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7.4门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对于曳引式防爆电梯和液压式防爆电梯,由于磨损、锈蚀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7.7.1 | 7.7.1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 7.7.1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锁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3)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4)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5)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
7.7.2 | 7.7.2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个层门均应设置门锁,门锁动作灵活。层门的门锁元件的啮合,嵌入的尺寸应不小于5mm; (2)每个层门应当具有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层门的锁闭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①如果一个层门打开,电梯应当不能正常启动; ②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内层门应当不能打开 | 7.7.2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锁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每一个层门均应当设置门锁,门锁动作灵活。层门的门锁元件的啮合,嵌入的尺寸应不小于5mm; (3)每个层门应当具有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层门的锁闭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①如果一个层门打开,电梯应当不能正常启动; ②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内层门应当不能打开 |
— | — | 7.10轿门开门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在开门装置处施加1000 N的力,轿门开启不得超过50 mm; (2) 轿厢停在开锁区域时,能在轿厢所在层站处用紧急开锁装置以及在轿厢内手动打开轿门和层门 |
8.3(2) | 8.3(2)在每层站、层门入口处清晰标明“本防爆电梯严禁载人”标识 | 8.3(2)在每层站、层门入口处清晰标明“本防爆电梯严禁载人”标识,并设置“EX”字符 |
10.2 | 10.2耗能缓冲器试验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防爆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 删除 |
10.8 | 10.8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如果防爆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2)消防功能启动后,防爆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3)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 删除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2 | 审查相应资料。 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2)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 审查相应资料。 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2)、(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
3.8 | 现场目测或者用防爆型测温仪检测。 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10.10项试验 | (1)对照检查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及轮槽和制动器;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10.试验; (4)现场目测或者用防爆型测温仪检测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3.11 | 现场目测或者按以下方法检查: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3)检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
— | — | 增加到3.15: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
7.1 | 必要时现场目测或者测量相关尺寸 | 对照检查层门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
7.7.1(1) | 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可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7.7.2(1) | 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 | — | 增加到7.10: 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
10.2 | 必要时现场目测或者按以下方法检查: (1)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压缩,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情况; (2)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和相关的电气安全装置短接,以检修速度下降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完全压缩,测量从轿厢开始提起到缓冲器回复原状时间 | 删除 |
10.3 | 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 | 调整到10.1: 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注A-11:只有当本项目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10.2~10.的检验 |
10.8 | 现场目测或者按以下方法检查: 防爆电梯在停止或者运行过程中,选择一些楼层呼梯,动作消防开关,检查防爆电梯运行和开门状况 | 删除 |
按照修改后的正文和附件A做对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