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甲方为勘探开发油气资源,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设计完成 陆地(包括人工岛) 井钻井作业及相关施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为达到合同目的,应充分合作,切实履行本合同。
2.定义及解释
2.1钻井工程施工承包:从钻井队搬运安装到完井验收交井(辅助作业除外)的全部钻井工程作业。
2.2.辅助作业:针对地质录井、中途测试、测井、试油、固井、定向、搬迁运输等专业化服务协调配合作业。
2.3.对外关系:是指甲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同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并且是甲乙方以外的关系。
2.4.本合同网电钻井是指由利用网电设备实现网电替代传统的柴油发电机给钻井系统提供能源,实现“油改电”的转换。网电钻井效益分成,是指对由网电钻井较柴油发电钻井所产生的直接效益甲乙双方按一定比例进行的分成(即对实钻周期内甲方核定的柴油定额费用核减去实际发生的网电费用、材料费及其它直接费用等费用后进行的分成)。
2.5.钻前工程:是指为满足钻井施工需求,达到搬迁和开钻前所进行的道路(维修维护)、水井(钻凿及修复)、钻井基础等新建以及钻后恢复工作。
3.工程项目内容及承包方式
3.1.工程项目内容
本合同为年度合同,单井工作量详见单井价款确认书及钻井地质设计、工程设计。
3.2.承包作业内容
3.2.1.承包作业:从钻井队搬运安装到完井验收交井(除地质录井、中途测试、测井、试油、固井、定向、搬迁运输等专业服务外)的全部钻井工程作业。
3.2.2.辅助作业:针对测井、录井、定向、固井、测试、试油、搬迁运输等专业化服务的协调配合作业。
3.2.3.承包材料:钻头、泥浆材料(专业化服务除外)、油料(不含柴油)、钻机各种配件及消耗材料。
3.2.4.节能减排:在条件具备的井场使用甲方提供的网电。
3.3.施工队伍:
3.3.1.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监管人员配备、HSE规章制度、HSE管理体系,以及HSE业绩评价等见乙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3.3.2.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所有施工队伍主要人员、装备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如有变动,必须报甲方同意并备案。
3.4.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钻井工程施工和辅助作业总包方式,从钻机开始搬迁之日均由乙方承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交出井场为止。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转包。
3.5.按照甲方安排,承担部分钻前工程施工。
4. 合同履行
4.1.合同期限
4.1.1.本合同为年度合同,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年**月**日有效(1月1日至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工作量执行本合同,跨年井直至费用结算完均为有效)。
4.1.2.单井施工期限:从单井开始搬迁至完井验收合格交井为止。
4.2.合同履行程序
按照中国石油冀东油田经济运行程序、市场管理办法、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合同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冀东油田钻井管理相关规定。
5.资料的提供
5.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见本合同附件
5.1.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表向甲方提供资料。
5.1.2乙方应将施工钻井队资质文件原件交甲方存放。
5.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5.2.1钻井地质设计
5.2.2钻井工程设计
5.2.3提供空白《钻井工程完井验收书》、《井控资料记录本》、《开钻及钻开油气层审批表》、《坐岗记录》和钻井数据库安装软件。
5.2.4其他:钻井、泥浆等空白班报表。
6.钻井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6.1钻井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执行冀东油田《钻井工程质量管理规程》。
6.2验收方式:按照单井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及补充设计,由甲方出具《完井验收书》。
7.费用组成及结算方式
7.1.费用组成:单项工程费用组成包括:钻机拆甩安装费、综合进尺费、油料费(不含柴油)(含保险费,不含17%)。费用结算均按实际工作量计算与调整。
7.1.1.钻机拆甩安装费,包括:设备拆甩、设备安装、设备整拖、设备搬运、设备零星倒运等费用。
7.1.1.1.设备拆甩、设备安装、设备整拖费用执行下表标准:单位:元 /次
钻机类型 | ZJ70 | ZJ50 | ZJ40 、J J225 | 车载钻机 |
设备拆甩 | 19800 | 15400 | 13200 | 6600 |
设备安装 | 22000 | 16500 | 14300 | 7700 |
腾井口 | 15300 | 12750 | 10200 | 5100 |
设备整拖 | 41745 | 36300 | 33000 | 14300 |
钻机带顶驱时,每口井增加3000元。塔式井架:小于50公里的井架搬迁8055元/次,井架拆卸安装每口井41534元/次;大于50公里的井架搬迁11363元/次,井架拆卸安装每口井41874元/次。 |
7.1.1.3.在钻井施工过程中,甲方安排的零星倒运,由甲方派车、核定车次并承担费用。
7.1.2.综合进尺费(井口至完钻井深):见中标通知书(单井工作量与价款确认书)(含井控摊销等费用),包括:固井辅助作业、测井辅助作业、井壁取心辅助作业等;如发生较大变更(如不下套管等)重新测算标价。
7.1.3. 补偿费用项目与标准:
7.1.3.1.取心补偿标准:以取出岩心长度为取心计费长度。正常取心每米岩心长度折合十二米(含钻井进尺);松散地层取心每米岩心长度折合十五米(含钻井进尺)。每米费用执行单井综合进尺费。特殊岩性(玄武岩、花岗岩、潜山、小井眼、大块砾岩等)取心或者非特殊岩性取心超过30米(不含连续取芯),按相应钻机日费和柴油计费。
7.1.3.2.活动基础使用费:ZJ70活动基础57600元/井次,摆放部分活动基础17280元/井次;ZJ50、ZJ40活动基础48000元/井次,摆放部分活动基础14400元/井次;车载钻机活动基础30000元/井次,车载式修井机活动基础5000元/井次。
7.1.3.3.交通及用电补偿费:井场与井队住地距离超过1公里时,甲方按500元/日增付交通、用电补偿费用,时间以建井周期核定(建井周期=确认书钻井周期+5天)。
7.1.3.4.生产用水拉运补偿费:经甲方批准委托乙方自行拉运生产用水,按全井实际进尺10元/米结算。
7.1.3.5.冬防保温补偿费:凡在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施工的井,按此期间的进尺数15元/米结算。
7.1.3.6.地貌恢复补偿费:井深≤3000米,2000元/口井;3000<井深≤4000米,3000元/口井;4000米以上,4000元/口井。联片或套叠基础所钻下口井按上述标准的50%付费。
7.1.3.7.小钻具、小封井器使用补偿费:若通井、钻盲板、钻杆输送测井需要上小钻杆时,小钻具租用费按3元/米·天计费,租用时间通过甲方监督确定。小封井器租赁费用按15000元/口井。水平井正常使用小钻具不在补偿费用范围。
7.1.3.8.井场“三标”管理补偿费:按2000元/口井补偿。
7.1.3.9.环保措施补偿费:按全井进尺1.00元/米补偿。
7.1.3.10.特殊固井作业补偿费:双级固井70000元/口井;尾管固井(或衬管完井)50000元/口井。
7.1.3.11.符合钻具输送测井条件的,进行钻具输送测井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不含水平井):井深小于等于2500米时40000元/井次;井深大于2500米时60000元/井次。
7.1.3.12.控制泥浆电阻率补偿费:标准见下表:
井别 | 井深(米) | 单价(元/米) | 备注 |
开发井 | H≤3000 | 20 | |
3000<H≤4000 | 23 | ||
H>4000 | 26 | ||
评价井 | H≤3000 | 23 | |
3000<H≤4000 | 26 | ||
H>4000 | 30 | ||
探 井 | H≤3000 | 40 | |
3000<H≤4000 | 46 | ||
H>4000 | 60 |
7.1.3.14.因生产需要甲方委托乙方配置重泥浆压井时(按设计正常储备除外),根据甲方书面泥浆配制委托单,报项目长审批,按如下标准在完井结算费用。
密度(g/cm3) | 单价(元/方) |
≤1.55 | 817 |
>1.55 | 8 |
7.1.3.1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给其它配合施工单位提供柴油、电力等施工所需的动力时,甲方按照现场监督核定工作量支付给乙方费用。
7.1.3.17.如果导管由井队施工,增加三天周期。
7.1.4.甲方钻井设计变更时,按下列方式调整价格:
7.1.4.1.钻井进尺增减
7.1.4.1.1.加深或提前完钻其幅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执行单井工作量与价款确认书中的价格。
7.1.4.1.2.加深或提前完钻,其幅度大于100米、小于等于300米时,每增减100米增加或减少进尺费2%、增加或减少周期8%(计算基数见单井工作量与价款确认书)。
7.1.4.1.3. 加深或提前完钻其幅度大于300米时,调整预算后议标确定钻井作业费。
7.1.4.1.4.若为井壁取心后加深时,每口井补偿25000元。
7.1.4.1.5.辅助作业费、停等费、补偿费等费用增减执行中标通知书(单井工作量与价款确认书)价格或7.1.4.2.1条款。
7.1.4.2.作业项目增减
7.1.4.2.1.确认书之外增加的作业项目,可按日费结算,标准如下(单位:元/日):
项 目 | ZJ70D | ZJ70LD | ZJ70 | ZJ50D | ZJ50JD | ZJ50 | ZJ40 | 车载 |
钻进日费 | 58420 | 53916 | 34771 | 33183 | 28171 | 23384 | 22418 | 16013 |
固井(完井)日费 | 47320 | 43672 | 281 | 26878 | 22818 | 141 | 18159 | 12970 |
测井日费 | 42062 | 38819 | 25035 | 232 | 20283 | 16836 | 16141 | 11529 |
试油日费 | 33884 | 31272 | 20167 | 19246 | 16339 | 13563 | 13003 | 9288 |
事故日费 | 44399 | 40976 | 226 | 25219 | 21410 | 17772 | 17038 | 12170 |
中途测试日费 | 373 | 34506 | 22254 | 21237 | 18030 | 14966 | 14348 | 10248 |
模块钻机辅助日费(含试油、测井、中途测试、完井等) | 91012 | |||||||
钻机带顶驱时,增加顶驱日费8000元/日 |
7.1.4.3.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特殊材料,乙方提供有证明力的资料。凭甲方认定的数量和价格办理结算手续。
7.1.4.4.地质、工程设计之外发生的工作量,按甲方核定的工作量和价格进行结算。见《价款确认通知书》。
7.1.4.5.甲方安排中标钻井队承担的钻前工作量,按甲方认定的工作量和价格进行结算。
7.1.5.油料供应
7.1.5.1.钻井周期:见中标通知书(单井工作量与价款确认书)。钻井设计变更引起周期变化按7.1.4条。
7.1.5.2.柴油供应定额:全年四季执行统一标准(单位:吨/台月):
钻机类型 | ZJ70 | ZJ70LD | ZJ50D | ZJ50JD | ZJ50 | ZJ40 | JJ225 | ZJ-20、30 |
钻机柴油 | 120 | 120 | 100 | 100 | 95 | 85 | 80 | 65 |
钻机带顶驱时,钻机柴油增加33吨/台月。 |
使用网电的钻井队,在冬季须储备不低于60吨,夏季不低于40吨的备用柴油,用以预防突发事件,保障正常生产。
7.1.5.4.甲方供应油品型号及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应-10#、-20#、-30#柴油,3月16日至11月14日供应0#、5#柴油。
7.1.6钻井用原油销售条款
7.1.6.1申请购油程序:
若生产需要,乙方各钻井队填写钻井用原油申请表,由本公司领导审查并签字盖公章后,由甲方主管人员和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再由生产运行处的主管人员和主要领导签字并盖公章,最后甲方油气集输公司根据审批后的钻井用原油申请表,组织乙方钻井队现场拉油。
7.1.6.2计量及确认:
计量方法:采用单车过磅计量的方法。甲方油气集输公司、油气销售公司及乙方钻井用原油使用钻井队负责人员共同在汽车拉油出库单上签字确认。钻井用原油申请表、汽车拉油出库单作为甲乙双方核实钻井用原油销售量和进行结算的依据。
7.1.6.3 装运
7.1.6.3.1 乙方严格遵守执行生产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危险点源的控制措施。
7.1.6.3.2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生产场所,应听从甲方人员指挥,自觉维护现场安全、设备实施的完好。
7.1.6.3.3 乙方装运车辆和押运人员资质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各项资料资质合格有效。
7.1.6.3.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环保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装运车辆离开甲方装油现场后,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7.1.6.4价格及结算:
7.1.6.4.1 价格:按照当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冀东原油价格执行。
7.1.6.4.2 结算方式:若乙方使用原油,按照油气销售公司出具的原油实际使用清单从钻井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7.1.7.网电钻井
7.1.7.1.使用网电设备的钻机,在钻井中标预算周期与实钻周期之间所节约的周期,按甲方各类钻机日柴油定额数及当期柴油价格计算费用,按原合同规定正常支付给乙方。若超预算周期,超周期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7.1.7.2.对实钻周期内的甲供网电钻井效益按8:2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占80%,乙方占20%;对实钻周期内的乙供网电钻井效益按5:5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占50%,乙方占50%。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详细结算单据,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签章后,与本井完井结算一并处理。
7.1.7.3.在钻井施工过程中,因甲方网电设备故障或者停电等原因致使网电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期间乙方必须启动柴油发电机恢复供电来保障钻井生产。
7.1.7.4.网电价格、跑温柴油、材料费及其它直接费等执行冀东油田相关文件、定额及规定(跑温柴油标准:夏季3.2吨/月;冬季6.4吨/月)。
7.1.7.5.每口井为一个结算周期,甲方按现有经济程序办理结算工程款时一并将电费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相关规定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
7.1.7.6.乙方生活区与生产区要分表接入网电,生活区不论用电多少,均由乙方自行支付电费。
7.1.8.特殊情况
无论因甲方或乙方原因发生与单井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单井量价确定及合同约定情况不一致时,首先均由乙方在完井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内容包括特殊情况经过、原因分析、经济分析等,然后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原因分析、经济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项目长或油田主管领导同意后,最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确认书变更程序确定费用变更并办理结算。
7.1.9.本合同所有价款均不含金。
7.1.10.凡油田签署所有合同其价格和相互权利义务均可以相互引用,遇价格不一样者执行低价。
7.1.11.甲方书面安排乙方进行钻前工程施工的,以甲方通知单及完井验收的实物工作量为准,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随单井一并结算。
7.2.结算程序
7.2.1.项目竣工验收
由甲方或甲方监督单位组织单井竣工质量、资料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单井《完井验收书》。
7.2.2.结算办理
7.2.2.1.乙方凭单井《完井验收书》在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手续,进行完井结算。
7.2.3.结算方式:按冀东油田现行经济运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银行转账支付。
7.2.4.发生特殊情况时,按特殊情况处理程序办理。
8.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8.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8.1.1有权随时对该井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8.1.2有对乙方开钻及承包的各项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的权利。
8.1.3甲方有权随时对井场的设备器材及钻井作业等进行质量、操作检查。当发现乙方违反质量和操作规范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
8.1.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设备能力、材料、工具及人员、队伍资质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及人员等有权要求其整改或更换。
8.1.5有权更改设计,并决定更改设计后的作业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油集团公司、中油股份公司安全环保要求的现场,并向乙方提供与安全环保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8.1.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中有关HSE要求的地质和工程设计,设计中应明确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危险点源和环境敏感地区安全环保要求,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项目涉及的安全环保标准。
8.1.8甲方有义务处理好工农关系,保证乙方在征地范围内正常施工并且保障乙方进出井场的道路畅通,由于乙方私自与地方接触而派生出的合同外要求,甲方有权拒绝。
8.1.9提供地质设计和钻井工程设计,审批乙方提交的总包井固井设计,有权审查乙方提交的依照地质和钻井工程设计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钻井工程施工方案
8.1.10根据乙方按照工程设计和进度提出的书面申请计划,组织甲方供应钻井用柴油、套管头、套管及套管附件、水泥并送达施工现场。
8.1.11按冀东油田《钻井交井质量管理规定》约定组织完井后的交接。
8.1.12若需进行原钻机试油作业,甲方负责钻井完井转原钻机试油交接工作。
8.1.13当乙方未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履行或未达到合同和设计要求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调换施工队伍。
8.1.14.甲方的法人委托代表、各专业监督有义务接受乙方有关承包工程的咨询,包括施工井的条件——地面条件、地质条件、邻井的钻井、试油、试采、采油及注水等情况。
8.1.15.甲方有权在具备条件的井场安排乙方使用网电,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根据甲方的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和现场踏勘和风险辨识,制定单井钻井施工方案,编制HSE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要明确施工工序及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8.2.2由于勘探开发的实际需要,根据甲方钻机运行安排,已经进行基础施工的,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书面指令,及时安排钻机搬迁和开钻,接受甲方对该井全过程的工程监督。
8.2.3严格按照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钻井施工设计及其补充(变更)设计和单井HSE计划书、单井HSE作业指导书以及相关制度、规范、规程,完成承包作业。必须按第三方施工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对第三方施工作业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制止第三方的违章作业。
8.2.4施工质量和资料录取及安全的施工措施和方案,必须经甲方同意。
8.2.5每天早7:00时必须按时向甲方生产调度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负责井队汇报系统的保管与维护(事故、伤亡随时汇报,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无阻)。
8.2.6对甲方提供的油品、套管、套管头及套管附件等有义务按标准检测、装卸、保管,发现质量问题应拒绝使用。否则,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8.2.7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材料,负责装卸、保管。乙方应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对设备、钻具、工具的定期检查。
8.2.8承担乙方及乙方所雇人员伤亡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责任除外)。
8.2.9无条件接收甲方的更改设计,及更改设计后的作业方式。当实钻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有权向甲方建议更改设计,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8.2.10乙方在各次开钻前和打开油气层前24小时通告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步作业。
8.2.11甲方设计所提供的压力系数为参考值,乙方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安装设计级别或设计级别以上的封井器等井控装备,并试压合格,并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要有人坐岗观察液面情况,如出现异常高压、低压、发生井涌、井漏时,乙方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作业处理。杜绝井喷失控事故的发生。为确保井控装备(各类封井器、远程控制台)的有效性,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井控装备使用档案制度,禁止使用时间在7年以上的各类封井器和远程控制台。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送井控装备(四通、各类封井器、远程控制台、司控台、压井与节流管汇)的钢印编号、生产厂家、型号、压力级别、出厂日期、使用时间等资料交甲方监督主管部门备查,并保证在冀东油田使用的井控装备在回厂检修期间不被更换。
8.2.12.应确保其人员在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民族方面的、法令、法规,尊重各民族的习俗,若有任何违反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及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8.2.13.履行投标承诺,投标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14.乙方有义务充分了解施工井的条件,包括地面条件、地质条件、邻井的钻井、试油、试采、采油及注水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8.2.15.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监督,随时解答监督人员提出的询问,提供各种相应的工程、钻井液、井控装备等原始资料及有效的各种钻井液处理剂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质量检测证书,并建立单井钻井液使用情况台帐。乙方必须使用中石油网络厂家产品且合格的钻井液材料,对于特殊材料或特殊情况必须经过甲方认可方可使用,严格执行冀东油田《钻井液材料管理规定》。
8.2.16.乙方必须每日上午10:00前向甲方指定的油品市场营销部申报次日钻井用柴油计划(包括柴油规格型号、数量、井队、施工井号、送达时间及地点)。
8.2.17.乙方有义务按钻井周期定额完成单井施工任务,并努力缩短实际钻井周期,对全井各项施工质量负责;乙方有义务接受各专业服务单位下达的有关具体施工技术措施和指令。并有义务监督各专业服务方按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8.2.18.乙方必须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科学打探井的配套标准装备井队并取得中石油乙级以上队伍资质,尤其是对于井控、固控设备配备要符合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冀东油田标准和规定。向甲方提供设备配套清单和岗位人员取证名单;有义务按标准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在井队技术员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井队技术人员。
8.2.19.当甲方认为有必要驻井监督时,乙方钻井队有义务为甲方人员(含专业服务人员)4-6人提供免费住宿和自费膳食的方便。
8.2.20.准时参加甲方召集的有关承包工程的研究会、汇报会、工作检查、生产例会、专业服务协作会、施工交底等会议。
8.2.21.乙方有义务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和井控管理九项制度,保证不发生井喷失控事故;下套管(表层套管除外)必须使用有自动记录扭矩的套管液压大钳,使用套管专用密封脂;钻具、井下工具要求满足高压喷射、优选参数钻井与打定向井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和达不到技术性能要求的钻具与井下工具一律不得使用。
8.2.22.乙方有义务从搬迁开始到交出整个平台期间内对所属钻井平台(驻地)的工业水源井、废水池的管理及环境保护负责,并对现场三标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治理各类污染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甲方汇报。
8.2.23.乙方有义务配齐相应的行业标准,对计量仪器、仪表按规定时间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标定,并在年初及每次标定后将标定证书交甲方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8.2.24.承钻直井时,井队有义务使用单、多点测斜仪测斜,每趟钻投测一次单点,必要时加密测斜,下技术套管和油层套管前各测一套多点。井队有义务做好直井钻井过程中的防碰工作。
8.2.25.乙方有义务在钻井队搬家时,将专业服务队伍的(录井、定向井等)设备、仪器、工作房及生活房一起搬迁,但专业服务方需有人在现场负责。
8.2.26.根据甲方需要提供ZJ50、ZJ40或车载钻机活动基础。
8.2.27.乙方有义务采用优快钻井技术,优选PDC钻头,提高钻井速度。
8.2.28.乙方设备的检验,在合同开始时间之前,使乙方的设备满足合同要求的所有费用都应由乙方独自承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应自费请一家甲方事先认可的、有能力的、的检验机构对所有钻具进行检测,使用Ⅱ级或Ⅱ级以上钻具并定期检验,乙方应配备常规的打捞及解卡工具,以便井下出现复杂和事故时使用。所有特殊设备,如打捞工具、震击器、扩眼器、滚轮扩眼器、钻台安全阀及内防喷器等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并按照其生产厂商的规定进行功能测试。
8.2.29.在人工岛施工,乙方要集中配备常用的打捞、解卡工具,并储备1-2井次解卡、堵漏的泥浆材料。
8.2.30.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节能减排的需要而使用网电,且时刻做好应急准备。当网电出现突发事件临时停电时,乙方必须在两分钟之内,迅速启动备用发电机已恢复供电,保证正常生产与井下安全。
8.2.31. 重点探井评价井、高难度井、特殊工艺井、新工艺井的钻井施工方案和措施须经承包商总部审批后,报甲方备案)。
8.2.32.乙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8.3与测、录井的配合
乙方有责任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各专业服务方的施工作业,有权中止专业服务方的违章作业。
8.3.1.与测井专业化服务公司的配合
8.3.1.1.每次测井前,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做好测井准备,测井施工前4小时通知甲方准确到井时间。
8.3.1.2.测井施工前,乙方应按设计要求准备好井场、井眼,并调整好钻井液性能,对有关设备进行认真检修和保养,提供220±10V,50±2HZ的稳定电源,保证测井时连续用电。
8.3.1.3.测井队到达施工现场后,甲方代表负责召开测井协作会,乙方须以书面形式介绍井下情况,内容包括井身结构、井身质量、钻井液性能、井下喷、漏、卡、塌及起下钻情况和有无落物等。
8.3.1.4.乙方为测井施工提供方便条件(如照明、淡水、牵引等)。
8.3.1.5.测井过程中,乙方井队必须有负责人值班,当班人员要积极协作配合,不得在钻台、井架和井场从事有碍测井施工正常进行的工作。
8.3.1.6.每次测井施工完毕,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测井队实际到井时间、测井开始时间、测井结束时间、通井时间、测井事故或复杂处理时间及原因。
8.3.1.7.因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雇佣的测井队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导致甲方雇佣的测井队不能在约定时间作业,并经乙方同意返回基地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测井队发生的直接费用。
8.3.1.8.甲方有义务要求其雇佣的测井队在测井、井壁取心过程中出现遇阻、遇卡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现场负责人,双方共同研究遇阻、遇卡情况,并在遇阻处起下三次,测量不少于50米的遇阻曲线,标明遇阻、遇卡深度交给乙方。
8.3.1.9.测井队在施工过程中,如属乙方原因造成测井仪器遇阻、卡,乙方应负责通井,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属甲方或测井方原因造成测井仪器遇阻、卡、拉断电缆或发生从井口掉仪器、工具、落物到井下等复杂、事故,在处理复杂、事故期间,甲方按处理事故日费标准向乙方支付钻机作业费。
8.3.1.10.测井人员须在井队就餐时,井队有义务提供就餐方便,费用测井人员自理。
8.3.2.与录井专业化服务公司的配合
8.3.2.1.乙方有义务为录井服务提供便利场所。
8.3.2.2.录井停钻循环观察时间应控制在设计时间内。
8.3.2.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重复录井的,新增的录井费用由乙方承担。
8.3.2.4.因录井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3.2.5.乙方有义务为录井提供食宿、通讯方便,费用自理。
8.3.2.6.乙方有义务在搬家时协助录井服务方一起将录井工具房、住房搬至新井场。
8.3.3.乙方与定向井专业化服务公司的配合,详见《钻井井身质量管理规定》。
8.3.4.乙方与固井专业化服务公司的配合,详见《钻井固井质量管理规定》。
9.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9.1双方有关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权利、义务、责任依照本合同18.3.3执行。
10.技术成果归属及保密
10.1技术成果归属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获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 (1) :
(1)甲方所有;
(2)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3)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比例双方另行协商);
10.2保密
10.2.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施工设计、图纸、图表、数据磁带、数据磁盘等。
10.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10.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钻井中获得的成果资料。
10.2.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0.2.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同样具有约束力。
11.权利瑕疵担保
11.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补充在权力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对外关系
12.1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各钻井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乙方负责处理;承包范围外各专业服务队伍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井场、道路、桥涵的征用由甲方负责,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处理。
13.不可抗力
13.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双方或双方的任何一方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应立即用书面叙述理由并通知对方,在不可抗拒力影响时,双方的合同义务可暂停。
13.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14.违约责任
14.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由于乙方原因,固井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设计要求,乙方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但有可利用价值的,乙方按承包费用1%-5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全井报废,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下完套管后5天内向甲方上报扭矩记录表二份,达不到要求的乙方按每口井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14.3.因乙方原因造成井斜、全角变化率、测井曲线优等率和合格率等指标每超过规定的标准或设计要求1度或低于1个百分点,乙方按单井承包费用的0.5%—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全部报废,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于定向井队和测井队原因造成的井眼轨迹和测井数据超标,乙方可通过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报告必须经监督以及定向井队或测井队代表三方签字确认),经甲方审核情况属实的,可不承担相应责任。
14.4.未按约定向甲方报告施工进度,未按要求向甲方监督汇报施工情况,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每天早上7:00-8:30向建设项目部及监督中心汇报)
14.5.乙方提交的资料、数据与实际不符或漏取资料,每缺一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乙方提交虚假油气层段钻井资料、泥浆性能指标或漏取资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井次;单井钻井资料与钻井液资料不合格,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0.5%—5%的违约金。乙方不按时提交资料,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6.对井下重大事故及重大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或假报,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200000元。对使用不合格钻井液材料、违禁材料等情况,将根据冀东油田《钻井液材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14.7.因乙方原因造成钻井周期超出20%后,每超过1天,乙方按综合日费(承包费用折合成每天的费用)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第三方待工日费。由于非乙方原因,经乙方提交报告,甲方核定确实无乙方责任后,乙方可不承担责任。
14.8.如果乙方未按甲方安全生产及环保规定组织生产,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发生重大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14.9.因甲方工程设计不合理或地质情况提供不准等甲方因素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14.10.由于乙方未按设计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或因乙方技术失误等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4.11.对于乙方拒不接受甲方或甲方监督要求或指令的,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14.12.一方违反本合同10.技术成果归属及保密和11.权利瑕疵担保的约定,必须进行补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13. 乙方有责任进行现场施工组织,协调各专业服务方的施工作业,有权中止专业服务方的违章作业,乙方协调、监督不到位,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因乙方协调不到位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影响其他专业服务队伍施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4.1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井眼报废,乙方自筹资金重新开钻,但必须达到甲方地质目的,其返工费用乙方自理。
14.15.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4.16.如乙方超过甲方规定的井场、生活区用地,超过标准部分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14.17.乙方人员违章、违纪(如在现场饮酒、聚众斗殴、等)或不服从甲方指令,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14.18. 乙方钻井队从搬迁到完井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井队每台月累计停工(每次停工8小时以上参加统计)超过两天以外的天数,甲方应按日费补偿乙方损失。井队搬迁开始到二开之前的停等补偿标准:ZJ70D钻机10000元/日、ZJ70钻机9000元/日、ZJ50D钻机8500元/日、ZJ50钻机7000元/日、ZJ40、JJ225钻机6000元/日、ZJ20、ZJ30钻机4000元/日;二开之后到完井期间按相应日费标准补偿。
14.19.凡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甲方月度计划运行按时开钻或交井的,每超过一天按14.1标准补偿甲方损失。完不成当月进尺计划的,乙方承担全井应结算总费用1%的违约金。
14.20.乙方每口井完井测声幅合格后,必须在四天内腾出具备投产作业条件的井口,无故每拖延一天按14.1标准承担违约金(因非乙方或自然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14.21.凡单井验收考核中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以下考核细则与标准承担违约金。
14.21.1.井身质量:按《钻井工程井身质量标准及定向井钻井工艺技术要求》考核不合格者,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2%-10%的违约金,若甲方决定填井返工时,由乙方负责组织补救,返工费用由乙方自理。直井未按规定测斜,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1%-5%的违约金。油层显示段井径扩大率超标(不含水平井、欠平衡井、中途测试井)且对完井质量无影响(即固井质量合格者)时乙方承担单井费用0.5%-1%的违约金,造成完井质量不合格按不合格的规定执行。
14.21.2 钻井液处理剂和钻井液质量:
14.21.2.1 在甲方检查中,乙方不能出示井场库存钻井液处理剂有效“三证”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现场存放或使用甲方禁用的处理剂,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现场存放或使用未上报备案的钻井液处理剂,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抽查并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20000元,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而仍在使用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14.21.2.2 钻井液质量按标准考核不合格,或油层保护试验井无特殊因素影响而不执行油层保护措施的,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1%—20%的违约金。
14.21.2.3 固控设备及钻井液性能检测设备配备不齐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正常施工需要的,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1%—20%的违约金。
14.21.3.油层保护质量: 甲方抽样检查钻井液动态渗透率恢复值小于85%及其它油保指标不合格,视情节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2%-20%的违约金。
14.21.4.取心质量:全井正式取心收获率低于《取心技术标准》要求,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1%-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特殊工艺取心按钻井工程设计执行。
14.21.5.凡乙方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尤其是甲方要求的安全、工程质量和钻井速度等方面的技术措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乙方承担单井费用1%-20%的违约金。
14.21.6.完井后,井口及井场(含废水池)、 水源井保护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并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者,同时承担给第三方造成损失。对现场三标管理不到位或安全环保隐患发现不及时,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4.21.7.乙方一个井队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口井不能按单井设计定额周期按时完井的,亦视为违约,应限期停产整顿,并经甲方重新验收后,方可安排新任务。否则视为乙方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理。
14.22.依据本合同,甲方要求乙方停工整改或补救的,整改或补救后,乙方不经甲方验收自行施工的,乙方按每日18000元承担违约金。
14.23. 完井测井前不按要求通井,扣乙方费用10000元,凡常规测井时发生测井遇阻、遇卡的情况,从第二次起,由乙方承担遇阻、卡费每次10000元,改钻具输送后一次性扣20000元。
14.2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填井侧钻或工程报废时,乙方应承担定向、固井、测井、录井等专业服务队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施工费用中扣除,由甲方转付给专业服务队。
14.25. 乙方未按时对在用的计量仪器、仪表进行周期标定和检修,未获得甲方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的批准,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0.5%-1%的违约金。
14.26.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设计要求或油层保护方案加入油层保护材料的,实施屏蔽暂堵等油层保护技术的,乙方在承担全部屏蔽暂堵等油层保护费用的基础上,另承担单井进尺费用1%-5%的违约金。
14.27.乙方未按甲方规定使用PDC钻头钻进的,承担单井进尺费用1%-5%的违约金。
14.28.由于乙方原因泥浆电阻率控制值在设计井段不能控制在要求范围之内的,或完钻后测井时泥浆电阻率不合格的,乙方承担单井进尺费用1%-5%的违约金。
14.29.每口井开钻前全套井控装备必须回井控车间检修,按井场连接形式组装并用清水整体进行试压,并向甲方提供检验、试压合格证。全套井控设备在现场安装完后,按照钻井工程设计要求进行试压。现场试压必须用专业的试压设备试压。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承担20000元违约金。因乙方原因未履行8.2.10条义务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14.30. 每口井二开前必须按照“一井一案”的要求,编制单井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和HSE作业计划书和检查表,并按要求进行审批,未制定的不允许下步作业,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承担20000元违约金。
14.31.乙方应持井控操作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在冀东油区工作。
14.32.钻井液加重材料或重泥浆未按要求储备的,不允许施工,施工单位承担5000元违约金。
14.33.测井停等不超过4小时,如果测井队不能及时到井,造成井队等待超过4小时后,超过时间甲方按1500元/小时付给乙方等待费;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测井队等待超过4小时,超过时间乙方按1500元/小时付给甲方等待费。
14.3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转包,乙方承担5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4.35.当使用网电出现突发事件停电时,乙方未能在两分钟之内启动应急发电机恢复供电,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4.36.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必须办理竣工结算,无特殊原因不办理结算者每逾期一个月扣款1-10万元,直至全部扣完为止。
14.37. 因乙方造成的工农关系的乙方自行解决,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承担第三方损失,因工农关系造成的乙方停等,甲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