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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业务发展的瓶颈突破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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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业务发展的瓶颈突破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如私人之间拆借、企业之间不以商业票据为基础的拆借、互助基金组织等。这种金融活动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或法律没有明确的,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私营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在我国还有一种称为“地下金融”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如地下钱庄、高利贷等。这类金融活动可能是合理的,有市场需求,但法律禁止这类金融形态。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根据去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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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如私人之间拆借、企业之间不以商业票据为基础的拆借、互助基金组织等。这种金融活动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或法律没有明确的,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私营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在我国还有一种称为“地下金融”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如地下钱庄、高利贷等。这类金融活动可能是合理的,有市场需求,但法律禁止这类金融形态。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根据去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如私人之间拆借、企业之间不以商业票据为基础的拆借、互助基金组织等。这种金融活动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或法律没有明确的,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私营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在我国还有一种称为“地下金融”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如地下钱庄、高利贷等。这类金融活动可能是合理的,有市场需求,但法律禁止这类金融形态。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根据去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一直以来,由于缺少多方面多形式的投资渠道,相关的法律保护,创新的金融交易形式,特别是文化传统观念的桎梏,我国民间金融业务的发展举步维艰。而我国官方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还远远没有能够消化上千亿元民间资本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资本缺少广泛的投资渠道,只得左冲右突,寻找出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与此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不足,难以为银行提供合格而足够的担保,银行业也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更愿意为大企业服务,使得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为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和扶持民间金融业务的发展势在必行。文本主要从制约民间金融业务发展的几个最基本的问题出发,探讨如何突破影响其发展的法律规范、障碍、文化束缚等的瓶颈问题。

一、更新传统文化观念,树立资本自由思想

所谓文化指的是一个群体共同认可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传统中国有着悠久的官营经济的历史,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商部门始终被王朝所控制。据史载,早在商周时期,即将各种手工业类分为木、金、皮、设色、刮磨、抟殖等工种,每一门类,“皆设官以掌”;近代以后,尤其是在清末新政之后,随着国门洞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思想的传入,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自由主义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并控制了中国近现代工商业的半壁江山。但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以国家为本位的经济传统。从孙中山的“发达国家资本”理论到蒋介石的“有计划的自由经济”思想,均体现了这种思想趋势。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更是深化了国家资本的内涵。在“国家本位”和“民族至上”的文化背景与社会主题下,民间资本阶级未能建构起的思想体系和文化主题,从而制约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无论在制度建设和文化创新等各个方面,人们对资本的内涵有了全新的理解,资本自由思想开始深入人心。资本自由是经济自由的重要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个人自由运用个人资本和社会资本的自由,二是资本在市场中自由流动的自由。可以这么说,资本越自由,经济越繁荣。在经济领域,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经常就是对资本的垄断和资本自由的压制。这种垄断和压制的存在对于个人的潜能的发挥是十分不利的。民营企业的命运,取决于其保有、吸引、获得和利用国内外资本的能力。而资本自由对此可起巨大的强化作用;资本不自由,这些能力就会受到。不仅如此,资本自由还有助于实现有限、法治和财产权保障,缩小的活动和干预范围,可以动用资源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竞争,减少支出,减少税收,为纳税人省钱。客观地说,中小企业应该是资本自由的最大受益者。资本自由度越高,融资难度越小,产权得到的保护也越好,企业能够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更多,资本的获利能力也就更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好坏取决于资本自由度的高低。可喜的是,学者们已开始关注中国的资本自由度研究,冯兴元、夏业良、朱恒鹏等学者组成课题组,最近完成了关于资本自由指数的研究。他们发展了一套指标体系,用来测量1999年到2004年间中国各省的资本自由指数。根据他们的研究,这些年中,资本自由度最高的两个地方一直是广东和浙江。这个研究证实了人们的经验观察印象:经济最自由的地方,必然意味着资本最自由,因而其经济也最为繁荣。广东和浙江的繁荣正源于其相对较高的经济自由度,其中自然也包括较高的资本自由度。

二、放开投融资领域,消除金融障碍

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是经济发展的热门话题,也是难点问题。民间资本如何进入投融资领域,怎样进入投融资领域需要有一个过程。最近十几年来,中国的投融资一直处在调整和改革之中,但至今一直未能到位。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越来越大,激活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已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而目前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仍然存在许多,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的项目审批、资金优惠安排、项目设计施工、原材料供应、项目投运后的维护等,都向本系统的直属企业倾斜;在电力、铁路、公路、水利、交通、能源、邮政电信和市政设施等行业,不仅民营企业无法进入,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也难以进入。在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行业中,民间投资只占0.7%;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中,民间投资只占3.2%。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还面临着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如财政和税收歧视。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很大。2004年全国各类所有制企业纳税数量总额为25723亿元,广义民营经济纳税总额占到了71.3%。虽然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很大,但是民营企业却遭受了许多的税收歧视待遇:民营企业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民营企业也无法享受。

在金融领域,民营企业更是寸步难行。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近年来真正获得批准设立民营银行的案例迄今为止只是个别事件。从法规文本角度看,在资本准入方面,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似乎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实际障碍仍然大量存在,目前能够进入金融行业的大部分是实力比较雄厚的民营企业。一直以来,对民间金融行业本身一般采取打压的,只允许非组织化的形式,或者一些经过严格审批的准民间金融行业存在。非组织化的形式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但是企业之间严禁借贷,而且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以上。为了扶持我国民间资本的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改造:1.重构现有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组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性银行,这些银行既可以投资为主,民间资本投资为辅的方式建立,也可以企业互助合作资金为主,资助为辅的方式建立,以实现民间资本、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最佳结合;2.改造地下金融组织和机构,使一些“非法”金融变为合法金融,化其消极作用为积极作用;3.推出适应民间资本发展特点的多样化融资工具和融资方式。制定中小企业债券发行办法,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消除所有制歧视,允许民营企业在各种市场进行债券交易,还应为高科技民营企业提供专门的资金买卖场所,允许以民间资本为主体设立私募基金。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护航民间金融

相对于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无疑属于弱势金融。十几年来,民间金融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在“灰色地带”艰难生存。没有法律的约束和没有法律的保障都是同样危险的。民间金融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透露,有关

民间金融业务发展的瓶颈突破

□吕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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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ZHEJIANGFINANCE/2008.02/(接第27页)风险管理目标和业绩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判断利率风险管理目标是否得以实现。考虑到这一工作极强的专业性,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岗位和人员来承担利率风险管理的日常监控和反馈职能。

(二)建立完善利率风险管理的外部条件

1.加快培育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利率风险管理应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基础。首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需要依赖发达的金融市场。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被动性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过大。而发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多种具有主动权的、流动性强的负债,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各种期限的债券或直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我国虽已建立起同业拆借、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基础性金融市场。但是,这些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还非常有限。应大力完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加快发展短期国债市场,逐步形成长、中、短期结构合理的国债结构,为商业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供一定的回旋余地。

2.建立与发展金融衍生市场。90年代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都在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市场。这是因为金融衍生市场具有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等功能,从而起到风险防范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个企业、银行和个人作为经营和决策的主体,将不得不承担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因而社会公众规避风险的需求将日趋强烈。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正是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原动力,所以培育和发展金融衍生市场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

3.加强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监管。首先,银行的专门监管部门——

—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应定期获得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以评估各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状况。此类信息可以由商业银行报送的风险报告获得。其次,监管当局应采取通过市场纪律的方式来约束银行风险的方式,建立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和方式等内容都要提出具体要求。如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利率监测系统按期向所在地监管部门上报人民币贷款、贴现与转贴现、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协议存款、内部资金往来和外币等业务的利率水平和相关的利率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等等。在实施这一制度时监管当局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应监察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二是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全国性媒体披露信息;三是商业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合法中介机构审核;四是对披露虚假信息的商业银行必须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作者:程培罡:南京农业大学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刘郁葱: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部门正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和相关的管理规定。此举意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财富使用权的尊重。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借贷很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暧昧不清。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弱势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长期缺乏正规的法律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一些地方对民间金融机构也采取了不支持甚至取缔的态度,这都制约了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当然规范民间金融,要做的是给民间金融留出一个宽松的秩序框架,这个框架有一部分是正规制度,另一部分是已经在发挥作用的非正规制度。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该体系包含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物权法》的实施,为民间金融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为进一步促进民间金融业务的开展,或许可以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民间金融自身强化内部监管,甚至可以尝试某种地域性的同业行会监管。控制了金融风险,就可以让地方放心地支持民间金融做大,从而有效抑制来自政治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及私人企业应当组织起来,游说各级立法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促使其修改法律法规、调整,拓展民间金融的合法活动空间。垄断金融集团尽管享有接近之便,但民间金融却能够得到经济学家和的支持。

四、拓宽金融交易渠道,繁荣民间金融业务

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兴起,主要以信用放款为主。而当前日趋活跃的民间借贷已由原来的信用放款发展到贴水借款、抵押贷款、担保借款、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回报和各种“标会”、“招会”等多种形式并存。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民间金融交易形式也将更加多样。为促使民间资本合理、顺畅的流动,应不断拓宽民间金融的交易渠道,提供创新的金融产品。笔者认为,目前较为可行的措施为:1.大力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商业银行。国有银行的机制缺陷、资本市场的交易层次单一、交易工具的贫乏等使得一方面充裕的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另一方面需要资金的企业又无法有效融资。投资及融资的发展需要都要求进一步放活民间资本。放活民间资本的有效途径即是加快催生新的以民间资本股份为主的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应本着“明确标准、放松管制、细化监管、鼓励竞争”的原则,尽快建立完善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风险管理制度、竞争规则以及监管办法,对所有出资人一律给予国民待遇,保证其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发展地方性民营中小银行,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可以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将之改造为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有效评估及监管的基础上放宽准入条件,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创办新的民营中小银行。事实证明,地方民营中小银行在、价格、服务等方面都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地方金融机构熟悉当地情况,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及信用水平等,因而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成本升高的障碍,进而可以降低服务价格。2.加快信托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整合。随着我国金融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步伐逐渐加快,信托业的改革也在步步深入。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够直接介入和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投融资平台,信托业急需发挥特有的优势以形成产业规模。而民间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民间融资领域的民间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并拥有完善的信息渠道和客户网络。信托业与民间金融机构的合作,从表面上看,是两个领域内“一对一”的单纯合作。通过合作,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和客户网络,将遇到的信托业务,引荐给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信托区域优势及金融机构优势,不仅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而且促进了信托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实现业务的互动。从更深层次上看,信托公司和民间金融机构的牵手,是市场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央行对民间金融态度的逐渐明朗,合法民间金融的地位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同时,民间金融所蕴藏的生生不息的动力,吸引着整个社会的关注。民间金融通过和信托业合作,打破了和正规金融的界限,根据市场的供需法则,达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3.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可利用其网点分布广、经营优势明显等特点,将民间融资纳入并转化为中间业务。通过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协助借贷双方签订合同,并对借入方资金使用合理情况进行监督,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贷出方反馈,以防范借贷风险。商业银行按借款者实际付息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费用,既可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社会资金投资渠道,又使民间融资从地下操作转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4.积极拓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疏导县域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县域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作者:吕洪雁:天津大学山东工商学院]

责任编辑:刘昱许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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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ZHEJIANGFINANCE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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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业务发展的瓶颈突破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如私人之间拆借、企业之间不以商业票据为基础的拆借、互助基金组织等。这种金融活动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或法律没有明确的,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私营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在我国还有一种称为“地下金融”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如地下钱庄、高利贷等。这类金融活动可能是合理的,有市场需求,但法律禁止这类金融形态。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根据去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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