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订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全国 | 2006.1.1 |
行规 | 1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2003.5.13. |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7项)
1、省属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
2、省属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3、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资产处置审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审批”和“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兼并、关闭、破产、重组、职工安置中涉及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并入此项)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批准。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批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公司法》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中的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6、省属企业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資规划(“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并入此项)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7、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年金方案及负责人年度薪酬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审定”和“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审定”并入此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