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将证券区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其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是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格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被担保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不属于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是(付款人)
除重新召开的情况外,基金持有会召开的法定最低基金份额是(30%)。
单位和个人以获利或减少损失为目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是:(操纵市场行为)
封闭式投资基金的募集期限是(3)个月。
各国目前主要用(国际惯例)确定跟单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第二次修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即《牙买加协定》)关于汇率制度的规定,成员国可以采用任何一种不与黄金相联系的汇率制度
根据签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与《支票统一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票据上记载(免除汇票出票人保证汇票承兑的责任)为有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根据我国《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在当事人未有相反约定时视为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处理信托事务,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当年向原股东配售的新股,按票面价值计算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原股本总额的(30%)。
国际贷款涉及的利息预扣税由借款人所在国直接向借款人预扣
货币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的咨询议事机构
基本当事人通常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的票据是本票
基金持有会可以由持有基金份额(10%)的基金持有人召集。
甲因业务需要,以其房屋(价值11万)作抵押,分别向乙、丙二人各借款五万。甲与乙于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与丙于3月13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无力还款,乙、丙将甲之房屋拍卖,只得价款8万,乙、丙如何分配?(丙5万、乙3万)
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自留保险费的25%)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具有以人的信用为履行合同之保障的特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
某公司投保财产保险200万元,在一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中,实际遭受损失为19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支出必要费用10万元,为确认保险损失交付的评估费用5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200万元
某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该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保险费50万元。合同生效后第3个月,该企业谎称厂房内的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对50万元保险费的正确处理办法是(不退还全部保险费)
目前有关担保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其适用对象是(国际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设立信托公司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设立。
外汇按照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
王某系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根据证券法规定,王某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王某在成为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前,将持有的5000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法转让)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例不得超过75%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
我国调整财产信托民事活动中当事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我国货币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单方面转移收支
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财产
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下列不属于我国金融法渊源的是民法
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领导职能
下列财产中可作为信托财产使用的是(软件版权)
下列担保方式中,不以转移物的占有权为要件的是(抵押)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财产保险的是(生存保险)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人的权利的一项是:在信托存续期间将信托财产列为遗产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证券法的原则的一项是(利益均衡原则)。
下列关于保险价值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也要由保险价值来确定
下列关于汇票贴现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汇票贴现无须持票人以背书方式进行
下列关于我国当前证券交易活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下列关于信托委托人的各项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委托人只能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下列可以充当贷款合同保证人的是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
下列人员中可以开户买卖股票的有:(国家公务员)
下列行为中,不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的是:保险公司招募中层干部
下列选项中可以充当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实缴货币资本
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这些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从财产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要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成员国”必须不(经常项目)交易的支付。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个买卖合同,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当主合同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采取物保优先的原则)。
一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投资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有权申请撤销可撤销信托行为的人是:利益受到损害的委托人的债权人
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家任命
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这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ABCDE)A、主债权B、利息C、违约金D、损害赔偿金E、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是ABCDA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B保证国家货币的正确制定和执行;C建立和完善银行宏观体系;D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AC。A、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有:ABD。A、须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B、须为确定利益D须为金钱利益,凡不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储蓄存款的原则ABCD。A、存款自愿B、取款自由C、存款有息
贷款用途有严格的国际贷款是(BC)。B.出口买方信贷C.国际项目贷款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定金表述正确的是(BD)。B、定金是主合同的担保方式D、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83年公布的《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督原则》,(AC)由东道国和母国共同负责监管。A.分行的流动性C.子银行的清偿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是ABCD。A.表明“保证”的字样B.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C.被保证人的名称D.保证人签章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BCD。A本人及其配偶B、子女C、父母D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根据我国票据法,本票可适用关于汇票的规定的行为有ABCDA.背书B.保证C.付款行为D.追索权的行使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有(ABC)A.各国国内法B.国际条约C.国际惯例
国际证券发行所受管制,主要来自(AB)。A.国际证券发行人所属国法律B.国际证券发行地所在国法律
货币发行根据其性质可分为(BD)B、财政发行D、经济发行
货币按照其内容和措施,可分为(ABD)A信贷B、金融D、外汇
货币的中介目标主要有(BCD)B、利率、C、汇率D、货币供应量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ABCD)。A.代为或名义持有基金资产B.保管基金资产C.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D.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有ABCA、保证B、抵押C、质押
金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ABD。A、双重性B、有偿性D、广泛性
金融业的作用主要有(ABD)A、中介作用B、调节作用D、服务作用、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BCD)B、安全性原则C、流动性原则D、盈利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是(ABC)A、负债业务B、资产业务C、中间业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包括(ABCD)。A.实收资本不低于规定数额B.有合格的专业基金管理人员C.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D.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由以下体系组成(ABCD)A、金融宏观体系B、金融机构组织体系C、金融市场体系D、金融管理体系
受益人是信托中享有信托权益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律身份包括:ABD。A、受托人B、委托人D、第三人
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由以下方面构成ABDA、商业银行内部监督B、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D、审计机关的监督
下列对公司发行债券的主要条件表述正确的有:(ACD)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C、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所筹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
下列关于定金的作用和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C)。A、担保合同履行C、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约束作用
下列关于质押表述正确的是(ABCD)。A、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除外。B、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C、质押合同中,当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时,应以实际交付的财产为准。D、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下列可以发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是(ABD)。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D、加工承揽合同
下列情况中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是:ABC。A受益人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B经受益人同意的C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人员中被禁止进行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ACD)A、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C、为该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中介机构D、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
下列事由中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形有:ABC。A、信托目的已经实现B、信托被解除C、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下列行为中属于票据欺诈行为的是ABCDA.伪造票据B.变造票据C.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D.故意使用变造的票据
下列行为属于逃汇的有(ABC)A不按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B擅自将外汇携带出境。C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者邮寄出境。
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D)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下列证券中属于我国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是:(AB)A、股票B、公司债券
下列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有(ACD)A、定期存款单C、定活两便存款单D、大额可转让存单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中禁止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有:(ABDE)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因财产犯罪受到刑法处罚,刑满释放后未逾5年的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任何票据都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C.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D.出票日期
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适用行为地法律的票据行为有ABCD。A.背书B.承兑C.付款D.保证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实现货币目标运用的货币工具(ABC)A、存款准备金B、再贴现C、公开市场业务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B股股票是指股票以外币标明面值,且在发行、交易和股息发放时均以国家指定的外汇计价支付的股票。(错)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必须由其行业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进行,但破产只需依《破产法》进行即可。错
保险合同首先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办,在《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
保险诈骗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事故,故意逃避投保义务的违法行为。(对)
不同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向统一靠拢,票据法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程度最高的一种法律。对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
当事人提供的定金比例超过担保法规定的最高比例限额的,定金担保合同无效。(错)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则转让行为无效。(对)
凡是违反金融法的行为都属于金融犯罪。错
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在1994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
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错)
货币是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唯一手段。(错)
集资是一种民间金融互助行为,我国单位集资或者大额集资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对)
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即期汇票,但甲未在汇票上签章,则乙在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错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错)
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的行为(错)
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对)
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错)
金融工具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对)
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错)
经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地方提供贷款。错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错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其实质指的是同一回事。(错)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错)
票据法相对于民法而言是特别法,在处理票据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流通次数越多,效力越强,故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错)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将影响到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错)
人民依法宣告商业银行破产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对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信托的,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应返还给有关债权人。错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错)
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依法被中国决定终止上市后,该股票和公司债券同时被禁止在非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错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是有价证券诈骗罪(错)
投保人要将被保险利益的真实情况完全告诉给保险人,如有任何重大隐瞒则可能导致整个保险合同的无效。对
投资基金只有募集足依法核准的基金规模方可成立。错
委托贷款只能由商业银行发放,信托机构不得进行操作。错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不可成为信托关系的受益人。错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对)
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
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错
我国实行的是复合型的银行。(错)
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对)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不承担信托合同内的损失风险。(对)
信托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错)
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属于逃汇(错)
在票据行为的保证活动中,保证人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取得票据权利,这属于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方式之一。(错)
在我国市场上只允许人民币流通。错
证券公司如果要扩大经营业务范围、变更资本金总额、变更地址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中国批准。(对)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具有的法人资格。(错)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制定货币的权力。(错)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非金融机构提供有担保的贷款。错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对)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不是企业法人。
中国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对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对
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可得抵销。(错)
四、案例分析(50分)
1、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请问:(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2)、能。《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不合法。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甲向A公司实施抵押权,但X商店还未清偿A公司的货款,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处于破产清算中。后X商店所欠货款被追回,但A公司清算组织拒绝甲行使优先受偿权。甲又要求B公司公关部偿还其所担保的4万元债务。但公关部认为自己是B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财产权,没有偿付能力,让甲找B公司。B公司认为公关部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B公司名义设立担保,因而拒绝廖某的要求。问:(1)廖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担保关系?请说明理由。(2)甲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请说明理由。(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1)廖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担保关系。但不属于抵押担保而属于保证担保。因为本案中,以合同为担保标的,实质是以A公司的资信为担保,而非以物为担保。(2)甲对A公司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因为只有抵押合同的债权人才享有对抵押物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人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3)甲与B公司公关部的担保合同无效。因为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3、某市甲信托投资公司在与乙企业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企业的自有闲余资金3000万元用于投资,期限四年。在甲公司对该笔资金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一)甲信托投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乙企业的信托资金存放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进行管理,且未单账。(二)在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两年后,乙企业得到了丰厚回报,甲信托投资公司提出自下一年度起要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三)第四年头上,甲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暇专顾,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乙企业信托资金中的800万元,后者因管理不慎,造成了300万元的损失。请问:(1)甲信托投资公司对乙企业的信托财产在账目设立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2)甲信托投资公司能否要求与乙企业按投资回报的三成分享收益?为什么?(3)甲信托投资公司将800万元信托资金委托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营运的行为是否恰当?为什么?造成的300万元损失由谁承担?
答:1)甲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2)甲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要求分享收益。根据信托法,受托人只能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取得报酬,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以信托财产投资收益分成的方式取得报酬是为信托法禁止的。(3)不恰当。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及品格的信任才设立信托的,因此,信托事务一般都需由受托人亲自处理,只有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己的事由时,受托人才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本案中,甲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义务,应对造成的300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丙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应对甲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新股。新股上市后,有股东发现,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建造办公大楼,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更新设备,因此反映到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所募资金用途变更已由董事会做出决议,且已经监事会和上级主观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你认为甲公司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该行为对公司股票的发行有何影响?公司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甲公司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第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由于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而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经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许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故本案中甲公司发行新股的计划将落空。股东可依法对董事会违反法律、行规且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向人民起诉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
5、刘某为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甲公司在预先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货款后得知,乙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任何履约能力,且甲公司的预付款已被当地银行划走抵充银行欠款。刘某得知这一消息,认为此次公司损失巨大,必定会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他首先将自己手中的本公司股票抛售,还建议好友王某等人也抛出该股票。半月后,甲乙公司购销合同事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消息一出,甲公司股价跌落50%。问:(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违法行为?(2)我国法律规定的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哪些人?(3)依据《证券法》,应对刘某如何处理?
答:(一)刘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二)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接触或者内幕信息的人员。(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5)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电视台主持人以及编排技术人员等;以及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三)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人员,依证券法的规定,应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998年5月,甲公司经工会研究表决通过决定给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公司办理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未经工会知晓擅自将受益人列为公司,每个员工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2000年9月,该公司员工李某在乘坐班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甲公司领取后未转交给李某的家属,李妻几经交涉未果后诉至。(1)什么是保险利益?(2)本案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请简要说明理由。(4)谁可以领取该笔保险赔偿金?
答:(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2)保险合同有效。理由在于:《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前已经代表员工利益的工会表决认可,应看作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合法的保险利益。(3)甲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无论是员工本人还是代表其利益的工会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未被明确告知而没有机会㎏表态,公司办公室主任擅自将公司列为受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4)李某的继承人可领取该笔保险金。依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7、某市火电厂1998年3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个亿。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其中的30%分给了乙保险公司。火电厂投保后,仍担心一旦发生事故,甲公司无力理赔,影响其生产的恢复。于是又于1998年5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为8个亿。丙公司承保后将其中的20%分给了丁保险公司。火电厂在向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告之以有关先前已投保的情况,在丙公司承保后,火电厂又将投保情况告诉了甲保险公司。1999年4月15日,该火电厂发生重大事故,损失惨重。(1)什么是重复保险和再保险?(2)火电厂应该向哪些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本案保险公司如何理赔?为什么?
答:(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2)火电厂只能向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能请求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本案中的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均负担实际损失的一半,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赔偿后,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应分别按分入比例,承担原分出公司赔偿部分的30%和20%。理由在于,依照保险法,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中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与1997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贷款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之后,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申请当地银行(即开证行)向B公司开出一份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关于货物(即上述所指原材料)品质的条款指明:“货物品质以A公司和B公司**年签订的第**号合同关于货物品质的条款为准”。信用证还指明,该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公司收到信用证之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运,然后向当地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以便获得银行支付的货款。T公司所在地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寄交我国开证行。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品质涉及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开证行即通知A公司审查全套单据是否符合要求。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货物品质要求的关键部分是货物的标准水分为5%,最高不得超过8%,且水分超过5%时,每超过1%应下调货物单价1%。A公司经仔细审查全套单据后,发现其中的商业存在问题,即商业注明货物的水分为5%,这与货物品质检验证书注明货物的水分为8%不符。鉴于这种情况,A公司通知开证行暂不付汇,并请开证行将暂不付汇的原因通过对方银行转告B公司。同时,A公司又与B公司直接联系,说明按合同规定,货物由于起水分超标3%,因而应降价3%。其后不久,B公司请当地银行想开证行转达其反驳意见,同时也向A公司发出传真,要求起立即按原价支付货款。问:开证行是否应将信用证付款金额下降3%(通过对方银行)支付给受益人B公司?其依据是什么?
答:(1)应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确定开证行与受益人B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2)根据上述惯例,信用证于基础合同,银行负责审核单据,在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时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表面不相符的情况,故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
9、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货款价值56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3)什么是汇票贴现?(4)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答:(1)A银行不能拒付。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3)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4)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10.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经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答:(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2)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对此该银行应负举证责任),承兑银行不要负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3)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一般不负票据责任,但由于他伪造票据签章,应依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依票据行为的性,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票据文义负票据责任。
11、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依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与甲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与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电脑甲要行使抵押权,乙要行使质押权,丙要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答:(1)有效。李某与甲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之物。(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符合《担保法》第条规定。(3)应由丙行使优先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甲不得行使优先权。乙与丙之间形成承揽合同之实,后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留置法律关系,丙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12、A股份有限公司与B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一笔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交由B公司管理运用,期限3年,受益人为A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与D公司。2年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将该笔资产列为清算财产,经查明,在该笔资产中有2000万元资产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已设立抵押担保。请问:(1)该笔5000万元的资产能否列为清算财产?为什么?(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该如何处置?(3)对其中设立了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相关债权人可否申请强制执行,将其追回受偿?理由何在?
答:(1)不能列为清算财产。根据信托法,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被依法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列为清算财产。本案中,受益人有三个,故应依此规则办理。(2)A公司对该笔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可列入清算财产范围依法处置。(3)对于已设立抵押担保的2000万元资产,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强制返还,以供优先受偿。根据信托法,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设立信托前就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3、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4、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
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15、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6、1998年4月,某乡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上诉到,最终该如何判决?
答: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