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教师[2005]4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根据全省教师资格工作会议精神,从2005年开始,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即面向全体社会人员,每年开展一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为了认真做好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安排意见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认定范围和对象
关于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按照“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的规定执行。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对其有关的界定和掌握,仍按黑教师[2003]274号、275号、3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详见附件。
二、关于几项具体工作的安排
关于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标准、认定机构及其管理权限、认定工作程序和办法等,黑教师[2004]274号文件已做明确规定。现就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的几项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教师资格的申请和受理
全省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时间统一规定为2005年4月1日—15日。各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要在3月20日—25日到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领取有关材料和表格。
(二)关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工作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以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笔试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在2005年1月—3月进行。其中,培训和考试的报名工作于1月17日—25日进行,培训工作拟于春节后进行,考试拟于3月中旬进行。有关培训和考试的具体时间、办法、收费及其他事宜,另行发文。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按照上述安排,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培训和考试的报名工作。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工作,属市(地)所属成人高校在职和拟聘人员的,由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属其他高校在职和拟聘人员的,由其任职或拟聘高校受理。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要将报名情况及时汇总,并将汇总后的报名情况用“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信息系统”制成光盘,于1月28日—1月31日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三)关于普通话测试和身体健康检查工作
普通话测试工作全省不统一组织。各地和各高校可集中组织拟申报人员到相应的语言机构进行测试,也可由申请者本人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此项工作须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完成。
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其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属于受委托高校在职和拟聘人员的,由其任职或拟聘高校组织,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医院进行;属于未受委托高校在职和拟聘人员的,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按照就近和相对集中的原则,在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工作应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期间、初步审查前进行并完成。
关于体检标准和办法,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原标准和办法进行修订,并于体检工作开始前下发。
(四)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工作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包括三部分内容,即笔试、面试和试讲。其中,笔试部分全省统一组织,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一并进行。面试和试讲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类别,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对申请人员初步审查合格后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由受理其申请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由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面试和试讲,属于受委托高校在职或拟聘人员的,由其任职或拟受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属于未受委托高校在职或拟聘人员的,由省教育厅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工作是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定程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受委托高校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审查结果代替。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标准与办法(试行)》(黑教师[2004]81号)的规定,各地、各高校不得自行拟定标准和简化程序。
(五)关于认定结果的发布和上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受理申请期限后的3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于群众举报有不符合条件及其他问题的申请人员,要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回举报人,同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各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市(地)及其所属各县(区)认定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对认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各种统计报表及认定信息数据盘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六)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订购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由省教育厅统一向国家订购。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认定结束后,《教师资格证书》能及时发放到经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员手中,各市(地)、高校要及早做好证书的预订工作,并于3月10日前将预订数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以便省统一向国家订购。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着眼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着眼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的导向作用和对全局工作的重要影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正确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与聘任的关系。同时要加强导向,强化师德建设,强化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证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其是。对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正式文件为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解释认定。
对于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3、要严格按照公开承诺时间开展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授权,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各市(地)、各高校无权自行规定受理申请及认定时间。各市(地)、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要加强认定工作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要加强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请示、汇报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检查制度。下级部门的认定结果必须报上一级认定机构审核、备案。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规定,促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关心教师队伍建设,使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认定,积极创造吸引优秀的社会人才从教的良好氛围和条件。
附件: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和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1、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说的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的范畴。
2、关于“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确切含义是:
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任职学校系统地承担本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
3、关于“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的界定
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是指:在已经或拟聘用的高等学校中,人事关系已经调入受聘高校、并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对于普通高校中拟调入学校的高学历(具有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才,只要学校建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教师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结,可视为已经具备学校拟聘人员条件。
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应以社会人员身份申报。
4、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民办高校专任教师,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1)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合同(在相同的学校或相同的工作岗位可连续计算)或聘书,并在聘任岗位上工作已满一年以上;
(2)其本人的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是由市(行署)级以上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4)本人在受聘学校承担专门的教育教学任务。
5、关于高校聘任制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所说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在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中,学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合同,学校对其的管理实行聘任制、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这部分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4条的规定执行。
6、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拟受聘到高等学校任教的2005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其尚未毕业,人事关系未落实到拟受聘高校,故其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关于新设立的高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截止到2005年3月31日,经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批准新设立的高等学校(以批准设立发文日期为准)任职的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具有高校教师职务的,按高校在职在编教师申请;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的,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
2005年3月31日后拟设立高校的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属于本次认定的受理对象。
8、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9、关于高等学校兼职教师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受聘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兼职人员,因其人事关系不在其授课的学校,不属于高等学校已聘或拟聘人员的特定范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0、关于教育学院专职教研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教育学院中的专职教研人员,因其从事的工作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于系统承担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高等学历教育课程的兼职教研人员,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对于单独设置的教研机构,不属于高等学校范畴,其在职人员也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其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