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台建规〔2011〕277号索引号:TZ016-0201-2011-00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发布日期:20110929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和设备平台的设置,明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飘窗
(一)建筑飘窗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凸出外墙的窗。
(二)飘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少于0.3米;
2.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外)不得大于0.7米;
3.净高(自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2米;
4.窗台及其与楼板连接部分应为钢筋混凝土一体结构。
(三)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飘窗,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飘窗,应按照挑出外墙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四)窗与外墙在同一轴线,窗台下内凹部分设置分体式空调室外机,不视作建筑飘窗,应按设备平台处理;窗台下内凹部分无实际功能的不得设置。
二、关于设备平台
(一)设备平台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二)设备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备平台的进深应不得大于2.1米;
2.每层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应不大于该层所有阳台(含入户平台、外廊、设备平台等)水平投影面积1/3;
3.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确需分散设置的,设置数量上不得超过套内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
(三)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设置要求的设备平台,应按照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入容积率指标。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方案未审查以及建筑方案已审查、施工图预审未受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我局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