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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管理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23:29:45
文档

《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管理规定》

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的管理,提高直流输电系统运行可靠性,根据《微机保护软件管理规定》(调继〔2007〕19号),结合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换流站直流控制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以下简称建运部)负责,换流站直流保护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负责。涉及控制和保护之间配合的相关软件修改,由建运部和国调中心协商处理。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直流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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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的管理,提高直流输电系统运行可靠性,根据《微机保护软件管理规定》(调继〔2007〕19号),结合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换流站直流控制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以下简称建运部)负责,换流站直流保护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负责。涉及控制和保护之间配合的相关软件修改,由建运部和国调中心协商处理。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直流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
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的管理,提高直流输电系统运行可靠性,根据《微机保护软件管理规定》(调继〔2007〕19号),结合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换流站直流控制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以下简称建运部)负责,换流站直流保护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负责。涉及控制和保护之间配合的相关软件修改,由建运部和国调中心协商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直流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的管理,就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在入网阶段、现场调试阶段和正式运行阶段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建运部、国调中心、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国网直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控制保护设备制造厂家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网管理

第五条新建换流站的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入网运行应经过可研、初步设计、招投标、设计联络会、设备监造、出厂试验、联调试验等环节的工作,相关软件管理部门、运行维护单位和技术监督单位均应参加上述工作。

第六条制造厂家应在出厂试验前提供与实际直流工程功能一致的控制保护PSCAD/EMTDC模型。直流工程系统成套设计单位根据该模型对等值电网进行动态性能研究和保护定值计算,并在站系统调试前向相关软件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模型。该模型仅供软件管理部门内部使用,软件管理部门不将软件提供给第三方。

第七条出厂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换流站控制保护设备联调试验。直流控制保护软件通过联调试验验证正确后,经工程业主、软件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单位共同对控制保护软件确认方可入网运行。

第允许入网运行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应注明完整的软件版本信息,交业主保存,并向相关软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现场调试管理

第九条现场调试应采用联调试验确定的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版本。

第十条现场调试过程中,如需对控制软件进行修改,制造厂家出具软件修改原因及新、旧软件版本,经调试单位审核,报建运部备案后进行相应修改工作;如需对保护软件及定值进行修改,制造厂家出具软件修改原因及新、旧软件版本,经调试单位审核,报国调中心备案后进行相应修改工作。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软件版本档案,记录现场调试期间控制保护软件修改情况。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建运部负责对控制软件修改进行批准。国调中心负责对保护软件修改进行批准。运行单位根据已批准的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按照检修程序向调度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直流工程正式运行后,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修改:

1.在运行中由于软件缺陷导致直流控制保护系统不正确动作;

2.存在影响直流控制保护功能的软件缺陷;

3.为提高直流控制保护性能对软件进行的改进;

4.为适应一次系统运行情况变化所作的修改(根据一次系统的变化情况,相关部门应以4年为一周期组织对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参数进行校核)。

第十四条对已经投入正式运行的直流系统,需要对控制软件进行修改,应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前两周向建运部提出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并报国调中心备案;需要对保护软件进行修改,应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前四周向国调中心提出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并报建运部备案。

第十五条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应包括直流工程名称、换流站名称、修改原因、修改所涉及的主机、原软件页及标出修改部分的新软件页等。具体见附表一,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联系单编号由软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

第十六条相关软件管理部门根据软件修改情况委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对直流控制保护软件修改进行仿真计算或试验,验证软件修改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如有涉及关键技术的软件升级或软件变动较大时,应组织必要的现场试验对软件修改进行工程验证。

第十事故处理、紧急消缺等需要对控制保护软件进行修改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立即提交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经技术监督单位同意,软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相应修改工作。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现场管理,不允许进行未经批准的直流控制保护软件修改。

第二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做好直流控制保护软件修改的记录工作。修改工作完毕后向软件管理部门报送标明修改工作联系单号的完整直流控制保护软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

申请单位:××超高压管理处                     日期:2007.4.05

直流工程名称换流站名称联系单编号
××直流

××换流站

修改软件类型控制
修改内容中性母线电压测量输入模拟量调整
修改原因增加中性母线电压测量量程,使中性母线电压显示更加稳定。
需修改的软件页面DSPA1_1.HGF,POLEPR1_1.HGF,COMM.HAF

修改软件所涉及主机名称S1P1PCPA1; S1P1PCPB1; S1P2PCPA1; S1P2PCPB1; S2P1PCPA1; S1P1PCPB1; S1P2PCPA1; S1P2PCPB1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结论

           签字:            日期:

运行公司意见

           签字:            日期:

软件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软件修改执行情况

           签字:            日期:

原软件页:

新软件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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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的管理,提高直流输电系统运行可靠性,根据《微机保护软件管理规定》(调继〔2007〕19号),结合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换流站直流控制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以下简称建运部)负责,换流站直流保护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负责。涉及控制和保护之间配合的相关软件修改,由建运部和国调中心协商处理。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直流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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