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
及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
及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一)项目建设概况
1.项目名称: LNG加气站工程
2.项目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监理单位:
6.施工单位: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LNG加气站”,站区用地面积6018㎡,总建筑面积773.4㎡,总建筑物占地面积842.7㎡,其中站房:469.38㎡,共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高度为7.2M,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耐火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8度,屋面防水等级二级。
(三)建筑节能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实现节能的50%的要求,该加气站按节能建筑设计,外墙140厚岩棉板;屋面用140厚岩棉板;塑钢门窗;玻璃为(6+12+6)中空玻璃。
(四)门窗工程:
1、外窗选用铝合金断桥隔热外窗,带纱窗,抗风压性能,不低于现行标准GB/7106-86的要求,窗的气密性能等级不低于GB7107-2002中的规定的4级。
2、门窗玻璃的选用应遵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门窗立面均表示洞口尺寸,门窗加工尺寸要按照装修面厚度由承包商予以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进场复检报告。
二、编制依据:
1、经审批通过的《监理规划》;
2、经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3、《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4、《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
5、《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三、建筑节能工程特点: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一)、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基本规定:
1、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
3、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承受风荷载的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4、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耐受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5、外墙外保温工程在罕遇地震发生时不应从基层上脱落。
6、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渗透性能。
7、外保温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CB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有关规定。
8、外墙外保温工程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应防腐性。
9、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四、监理工作的目标值与检查要点:
1、基层的处理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一般抹灰工程质量要求。
2、保温层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对人体和环境无害,彼此相容并具有防腐性。
3、保温层的外饰面施工质量应视选材不同,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有关规定执行。
4、保温层的检验批和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以每500~1000m2划分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应小于10m2。
6、保温系统材料性能、规格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保温层厚度应控制在标准偏差范围内,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取样复检并做进场验收。验收项目应按下表的规定进行。
7、其他保温工程
7.1屋面保温
7.1.1检查部位:屋面找坡层、保温层。
7.1.2屋面保温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记录和资料:
1屋面保温材料、粘结剂及其他材料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2保温层施工记录。
3保温层厚度、坡度和平整度等外观检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验收记录。
6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7.1.3屋面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50207)中相关规定。
7.1.4找坡层材料、坡度及平均厚度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7.1.5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测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进场复验报告。
7.2外窗
7.2.1检查部位:外窗。
7.2.2外窗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中相关规定。
7.2.3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及遮阳系数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检方案确定,外观及安装精度抽查数量不应少于5扇。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复验报告。
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1.2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钱,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3.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4.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1.4.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1.4.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4.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5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1.3有无建筑材料(产品)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5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1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3.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4、现场质保体系
4.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
4.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5、质量控制资料
5.1外墙保温层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
5.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5.3外墙外保温工程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岩棉板现场见证一组2块
5.4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6、工程实物质量
6.1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
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6.2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7、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2)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
3)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各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记录与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6)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8、建筑各节能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进行划分。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应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其最大偏差不应超过《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规定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检查记录。
9、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验收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2)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3)单位工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节能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节能分项工程的实体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12.1节能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与复验,自检、复验 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12.2节能工程完工后,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检查验收。属于隐蔽工程的作业内容应列入隐蔽工程验收。
12.3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
12.4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及节能变更设计文件
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文件。
3)节能项目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配件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节能项目检验批验收记录,节能分项项目验收记录。
5)施工单位的节能项目完工报告
6)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
7)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2.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监工程质量部门协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