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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及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23: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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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及办法评标标准及⽅法⼀、总则第⼀条编制依据招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采购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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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及⽅法

⼀、总则

第⼀条编制依据

招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采购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第三条适⽤范围

本办法仅适⽤于采购货物、服务、⼯程。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件的投标⼈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与招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招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招标⼈接受(有管辖权的采购招标投标⾏政监督机构)对本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评标程序

第⼋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的步骤进⾏评标:

第⼀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分⼯。

第⼆步:评标准备⼯作。

第三步:对投标⽂件进⾏基础性分析和整理⼯作。

第四步:投标⼈资格审查

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式。

第⼋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

第九步: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递交评标报告。

第⼗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法、标准

完成全部评标⼯作。只有发⽣不可抗⼒导致评标⼯作⽆法继续时,评标活动⽅可暂停。(2)、发⽣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1)除⾮发⽣下列情况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②发现某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回避。

(2)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为⽆效。

(3)由招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式另⾏确定替代者进⾏评标。

第⼗条评标活动结束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提交书⾯评标报告后,评标活动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评标准备⼯作

第⼗⼀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作由招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表和受聘的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其中招标⼈代表⼈数为⼈,受聘的经济专家⼈数为⼈,受聘的技术专家⼈数为⼈。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代表应当为熟悉相关业务的⼈员。

3、所有受聘的技术、经济等⽅⾯的专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招标⼈从(有管辖权的财政主管部门)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第⼗⼆条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并分⼯

评标委员会⾸先应推选⼀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作。

第⼗三条熟悉相关⽂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的技术标准和交货期、⼯期要求、投标⼈资格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程所在地⼯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四条暗标编号

评标⼯作开始前,招标⼈将指定专⼈负责编制投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的对应做好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出现张冠李戴现象。

四、评审内容与⽅法

第⼗五条对投标⽂件进⾏基础性分析和整理⼯作(清标)

1、作为评标⼯作的⼀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递交的投标⽂件进⾏基础性分析和整理⼯作。为⽅便描述,这种基础性的分析和整理⼯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清标⼯作也可由招标⼈专门成⽴的并经评标委员会授权委托的清标⼩组负责进⾏,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由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3、⼩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使的权利和义务。

4、清标⼯作应在不改变投标⼈投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件进⾏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书⾯澄清。

5、投标⼈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递交的书⾯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六条投标⼈资格审查

投标⼈资格审查是指按照招标⽂件约定的合格投标⼈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递交的投标⽂件中关于投标⼈资格和合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资料,对投标⼈的资格进⾏定性的判断(合格或不合格)。对投标⼈的资格审查按附表2所设定的形式进⾏。对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按废标处理,不再进⾏任何后续评审。

第⼗七条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附表3所设定的形式,对所有投标⽂件进⾏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份投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件是否响应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鉴于“技术暗标”采⽤暗标形式,针对“技术暗标”的初步评审延后⾄第⼗⼋条中的技术

部分评审结束后进⾏。

就本款⽽⾔,响应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件,应该与招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重⼤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偏离或保留是指对货物、服务⼯程的承包范围、⼯期、交货期、质量、技术参数、售后服务实施产⽣重⼤影响,或者对招标⽂件中规定的招标⼈的权利及投标⼈的义务等⽅⾯造成重⼤的削弱或,⽽且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件要求的投标⽂件的投标⼈的竞争地位产⽣不公正的影响。

不响应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初步评审采⽤附表4的形式进⾏。

第⼗⼋条技术部分评审

为⽅便起见,将投标⽂件中的技术部分分为“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两部分。“技术暗标”是指有暗标要求的部分:“技术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员的资料)。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递交的投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评审,并按附表5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进⾏量化打分。如果技术部分评审涉及到“技术明标”的内容,则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暗标”部分进⾏评审打分,打分结果封存后再对“技术明标”进⾏评审。完成全部技术部分评审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技术部分进⾏评审和打分时,各评审项⽬(评分因⼦)的标准分值⼤于5分(不含)时,设优、良、⼀般和差四个档次;各评审项⽬(评分因⼦)的标准分值⼩于5分(含)时,设

优、良、差三个档次。对上述档次的标准定性如下:

优:⽅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招标⼈的需求。

良:⽅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基本考虑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以满⾜招标⼯程的施⼯需要,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步完善或提⾼。

⼀般:⽅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般,基本考虑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然能够基本满⾜招标⼯程的施⼯需要,但有很多⽅⾯需要进⼀步完善甚⾄重新考虑。差:⽅案在科学、合理、安全性⽅⾯差,考虑⾮常不周,措施基本不到位,没有针对性,不能满⾜招标⼈的需求。

第⼗九条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指在清标⼯作的基础上,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以下评审: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第⼆⼗条进⾏;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指投标⼈的个别成本,下同)。必要时根据第⼆⼗⼀条安排对投标⼈进⾏书⾯质疑。

3、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初步评审合格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的商务部分的得分。

商务部分评审按附表6的形式进⾏。

第⼆⼗条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件中的投标的报价进⾏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数字表⽰的数额与⽤⽂字表⽰的数额不⼀致时,以⽂字数额为准;单价与⼯程量的

乘积与总价之间不⼀致时,以单价为准;

2、若单价有明显的⼩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第⼆⼗⼀条对商务部分的质疑及澄清、说明和补正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澄清其投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不响应招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部分)进⾏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式进⾏,并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做出书⾯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对投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按附表7的格式进⾏。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步质疑。投标⼈对这种进⼀步质疑应相应地进⼀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条汇总评分结果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附表8的形式进⾏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按照附表9的形式进⾏最终汇总并排序。

第⼆⼗三条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提出书⾯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政监督部门。评

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含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法或者评标因素⼀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较⼀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作为中标候选⼈向招标⼈推荐。如果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也⼀样,以技术部分中施⼯⽅案得分较⾼者排序优先;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有效投标不⾜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重新招标;

(3)投标⼈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废标条件

第⼆⼗四条废标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的投标应判定为废标:

1、投标⽂件违反招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偏差”的(“重⼤偏差”的定义见本办法第⼆⼗七条);

2、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3、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共同投标协议的;

4、招标⽂件设⽴了拦标价,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

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6、投标⼈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件,或在⼀份投标⽂件中对同⼀招标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7、投标⼈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件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8、以他⼈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贿⼿段或其他弄虚作假⽅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段的;

9、投标⾏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定标原则和⽅法

第⼆⼗五条定标原则

本招标定标原则为能够最⼤限度地满⾜招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所对应的投标⼈为中标⼈。

第⼆⼗六条定标⽅法

按照第⼆⼗五条中的定标原则,招标⼈确定中标⼈的⽅法如下:

1、原则上,招标⼈应当选择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按综合加权得分由⾼⾄低的次序排列)的中标候选⼈作为中标⼈;

2、如果排名第⼀的中标候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提出不能履⾏合同,或者招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可以选择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为中标⼈。排名第⼆的中标候选⼈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为中标⼈。

七、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第⼆⼗七条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1、标底

本招标⼯程设“标底”,由招标⼈或招标⼈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中包含专业分包⼯程和专项供应项⽬的暂估以及预留⾦(如果有)。“标底”⼀⽅⾯作为计算“拦标价”使⽤(具体定义见下⽂第2条),另⼀⽅⾯⽤作评标参考。“标底”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2、拦标价

为便于招标⼈控制总造价,以“标底”上浮+3%为“拦标价”,凡投标⼈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不含等于“拦标价”)的,该投标⼈的投标⽂件按废标处理。“拦标价”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3、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投标⼈的投标价格扣除专业分包⼯程和专项供应项⽬的暂估价以及预留⾦(如果有)以后的价格。

4、基准价

基准价的计算⽅式如下:

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个最⾼报价和⼀个最低报价以后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特别强调,最⾼报价和最低报价并不是⽆效报价,也同样按照本办法参与评审。

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5个(含5个),则:

基准价=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价格的定义和计算⽅式见上述第3款。

当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分统⼀采⽤低价优先法计算,既满⾜招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的价格分统⼀按照下列公⽰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采⽤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5、有效投标

有效投标是指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6、重⼤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2)投标书(不是指所有的投标⽂件)没有投标⼈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公章;

(3)投标⽂件载明的招标项⽬完成期限超过招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6)投标⽂件附有招标⼈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件有上述情形之⼀的,为未能对招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凡存在细微偏差的评分项⽬,其最终评定分值应在经评定的相应评分项⽬的应得分值基础上折减去10%。

7、量化打分保留两位⼩数

本办法中所有量化评审项⽬的标准总分为100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8、保密规定

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较投标⽂件以及与确定中标⼈有关的资料信息,所有参加评标的⼈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员、公证⼈员、⼯作⼈员等)都不应向投标⼈或与该过程⽆关的其他⼈员泄露。

在投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较以及定标过程中,除⾮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不得主动与招标⼈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和客观地进⾏评标的⾏为。投标⼈对招标⼈或评标委员会任何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按废标处理。

9、投标保证⾦瑕疵

有下列情形之⼀,构成投标保证⾦有瑕疵:

(1)投标保证⾦递交的时间不符合招标⽂件规定。

(2)投标保证⾦的有效期短于招标⽂件规定的有效期。

(3)投标保证⾦的形式不符合招标⽂件的规定,且事先未得到招标⼈书⾯同意。

(4)投标保证⾦额度低于招标⽂件规定的额度。

(5)投标保证⾦的受益⼈不是招标⽂件载明的招标⼈。

(6)以保函形式出具的,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7)以保函形式出具的,保函的格式或主要条款不符合招标⽂件的规定,且事先不获得招标⼈的书⾯同意。

⼋、附则

第⼆⼗七条通知评标结果

中标⼈确定后,招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期前28天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招标⼈)负责解释。

九、附表

第⼆⼗九条评标表格

以下附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附表2:投标⼈资格审查表

附表3:投标偏差分析表

附表4:初步评审记录表

附表5:技术部分评审记录表

附表6:商务部分评分记录表附表7:质疑问卷及回复格式

附表8:各评委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附表9:评标结果汇总表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招标⼯程名称:

评标时间:

16

附表2:投标⼈资格审查表

投标⼈资格审查表

投标⼈名称:

全体评委签字:

⽇期:年⽉⽇

附表3:投标偏差分析表

投标偏差分析表

投标⼈名称:

全体评委签名:⽇期:年⽉⽇18

附表4:初步评审记录表

初步评审记录表

(续: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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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及办法评标标准及⽅法⼀、总则第⼀条编制依据招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采购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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