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影响的出版物: API Specification 5CT,套管和规范,第九版,2011年7月
勘误表
本勘误表纠正API Spec 5CT第九版的编辑性错误。
第1页,1.1章节,第4自然段,第6个连字号应为:
— 整体 (IJ)。
第3节,第3章,替换ISO引用文件:ISO 9303, ISO 9304, ISO 9305, ISO 9402, ISO9598, ISO 97和ISO 13665如下:
ISO 9303
| ISO 9305 | ISO 103-10 钢-无损检测-第10部分:用于纵向和/或横向缺陷探测的无缝和焊接钢管(埋弧焊除外)自动全周边超声波检测 |
| ISO 9304 | ISO 103-2 钢-无损检测-第2部分:用于缺陷探测的无缝和焊接钢管(埋弧焊除外)自动涡流检测 |
| ISO 9402 ISO 9598 | ISO 103-3 钢-无损检测-第3部分:用于纵向和/或横向缺陷探测的无缝和焊接铁磁性钢管(埋弧焊除外)自动全周边磁漏探测 |
| ISO 97 | ISO 103-11 钢-无损检测-第11部分:用于纵向和/或横向缺陷探测的焊接钢管的焊缝自动超声波检测 |
| ISO 13665 | ISO 103-5 钢-无损检测-第5部分:用于表面缺陷探测的无缝和焊接铁磁性钢管的磁粉检查 |
制造短节用的套管或有关、厚壁管或机械管、棒坯。
第11页,5.2.1章节,在“接头类型”中增加引用条款8.12.6:
接头类型:SC、LC或BC或其它接头 8.12.2、8.12.6、表C.1或表E.1
第11页,5.2.1章节,“长度范围”应为:
长度范围或短节长度
第11页,5.2.2章节,“冲击试验”的引用条款7.5.6修订为:
第1组N80钢级Q类和R95,第2组(除M65)和第3组冲击试验要求 7.5.3, A.10 SR16
第11页,5.2.2章节,删除下列内容:
统计拉伸试验-C90、T95及C110钢级 A.12(SR38)
第11页,5.2.3章节,“第1组非热处理管子的冲击试验”后增加一行:
壁厚≥30mm产品的替代淬透性要求 7.10.2
第12页,5.2.3章节,“加厚套管-仅限Q125钢级”后增加一行:
电焊套管和短接-第1和2组 A.14 SR40
第12页,5.2.3章节,“电焊套管和短节-P110和Q125钢级”增加引用条款6.1:
电焊套管和短节-P110和Q125钢级 6.1, A.6 SR11
第12页,5.2.3章节,删除些列内容:
特殊端部加工的套管、接箍或短节 8.12.6, 9.11.2
第12页,5.3.1章节,“长度范围”应为:
长度范围或短节长度
第12页,5.3.2章节,“冲击试验”的引用条款7.5.6修订为:
第1组N80钢级Q类和R95,第2组(除M65)和第3组冲击试验要求 7.5.3, A.10 SR16
第13页,5.3.3章节,“第1组非热处理管子的冲击试验”后增加一行:
壁厚≥30mm(1.181 in)产品的替代淬透性要求-C110 7.10.2
第13页,5.3.3章节,删除下列内容:
延长加厚长度 – EU 8.11.6
加厚段长度-延长的或标准的 8.11.6
、接箍或短节的特殊端部加工 8.12.6, 9.11.3
第13页,5.3.3章节,“螺纹保护器”后增加一行:
电焊和短节-第1和2组 A.14 SR40
第14页,5.4.2章节,“冲击试验”的引用条款7.5.3修订为:
冲击试验 7.4, 7.6, A.10 SR16
第14页,5.4.2章节,“冲击试验”后增加一行:
壁厚≥30mm产品的替代淬透性要求 7.10.2
第14页,6.1章节,第5自然段应为:
除非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否则C110钢级产品不应加厚。
第14页,6.2.1章节,第1自然段,删除第2句,修订第4句为:
当要求热处理时,加厚产品应在加厚以后再进行整体、全长热处理。
第15页,6.2.2章节,第1自然段应为:
对于J55和K55钢级产品的热处理是非强制性的。当订单规定时,应进行符合表C.3脚注b或表E.3脚注b的热处理,或由制造厂选择,可进行符合表C.3脚注b或表E.3脚注b的热处理。
第16页,6.5章节,每个项目中用“产品”替代“管”:
― 无缝轧制产品:最终再加热作业和热定径或扩缩径;若适用,加厚、冷加工;
― 无缝热处理产品:热处理;
― 电焊轧制产品:定径和焊缝焊接。若适用,焊缝热处理和加厚;
― 电焊热处理产品:焊缝焊接和整体、全长热处理。
第23页,7.7.1b)章节,第2自然段,修订第1句如下:
对于C110钢级,如果布氏硬度值或洛氏C标尺硬度值分别不超过286HBW或30HRC,那么该根管子或该件产品是可接受的。
第23页,7.7.2章节,修订句子为:
未规定硬度,但是作为生产控制,符合7.8和7.9的最大变化量是受的。
第24页,7.14.2b)章节,增加第2自然段如下:
如果SSC实验规定了方法A (按照ANSI-NACE TM0177-2005),对于10.2节定义的每一批次,制造厂应证明产品的3个试样满足或超过85%YSmin要求,这3个试样取自三件不同产品的端部,这三件产品分别取自这个批次的前1/3、中1/3和后1/3组成的分批次。每个分批次都应按照7.14.3的选择准则选取试样,包括协商同意的随机选择。
第26页,7.14.2e)章节,增加第2和3自然段如下:
对于C110钢级,如果初始试样中只有一个不合要求则可以要求复验。如果初始试样中超过一个不合要求,则这个批次应拒收。复验可另取两个试样进行,这两个试样取自该件产品截取初始不合格试样的临近区域。若任何一个复验试样不合要求,本批次应拒收。拒收批次可重新热处理并作为一个新的批次试验。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且工艺控制足以确保产品满足或超过85%YSmin门槛值的情况下,每批需要的试样数量可减少至不少于一个。
第26页,7.14.4章节,修订标题为:
试验溶液
第28页,第8章,修订标题为:
尺寸、质量、公差、产品端部和缺陷
第28页,8.2章节,第4自然段,修订最后一句为:
制造厂应将测量器具文件化为“可调”和“不可调”
第29页,8.3.2章节,第1自然段,修订第1句为:
管子外径应在8.11.1规定的公差范围内。
第31页,8.10章节,第2自然段,修订为:
当购方规定“替代性通径管子”时:
— 表C.29或表E.29中规格和质量的管子应用所示的替代性通径规检验,除非订单规定了其它尺寸。
—表C.29或表E.29中没有的规格和质量的管子,应用订单规定的替代性通径规检验。
用替代性通径规通径的管子应按第11章规定进行标识。
第36页,9.2.9章节,修订“EUE”为“EU”:
若订单上有规定,则N80钢级1类和N80钢级Q类外加厚应用P110钢级特殊间隙接箍供货
第38页,9.14章节,第4自然段,修订为:
表C.36或表E.36允许存在的外表面欠缺可用机加工或打磨方法清除或减少。
第40页,10.4.1章节,删除标题中“出C110以外的”,修订第2自然段为:
对于C90、T95钢级PSL2、PSL3类和C110钢级,如果应力消除温度比最终回火温度至少低30℃(50°F),则不应将回火产品的应力消除人为是“热处理”。
第51页,10.7.9章节,修订第1句:
若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7.4-7.6节的要求(若适用),并且按10.7.8规定复验后仍不合格,则从该批中另外3件的每件上再取3个试样。
第52页,10.10章节诶,第4自然段,修订为:
对于方法A,除因产品几何尺寸而必须采用小尺寸光滑拉伸试验外,均应采用全尺寸光滑拉伸试样。
第54页,10.12.3章节,第3自然段,删除下句:
选用试验压力在表中括号中给出。
第55页,10.13.2章节,第1自然段,将引用条款8.11.1替换为8.3.2,并修订第4自然段为:
如果任何一件产品不符合要求,则按10.13.3规定处置。
第56页,10.13.4章节,第3自然段,修订最后两句为:
对于规格代号1为6-5/8和更大规格的产品,与产品内表面接触的球型端头最大半径应为38.1mm(1-1/2 in);对于规格代号1为小于6-5/8的产品,端头最大半径为d/4,最小半径为3.2m(1/8 in)。与产品外表面接触的端头应为平头或半径不小于38.1mm(1-1/2 in)的球形。
第57页,10.13.7章节,删除脚注。
第60页,10.15.6的列项修订为:
a) 按ISO 103-10或ASTM E213规定的超声检验;
b) 按ISO 103-3或ASTM E570规定的漏磁检验;
c) 按ISO 103-2或ASTM E309规定的涡流同轴线圈检验;
d) f对于管体表面,按ISO 103-5或ASTM E709规定的磁粉检验。
第60页,10.15.7的列项修订为:
a) 按ISO 103-10或ASTM E213 (纵向)和ISO 103-10或ASTM E213 (横向)规定的超声检查;
b) 按ISO 103-3或ASTM E570 (纵向)和ISO 103-3或ASTM E570 (横向)规定的漏磁检验;
c) 按ISO 103-2或ASTM E309规定的涡流同轴线圈检验。
第61页,10.15.8的列项修订为:
a) 按ISO 103-10或ASTM E213 (纵向)和ISO 103-10或ASTM E213 (横向)规定的超声检查;
b) 按ISO 103-3或ASTM E570 (纵向)和ISO 103-3或ASTM E570 (横向)规定的漏磁检验;
c) 按ISO 103-2或ASTM E309规定的涡流同轴线圈检验。
第61页,10.15.9的列项修订为:
a) 按ISO 103-3或ASTM E570 (纵向)和ISO 103-3或ASTM E570(横向)规定的漏磁检验,验收水平F2/L2;
b) 按ISO 103-2或ASTM E309的涡流检验,验收水平E2/L2;
c) 按ISO 103-5或ASTM E709规定的磁粉检验。
第61页,10.15.10的列项修订为:
a) 按ISO 103-8或ASTM E273或ISO 103-10或ASTM E213的超声检验,验收水平U3/L3;
b) 按ISO 103-3或ASTM E570的漏磁检验,验收水平F3/L3;
c) 按ISO 103-2或ASTM E309规定的涡流检验,验收水平E3/L3。
第61页,10.15.10章节,第6自然段,句子后增加些列内容:
对于第1和2组产品,当订单规定A.14(SR40)时,补充要求A.14(SR40)适用。
第62页,10.15.11,修订标题如下:
接箍坯料、附件材料(不包括C110钢级)和短节的NDE
第62页,10.15.11的列项修改为:
— 按照ISO 103-10或ASTM E213的超声检验;
— 按照ISO 103-3或ASTM E570的漏磁检验;
— 按照ISO 103-2或ASTM E309的涡流同轴线圈检验;
— 按照ISO 103-5或ASTM E709的磁粉检验。
第62页,10.15.11d),修订为:
对于第1组、第2组L80钢级和第3组,表C.2或表E.2所列规格的API圆螺纹短节,除购方和生产厂另有协议外,所要求的检验应按下列e)的规定进行。
第62页,10.15.12的列项修改为:
— 按照ISO 103-10或ASTM E213的超声检验;
— 按照ISO 103-3或ASTM E570的漏磁检验;
— 按照ISO 103-2或ASTM E309的涡流同轴线圈检验;
—按照ISO 103-5或ASTM E709的磁粉检验。
第63页,10.15.12b),第1句修订为:
除8.13.1d)规定的非表面开裂缺陷的最大尺寸应减小到32mm²(0.05in²)之外,带有缺陷的接箍坯料可以按照10.15.15进一步评定。
第63页,10.15.12c),第2句修订为:
人工缺陷应为始于内表面的直径6.4mm(1/4in)的平底圆孔,如图D.16d所示。
第页,10.15.16章节,第2自然段,第1句修订为:
若在原显示信号区域未发现缺陷,但对该显示信号无法解释,则该产品应被拒收,或者由制造厂选择,采用相同的检验方法或采用超声检验方法对整体、全长进行重新检验。
第67页,11.1.9章节修订为:
按本版本API 5CT生产的产品在与上一版适用的交叠期间,应用“0”作为交叠期代号而不用代表季度的数字来标识,或“00”作为交叠期代号而不用代表月份的数字来标识。交叠期代号“0”或“00”适用于管体特征的标识,而不适用于API Spec 5B的变更。
第67页,11.2.4修订标题为:
第1组(不包括R95钢级)和第3组
第68页,11.4.2章节,第1自然段修订为:
适用时,应使用下列方法。
第76页,A.6.5.1,删除本章节,其余章节重新排列序号。
第78页,A.7.3章节,第1自然段,第2和第3句修订为:
如果一个冲击试样不符合规定要求,制造厂应按10.7.8、10.7.9和10.7.10(若适用)规定进行复验。如果一个硬度试样不符合规定要求,制造厂应按10.6.14-10.6.19(若适用)规定进行复验。
第82-83页,A10.2章节修订小标题为:
A.10.2.1 SR 16.2.1 通则
A.10.2.2 SR 16.2.2 试样尺寸
A.10.2.3 SR 16.2.3 允许有外径曲率的试样
A.10.2.4 SR 16.2.4 试样序列
A.10.2.5 SR 16.2.5 替代性尺寸冲击试样
A.10.2.6 SR 16.2.6 小尺寸试样的吸收能要求
第82页,A.10.2.5章节,第1句修订为:
由制造厂选择,可用表C.55(SR16.3)或表E.55 (SR16.3)列出的替代性尺寸冲击试样代替A.10.2.2 (SR16.2.2)所述的表中规定的最小尺寸。
第84页,A.10.6.3章节,第3自然段修订为:
对H40、J55和K55钢级,应按照A.10.6.5 SR16.6.5的规定降低试验温度。
第85页,A10.6.7章节最后一句修订为:
复验的每一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都应等于或大于规定最小吸收能要求,否则该件产品拒收。
第85页,A.10.6.8章节,第2句修订为:
若这些追加的产品均符合要求,则除最初不合格的那件产品外,该批产品合格。
第88页,A.13.1章节,第1句修订为:
对于按照10.2节定义的每一批,制造厂应按照ANSI-NACE TM0177:2005方法D并使用A.13.3 SR39.3规定的试验溶液进行试验。
第91页,B.2章节,第1和2句修订为:
代表购方的检查人员在履行购方合同的任何时间内,应能在生产其订购的产品的所有生产部门自由出入。制造厂应给检查人员在各方面提供方便,以便其检查产品的生产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第91页,B.3章节,第2句修订为:
购方可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保制造厂的符合性,并可对不符合本标准的任何产品予以拒收。
第92页,表C.1,代号1为“7”的行,第4列,修订为:
25.
30.06
34.67
39.14
43.60
47.92
52.23
56.10
63.84
69.35
74.85
80.21
85.42
第96页,表C.3,脚注b修订为:
由制造厂选择,或者根据订单规定进行整体全长正火、正火+回火或者淬火+回火(见6.2.2)。
第99页,表C.6,第2、3和4列,“490”行,用“≥”替换“W”。
第99-100页,表C.6,修订下列内容:
“480”行,K55/L80列,将“20”替换为“19”
“420”行,J55列,将“24”替换为“23”
“350”行,N80列,将“18”替换为“17”
“290”行,M65列,将“20”替换为“19”
“180”行,C110列,将“14”替换为“13”
“70”行,Q125列,将“10”替换为“9.5”
第108页,表C.16,脚注1修订为:
大于表C.7所示的临界壁厚不适用于API螺纹接箍,仅供特殊用途参考。
第109页,表C.17,脚注1修订为:
大于表C.7所示的临界壁厚不适用于API螺纹接箍,仅供特殊用途参考。
第113页,表C.22,第2列,用“≥”替换“W”。
第113页,表C.22,脚注b修订为:
见A.6 SR11,压扁应进行至此处规定的距离或0.85*D,二者取小者,在任何位置没有开裂。
第116页,表C.23,脚注c,最后一句修订为:
应采用质量校正系数0.9。
第117页,表C.24,脚注c,最后一句修订为:
应采用质量校正系数0.9。
第118页,表C.25,脚注b,最后一句修订为:
应采用质量校正系数0.9。
第120页,表C.27,第2行,“带螺纹和接箍和用作的套管”替换为“”。
第120页,表C.27,第3行,使长度范围与列1中的描述对齐。
第120页,表C.28,第1列,用“≥”替换“W”,用“≤”替换“u”(三处)。
第121页,表C.29,第4列,修订标题并将前两行替换如下:
名义重量,T&C
“34.23”替换为“34.67”
“47.62”替换为“47.92”
第122页,表C.32,修订下列内容:
“7”行,第8列,“8.39”替换为“10.88”
“7”行,第9列,“10.83”替换为“13.92”
第122页,表C.33,修订下列内容:
“7”行,第8列,“10.54”替换为“13.98”
第126页,表C.39,修订第2、3列标题为“材料和热处理状态”。
第128页,表C.41,套管和“4”行,第4列修订为:
每根管每端1次[见A.6 SR11]
第129页,表C.42,修订标题为:
无缝管、接箍坯料、焊管管体和附件材料(按照10.15.11)的无损检验方法
第132页,表C.48,修订第8列标题为:
接箍坯料和附件材料
第132页,表C.48,第2列,第3行,第3个连字号,删除“或附件”。
第133页,表C.48,第3列,第13行,《…》后增加脚注h,并在表格底部增加脚注h:
h 螺纹类型标记见表C.47
第152页,图D.14,延伸弯曲端尺寸到管端上端,而不是在中心。
第154页,图D.15e),交换图中的“漆印标识”和“打印标识”的代号。
第155页,图D.15,脚注c第1句修改为:
生产日期:本示例的产品是按API 5CT现行版本生产的,处于原先版的交叠期间(见11.1.9)。
第157页,图D.16d),将现在的图替换为:
第161页,图D.20的表,修订第1列标题:
外加厚代号1
第170页,图D.29,修订图中的代号如下:
“蓝色密封环色带”替换为“1”
“钢级或其它色带”替换为“2”
第171页,表E.1,代号1为“7”的行,第4列,修订为:
17.40
20.20
23.30
26.30
29.30
32.20
35.10
37.70
42.90
46.60
50.30
53.90
57.40
第175页,表E.3,第1组最后两行,热处理修订为:
Q d
Q
第175页,表E.3,脚注b修订为:
由制造厂选择,或者根据订单规定进行整体全长正火、正火+回火或者淬火+回火(见6.2.2)。
第178-179页,表E.6,修订下列内容:
“C110”列,0.670到0.560行,将“15”替换为“16”(12行)
“C110”列,0.480到0.400行,将“14”替换为“15”(9行)
“C110”列,0.330到0.280行,将“13”替换为“14”(6行)
“C110”列,0.220到0.190行,将“12”替换为“13”(4行)
“C110”列,0.150到0.130行,将“11”替换为“12”(3行)
“C110”列,0.090到0.080行,将“10”替换为“11”(2行)
第186页,表E.16,脚注1修订为:
大于表E.7所示的临界壁厚不适用于API螺纹接箍,仅供特殊用途参考。
第187页,表E.17,脚注1修订为:
大于表E.7所示的临界壁厚不适用于API螺纹接箍,仅供特殊用途参考。
第191页,表E.22,脚注b,修订为:
见A.6 SR11。压扁应进行至此处规定的距离或0.85*D,二者取小者,在任何位置没有开裂。
第194页,表E.23,脚注c,最后一句修订为:
应采用质量校正系数0.9。
第195页,表E.24,脚注c,最后一句修订为:
应采用质量校正系数0.9。
第196页,表E.25,脚注b,最后一句修订为:
应采用质量校正系数0.9。
第198页,表E.27,第2行,“带螺纹和接箍和用作的套管”替换为“”。
第198页,表E.27,第3行,使长度范围与列1中的描述对齐。
第188页,表E.28,第1列,用“≥”替换“W”,用“≤”替换“u”(三处)。
第199页,表E.29,第4列,修订标题并将前两行替换如下:
名义重量,T&C
“23.0”替换为“23.3”
“32.0”替换为“32.2”
第200页,表E.32,修订下列内容:
“7”行,第8列,“18.49”替换为“23.98”
“7”行,第9列,“23.87”替换为“30.69”
第200页,表E.33,修订下列内容:
“7”行,第8列,“23.24”替换为“30.82”
第206页,表E.41,套管和“4”行,第4列修订为:
每根管每端1次[见A.6 SR11]
第210页,表E.48,修订第8列标题为:
接箍坯料和附件材料
第210页,表E.48,第2列,第3行,第3个连字号,删除“或附件”。
第211页,表E.48,第3列,第13行,《…》后增加脚注h,并在表格底部增加脚注h:
h 螺纹类型标记见表E.47
第223页,F.4.1.2章节,修订第1句为:
对于除螺纹加工厂的其它所有制造厂,本附录中F.4.6外的标记规则均适用。
第223页,F4.1.9章节,修订为:
按本版本API 5CT生产的产品在与上一版适用的交叠期间,应用“0”作为交叠期代号而不用代表季度的数字来标识,或“00”作为交叠期代号而不用代表月份的数字来标识。交叠期代号“0”或“00”适用于管体特征的标识,而不适用于API Spec 5B的变更。
第224页,F.4.2.1章节,第2自然段第1句修订为:
打印标记后,按F.4.2.5规定,第2组和第4组产品可按照需要随后热处理。
第224页,F.4.2.4章节,修订为:
当在采购合同中规定,则由制造厂选择,产品应采用F.4.2.1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打印标记。
第224页,F.4.2.5章节,第1句修订为:
若订单上有规定,则由制造厂选择,产品应采用F.4.2.1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打印标记。
第225页,F4.4.2章节,第1句修订为:
适用时,应使用下列方法。
第226页,F.4.4.3章节,修订为:
除L80 9Cr类和L80 13Cr类外的所有钢级,在接箍的整个外表面上涂漆,包括相应的色带。
对L80钢级9Cr类和13Cr类,在接箍的外表面仅涂相应的色带,色带宽12.7mm(1/2in)。
第226页,F.4.4.4章节,修订为:
除L80 9Cr类和L80 13Cr类外的所有钢级,采用相应颜色涂接箍,并环绕中心部位漆印一条黑色带。
对L80钢级9Cr类和13Cr类,仅涂相应色带,并环绕中心部位再漆印一条黑色带,色带宽12.7mm(1/2in)。
第226页,F.4.4.5章节,修订为:
长度小于1.8m(6ft)的产品
除L80 9Cr类和L80 13Cr类外的所有钢级,除螺纹外的整个外表面应涂漆,包括相应的色带。
对L80钢级9Cr类和13Cr类,在外表面仅涂相应的色带,色带宽12.7mm(1/2in)。
第226页,F.4.6章节,第1自然段修订为:
由原管子制造厂以外的工厂加工螺纹的管子应在靠近螺纹处按照F.4.1,F.4.2和F.4.3规定,打印或漆印螺纹加工厂的名称和厂标、规定的标记及F.4.5、表C.47或表E.47所列螺纹尺寸和类型。
第238页,G.9.3章节,公式G.32,删除下列内容:
YSm:为屈服强度,MPa;
d1m为机械上紧位置的管端处接箍螺纹牙底直径,mm;
第244页,H.18.1.5章节,第1自然段修订为:
所有管子应按ISO 103-10或ASTM E213 (纵向) 和ISO 103-10或ASTM E213 (横向)规定的方法,检验内、外表面的纵向、横向缺陷,验收级别为L2。
第245页,H.18.4.2章节,第1句修订为:
除了8.13.1 d)所规定的非表面开裂缺陷的最大面积应低至32 mm2 (0.05 in2)之外,包含缺陷的接箍坯料可以按照10.15.15节的规定进一步评定。
第253页,J.3.1.5章节修订为:
验收级别为L3的纵向和横向,内表面和外表面的无损检验(不进行磁粉检验)[H.18.1.2]。
第254页,删除J.4.2.6章节。
第255页,J.6.2.1章节修订为:
SSC试验:采用ANSI-NACE TM0177-2005方法A,证明在pH值为3.5和H2S分压0.1bar (1.5 psi)的试验溶液中,门槛应力为80%的规定最低屈服应力[H.9.2]。
第256页,J.7.2.3章节修订为:
SSC试验:采用ANSI-NACE TM0177-2005方法A,每炉试验三根管子,使用的应力值为规定最小屈服强度的90% [H.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