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初元分销协议
签订协议双方:
售货方: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经销商: (以下简称乙方)
分销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战略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此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分销商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公司初元产品的特约分销商,乙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授权期限: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1 年 01 月 01 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KA经销商处进货,甲方指定的KA经销商如下: 北京九州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新龙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
二、销售价格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价格体系销售甲方产品,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低于甲方规定价格销售的行为。
| 品 名 | 规 格 | 单 位 | 包装规格 | 批发价 (元/盒) | 分销价 (元/盒) | 零售价 (元/盒) |
| 初元I型 | 100ml*8 | 盒 | 6盒/件 | 148 | 140 | 198 |
| 初元II型 | 100ml*8 | 盒 | 6盒/件 | 141 | 133 | 188 |
| 初元I型 | 100ml*5 | 盒 | 6盒/件 | 103 | 97 | 138 |
| 初元II型 | 100ml*5 | 盒 | 6盒/件 | 96 | 91 | 128 |
为保证对终端的及时供货,乙方须保证甲方产品的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全年预计销量的1/24,经测算,乙方的最低库存为:
| 品 名 | 规 格 | 单位 | 安全库存 |
| 初元牌复合氨基酸(I型)术后营养 | 100ml*8 | 件 | 5 |
| 初元牌复合氨基酸(II型)病后营养 | 100ml*8 | 件 | 5 |
| 初元牌复合氨基酸(I型)术后营养 | 100ml*5 | 件 | 1 |
| 初元牌复合氨基酸(II型)病后营养 | 100ml*5 | 件 | 1 |
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且每月5号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真实的产品销售流向数据信息,乙方的上游KA经销商按乙方在该上游KA经销商处购进本协议初元产品的金额给予乙方5%的信息服务费,该费用由上游KA经销商从供货货款中直接扣除。
五、向“禁销区域”发货
通过任何方式销售到食品渠道和外市场的行为都视为向禁销区发货,跨省连锁除外,通过乙方下游客户发生的向“禁销区域”发货视同为乙方违规行为。
未按甲方指定价格供货的,低于或高于指定价格的,或者恶意竞争比价的,视同为乙方违规行为。
六、违规处罚
乙方经销初元产品时如出现销售价格违规、销售信息违规、安全库存违规及向“禁销区域”发货行为,甲方按每次5000元对乙方进行处罚。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本协议之内容或协议情况。
甲 方: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 方:
法人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