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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题答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23: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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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题答案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指能够为人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2,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3,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之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3.法律行为及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已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以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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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指能够为人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2,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3,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之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3.法律行为及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已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以为为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指能够为人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2,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3,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之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

3.法律行为及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已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以为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6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是指可以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类型: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

    7.代理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分类:1,委托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指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在设定的代理。3,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或有权机关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

    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为有效行为。

    9.民事责任:指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等。2)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律后果,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等。

3)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即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等。注意:罚金是刑事责任;罚款是行政责任。

   10.诉讼时效概念: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力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任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阻碍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    中断时效: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件事由,以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11.合伙企业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这些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注意: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实际缴纳”的财产。

13.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4.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对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股东会的表现形式: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是按照公司的章程的规定暗示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6.分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一般控制子公司,子公司一般处于依附地位,但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

1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着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限额为10万。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不用需分期缴付出资。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8.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构成: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有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视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19.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应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的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一下为发起人,其中有一般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人员发起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子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发起人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人股书;应当依法设立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依法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公司登记关申请设立登记。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的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2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组侧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全体股东出资首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公司有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2.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或已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3.股票发行有关规定:1)公平原则。每份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2)公正原则。3)同股同权原则。

24.股票的转让原则: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法转让。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记载于股东名册。3)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与持有本公司于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2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员。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宣告该股票失效。

25.发起人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6.《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到一定。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等。股份依法转让时必须按《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如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在法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等。

2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组侧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全体股东出资首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8.公司债券的发行: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2)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以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6)规定的其他条件。

29.破产的界限:《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界限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应被宣告破产。

30.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所驻地只要是指办事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的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可以胜利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申报上级人民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31.管理人,也称破产管理人,是人民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物人。

5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54、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5、支票:是出品人签发的,委托办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2、票据种类:广义上,泛指代表一定全力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单,记账凭证等等;有时候甚至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些书面凭证,如乘车,乘船的票证等,也称为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依照法定格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51、房屋转租的有关合同

50定金和违约金的有关规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

49、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8、质押抵押生效的条件:

47、合同担保及主要方式和种类: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46、抗辩权的分类及条件:分为三种。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是:a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b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c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d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E 对方有履行的可能性、二是。后履行抗辩权、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三是:不安抗辩权。条件:1 当事人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  当事人履行的有先后顺序。3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事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4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5 合同的保全: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

44、合同的解除: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更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43 合同履行规则:1、诚实用原则,                                                                             2、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42  无效合同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违法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1、有效合同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0承诺的失效与撤销:

39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取消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8 要约和承诺构成要见及其生效条件:1要约的构成要件:内容具体条件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受该意思表示结束。生效条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承诺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生效条件: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也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7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6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严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 严守合同原则

35 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人民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统一表剧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改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4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 破产企业所欠税费、3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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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指能够为人支配和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2,经济行为: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3,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之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3.法律行为及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已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以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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