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推进房管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房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区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及基层房管办事处办理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房管局办公室(以下称市局办公室)是房管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市房管系统各单位、部门(以下称各单位、部门)在市局办公室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实施信息公开的办理和推进工作。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登记、拟办、办理、复审、发件、归档等环节。
信息公开的答复办理以系统电子流程为主要形式,纸质文本在各环节之间相应流转。
第五条 (工作考核)
各单位、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信息公开工作,办理情况作为对该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
第六条 (登记)
受理窗口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登记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及申请内容等输入操作系统。
第七条 (收件回执)
登记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申请内容登记后,向申请人提供收件回执。并将内容完备、核对准确的登记信息提交至拟办环节。
第 (拟办)
拟办人员根据拟办理事项的业务类型,提出办理部门或单位,经局公开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发送至主办部门或单位办公室。
第九条 (办理)
经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确定拟办理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后,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主办部门或单位办公室网上填报后提交至复审环节,并将相关文件材料送至信息公开复审人员。
办理环节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负责人认为情况复杂,需报局领导审批的,可以上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如需延期的,因同时办理延期手续并告知申请人。经办人员将经审批的延期答复告知单提交复审,并通过发件寄送申请人。
第十条 (复审)
复审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出的答复意见进行内容复核、文字校对、格式排版,并将核对无误的答复意见提交至发件环节。若复审人员对答复意见有异议,可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审核,会同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发件)
发件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各类文书打印、装订,若(属)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另行计算收费金额,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并按申请人要求的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信息。
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在登记环节未能完整获取或核实的,在缴费时补录。
第十二条 (归档)
发件人员将全部文件材料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保存,本事项办结。
第十三条 (纸质文本的流转)
拟办后的纸质文本由局公开办统一转送至主办部门或单位。市局各业务处室由内勤签收,局属事业单位和区县局由办公室(指定的专人)签收。办理结束后,主办部门或单位将纸质文本送交复审人员。每一流转环节按规定做好文本的签收。如有延误、毁损或遗失的,追究相应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督办与监察
第十四条 (督办与监察)
局纪监室负责市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督促信息公开答复按时完成。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自动预警)
各环节办理期限即将到期前,管理系统自动向该环节发出催办警告,将系统中工作列表按照日期程度以不同颜色显示。
第十六条 (逾期事项的催办与监察)
办理事项超过期限尚未办结的,由局公开办向该经办人发出《催办通知单》限期办结,并要求经办人说明逾期理由。催办情况同时报市局监察或区县局监察部门备案。
该办理事项在限期内仍未办结的,市局或区县局监察部门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工作效能监察。
第十七条 (对区县局信息公开的督办、监察)
对区县局信息局公开办理的监测由市局统一进行。监察由各区县局的监察部门分别进行。
第十 (责任追究)
各单位、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区县局工作人员的配备)
各区县房管局应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具体从事登记、拟办、复审、发件、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区县局制定操作细则)
各区县房管局可以根据本单位、本区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的操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规程的解释)
本规程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2009年9月28日起施行。市局以前发布的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