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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终极完美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23: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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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终极完美版

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模拟法庭主办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举办时间:2014年11月13日(周四)举办地点:南校区(实验楼B区307)人物简介审判长:张壮壮审判员:朱瑶、王楠?员:邓涛公诉人:严国强、蒋竹婷辩护人:张晓蕾被告:冯熠德,男,18岁,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被害人:王卫浩,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陈程,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杨玉娟,女,16岁,星海中学高一学生。证人:刘棋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段克文法?警:李柯阳、唐嘉祺一、庭审准备阶段员:(一)现在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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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模拟法庭主办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举办时间:2014年11月13日(周四)举办地点:南校区(实验楼B区307)人物简介审判长:张壮壮审判员:朱瑶、王楠?员:邓涛公诉人:严国强、蒋竹婷辩护人:张晓蕾被告:冯熠德,男,18岁,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被害人:王卫浩,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陈程,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杨玉娟,女,16岁,星海中学高一学生。证人:刘棋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段克文法?警:李柯阳、唐嘉祺一、庭审准备阶段员:(一)现在宣布
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模拟法庭

主办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举办时间:2014年11月13日(周四)

  举办地点:南校区(实验楼B区307)

人物简介

审判长:张壮壮

审判员:朱瑶、王楠? 

员:邓涛

公诉人:严国强、蒋竹婷

辩护人:张晓蕾

被  告:冯熠德,男,18岁,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

被害人:王卫浩,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

        陈程,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

        杨玉娟,女,16岁,星海中学高一学生。

证  人:刘棋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段克文

法? 警:李柯阳、唐嘉祺

一、庭审准备阶段

员:

(一)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3.不得喧哗、鼓掌、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传呼机。

(二)请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入庭。(站着)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

(四)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右转侧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冯熠德到庭。(法警先到员处拿传唤证,再到庭外传唤被告人)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是。

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1996年10月2日。

审判长:出生地在哪?

被告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

被告人:在读高中生。

审判长:哪所高中?

被告人:广东番禺中学。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 这次是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 2014年10月11日。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人:2014年10月25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人:涉嫌抢劫罪。

审判长:广州市番禺区人民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哪天收到的?

被告人:2014年10月28日。

审判长:传被害人王卫浩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等。

被害人(王):我叫王卫浩,女,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一学生。

审判长:传被害人杨玉娟到庭。(待杨玉娟入座后)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杨):我叫杨玉娟,女,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一学生。

审判长:广州市番禺区人民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熠德涉嫌抢劫一案。

审判长: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张壮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楠、朱瑶组成合议庭。员邓涛担任法庭记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指派检察员严国强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广州市番禺区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律师张晓蕾出庭为被告人冯熠德进行辩护;被害人王卫浩、杨玉娟作为代表出席法庭。你们都听清楚了吗?(以下统一回答,不需一一询问)

被告人:听清楚了。

辩护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听清楚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首先,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吗?

被告人:听懂了。

审判长:那么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你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了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蕾为你辩护,你是否同意由她担任你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同意。

审判长:除了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本次庭审将经历四个阶段。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因被害人已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庭只对本案刑事犯罪部分做出审理,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不作审理。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起诉书,番检刑字(2014)第4号

被告人冯熠德,男,1996年10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捕前系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并在校住宿。被告人冯熠德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番禺区分局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经广州市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冯熠德自2013年9月在广东番禺中学上高中住校后,不好好读书,因无家长监管,就把大量时间都消耗在网吧、游戏机房内。2014年9月21日(17岁)晚21时,被告人冯熠德将家长给的生活费全部上网玩游戏用光后,因无钱上网,遂起歹意,来到番禺区实验中学校门外的一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恐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番禺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王卫浩、陈程进行抢劫,抢走王卫浩现金人民币550元和陈程苹果手机一部,并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王卫浩的手臂,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所抢人民币及手机销赃所得折合人民币4970均被被告人冯熠德上网挥霍。2014年10月9日(18岁)晚22时,被告人冯熠德再次来到星海中学校外对星海中学高一学生杨玉娟进行抢劫,被害人杨玉娟大喊,被路过的两名教师当场抓获,并送交机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熠德无视国法,在两次抢劫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分别系既遂与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番禺区人民

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待被告人坐下后)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对于整个犯罪过程我有以下要陈述:首先,在犯罪之前,我……(审判长打断)

审判长:被告人请注意,你只需讲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不需要讲其他的。

被告人:今年9月21日晚上大概点的样子,我在网吧玩游戏把钱都花光了,于是就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于是就来到番禺实验中学外面转悠,在一条小巷子里抢劫了两个女生。10月9日那一天,我又把上次抢的钱都花完了,于是在当天晚上来到星海中学,在一个建筑工地抢劫了一个女生,不过没得逞就被两名老师抓住了送。

审判长:说完了吗?

被告人:说完了。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冯熠德,公诉人现在就指控的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问题,知道吗?

被告: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番禺实验中学外和星海中学外抢劫学生钱财,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事实。

公诉人:总共抢了几次?抢了多少个学生?共抢得多少钱?

被告人:抢了两次,抢了3个学生,第一次有550元钱和一部苹果手机。第二次抢劫的时候,还没得手就被抓住了。

公诉人:两次分别在学校什么地方抢的?

被告人:第一次是在番禺实验中学外面通往学校的一条小巷道内。第二次是在星海中学旁边建筑工地外的一条小道上。

公诉人:被告人,我问你,两次抢劫中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财物拿给你的?

被告人:我手里拿着一把折刀对着他们,让他们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第一次抢劫的时候,那个学生开始说没有钱,我就用刀将他的手臂刺伤,他们怕我,于是就自愿把钱和手机给了我。第二次也是用刀威胁,不过我并没有伤她。

公诉人:被害人王卫浩和陈程是自愿把钱和手机交给你的吗?

被告人:……是。

公诉人: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有,被告人冯熠德,请问你十八岁生日是在哪一天?

被告人:今年的10月2号。

辩护人:也就是说,第一次实施抢劫行为时,你未满十八周岁?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

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做了交待。

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财?

被告人: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爸每星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学生钱财的念头。

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

被告人: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辩护人:你当时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让你进去吗?

被告人: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网吧不让进?见钱不要,那才傻呢。

辩护人:我再问你,你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

被告人:(摇头)不太清楚,我只知道,他们穿着打扮时髦,背的又是LV包,家里肯定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点也没关系嘛。

辩护人:你的父母是做什么工作的?

被告人:我母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下岗后一直在到处打工。

辩护人:你的父亲知道你沉溺于网吧吗?

被告人:不知道,他一天忙着到处打工挣钱,没时间管我,所以才让我住校的。

辩护人: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其他问题吗?

公诉人:有,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王卫浩。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害人王卫浩,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对你和陈程实施抢劫的情况。

被害人(王):我和陈程从学校出来,在小巷子里遇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陈程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把钱和手机还有值钱的都拿出来,快点,别想着告诉老师,否则我捅死你。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划了一刀,我们当时害怕极了,然后我们就把身上的550元钱和手机给了他。

公诉人:他问你们要,你们就给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王):不是。是他用刀将我的手刺伤后,我们害怕如果不给他,他就要用刀杀我们,所以才把钱和手机给了他。

公诉人:当时你们有没有反抗?

被害人(王):不敢反抗,他手里拿着刀。

公诉人: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座的被害人杨玉娟。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被害人杨玉娟,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对你实施抢劫的情况。

被害人(杨):那天晚上下了晚自习,我在教室多看了会书,差不多半个多小时后才走出学校回家,当我经过我们学校旁边工地的小路时,他就跳出来把我摁住,拿刀威胁我说要我把钱全交出来,不然就杀了我。我当时非常害怕,但是鼓起勇气趁他不备挣脱,边跑边大喊有人抢劫,他在后面追赶想抓住我,正好被路过的一名老师看见,然后他就被那名老师当场抓住了。

公诉人:他是以什么方式向你索要钱财的?

被害人(杨):他把我摁在墙上,并且拿刀威胁我。

公诉人: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要发问的吗?

辩护人:有,请问被害人,我的当事人在案发之后是不是已经向你们主动道歉了,并且已经积极赔偿了你们的损失和医药费呢?

被害人(王、杨):是的。

辩护人:事后,我的当事人是否和你们在的调解下就民事赔偿的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

被害人: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本院指控书指控被告人冯熠德犯抢劫罪一案,有作案工具,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中的作案工具、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等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下面,为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冯熠德犯有抢劫罪的事实,公诉方将向法庭作以下举证:(用几张纸代替)

1、被告人在机关的供述;

2、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的户口证明。

3、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笔录。

4、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王卫浩手上的刀刺伤系轻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4年9月21日和10月9日,被告人冯熠德分别在番禺实验中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和星海中学旁建筑工地的一条小路两次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冯熠德,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害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意见?

被害人(王、杨):没有。

审判长:下面继续进行法庭举证、质证。

公诉人:为进一步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冯熠德犯有抢劫罪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两名教师邵伟、孔寅腾有义务出庭作证,但由于近日教师邵伟突发心脏病住院,孔寅腾因车祸右腿骨折住院,均未能出庭作证,所以下面我将向法庭递交医院的住院证明,证人的指认笔录,并且当众宣读证人邵伟的证人证词(读完后交法警上交审判长):

    证明内容: 2014年10月9日晚22时左右,我和同事陈义下班准备去吃点夜宵,途中经过星海中学旁边工地的一条偏僻的小路,忽然听到有人喊救命,然后看到一个人在后面有个人拿着一把刀追着一个女孩。于是我们俩立马上前去把他制服了,并绑送到了机关。经过事后指认,这个人就是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冯熠德。

                                       证明人:邵伟

2014年10月30日

审判长:被告人对以上未出庭的证人证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有,审判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鉴于证人邵伟没有出庭作证,证据的证明力弱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方请求合议庭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审判长:被害人对以上未到庭证人证词是否有意见?

被害人(王、杨):没有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庭已记录在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使用暴力威胁及抢劫的事实,公诉方申请让证人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传证人出庭作证。(法警将证人带入法庭)

审判长:请坐。

审判长: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证人:刘棋。

审判长:你的职业是什么?

证人:我在番禺实验中学外摆地摊,做点小生意。

审判长:证人刘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证人签字,法警交给员)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对学生抢劫?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是在学校旁边的巷道内看到他(用手指被告人)抢学生的钱,时间大概是今年年9月20几号的一天,当时我在小巷口摆路边摊,看到这个人(指被告人)很凶的,拿着刀,问路过的学生要钱。

公诉人:你看到学生反抗吗?

证人:没有反抗,因为那几个学生跟他理论了几句,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刺了一下流血了,那几个学生就掏出钱和手机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暂时没有别的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有要发问的吗?

辩护人:有,请问证人,当时是晚上,现场能见度比较低,你确定你看到的就是他拿着刀抢学生的财物,不会看错?

证人:没错,就是他。

辩护人:你怎么这么肯定?

证人:我认识他啊!有一次他经过我的小摊,不小心踩了我的东西,不仅不道歉,还骂骂咧咧的。我当时还觉得挺可惜,你说长了一副这么好的皮囊,可是肚子里却尽是草莽。 

辩护人:你那天看清楚了他的脸吗?

证人:我刚开始看到的只是侧脸,当时觉得好像他,就留心往他那儿看。后来他拿刀刺那个女生的时候,女生往旁边躲,他就转身,我就有机会看到了他的正脸。 

辩护人: 审判长,证人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前是有过节的,不排除她的证言带有明显的主观偏向色彩,我请求法庭对其证言不予采纳。 

公诉人:反对,证人已经签署了保证书,有义务如实的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如果虚构、歪曲案件事实,自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公诉方认为,其证言有理由被采纳。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人:那你看到他用刀刺伤女学生的时候,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没有了。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出示举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辩护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有,我方要向法庭提供三份书面证据,第一,被告人冯熠德的学生证和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行为时未满18周岁。第二,冯熠德签署的愿意接受社区矫正的保证书。第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的和解书。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今天审理被告人抢劫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证实了被告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被告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先后两次分别在番禺实验中学和星海中学外对学生实施抢劫行为,第一次抢到550人民币以及一部苹果手机,折合人民币4970元,并致被害人轻伤,构成抢劫罪,系既遂。第二次抢劫行为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系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条规定,综合本案实情,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番禺实验中学、星海中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也希望被告人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 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不会讲,请我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为我讲。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冯熠德的法定代理人发言。

法定代理人:由于自己下岗,生活很困难,被告人的母亲又已去世,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时疏于对他的管教,没有及时了解他在学校的所作所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宽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州市番禺区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我的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律所指派我作为我的当事人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当事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番禺区人民对我的当事人抢劫案指控辩护如下:

①当事人在第一次作案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第二次作案时也才刚刚18周岁,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完全明确的是非判断。②在这次抢劫行为中,我的当事人在作案中只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仅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所以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我的当事人在案发后已经向机关如实交待了机关已经掌握的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③我的当事人在事后积极地主动道歉并且他的监护人主动赔偿了损失,他目前是一名高中生,他对这种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家庭教育的缺乏,并没有对他有正确的引导,假如合议庭对他重判的话,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并没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吗?

     因此,对于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我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建议合议庭判处缓刑,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第一次抢劫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没有是非判断能力,真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澄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认定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①不满14周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少数几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即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就具有了辨认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学生钱财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第二次抢劫时18周岁,就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辩护人说,被告人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轻微的暴力,仅只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得很荒谬:被告持刀蓄意抢劫,对被害人精神上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更何况至被害人轻伤的后果。除此之外,还造成被害人家人乃至整个学校学生与老师的恐慌,影响了两个学校的正常秩序,这怎么能说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呢?

审判长:请辩护人答辩。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也对我的当事人给番禺实验中学及星海中学的同学在人身、财产以及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深表不安,也希望在此代我的当事人向广东番禺中学的被害学生表示慰问。但是,作为辩护人,法律赋予我的职责是依法提出被告无罪、罪轻的证据和理由,为被告进行辩护。故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以下几点事实:

    一、被告人第一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次作案时已满18周岁,当场被抓,属于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冯熠德在案发后已经向机关如实交待了机关已经掌握的抢劫学生钱财的事实,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在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地赔偿,并且主动的赔礼道歉,获得了当事人的谅解,请审判庭对此等情节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他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放任自流、肆意妄为。但是,造成他今天这个地步又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原因,是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被告人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其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缺乏母爱,而父亲为了生计整日奔忙,无暇管教被告人,让被告人住校并很少顾及他;对于一个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他是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爱护的,他的心理是不健全的。对于被告人会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其家庭应当承担很大的责任!

三、当我们看到被告人想钱想得发疯的样子,他需要钱干什么呢?不是去读书,也不是为生存,而是把钱交给了网吧上网玩游戏。网上游戏这个恶魔,像精神毒品,在腐蚀着一代又一代天真无邪的青少年。大部分青少年一旦沉溺于游戏机,便一发不可收拾,家里给的零用钱是不够他们花销的,他们便把一双稚嫩的双手伸到了社会,只要能弄到钱玩游戏,什么都敢干,这是一种可怕的力量,是可以毁掉每一个身涉其中的无知少年。善良的人们,难道对社会中存在的这种残害祖国未来希望的行为和现象熟视无睹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今天并不是利用华丽的语言为一个被告解脱罪责。我是想通过我的努力,让大家都来关心和帮助这些失足的青少年朋友,都来关切青少年犯罪这个沉甸甸的社会话题,让各部门、让每一个人都伸出我们的双手,使他们回到温暖的社会中来,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回归人性。让一个不幸的家庭少一点牵挂和遗憾;让我们的社会少一份惊恐和害怕;让我们身边多一份希望和温馨。我的辩护结束。

审判长:公诉人,你还有新的意见要讲吗?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新的辩护意见要发表吗?

辩护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四、法庭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冯熠德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请站起来。

被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知道我做错了,由于我不好好学习,迷恋上网,导致走上了犯罪道路,触犯了国家法律,我罪有应得。我后悔不该去抢学生的钱,如果我当时不要因个人的一些私欲一时冲动去抢他人的钱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我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欲去侵害别人的利益,导致我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在学校继续我的学业,我觉得对不起辛苦养育自己的父亲,现在非常的悔恨。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后我一定好好改正自己的坏毛病,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识,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好好珍惜自己拥有的幸福生活。

审判长:讲完了吗?

被告人:讲完了。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在休庭后交给法庭,下面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把被告人冯熠德带下去。(敲法槌,审判长、审判员退出法庭)

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五、当庭宣判阶段

(15分钟后)

(合议完毕,员入庭,依次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员:请大家坐好,请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入庭。

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敲法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提被告人冯熠德到庭。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听取了被告人冯熠德的供述、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劫取财物,而持刀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第一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17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次作案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抢劫未遂,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壮壮

审判员 朱瑶、王楠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员 邓涛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冯熠德带出法庭。(敲法槌)

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文档

模拟法庭剧本 终极完美版

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模拟法庭主办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举办时间:2014年11月13日(周四)举办地点:南校区(实验楼B区307)人物简介审判长:张壮壮审判员:朱瑶、王楠?员:邓涛公诉人:严国强、蒋竹婷辩护人:张晓蕾被告:冯熠德,男,18岁,广东番禺中学高二学生被害人:王卫浩,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陈程,女,17岁,番禺实验中学高一学生。杨玉娟,女,16岁,星海中学高一学生。证人:刘棋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段克文法?警:李柯阳、唐嘉祺一、庭审准备阶段员:(一)现在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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