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标准 | 享受对象 | 资格确认条件 | 管 理 规 定 | 主要依据 | 兑现时间 | 资金承担比例 |
|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 1、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 | 500元/户 | 农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户 | ①依法结婚;②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③落实节育措施;④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各项涉及独生子女家庭的,均按此认定。(多项条件应同时符合,下同) | 夫妻双方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各发50%;一方是农民或居民的,由另一方单位承担100%。子女2011年1月1日前出生,现的,一次性奖励费按以前规定执行100元。 “四项制度”涉及的各项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的,由其户籍地兑现。以户为单位发放但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县城的,由女方户籍地兑现。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资金,初婚家庭、丧偶后的单亲家庭全额发放;再婚、离异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分别发放50%。凡已被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其户籍仍为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相关。不管因何原因,二女户中未落实绝育措施的,均不享受相关,另有规定除外。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多项的按较高一项享受。各项此前未享受过的或按以前规定标准享受的不再补发,另有规定除外。凡违法生育、收养或违反其它规定的,收回奖励并依法给予以从严处理。(表中各项均按此执行)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术证明、户口薄、结婚证、生育证 | 保健费从之月起发放;奖励费及时发放 | 县级100% |
| 2、独生子女保健费 | 10元/月/人=120元/年 | 农民、民民中的独生子女 | ①依法结婚;②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③落实节育措施;④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⑤子女14周岁以内。 | 县级100% | ||||
| 3、放弃二孩生育奖励 | 600元/户 | 农村放弃内二孩生育家庭 |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②符合生育二孩但自愿放弃;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④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⑤女方49周岁以内。 | 2011年1月1日以前生育一孩的按以前规定执行(独子户2000元;独女户4000元),2011年1月1日后的按现标准执行。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可按再生育的家庭纳入享受对象;未生育但收养一个孩子的家庭不纳入享受对象。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术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 在资格确认的次年兑现 | 省40%、市30%。县30% | |
| 4、节育奖励金 | 300元/人/年;一类贫困乡镇500元/人/年 | 农村“两户”夫妻及符合条件的“半边户”中的农村居民 |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②生育一个孩子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合法生育二个女孩(包括生育间隔期);③落实上环或绝育措施;④未满60周岁;⑤女方在育龄期内按规定参加妇检。 | 上环以手术证明结合妇检认定。历年落实节育措施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发放;现在落实的从落实生育措施的次年起发放至60周岁止。丧偶、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可继续享受。生育一女孩后已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再婚后不符合“两户”认定条件或再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二女户中二孩不到间隔期的;双方均未生育的;擅自取环或施行复通述的,均不得享受。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术证明、户口薄、结婚证、生育证、育龄期内的妇检证明 | 在落实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发放 | 省40%、市30%、县30%,贫困乡镇增加的200元县级100% | |
| 5、绝育手术奖 | 500元/例 | 农民、居民中落实绝育措施的计生户 | ①生育孩次符合法规规定;②已落实绝育措施。 | 在本市内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落实绝育措施的,以手术证明认定;在本市外落实手术的及手术证明遗失的,由户籍地县级或乡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查认定。 | 户口薄、结婚证、绝育证明 | 在落实节育措施后及时发放 | 县级100% | |
| 6、农村奖励扶助金 | 1200元/人/年 | 农村“两户”夫妻或“半边户”中的农村居民 | ①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②1933年1月1日后出生;③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生法规(包括生育间隔期);④夫妇有活产生育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⑤年满60周岁。 | 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能享受。 计生二女户指合法结婚、依法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初婚家庭子女数以夫妻实际生育和收、送养的现有子女数计算;再婚家庭的子女数以夫妻再婚前后生育和收、送养子女现有数合并计算;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以夫妻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现有子女数分别计算。(表中各项均按此执行)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手术证明 | 在资格确认的当年兑现 | 国家%、省18%、市9%、县9% | |
|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 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1)缴费补贴:50元/人/年 | 农村“两户”夫妻或“半边户”中的农村居民及其未婚子女 |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②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③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④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⑤子女未婚,非在校生。 | 缴费补贴按实际参保人数,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社保部门以适当方式兑现;未参保的不予补贴;基础养老金增发补贴在年满60周岁后兑现;“半边户”中户籍为城镇居民的夫妻一方和子女不纳入享受对象。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手术证明 | 在参保当年兑现 | 省8%、市12%、县80% |
| (2)基础养老金补贴:60元/人/月=780元/年 | 省40%、市30%、县30% | |||||||
| 8、新农合参合补助金及医疗费减免补助 | 按当年参合金全额代缴,减免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责部分的50% | 农村计生“两户”夫妻或“半边户”中的农村居民及未成年子女 |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②计生“两户”或计生无孩户;③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④子女未满18周岁。 | 代缴人数按农村“两户”夫妻和子女实际人数确定,“半边户”中户籍为城镇居民的一方和子女不纳入享受对象。住院医疗费减免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承担的50%。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手术证明、住院医疗 | 当年兑现 | 县级100% | |
| 9、城镇独生子女户奖励扶助金 | 1200元/人/年 | 城镇低保户中的独生子女户 |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户口;②独生子女户或计生无孩户;③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④享受城镇低保金;⑤年满60周岁。 | 按城镇低保家庭调整变化确定“两户”退出、保留或进入;其计划生育情况参照农村享受奖励扶助的条件核实认定。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手术证明、低保证明 | 在资格确认的当年兑现 | 省40%、市30%、县30% | |
|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 10、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1)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金:2000元/人/年 | 农民、居民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无妻 | ①独生子女户;②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残疾;③女方年满49周岁;④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 子女死亡以、、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为据。伤残等级以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为据。双方离异或女方死亡后男方未再婚的,本人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品薄、死亡或伤残证、婚姻状况证明 | 在资格确认后次年兑现 | 和省100% |
| (2)节育并症特别扶助金(人/年):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 农民、居民中的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 | ①确因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②并发症3级及以上。 |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出具《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证书》。 | 身份证、手术证明、并发症等级鉴定书 | 在资格确认后次年兑现 | 80%、省20% | ||
| 11、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慰金 | 死亡抚慰金3万元/人;伤残抚慰金三级以上2万元/人、四级1万元/人 |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 | ①独生子女户;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1-4级;③女方年满49周岁。 | 子女死亡以、、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为据。伤残等级以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残疾人症》为据。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品薄、死亡或伤残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在资格确认后次年兑现 | 省100% | |
|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 12、子女教育优生优惠 | (1)高考助学金:2000元/人 | 农村“两户”及符合条件的“半边户”的子女 |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②为计生“两户”;③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④子女当年参加高考并就读本科院校或职院。 | 参加高考被国家统筹录取,有正规的录取通知书并到校就读,未就读的不予兑现。中、高考加分只针对符合条件的学籍在省内的女孩考生。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品薄、身份证、手术证明、录取通知书、就读证明 | 当年兑现 | 市100% |
| (2)女孩中、高考加分照顾:10分 | 农村“两户”女孩考生 | ①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②为计生“两户”(二女户达到生育间隔期);③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④参加当年中、高考的女孩考生;⑤考生在农村民住5年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