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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的建设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1: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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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的建设标准

附件3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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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3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
附件3

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

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使中心乡镇卫生院成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审定列入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原则

第六条  支持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为举办。要统筹规划中心乡镇卫生院布局,以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为目标,选择居民集中、覆盖人口多、距离县城较远的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建设。县城周边的乡镇不安排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有关建筑技术规范,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努力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  本次建设要加强急诊、产科等功能,完善给排水、厕所、供电、采暖和通风、污水污物处理、垃圾处理、院区环境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应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要从规划设计、建筑材料、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方面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第十条  应贯彻安全、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节地、节能、节水、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避免交叉感染,保障安全。

三、床位标准

第十二条  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其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1.2张床位,不得盲目扩大,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第十三条  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四、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规模依据填平补齐原则,合理确定。业务用房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等)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六条  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规  模

名  称

20床以下

20床以上

核定方式按院核定

(㎡/院)

按床位核定

(㎡/床)

建筑面积(㎡)

300—1100

55—50

注: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

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七条  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       用房面积分配表 

                                      单位:㎡

规   模

名   称

20床

40床

80床

1.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

84108144
2.医疗

53210251980
3.行政后勤保障

96240456
使用面积合计7121373258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

109521123969
 表3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名   称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m)

走廊病房2.7
门诊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7

手术室2.7
病房六人病房6.0×6.0

三人病房3.6×6.0

辅助用房3.6×4.5

门诊小诊室3.0×4.2

大诊室3.3×4.5

手术室大间6.0×6.0

中间4.5×6.0

小间4.2×4.8

X光室

6.0×6.0

化验室4.5×6.0

第十  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      建设用地指标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
20床以下

0.7
21-99床

0.8-1.0

注:建设用地指标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第十九条  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五、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周边宜有水、电等公用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以及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二)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三)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四)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位置。

(五)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和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三条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筑宜集中布置。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造型宜规整。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主要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层数宜不超过3层。宜采用单内廊形式。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施工和选材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  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民俗特点。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第二十九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三十条  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0.45m。

第三十二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第三十三条  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  院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出口。

第三十五条  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职工住宅与其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单独设出入口。  

第三十六条  设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应合理布置,相对,避免交叉感染,并宜有单独出入口。

第三十七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三十  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  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条  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第四十一条  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和近期的增容需求。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四条  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免疫规划、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等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放射科分开设置。

第四十六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医疗流程和各功能需求出发,做到紧凑、合理、便捷,交通流线清晰。门诊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应合理布置。

第四十七条  妇产科布置应相对,内部布局、出入口、卫生间设置合理,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  注射室应与观察治疗室相邻设置。

第四十九条  急诊室应设在1层,位置要醒目,应方便利用门诊及医技设施。

第五十条  床位规模较大的,住院部宜自成单元。病房床位设置应以3-6床及以上/间为主。重危症病房应为1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产科母婴同室病床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

第五十一条  病房门宜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l.10m,门扇应设观察窗。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不宜超过30 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护理单元内宜集中于一区设置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并应满足方便、卫生等要求。

第五十二条  放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X光透视(摄片)室应与暗室相邻,其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并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五十三条  检验用房应方便病人,保证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享。规模应根据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五十四条  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等级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五十五条  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非手动洗手设施。

第五十六条  供应(消毒)用房宜设在医疗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

第五十七条  规模较大的,中、西药房应分设。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用房邻近。毒性、麻醉、精神和放射性等特殊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第五十  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涤、晒(烘)干、贮存、发放流程需要。

第五十九条  锅炉房位置应处于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并宜设专门出入口。

第六十条  配电室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第六十一条  营养厨房应与住院部有便捷联系。规模较小的,可设公用厨房。

第六十二条  洗衣、锅炉、配电等辅助用房宜合并建设。

六、设备配置标准

第六十三条  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并应充分共享,提高利用率。

第六十四条  参考配置主要品目包括X光机、生化分析仪、B超等18类,详见表5。具体装备还应考虑相关医疗技术准入要求,从中选配适宜品目。

表5    医疗设备配置品目   

功能科、室序号设备名称单位
1.预防保健室

1电冰箱
2身长体重计
2.急诊抢救室

3急救箱
4抢救床
5心电图机
6除颤器
7呼吸机
8洗胃机
9吸引器
10担架
11氧气瓶
12氧气瓶推车
13气管切开包
14静脉切开包
15移动紫外线灯
16地站灯
17药品(器械)柜
3.普通诊室

18诊床
19观片灯
4.外科换药处置室

20换药车
21切开包
22地站灯
5.中医科

23电针仪
24艾灸仪
25智能通络治疗仪
26颈腰椎牵引设备
27中药熏蒸设备
28TDP神灯

29中药雾化吸入设备
6.妇产科

30妇科检查床
31妇科检查器械
32上取环器械
33人流器械
34人流吸引器
35手术器械台
7.五官科

36五官科椅
37常用五官科器械
38检眼镜
39视力表灯
40口腔综合治疗台
41药品(器械)柜
42地站灯
8.药房

43毒麻药品柜
44电冰箱
45药物天平
9.中药房

46中药饮片柜(药斗)

47药架(药品柜)
48调剂台
49药戥
50电子秤
51小型粉碎机
52小型切片机
53小型炒药机
54消毒锅
55标准筛
56煎药机
57包装机
58冷藏柜
10.注射室

59注射处置台
60药品柜
11.观察治疗室

61观察床
62输液架
63治疗车
地站灯
12.检验科

65生化分析仪
66血球计数器
67尿分析仪
68电解质分析仪
69生物显微镜
70离心机
71干燥箱
72电冰箱
73电热恒温培养箱
74分光光度计
75分析天平
76水浴箱
77药品试剂柜
78净化工作台
13.放射科

79X光机

80洗片机
81铅屏风
82铅围裙
83铅手套
84看片灯
14.病房

85超声波诊断仪
86病床
87除颤监护仪
88药品柜
治疗车
90病历柜
91担架车
92看片灯
93氧气瓶
94地站灯
95换药车
15.手术室

96手术床
97无影灯
98电动吸引器
99麻醉机
100呼吸机
101氧气瓶
102监护仪
103担架车
104手术器械台
105器械柜
106剖腹手术器械
107肛门手术器械
108气管切开手术器械
109妇产科手术器械
110基础手术器械
111计划生育手术器械
112地站灯
113紫外线灯
114立式血压计
115药品柜
16.产房

116产床
117接生包个 
118氧气瓶个 
119地站灯
120药品(器械)柜
121器械台
122多普勒胎儿诊断仪
123新生儿床
124常用产科器械
125高压消毒锅
126新生儿体重计台 
17.运输工具

127救护车
18.其它

128计算机
129一次性器具毁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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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的建设标准

附件3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制定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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