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土方
1.1.1 土壤分类:详见《计价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1.1.2 平整场地适用于建筑场地厚度在±30cm内的挖、填、运、找平。
1.1.3 本章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人工挖土方时如地表水需要排除时,另行计算。
1.1.4 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1.1.5 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相应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
1.1.6 支挡土板定额子目分为密板和疏板,密板是指满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30cm;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板距不大于150cm,实际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1.1.7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1.2。
1.1.8 机械挖不到的地方,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 挖地下室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5%计,人工挖土方5%计算。
2. 非地下室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93%计,人工挖土方7%计算。
1.1.9 土壤含水率定额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机械挖湿土时按定额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1.1.10 机械挖桩间土方时,按定额相应子目的工、料、机乘以系数1.1。
1.1.11 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1.1.12 人工挖桩间土和湿土时,按规定系数相加计算(1+0.3+0.18)。
1.2 石方
1.2.1 岩石分类:详见《计价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1.2.2 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另行计算。
1.2.3 定额中的爆破子目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其处理费用另行计算。
1.2.4 定额中的爆破子目(石方控制爆破子目除外)未计爆破所需覆盖的安全设施、架设安全屏障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1.3 运输
1.3.1 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 坡度(%) | 5-10 | 15以内 | 20以内 | 25以内 |
| 系数 | 1.75 | 2 | 2.25 | 2.5 |
1.3.3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1.3.4 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1.3.5 凿桩头运输套石方运输子目计算。
1.3.6 淤泥、流沙开挖后必须立即清运的,按第二章泥浆运输子目的70%计算。
1.3.7 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己考虑了运输过程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1.4 盖挖法(逆作法)
盖挖法是指先施工地下室某层楼板结构,然后在该楼板结构以下开挖土方的施工方法。
1.4.1 人工开挖全部土方时,按人工挖土方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8。
1.4.2 机械开挖土方为主,人工开挖土方为辅时,人工挖土方按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6;机械挖土方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1.4.3 机械挖土方,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时,按规定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机械挖土方按总土方量的93%计算,人工挖土方按总土方量的7%计算。
1.4.4 以上系数未考虑洞内、暗室施工、土方的垂直提土运输、水平运输。
工程量计算规则
1.1 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1.1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计价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1.1.2 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1.1.3 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1.1.4 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1.1.5 其他有关资料。
1.2 土方工程
1.2.1 平整场地:
1.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2. 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1.2.2 挖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2.3 挖基础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1.2.4 基础土方,开挖深度按基础垫层底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1.2.5 沟槽、基坑划分:
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三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底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外,均按挖土方计算。
1.2.6 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挡土板面积,按槽、坑垂直支撑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计算放坡。
1.2.7 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即基础垫层底之间净长度)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2.8 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以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加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如室外地面发生水平运输,则另计一次水平运输。
1.2.9 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1.5m时,按表一增加工日。
表一 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 深度(以内) | 2m | 4m | 6m |
| 工日/lOOm3 | 4.72 | 14.96 | 22.24 |
表二 地下室人工挖土方超深增加工日表
| 深度(以内) | 2m | 4m | 6m | 8m | 10m | 12m | 14m | 16m | 18m |
| 工日/100m3 | 2.50 | 7.92 | 11.77 | 15.62 | 19.48 | 23.33 | 27.18 | 31.03 | 34.88 |
1. 人工凿桩头在编制预算时(设计图纸有特殊要求除外),其长度从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至桩承台底以上100mm;结算时按实调整。凿灌注桩、钻(冲)孔桩的工程量,按凿桩头长度乘桩设计截面面积乘1.2计算。凿人工挖孔桩护壁的工程量应扣除桩芯体积计算。
2. 机械切割预制桩桩头按桩头个数计算。
1.2.12 管沟土方以管井(包管沟)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至沟底或垫层底高度)以体积计算。
1.3 石方工程
1.3.1 开凿岩石,区别石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沟槽,基坑与平基的划分按土方工程的划分规定执行。
1.3.2 爆破岩石,区别石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3.3 管沟石方按管沟土方的规定计算。
1.4 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工程
1.4.1 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含护壁)以体积计算。
1.4.2 挖淤泥、流砂层按该层实际厚度乘以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1.4.3 扩大头预算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结算按实际体积计算。
1.5 土(石)方回填工程
1.5.1 土石方回填按以下规定以体积计算:
1. 场地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 室内回填: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 基础回填: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 管沟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沟及基础所占体积计算。
余土或取土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余土或取土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须取土体积。
1.6 土(石)方运输工程
1.6.1 推土机推土堆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1.6.2 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卸方区重心加转向距离45m计算。
1.6.3 自卸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地点) ,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1.6.4 垂直运土运距折合水平运距7倍计算。
1.7 其他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7.1 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按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应按表三计算。
表三 土石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 天然密实度体积 | 虚方体积 | 夯实后体积 | 松填体积 |
| 1.00 | 1.30 | 0.87 | 1.08 |
| 0.77 | 1.00 | 0.67 | 0.83 |
| 1.15 | 1.49 | 1.00 | 1.24 |
| 0.93 | 1.20 | 0.81 | 1.00 |
1.8 盖挖法(逆作法)
盖挖法挖土方,按室内实际净面积乘以挖土方深度以体积计算。
说 明
2.0.1 桩基础工程指陆地上打桩,包括打预制混凝土桩、打拔钢板桩、灌注桩、人工挖孔桩、钻 (冲)孔桩、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锚杆、地下连续墙等,不同土壤类别、机械类别和性能均包括在定额内。
2.0.2 本定额打、压桩未包括接桩;打、压桩接桩,按相应子目计算。
2.0.3 经建设单位审定的施工方案,单位工程内出现送桩和打桩的应分别计算,送桩按相应打、压桩定额子目工日及机械台班乘系数1.2计算:
2.0.4 打试验桩按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计算。
2.0.5 单位工程打、压 (灌)桩工程量在下表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打、压(灌)桩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 项 目 |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
| 钢筋混凝土方桩 | 100m3 |
| 钢筋混凝土管桩 | 800m |
| 钢板桩 | 30t |
| 灌注混凝土土桩、砂、砂石桩 | 60m3 |
2.0.7 现场预制方桩:
扣除方桩相应子目的消耗量,按含量套预制方桩制作子目,其他不变。
方桩运输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子目计算。
方桩运输仅适用于承包方在预制加工场制作运至施工现场。
方桩接桩钢材用量不同时,可按实调整,其他不变。
2.0.8 人工挖孔桩护壁混凝土已包括规范规定凸出土面的20cm高度。
2.0.9 打钢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和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含量按1.2扩散系数考虑,实际出槽量(以实际配合比,容重按2400kg/ m3 计算)不同时,可调整。
2.0.10 管桩桩芯填混凝土,按相应子目计算。
2.0.11 灌注桩
1 在原位打扩大桩时,人工费按85%,机械费按50%计算。
2 打灌注混凝土桩至地面部分(包括地下室)采用砂石代替混凝土量其材料按实计算。
3 如在支架打桩,人工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4 活页桩尖铁件摊销每立方米混凝土1.5kg。
5 混凝土桩尖施工损耗按1%计算。
2.0.12 钻(冲)孔桩,如果工艺完全为冲孔,换算桩机台班价格,其他不变。
2.0.13 钻(冲)孔桩、地下连续墙、锚杆入岩增加费,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
2.0.14 人工挖孔桩护壁、桩芯混凝土制作及桩芯混凝土浇捣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2.0.15 压力灌浆微型桩
1 采用钢管或钢筋笼的按实抽料计算。
2 入岩按相应子目计算入岩增加费。
2.0.16 高压旋喷桩
1 单位长度水泥用量不同,可以换算。
2 桩上部空孔,按相应子目扣除材料费。
2.0.17 喷粉桩(深层搅拌桩)
1 定额水泥损耗率按4%。
2 水泥投放量与定额用量不同时,根据设计要求调整。
2.0.18 打拔钢板桩
1 定额内未包括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漆。
2 打槽钢或钢轨、机械费乘以系数0.77。
3 钢板桩运输按"金属结构工程"运输子目计算。
2.0.19 打圆木桩
1 木桩防腐费用按实计算。
2 人工打圆木桩包括手绞锤和三星锤。
2.0.20 地下连续墙
1 导墙砌筑按相应子目计算。
2 接头如用锁口管按相应子目计算,其它接头按实计算。
2.0.21 地基强夯
1 项目内不包括夯填料,夯填料按如下规定计算:
1) 坑填料应根据夯沉量计算后乘以系数1.3或按实际填入量计算。
2) 填料场内运输、填充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按实计算。
2 项目内包括的普夯按一遍二击计算,每增加一遍普夯,强夯机增加0.57台班,推土机增加0.04台班;每增加一击,强夯机增加0.23台班。
3 如夯条形基础、管沟,项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乘以1.1系数。
4 项目表内每100m2夯点数是点夯的最终夯点数。
5 项目内不包括机下垫板,需要垫板时,每100m2增加松杂板材0.05 。
6 整平包括夯前、夯间和夯后的整平。
7 夯击能量单每tm按每10KNm换算。
2.0.22 锚杆钻孔、灌浆
1 高于地面1.2m处作业而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按有关子目计算。
2 如需要搭设操作平台,按实际搭设长度乘以2m宽,套相应子目计算。
2.0.23 金属材料摊销中包括桩帽、送桩器、桩帽盖、钢管及料斗等,不包括钢板桩。钢板桩的参考摊销损耗为8%。
2.0.24 钢筋笼、网片、插筋、锚杆、土钉钢筋制安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 预制混凝土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2.0.2 接桩:电焊接桩按设计图示规定以接头数量计算。
2.0.3 送桩:按送桩长度计算(即打桩机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计算)。有计算送桩的打、压桩项目,子目桩消耗量103.8m改为101m.
2.0.4 打钢管灌注混凝土桩、夯扩桩按桩长乘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0.5 钻(冲)孔桩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0.6 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冲)孔桩或地下连续墙的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2.0.7 人工挖孔桩护壁工程量:
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扩大头预算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以体积计算。
2.0.8 钢桩尖制作按第六章工程量计算规则6.0.1条计算。
2.0.9 压力灌浆微型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2.0.10 打灌注砂桩、砂石桩工程量,按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2.0.11 高压旋喷桩,喷粉桩(深层搅拌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2.0.12 钢板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0.13 安、拆导向夹具,按设计规定的长度计算。
2.0.14 圆木桩:按林业主管部门原木材积表以体积计算。
2.0.15 打桩支架,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以面积计算。
2.0.16 在沟槽(基坑)内打桩时,打桩机的临时支架,按沟槽(基坑)的实际上口面积计算,沟槽(基坑)宽在3m以内,不得计算。
2.0.17 地下连续墙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厚度乘以槽深以体积计算。
2.0.18 地基强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0.19 锚杆钻孔按入土长度计算。
2.0.20 土钉成孔灌浆按入土长度计算。
2.0.21 高压定喷防渗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0.22 支护钢支撑按设计理论以质量计算。
2.0.23 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2.0.24 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定额未包括搭设平台的费用。
2.0.25 所有桩的长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算按设计长度,结算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计算,超出地面的桩头长度不得计算。
说 明
3.1 砌砖、砌块
3.1.1 定额是按标准砖240mm×115mm×53mm、耐火砖230mm×115mm×65mm规格编制的。轻质砌块、多孔砖规格是按常用规格编制的。使用非标准砖时,其砌体厚度应按砖实际规格和设计厚度计算。
3.1.2 标准砖墙体厚度规定如下表:
| 砖数(厚度) | 1/4 | 1/2 | 3/4 | 1 | 1又1/4 | 1又1/2 | 2 | 2又1/2 | 3 |
| 计算厚度(mm) | 53 | 115 | 180 | 240 | 300 | 365 | 490 | 615 | 740 |
3.1.4 轻质砌块、多孔砖、轻质墙板损耗率如下:直形墙砌体2%,弧形墙砌体2.5%,轻质直形墙板5%,轻质弧形墙板6%。
3.1.5 子目中的砂浆是按常用配合比、强度等级列出。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
3.1.6 单面清水砖墙,按混水砖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1.15。
3.1.7 清水弧形砖墙,按混水弧形砖墙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3.1.8 墙体砌筑弧形墙,除有子目外,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1。
3.1.9 砌块墙体,砌筑时如需砌嵌标准砖的,仍按子目执行。
3.1.10 砖砌体加浆勾缝时,按相应子目计算。
3.1.11 砌体内的钢筋,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子目计算。
3.1.12 圆形烟囱基础按砖基础子目计算。
3.1.13 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按砖基础子目,2砖以下按砖墙子目计算。
3.1.14 砖砌化粪池、台阶、散水、明沟、砂井、砂垫层块料地坪均已包括土方用工。
3.1.15 砖砌化粪池子目,已综合考虑各种墙体厚度;化粪池外形体积超过50m3时,可按实分别列项计算。
3.1.16 砂垫层块料地坪
1. 砂垫层总厚度超过20c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子目计算。
2. 内外地台高差超过30c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1cm,增加土方工0.34工日;运土距离超过100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50m内增加土方工0.46工日。
3.1.17 砖混凝土混合、砖砌栏板
1. 砖、混凝土混合栏板高度按900mm考虑,每增减100mm,按相应子目工、机、料增减10%计算。如采用其他材质通花,分别列项计算。
2. 砖砌栏板1/4、1/2砖厚,高度按900mm考虑;3/4砖厚,高度按1200mm考虑。每增减100mm,按相应子目工、机、料增减10%计算。
3.2 砌石
3.2.1 定额中粗、细料石(砌体)墙是按400mm×220mm×200mm,柱按450mm×200mm×200mm规格编制,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
3.2.2 毛石护坡高度超过4m时,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3.2.3 砌筑圆、弧形基础和墙(含砖石混合砌体),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
3.3 地下管道铺设,未包括土方工日及管底垫层,发生时按相应子目计算。
3.4 轻质质墙板砌块墙需加钢丝网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3.1 砖基础
3.1.1 砖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基础长度: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净长度计算。基础大放脚T型接头处重叠部分以及嵌入基础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防潮层及单个面积在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不予扣除,但墙垛基础大放脚突出部分也不增加。
3.1.2 砖基础与砖墙(身)划分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有地下室的按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基础与墙身使用不同的材料,位于设计室内地坪±300mm以内时以不同材料为界;超过±300mm,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砖(围)墙应以设计室外地坪(围墙以内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3.2 墙
3.2.1 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圈梁、挑梁 、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 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内。
1 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计算。
2 墙高度:
外墙: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平屋面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
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100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3 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3.2.2 砖垛、三皮砖以上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折算面积后并入墙身工程量内计算。
3.2.3 附墙烟囱(包括附墙通风道、垃圾道)突出墙面的体积应按外型体积并入所附的墙身工程量内计算。
3.2.4 框架间的砌体,内外墙长度分别以框架间的净长计算,高度按框架间的净高计算。
3.3 砖构筑物
3.3.1 砖烟囱、水塔:按设计图示筒壁平均中心线周长乘以厚度乘以高度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钢筋混凝土圈梁、过梁等体积。
3.3.2 烟道、烟囱内衬分不同内衬材料,按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所占体积。
3.3.3 烟囱内壁表面隔热层,按筒身内壁以面积计算,扣除各种孔洞的面积;填料按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应扣除各种孔洞所占体积,不扣除连接横砖及防沉带的体积。
3.3.4 烟道砌砖,烟道与炉体的划分以第一道闸门为界,炉体内的烟道部分并入炉体工程量计算。
3.3.5 砖、毛石砂井以个计算。
3.3.6 砖砌化粪池以外形体积计算,其高度按垫层底至池顶板面高度,长宽按池体图示尺寸计算,两端突出的体积不另行计算。
3.4 其他砖砌体:
3.4.1 砖混凝土混合、砖砌栏板,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4.2 单双层水灶基、砖砌厕坑道、砖砌小便槽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4.3 砖砌台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两侧砌体另行计算。
3.4.4 水厕蹲位砌筑以个计算。
3.4.5 砖砌检查井、蹲台、煤箱、花台、生活间水池支承池槽的砖腿、踏步两侧砌体、台阶两侧砌体、竖风道、房上烟囱,毛石墙的门窗立边、窗头虎头砖等零星砌体,均按实体积计算。
3.4.6 壁厨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3.5 石砌体:
3.5.1 砌石基础、地沟、毛石挡土墙、护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5.2 砌石踏步按踏步长度计算;踏步两侧砌体体积另行计算。
3.5.3 毛石墙、方整石墙的墙面、墙角、门窗立边的石料加工,按一般粗加工考虑。如有特殊装饰性的细加工另行计算。
3.6 砖散水、地坪、地沟:
3.6.1 砂垫层块料地坪,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3.6.2 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墙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6.3 砖砌明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中心线长度计算,明沟与散水从沟边砖与散水交界处为界;明沟铸铁盖板以长度计算。
3.7 地下管道铺设,分不同管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8 本章砌体及混凝土构件(含化粪池)钢筋另行计算。
3.9 轻质墙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说 明
4.1 现浇混凝土
4.1.1 现浇混凝土工程分为混凝土制作和现浇混凝土浇捣两部分。现浇混凝土浇捣工程量,按混凝土结构体积计算。混凝土制作工程量,按现浇混凝土浇捣子目中的混凝土含量(已包括损耗率)计算。
4.1.2 毛石基础子目,按毛石占毛石混凝土体积的20%考虑。如设计不同,可以换算。
4.1.3 小型构件指每件体积在0.05m3以内的未列出子目的构件。
4.1.4 混凝土只列出常用强度等级及碎石粒径,如设计不同,可以换算。膨胀水泥混凝土,只换算水泥,其他材料不变。防水混凝土的防水材料不同时,可以调整。
4.1.5 现场搅拌混凝土如必须使用混凝土添加剂时,其费用另计。
4.1.6 基础子目如设计要求采用素混凝土,混凝土含量为10.15 ,其它不变。
4.1.7 轻质混凝土子目已包括炉(煤)渣混凝土搅拌制作。
4.1.8 地坪内外地台高差超过30c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1cm,增加土方工0.34工日,运土距离超过100m时,超过部分,每增加50m内增加土方工0.46工日。
4.2 预制混凝土
4.2.1 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子目不包括混凝土制作,其混凝土制作按相应子目的混凝土含量(已包括损耗率)计算,套用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混凝土制作子目。
4.2.2 预应力薄板子目适用于厚度3cm的装配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板。
4.2.3 其他零星构件包括:池槽、洗面池、洗碗池、小水池以及单件体积在0.05 m3以内的构件。
4.2.4 漏花、刀花的叠堆安装损耗为1.5㎡/100㎡。
4.2.5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按单机作业考虑,如因超重需用双机配合时,其工日数和机械费乘以系数2。
4.2.6 吊装高度超过16m时,其工日数和机械费乘以系数1.2。超过16m必须采取措施才能进行吊装时,其所需费用另行计算。
4.2.7 每一工作循环中,均包括机械的必要位移。
4.2.8 实际工作中所采用的机械与定额不同,不得换算。
4.2.9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包括场内运输,但不包括为安装工程所搭设的临时脚手架,如有发生另按脚手架有关规定计算。
4.2.10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的混凝土是考虑人工搅拌制作,实际施工不同时不调整。
4.2.11 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适用于由构件堆放地或构件加工厂至施工现场的运输,综合考虑了城镇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各种因素,不得因道路条件不同而调整。
4.2.12 构件运输过程中,因路桥限载 (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扩宽等费用及有电车线路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保安护送费,另行计算。
4.3 钢筋
4.3.1 钢筋工程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按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等子目分别列项。
4.3.2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套用普通钢筋子目。
4.3.3 冷轧带肋钢筋为定型制作的半成品。
4.3.4 设计图纸未注明的钢筋接头和施工损耗己综合在定额子目中。
4.3.5 绑扎铁丝、成型点焊和接头焊接用的电焊条,己综合在相应子目内。
4.3.6 钢筋以手工绑扎为主,如实际施工不同,不得换算。
4.3.7 非预应力钢筋不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要求冷加工,另行计算。
4.3.8 预应力钢筋如设计要求人工时效处理,另行计算。
4.3.9 下表所列的构件钢筋,可按表列系数调整工日数和机械费。
| 项 目 | 预制构件钢筋 | 构筑物钢筋 | ||
| 系数范围 | 拱型、梯形屋架 | 托架梁 | 贮仓 | |
| 矩形 | 圆形 | |||
| 工日数、机械费 调整系数 | 1.16 | 1.05 | 1.25 | 1.5 |
4.3.11 钢管锚杆按锚杆制安(A4-290)子目计算,消耗量不变,换算材料单价。
4.3.12 钢管土钉按现浇构件螺纹钢制安(A4-309)子目计算,扣除钢筋弯曲机、对焊机,其余消耗量不变,换算材料单价。
4.3.13 锚具用量不同可以调整。
4.3.14 钢丝束、钢绞线的消耗量是指其本身的理论重量,并包括损耗。无粘结钢丝束单价包括保护层。
4.3.15 直型螺栓钢筋接头可按锥形螺栓钢筋接头套算,单价不同可以换算。
4.4 其他说明
4.4.1 板伸出墙外150mm以内的部分,仍按板有关子目计算。
4.4.2 悬挑板,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其嵌入墙内的梁按梁有关子目另行计算。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上按雨蓬有关子目计算,500mm以内按挑檐有关子目计算。伸出墙外1.5m以上的阳台、雨蓬,按梁、板有关子目分别计算。
4.4.3 栏板高度超过1.2m,按墙有关子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4.1 现浇混凝土
4.1.1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按以下规定计算: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制作,按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浇捣相应项目的定额混凝土含量计算。
现浇建筑物混凝土浇捣,除另有规定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和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及墙、板中单个面积 0.3m2 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基础:
人工挖孔桩桩芯混凝土浇捣工程量按人工挖孔桩护壁工程有关规定计算。
箱式满堂基础按基础、柱、梁、板、墙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设备基础除块体以外,其他类型的设备基础按基础、柱、梁、板、墙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柱:
柱高:
有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无梁板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高度计算。
框架柱的柱高,应自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构造柱按全高计算,嵌接墙体部分并入柱身体积。
依附柱上的牛腿和升板的柱帽,并入柱身体积计算。
梁:伸入墙内的梁头、梁垫并入梁体积内。挑檐、天沟与梁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
梁长:
梁与柱连接时,梁长算至柱内侧面。
主梁与次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内侧面。
板:
有梁板,(包括主、次梁与板)按梁、板体积之和计算。有梁板的弧形梁按有梁板的定额相应项目计算。
无梁板,按板与柱帽体积之和计算。
平板按板体积计算。
楼板混凝土体积应扣除墙、柱混凝土体积。
各类板伸入墙体内的板头并入板体积计算,薄壳板的肋、基梁并入薄壳体积内计算。
挑檐、天沟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雨蓬、阳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墙外部分体积计算,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和雨蓬反檐的体积。
板伸出墙外150mm以内的仍按板计算。
7 墙:墙垛(附墙柱)、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并入墙体积计算。
混凝土墙高:
1) 有梁的计至梁底,与墙同厚的梁,其工程量并入墙计算,没有梁的计至板面。
2)有地下室的从地下室底板面计起,没有地下室的从基础面计起,楼层从板面计起。
8 异形柱与墙按下图划分,如双向不能满足异形柱或墙的标准,则按异形柱或直形墙分别计算。
9 梁、板、墙工程量均应扣除后浇带体积,后浇带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0 整体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及楼梯与楼板连接的梁、踏步板、踏步,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1 栏板按体积计算,包括其伸入砌体内的部分。栏板高度超过1.2m,按墙计算。高出板面0.6m以内按反檐计算。
12 悬挑板,包括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其嵌入墙内的梁另按梁有关规定计算。悬挑板伸出墙外500mm以上按雨蓬计算,500mm以内按挑檐计算。伸出墙外1.5m以上的阳台、雨蓬按梁、板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
13 单个容量在50m3以内的屋面(房上)水池(不包支撑水池的柱、梁、墙、板),按房上水池计算,超过50m3容量的水池,按柱、梁、墙、板分别计算。
14 单件体积在0.05m3内的构件按小型构件计算。
15 地坪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的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4.1.2 现浇构筑物混凝土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现浇构筑物混凝土制作工程量,按现浇构筑物混凝土浇捣相应项目的定额混凝土含量计算。
现浇构筑物混凝土浇捣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0.3 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水塔
筒身与槽底,以槽底连接的圈梁底为界,以上为槽底,以下为筒身。
筒式塔身及依附于筒身的过梁、雨蓬、挑檐等合并为塔身体积计算;柱式塔身的柱、梁与塔身合并计算。
塔顶及槽底:塔顶包括顶板和圈梁,槽底包括底板挑出的斜壁板和圈梁等,均合并计算。
贮水池不分平底、锥底、坡底,均按池底计算;壁基梁、池壁不分圆形和矩形壁,均按池壁计算;其他项目按现浇建筑物混凝土相应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
4.2 预制混凝土
4.2.1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制作工程量,按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相应项目的定额混凝土含量计算。
4.2.2 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的钢筋、预埋铁件及预制混凝土板单个尺寸300mm×300mm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扣除空心板空洞体积并计算综合损耗率2.5%,但预制混凝土屋架、桁架、托架及长度在9m以上的梁、板、柱不计算损耗量。
4.2.3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运输工程量,按混凝土构件的体积计算。
4.2.4 预制混凝土构件中的钢杆件,其制作工程量另按金属结构工程有关规定计算,其安装、运输不另计算。
4.2.5 预制其他零星构件包括:池槽、洗面池、洗碗池、小水池以及单件体积在0.05m3以内的构件,均按混凝土体积计算。
4.2.6 预制混凝土漏花、刀花制作、安装工程量,按构件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其运输工程量按构件外围体积计算。
4.3 钢筋
4.3.1 钢筋笼、网片、插筋、锚筋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含量内。人工挖孔桩护壁钢筋按现浇混凝土钢筋计算。
4.3.2 锚杆计算:锚杆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4.3.3 钢筋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钢筋工程,应区别现浇、预制构件、不同钢种和规格,分别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按设计、规范规定计算;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定额已作考虑,不另计算。
墙、柱、电梯井壁的竖向钢筋;梁、楼板及地下室底板的贯通钢筋;墙、电梯井壁的水平转角筋,以上钢筋的连接区、连接方式、连接长度均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国家标准图册的规定计算。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接头、套筒锥型螺栓钢筋接头以个计算。
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后张法预应力钢筋、钢丝束、钢绞线按设计图示钢筋(丝束、绞线)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并区别不同锚具类型,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长度:
低合金钢筋两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预留孔道长度减0.35m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增加0.15m;两端均采用帮条锚具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m计算。
低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法混凝土自锚时,钢筋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低合金钢筋(钢绞线)采用JM、XM、QM型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钢筋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钢筋(钢纹线)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碳素钢丝采用锥型锚具,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1.8m计算。
碳素钢丝束采用镦头锚具时,钢丝束长度按孔道长度增加0.35m计算。
4.3.4 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4.3.5 固定预埋螺栓及铁件的支架、固定双层钢筋的铁马凳、垫铁等,根据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别按预埋螺栓、预埋铁件和钢筋以质量计算。
4.3.6 预应力钢筋人工时效处理,按钢筋质量计算。
说 明
5.0.1 本章中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含水率为准编制的,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计算。
5.0.2 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
| 项目 | 按宽厚度尺寸比例分类 | 按板厚度、枋材宽、厚乘积 | ||||
| 板材 | 宽≥3×厚 | 名称 | 薄板 | 中板 | 厚板 | 特厚板 |
| 厚度(mm) | <18 | 19-35 | 36-65 | ≥66 | ||
| 枋材 | 宽<3×厚 | 名称 | 小枋 | 中枋 | 大枋 | 特大枋 |
| 宽×厚(cm2) | <54 | 55-100 | 101-225 | ≥225 | ||
5.0.4 本章钢门的钢材损耗率为6%,各种钢材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可按实调整。
5.0.5 厂库房木板门、厂库房钢木门子目中不包括固定铁件的混凝土垫块及门樘或梁柱内的预埋铁件;子目中也不带框,带框者另计;厂库房钢木门子目5-3、5-4未包括大门钢骨架制作。
5.0.6 厂库房钢大门制作已包括刷第一次防锈漆;如设计的钢板厚度与子目中不同时可换算,其他不变。
5.0.7 普通铁门制作子目中的五金配件包括门铰、插销、门闩等、但不包括门锁;该子目也未包括大门钢骨架制作。
5.0.8 冷藏门5-13、5-14子目中的铁件不包括碰锁、内推把、外拉手,如发生时按实计算;子目中按普通小五金考虑,如使用管子拉手等高级五金时,按实结算;该子目也未包括大门钢骨架制作。
5.0.9 保温门的填充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工料不变。
5.0.10 木保温隔音门中不包括门锁,如增加按实计算。
5.0.11 木折叠门的大门钢骨架制作套5-20子目。
5.0.12 圆木钢屋架项目已包括钢拉杆费用。
5.0.13 木桷板需要刨光时,每100㎡增加0.14工日;桷板的子目含量,是以瓦片宽度为23cm(桷板中距为24cm)计算的,若瓦片规格不同时,其工料用量按比例换算。
5.0.14 檩木需要刨光时,每立方米竣工木料增加0.66工日。
工程量计算规则
5.0.1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钢管镀锌铁丝门制作、安装工程量按设计门框外围面积计算。如设计只标洞口尺寸的,按洞口尺寸每边减去15mm计算。无框的厂库房大门以扇的外围面积计算。
5.0.2 型钢大门的制作安装工程量按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肢、切边、切角的质量。厂房钢木门、冷藏库门、冷藏间冻结门、木折叠门按图示尺寸计算钢骨架制作质量。
5.0.3 木屋架的制作安装,按以下规定计算:
1 木屋架制作安装均按设计截面竣工木料以体积计算,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均不另计算。
2 圆木屋架如需刨光时,按屋架刨光后木材体积每立方米增加0.05m3计算。附属于屋架的夹板、垫木等已并入相应的屋架制作项目中,不另计算;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其工程量并入屋架竣工木料体积内计算。
3 屋架的制作安装应区别不同跨度,其跨度应以屋架上下弦杆的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为准。带气楼的屋架并入所依附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4 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应并入相连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5 钢木屋架的圆木按竣工木料以体积计算。
5.0.4 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如为方木时,其方木体积应乘以系数1.7折算成圆木并入屋架竣工木料内,单独的方木挑檐乘以系数1.7折算成圆木,按檩木计算。
5.0.5 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300 mm的楼梯井,其踢脚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
5.0.6 封檐板按图示檐口外围长度计算,博风板按斜长计算,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0 mm。门窗盖口条、披水条、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5.0.7 檩木按竣工木料以体积计算,简支檩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如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条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檩条托木已计入相应的檩木制作安装项目中,不另计算。
5.0.8 屋面木基层,按屋面的斜面积计算。天窗挑檐重叠面积按设计规定计算,屋面烟囱及斜沟部分所占面积不扣除。
圆檩木材积表
附表 每100m2屋面斜面积
| 檩木尾径(cm) | 跨度(cm) | 檩 木 间 距 (cm) | |||
| 35 | 40 | 45 | 50 | ||
| 数量(m3) | 数量(m3) | 数量(m3) | 数量(m3) | ||
| 8 | 320 | 2.20 | 1.91 | 1.75 | 1.49 |
| 340 | 2.20 | 1.91 | 1.75 | 1.49 | |
| 360 | 2.39 | 2.10 | 1.75 | 1.49 | |
| 380 | 2.39 | 2.10 | 1.75 | 1.49 | |
| 400 | 2.39 | 2.10 | 1.91 | 1.49 | |
| 10 | 320 | 3.19 | 2.77 | 2.53 | 2.25 |
| 340 | 3.41 | 2.77 | 2.53 | 2.25 | |
| 360 | 3.41 | 3.00 | 2.53 | 2.25 | |
| 380 | 3.41 | 3.00 | 2.53 | 2.25 | |
| 400 | 3.41 | 3.00 | 2.53 | 2.25 | |
| 12 | 320 | 4.47 | 3.76 | 3.43 | 3.04 |
| 340 | 4.47 | 3.76 | 3.57 | 3.04 | |
| 360 | 4.70 | 3.76 | 3.57 | 3.23 | |
| 380 | 4.70 | 3.76 | 3.57 | 3.23 | |
| 400 | 4.70 | 4.20 | 3.57 | 3.23 | |
| 14 | 320 | 5.90 | 5.14 | 4.60 | 4.03 |
| 340 | 5.90 | 5.14 | 4.60 | 4.03 | |
| 360 | 5.90 | 5.14 | 4.60 | 4.20 | |
| 380 | 5.90 | 5.14 | 4.60 | 4.20 | |
| 400 | 6.17 | 5.14 | 4.60 | 4.20 | |
| 16 | 320 | 7.69 | 6.60 | 5. | 5.18 |
| 340 | 7.69 | 6.60 | 5. | 5.18 | |
| 360 | 7.69 | 6.86 | 6.10 | 5.18 | |
| 380 | 7.69 | 6.86 | 6.10 | 5.18 | |
| 400 | 7.69 | 6.86 | 6.10 | 5.18 |
| 檩木尾径(cm) | 跨度(cm) | 檩 木 间 距 (cm) | |||
| 55 | 60 | 70 | 80 | ||
| 数量(m3) | 数量(m3) | 数量(m3) | 数量(m3) | ||
| 8 | 320 | 1.40 | 1.30 | 1.10 | 0.99 |
| 340 | 1.40 | 1.30 | 1.10 | 0.99 | |
| 360 | 1.40 | 1.30 | 1.10 | 0.99 | |
| 380 | 1.40 | 1.30 | 1.10 | 0.99 | |
| 400 | 1.40 | 1.30 | 1.10 | 0.99 | |
| 10 | 320 | 2.04 | 1.85 | 1.56 | 1.46 |
| 340 | 2.04 | 2.00 | 1.56 | 1.46 | |
| 360 | 2.04 | 2.00 | 1.69 | 1.46 | |
| 380 | 2.04 | 2.00 | 1.69 | 1.46 | |
| 400 | 2.04 | 2.00 | 1.69 | 1.46 | |
| 12 | 320 | 2.86 | 2.66 | 2.17 | 2.00 |
| 340 | 2.86 | 2.66 | 2.17 | 2.00 | |
| 360 | 2.86 | 2.66 | 2.34 | 2.00 | |
| 380 | 2.86 | 2.66 | 2.34 | 2.00 | |
| 400 | 2.86 | 2.66 | 2.34 | 2.00 | |
| 14 | 320 | 3.74 | 3.46 | 2.91 | 2.68 |
| 340 | 3.74 | 3.46 | 2.91 | 2.68 | |
| 360 | 3.93 | 3. | 2.91 | 2.77 | |
| 380 | 3.93 | 3. | 2.91 | 2.77 | |
| 400 | 3.93 | 3. | 2.91 | 2.77 | |
| 16 | 320 | 4.81 | 4.45 | 3.69 | 3.43 |
| 340 | 4.81 | 4.45 | 3.83 | 3.43 | |
| 360 | 4.81 | 4.45 | 3.83 | 3.43 | |
| 380 | 4.81 | 4.45 | 3.83 | 3.43 | |
| 400 | 4.81 | 4.67 | 3.83 | 3.43 |
6.0.1 构件制作
6.0.1.1 本章适用于现场内和现场外加工制作的构件。
6.0.1.2 构件制作,包括分段制作和整体预装配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用量、整体预装配用的螺栓及锚固杆件用的螺栓,已包括在子目内。
6.0.1.3 本章除注明者外,均包括场内的材料运输、号料、加工、组装及成品堆放、装车等全部工序。
6.0.1.4 本章构件制作子目中,均已包括刷一遍防锈漆工料。
6.0.1.5 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钢拉杆,按屋架钢支撑子目计算。
6.0.1.6 钢拉杆包括两端螺栓;平台、操作台(蓖式平台)包括钢支架;踏步式、爬式扶梯包括梯围栏、平台。
6.0.1.7 钢楼板按板式钢平台子目计算。
6.0.1.8 本章金属构件子目中钢材损耗率为6%,各种钢材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可按实计算。
6.0.2 构件安装
6.0.2.1 本章是按单机作业制定的。
6.0.2.2 本章是按机械起吊点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的距离计算的,如超出15m时,另按构件1km运输子目执行。
6.0.2.3 每一工作循环中,均包括机械的必要位移。
6.0.2.4 本章起重机类型综合考虑,无论使用何种类型起重机均不予调整。
6.0.2.5 本章不包括起重机械、运输机械行驶道路和修整、铺垫工作的人工、材料和机械。
6.0.2.6 钢屋架单榀质量在lt以下者,按轻钢屋架子目计算。
6.0.2.7 钢柱、钢屋架、天窗架安装子目中,不包括拼装工序,如需拼装时,按拼装子目计算。
6.0.2.8 钢柱安装在混凝土柱上,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6.0.2.9 钢网架拼装子目不包括拼装所用材料,可按实际用量进行补充。
6.0.2.10 钢网架子目是按焊接考虑的,安装是按分体吊装考虑的。
6.0.3 构件运输
6.0.3.1 本章子目仅适用于承包方在预制加工场制作运至施工现场。
6.0.3.2 本章按构件的类型的外形尺寸划分。金属结构构件分为三类,附表如下:
| 类别 | 项 目 |
| 1 | 钢柱、屋架、托架梁、防风架、球节点钢网架 |
| 2 | 吊车梁、制动梁、型钢檩条、钢支撑、上下档、钢拉杆栏杆、盖板、垃 |
| 圾出灰门、蓖子、爬梯、零星构件、平台、操作台、走道休息台、扶梯、 | |
| 钢吊车梯台、烟囱紧固箍、钢板桩、钢漏斗 | |
| 3 | 墙架、挡风架、天窗架、组合檩条、轻型屋架、滚动支架、悬挂支架、 |
| 管道支架 |
6.0.3.4 构件运输过程中,如遇路桥收费、限载 (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拓宽等费用及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加派保安护送的费用,另行处理。
6.0.4 本章各子目不包括焊缝无损探伤 (如:x光透视、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着色探伤等)、不包括探伤固定支架制作和被检工件的退磁。上述所发生的费用均另行计算。
6.0.5 金属构件安装工程所需搭设的临时性脚手架,在措施项目中考虑。
工程量计算规则
6.0.1 金属结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不扣除孔眼(0.04㎡内)、切边、切肢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 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6.0.2 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应将钢管、锥头钢板、钢球质量并入计算。
6.0.3 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等并入钢柱工程量。
6.0.4 制动板、制动桁架、车挡并入钢吊车梁工程量内。
6.0.5 依附漏斗的型钢并入漏斗工程量内。
说 明
7.0.1 瓦、型材屋面
1. 瓦片规格,如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 琉璃瓦铺在预制混凝土桷条上时,扣除子目内1:2水泥砂浆,人工费乘以系数1.3,其他不变。
3. 琉璃瓦面如使用琉璃盾瓦者,每10m长的脊瓦长度,每一面增计盾瓦50块,其他不变。
4. 彩钢板宽按750mm考虑,如宽度不同时,板材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5. 彩钢屋面板檩条间距按1m至1.2m综合考虑,如与子目数量相差±10%以上时,可以调整檩条用量,其他不变。
7.0.2 屋面防水
1. 卷材屋面的接缝、收头、找平层嵌缝、冷底子油等人工材料已计入子目内,不另计算。
2. 本章中的高分子卷材在子目中已标注厚度。如设计厚度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3. 本章中的"一布二涂"或"二布三涂"项目,其"二涂","三涂"是指涂料构成防水层数并非指涂刷遍数。
4. 细石混凝土刚性防水和水泥砂浆二次抹压防水子目中未包括分格缝填缝工料。
5.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如使用钢筋网者,钢筋制安按第四章相应子目。
6. 分格缝如发生材料代换,其中胶泥、冷底子油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7.0.3 防水工程
1. 防水工程也适用于楼地面、墙基、墙身、构筑物水池、水塔及室内厕所、浴室等防水,建筑物±0.00以下的防水、防潮工程按防水工程相应项目计算。
2. 防水卷材的接缝、收头、冷底子油等人工材料已计入子目内,不另计算。
7.0.4 屋面排水
1. 落水管抹灰或其他贴面装饰,套用装饰定额相应子目。
2. 落水管仅适用于雨水管。
7.0.5 变形缝
1. 变形缝填缝及止水带:建筑油膏、聚氯乙烯胶泥断面取定30mm×20mm;油浸木丝板取定为25mm×150mm;紫铜板止水带为2mm厚、展开宽450mm;钢板止水带为3.5~4mm厚、展开宽250mm;其余均为30mm×150mm。如设计断面不同时,用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2. 变形缝盖缝子目中已注有面层材料厚度的,如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7.0.6 熬制沥青不包括申报防火费用和环保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7.1 瓦、型材屋面工程
7.1.1 瓦屋面,型材屋面(彩钢板、波纹瓦、镀锌铁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亦可按屋面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屋面坡度系数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不增加面积。
屋面坡度系数表
| 坡 度B(A=1) | 坡 度B/2A | 坡 度角度(α) | 延尺系数C(A=1) | 隅延尺系数D(A=1) |
| 1 | 1/2 | 45º | 1.4142 | 1.7321 |
| 0.75 | 36º52′ | 1.2500 | 1.6008 | |
| 0.70 | 35º | 1.2207 | 1.5779 | |
| 0.666 | 1/3 | 33º40′ | 1.2015 | 1.5620 |
| 0.65 | 33º01′ | 1.1926 | 1.55 | |
| 0.60 | 30º58′ | 1.1662 | 1.5362 | |
| 0.577 | 30º | 1.1547 | 1.5270 | |
| 0.55 | 28º49′ | 1.1413 | 1.5170 | |
| 0.50 | 1/4 | 26º34′ | 1.1180 | 1.5000 |
| 0.45 | 24º14′ | 1.0966 | 1.4839 | |
| 0.40 | 1/5 | 21º48′ | 1.0770 | 1.4697 |
| 0.35 | 19º17′ | 1.0594 | 1.4569 | |
| 0.30 | 16º42′ | 1.0440 | 1.4457 | |
| 0.25 | 14º02′ | 1.0308 | 1.4362 | |
| 0.20 | 1/10 | 11º19′ | 1.0198 | 1.4283 |
| 0.15 | 8º32′ | 1.0112 | 1.4221 | |
| 0.125 | 7º8′ | 1.0078 | 1.4191 | |
| 0.100 | 1/20 | 5º42′ | 1.0050 | 1.4177 |
| 0.083 | 4º45′ | 1.0035 | 1.4166 |
| 0.066 | 1/30 | 3º49′ | 1.0022 | 1.4157 |
2.四坡排水屋面斜脊长度=A×D(当S=A时);
3.沿山墙泛水长度=A×C。
7.1.2 西班牙瓦、琉璃瓦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琉璃瓦脊、檐口线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瓦面上如设计要求安装勾头(捲尾)或博古(宝顶)等时,另按个计算。
7.2 屋面防水工程
7.2.1 卷材屋面按设计图示尺寸的面积计算。斜屋顶(不包括平屋顶找坡)按斜面积计算,平屋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亦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屋面坡度系数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所占的面积,屋面的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并入屋面工程量内。如图纸无规定时,伸缩缝、女儿墙的弯起部分可按250mm计算,天窗弯起部分可按500mm计算。
7.2.2 涂膜屋面的工程量计算同卷材屋面。涂膜屋面的油膏嵌缝、玻璃布盖缝、屋面分格缝,按长度计算。
7.2.3 屋面刚性防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及小于0.3m2以内孔洞等所占面积。
7.2.4 分格缝按长度计算。
7.3 屋面排水工程
7.3.1 铁皮排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如图纸没有注明尺寸时,按铁皮排水单体零件折算表计算。咬口和搭接等不另计算。
7.3.2 铸铁落水管区别不同直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如设计未标注尺寸,以檐口至设计室外散水上表面垂直距离计算。雨水口、水斗、弯头等管件所占长度不扣除。管件按个计算。
7.3.3 PVC落水管区别不同直径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如设计未标注尺寸,以檐口至设计室外散水上表面垂直距离计算,管件所占位置不扣除。管件按个计算。
7.4 防水工程
7.4.1 防水工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7.4.2 建筑物地面防水、防潮层,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的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单个0.3m2以内的柱、垛、烟囱和孔洞所占面积。与墙面连接处上卷高度在500mm以内者按展开面积计算,按平面防水层计算,超过500mm时,按立面防水层计算。
7.4.3 墙基防水、防潮层,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乘以宽度计算。
7.4.4 构筑物及建筑物地下室防水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但不扣除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平面与立面交接处的防水层,其上卷高度超过500mm时,按立面防水层计算。
变形缝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
说 明
8.0.1 防腐整体面层、隔离层适用于平面、立面的防腐耐酸工程,包括沟、坑、槽。
8.0.2 防腐卷材的接缝、收头等人工材料已计入子目内,不另计算。
8.0.3 块料防腐面层以平面砌为准,砌立面者按平面砌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8,踢脚板人工乘以系数1.56,其他不变。
8.0.4 防腐面层工程中各种砂浆、胶泥、混凝土材料的种类、配合比及各种面层的厚度,如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
8.0.5 防腐面层工程的各种面层,除软聚氯乙烯板地面外,均不包括踢脚板。
8.0.6 花岗岩石以六面剁斧的板材为准。如底面为毛面者,水玻璃砂浆增加0.38m3;耐酸沥青砂浆增加0.44m3。
8.0.7 本章只包括保温隔热材料的铺贴,不包括隔气防潮、保护层或衬墙等。
8.0.8 柱保温是指柱保温层铺贴,附墙柱按墙体保温。
8.0.9 保温隔热层铺贴,除玻璃棉、矿渣棉为散装外,其他保温材料均以石油沥青(30#)作胶结材料。
8.0.10 玻璃棉、矿渣棉包装材料和人工均已包括在子目内。
工程量计算规则
8.1 防腐工程
8.1.1 防腐工程项目应区分不同防腐材料种类及其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平面防腐: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的面积;立面防腐:砖垛等突出部分按展开面积并入墙面面积内。
8.1.2 踢脚板防腐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洞所占面积并相应增加门洞侧壁展开面积。
8.1.3 平面砌筑双层耐酸块料时,按单层面积乘以系数2计算。
8. 保温隔热工程
8.2.1 保温隔热层区别不同保温隔热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的面积。
8.2.2 保温隔热层的厚度按隔热材料(不包括胶结材料的厚度)设计厚度计算。
8.2.3 地面隔热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柱、垛所占的面积。
8.2.4 墙体保温隔热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需做保温时,并入保温墙体工程量内。
8.2.5 柱保温层,按设计图示以保温层中心线展开长度乘以保温层高度计算。
8.2.6 块料隔热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以面积计算,不扣除附墙烟囱、竖风道、风帽底座、屋顶小气窗、水斗和斜沟的面积。
8.3 其它保温隔热。
8.3.1 池槽保温隔热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其中池壁按墙面计算,池底按地面计算。
8.3.2 柱帽保温隔热层按图示保温隔热层面积并入天棚保温隔热层工程量内。
说 明
9.0.1 现浇混凝土模板按不同构件,分别以胶合板模板、木模板,钢支撑、木支撑配制。
9.0.2 柱、梁、墙、板、地下室楼板等模板的支模高度按3.6m考虑。支模高度超过3.6m时,柱、梁、墙、板按每增加lm以内子目计算;地下室楼板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重汽车用量乘以系数1.2计算。支模高度指楼层高度。
9.0.3 柱、梁、墙、板支模高度超过1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
9.0.4 房上水池按梁、板、柱、墙相应子目计算。
9.0.5 异形柱与墙按下图划分,如双向不能同时满足异形柱或墙的标准,则按异形柱或直形墙分别计算。
9.0.6 阳台、雨蓬支模高度以3.6m考虑,支模高度超过3.6m时按板每增加lm以内子目计算。
9.0.7 混凝土斜板在11°19′至26°34′时,按相应子目工日数增加15%。松杂木枋板材、铁钉、铁件用量增加5%;超过26°34′时,工日数增加20%,松杂木枋板材、铁钉、铁件用量增加8%。
9.0.8 天沟底板模板套挑檐模板子目,侧板模板套反檐模板子目。
9.0.9 地下室底板的模板套用满堂基础子目计算。
9.0.10 如设计要求清水混凝土施工,按相应模板子目的工日数增加5%,胶合板用量增加10%。
9.0.11 用钢滑升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及贮仓按内井架施工考虑的,并综合了操作平台,不再另计算脚手架及竖井架。
9.0.12 倒锥壳水塔筒身钢滑升模板子目,也适用于一般水塔塔身滑升模板工程。
9.0.13 烟囱钢滑升模板子目已包括烟囱筒身、牛腿、烟道口;倒锥壳水塔钢滑升模板子目己包括直筒、门窗洞口侧壁等模板用量。
9.0.14 预应力薄板子目适用于厚度3cm的装配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板。
9.0.15 漏花、刀花的叠堆安装损耗为1.5%。
工程量计算规则
9.1 现浇建筑物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9.1.1 现浇混凝土建筑物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面积计算。
9.1.2 梁与梁、梁与墙、梁与柱交接时,按净空长度计算,不扣减接合处的模板面积。
9.1.3 墙板上单孔面积在1m2以内的孔洞不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在 1m2以外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相应子目计算。
9.1.4 附墙柱及混凝土中的暗柱、暗梁及墙突出部分的模板并入墙模板计算。
9.1.5 梁、板、墙模板均不扣除后浇带所占的面积,梁、板、墙后浇带模板工程量按后浇带面积乘以系数1.5以面积计算。
9.1.6 构造柱如与砌体相连的按混凝土柱宽度每边加20cm乘以柱高计算;如不与砌体相连的,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模板面积。
9.1.7 计算板的模板工程量时,应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的面积。
9.1.8 悬挑板、挑板(挑檐、雨蓬、阳台)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
9.1.9 楼梯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整体楼梯(包括直形楼梯、弧形楼梯)水平投影面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梯的连接梁。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不扣除小于500mm宽度的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板、平台梁等的侧面模板不另计算。
9.1.10 台阶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两侧不另计算模板面积。
9.1.11 压顶、扶手模板按其长度以米计算。
9.1.12 小型池槽模板按构件外围体积计算,池槽内、外侧及底部的模板不另计算。
9.1.13 柱、梁、墙所出的弧线或二级以上的直角线,以及体积在0.05m3以内的构件,其模板按小型构件模板计算。
9.2 预制混凝土的模板(除漏花、刀花外)按构件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9.3 预制混凝土漏花、刀花的模板制作工程量,按构件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9.4 现浇构筑物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9.4.1 现浇构筑物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外,按9.1有关规定计算。
9.4.2 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筒仓、倒锥壳水塔均按混凝土体积计算。
9.4.3 倒锥壳水塔的水箱提升按不同容量和不同提升高度以座计算。
9.4.4 贮水(油)池的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
说 明
10.0.1 本章以钢管脚手架考虑。
10.0.2 综合脚手架包括脚手架、平桥、斜桥、平台、护栏、挡脚板、安全网等,高层脚手架50.5m至200.5m还包括托架和拉杆费用。
10.0.3 钢结构工程中,外墙采用钢骨架封彩钢板结构,按单排脚手架计算。
10.0.4 里脚手架包括外墙内面装饰脚手架、内墙砌筑及装饰用脚手架、外走廊及阳台的外墙砌筑与装饰脚手架,走廊柱、柱的砌筑与装饰脚手架,现捣混凝土柱、混凝土墙结构及装饰脚手架费用,但不包括吊装脚手架,如发生构件吊装,该部分增加的脚手架另按有关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套用单排脚手架。
10.0.5 高层脚手架防火费用,另按各市有关规定计算。
10.0.6 安全挡板套算高度,如搭设一层,按综合脚手架高度步距计算;搭设二层及以上时,按综合脚手架高度套低一级步距计算。
10.0.7 烟囱脚手架综合垂直运输架、斜桥、风缆、地锚等子目。水塔、筒仓脚手架按相应烟囱脚手架人工乘以系数1.11,其他不变。
10.0.8 满堂基础脚手架套用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子目的50%计算。
10.0.9 架空运输道,适用特殊施工环境,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定额以架宽2m为准,如架宽大于2m时应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超过3m时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5。
10.0.10 安全水平挡板和垂直挡板,是指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辆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现场与其他危险场所隔离等防护。
10.0.11 超过1.5m宽以上雨蓬的檐口装饰线,如没有计算综合脚手架的,按单排脚手架计算(顶层雨蓬不适用)。
10.0.12 凿桩头的高度如超过1.2m时,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方桩、管桩每凿1m3桩头,计算单排脚手架16m2;钻(冲)孔桩按直径乘以4加3.6m再乘以高,套用单排脚手架。人工挖孔桩凿护壁,不得计算脚手架。
10.0.13 梯屋顶板高度计算是按自然层计算。
斜板、拱形板、弧形板屋面和架空阶梯的计算高度按平均高
工程量计算规则
10.0.1 建筑物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1综合脚手架分不同墙高 ,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面积计算。套相应定额步距,有女儿墙者高度和步距计至女儿墙顶面。
地下室外墙综合脚手架高度从设计外地坪至底板垫层底 。
上层外墙或裙楼上有缩入的塔楼者,工程量分别计算,但套用定额步距的高度由设计外地坪至塔楼顶面计算。
裙楼的高度应按设计外地坪至裙楼顶面的高度计算,套用定额时按相应高度步距计算。
多层建筑工程中,上层飘出的,按最长一层的外墙长度计算综合脚手架;下层缩入部分,按围护面垂直投影面积,套相应高度的单排脚手架。
外墙为幕墙时,幕墙部分按幕墙外围面积计算综合脚手架。
屋面上的楼梯间、水池、电梯机房等的脚手架工程量应并入主体工程量内计算。
2计算综合脚手架时,门、窗、洞口及穿过建筑物的通道的空洞面积不扣除;有山墙者,以山尖二分之一高度计算,山墙高度的步距按檐口高度为准。
3水池墙、烟道墙等高度在3.6m以内套用单排脚手架,3.6m以上套用综合脚手架。石墙砌筑不论内外墙,高度超过1.2m时,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墙厚大于40cm时,则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及一面单排脚手架。
4毛石挡土墙砌筑高度超过1.2m,计算一面综合脚手架。
5滑升模板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仓,不再计算脚手架。
6整体满堂红钢筋混凝土基础,凡其宽度超过3m以上,深度在1.5m以上时,增加的工作平台按基础底板面积计算满堂基础脚手架。
7各种类型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屋架,如跨度在8m以上,吊装时按屋架外围面积,套10m以内单排脚手架乘以系数2计算。
8现浇钢筋混凝土屋架以及不与板相接的梁,其脚手架工程量从地面或楼面算起。屋架计至架顶平均高度,单梁高度计至梁面,套综合脚手架计算。在外墙轴线的现浇屋架,单梁及与楼板一起现浇的梁均不得计算脚手架。
9吊装系梁、吊车梁、柱间支撑、屋架等(未能搭外脚手架时),搭设的临时柱架和工作台,按柱(大截面)周长加3.6m后乘以高,套单排脚手架计算。
10天棚装饰(包括抹平扫白)楼层高度超过3.6m时,计算满堂脚手架。满堂脚手架按室内净面积计算,其高度在3.6m至5.2m,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超过5.2m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不足0.6m的不计。计算式表示如下:
满堂脚手架增加层=(楼层高度-5.2m)/1.2m
11天棚面单独刷(喷)灰水时,楼层高度在5.2m以下者,均不计算脚手架费用,高度在5.2m至10m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子目的50%计算,10m以上按80%计算。
12安全挡板编制预算时,每层安全挡板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的凹凸面(包括凸出阳台)的总长度加16m乘以宽度2m计算。建筑物高度在三层以内或9m范围内不计安全挡板。高度在三至六层或在9m至18m计算一层,以后每增加三层或高度9m者计一层。安全挡板结算时,除另有约定外,按实搭面积计算。
13加层建筑物工程外墙脚手架的计算:
1)原有建筑物按两个单排脚手架计算,其高度以原建筑物的外地坪至原有建筑物高度减2.5m。
2)加层建筑工程部分,按综合脚手架计算,其高度按加层建筑物的高度加2.5m,脚手架的定额步距按外地坪至加层建筑物外墙顶的高度。
1房屋建筑里脚手架,楼层高度在3.6m以内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层高超过3.6m每增1.2m按调增子目计算,不足0.6m不计算。在有满堂脚手架搭设的部分,里脚手架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50%计算。没有建筑面积部分的脚手架搭设按相应子目规定分别计算。
10.0.2 其他脚手架工程量计算:
1安全挡板:水平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垂直挡板,按自然地坪至最上一层横杆之间的搭设高度,乘以实际搭设长度,以面积计算。
2架空运输脚手架,按搭设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3烟囱、水塔、筒仓脚手架,分不同内径,按外地坪至顶面高度,套相应定额子目。
4烟囱内衬的脚手架,按烟囱内衬砌体的面积,套单排脚手架。
5电梯井脚手架按井底板面至顶板底高度,套相应定额子目以座计算。如±0.000以上不同施工单位施工时,上盖仍按座计算,高度步距从电梯井底起计,±0.000以下则按井内净空周长乘井底至±0.000高度计算,套单排脚手架。
6大型设备基础高度超过2m时,脚手架按其外形周长乘以基础高度以面积计算,套单排脚手架。
7围尼龙编织布按实搭面积计算(垂直防护挡板除外)。
8围墙脚手架按设计外地坪至围墙顶高度乘以围墙长度以面积计算,套相应高度的单排脚手架,围墙双面抹灰的,增加一面单排脚手架。
9条形基础宽度大于3m,且深度大于1.5m,按满堂基础脚手架计算。
10建筑面积计算范围外的柱、柱高超过1.2m时,按柱身周长加3.6m后乘以高度,套单排脚手架,在外轴线上的附墙柱的脚手架已综合考虑。
说 明
11.0.1 混凝土、水泥等材料的损耗已在定额中考虑。
11.0.2 如使用的商品混凝土价格已包括泵送费用时,不得计算泵送增加费。
工程量计算规则
11.0.1 混凝土泵送增加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混凝土结构的体积计算,不扣除钢筋、预埋件及墙、板中的0.3m2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说 明
12.0.1 建筑物垂直运输
1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不计高度。
2本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费用。
3建筑物高度在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4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
5地下室部分的垂直运输高度由底板垫层底至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计算,套相应高度的定额子目。
12.0.2 构筑物垂直运输
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顶面非水平的以结构的最高点为准。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0.1 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按每增加1m定额子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m时,按1m计算。
12.0.2 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用量,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高度,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高度超过100m时按每增10m内定额子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0m时,按10m计算。
说 明
13.0.1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因施工环境和场地的,汽车不能直接运到现场,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运卸工作,才能计收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13.0.2 特种门包括冷藏库门、冷藏间冻结门、木保温门、隔音门、变电室门、木折叠门和钢管镀锌铁丝网大门等。厂库房大门和特种大门不包含大门的钢骨架二次运输,其费用另行按相应子目计算。
13.0.3 轻质砌块、多孔砖、轻质墙板按轻质砌块计算。
13.0.4 标准砖的规格为240×115×53mm,规格不同时按体积比换算。
13.0.5 玻璃厚度按5mm考虑,当玻璃厚度不同时,人工按厚度比例调整。
13.0.6 零星材料是指油漆涂料、化工、小五金、木柴、电线和本章定额子目中未列出的其他材料,以发生的全部二次运输费为计算基础。
13.0.7 水泥、玻璃、砂、碎石、瓦片和瓦筒的二次运输损耗费用,按下表计算,其他材料的二次运输损耗不能计算。计算式如下:二次运输损耗费=该项材料预(结)算价×相应的损耗率。
材料二次运输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损耗率(%) |
| 1 | 水泥 | 1 |
| 2 | 玻璃 | 5 |
| 3 | 砂 | 2 |
| 4 | 碎石 | 2 |
| 5 | 瓦片 | 2 |
| 6 | 瓦筒 | 2 |
按不同材料以定额所示计算单位分别计算。
说 明
1.0.1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高度20m以上的工程。
1.0.2 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不计高度。
1.0.3 顶层建筑物超过该天面面积1/3时可以计算高度。
1.0.4 建筑物有不同的高度时,按不同高度的水平划分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高度,当加权平均高度超过20 m以上时,套相应子目。
1.0.5 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列入综合单价和各分项报价内;在定额计价中,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
1.0.6 本章中的超高降效已含管理费,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并入建筑物超高的机械降效内综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