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卫监[2012]16号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和《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27号),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餐饮具的集中消毒单位,取缔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向社会公布不合格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及购进使用不合格集中餐饮具的单位,促进行业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加大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查处力度。对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82号),对其生产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业整改,一律在卫生监督网上公示;对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硬件设施不达标的,要在3日之内整改完毕;对拒不整改、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机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整改回访制度,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对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或样品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和销售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情况,以及索取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三)坚决取缔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各部门要通过主动调查走访、有关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形式,积极获取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对于发现的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立即予以查处取缔。
三、时间安排和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在3月16日至4月15日进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整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整治。
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餐饮具集中消毒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责任重大,社会高度关注。2010年以来,通过连续两年的专项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变。但是,一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依然不规范、一些餐饮单位依然购进使用无生产日期、无检验合格报告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给群众就餐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的清理排查,确保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建立健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档案(一户一档),落实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和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2011年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包括有证和无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再摸底、再核实,建立台账,按照定人、定责任、定区域、定单位的“四定”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将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划分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三)协调配合,信息沟通
各级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对于协调配合不力、不通报监管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消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扩大社会影响。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及餐饮服务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及时公布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和餐饮具消毒监测结果,引导群众正确消费。
为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活动期间请各地、各部门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重要信息。活动结束后,请各省辖市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部署、具体措施、工作成果和相关情况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附件: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2、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消毒效果抽检汇总表
3、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工总数: 生产场所面积: 日产量(件):
| 项目 | 具体要求 | 检查结果 | 不合格原因 | |
| 合格 | 不合格 | |||
| 选址要求 | 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 |||
|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 | ||||
|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 ||||
| 布局要求 | 符合工艺流程,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 | |||
| 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 | ||||
| 设置的厕所为水冲式 | ||||
| 生产用水 | 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
| 设备要求 | 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有专用的回收、储存、转运器具 | ||||
| 卫生要求 | 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 |||
| 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顶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 ||||
|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洗消设备每天清洁 | ||||
| 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等每天清洁,必要时消毒 | ||||
| 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 ||||
| 人员要求 |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 |||
| 个人卫生良好,工作衣帽整洁 | ||||
| 出厂检验 | 每批次消毒后餐饮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提供批次委托检验报告 | |||
| 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 ||||
| 卫生制度 | 有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 |||
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餐饮具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 ||||
| 销售记录 | 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消毒效果抽检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 序号 | 被采样单位名称 | 消毒服务机构名称 | 产品(样品)名称 (品牌+名称) | 消毒日期或批号 | 结果 | 备注 | ||
| 采样份数 | 洗消剂残留量合格份数 | 大肠菌群合格份数 | ||||||
| 合计 | ||||||||
附件3: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 类别 | 监督检查情况 | 抽检样品检验结果 | 在媒体公告 不合格产品 单位数(家) | ||||||||
| 检查 单位数 | 出动执法 人员(人次) | 取缔(家) | 处罚 单位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责令停止使用 | 责令限期改正(家) | 下达监督意见书(份) | 产品(样品)数 | 合格数 | ||
|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
| 餐饮单位 | |||||||||||
| 合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