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员工学习先进技术、掌握专业技能、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稳定优秀员工,并为公司发展培养人才。
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法令规定的、由相关管理单位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同行业交流考察;公司管理人员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依据外派培训的对象,可以分为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层管理人员培训、督导层管理人员培训、基层员工培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总监;中层管理人员是包括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督导层管理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主管、领班;基层员工包括公司各部门一线服务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和各类职能人员等。
第五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六条 外派培训计划:公司行政及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和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七条 与公司建立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并已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上,无大的过错者。
第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有为本公期服务的意愿并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第九条 培训学习的课程内容与其本职工作相关或符合公司对其未来的培养发展方向。具体操作时可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通过考试进行选拔。
第三章 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十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一条 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详见附表1),由行政部进行资格审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二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见附表1),由行政部进行资格审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三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由行政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回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或者相关记录交行政部。个人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行政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回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行政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外派培训人员培训费用及服务年限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资发放标准按公司相关薪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外派培训费用与培训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 凡是外派培训员工,均应先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服务年限,服务期是从培训结束后第一日起计算。签定培训协议后,如劳动合同期限小于服务期限,则自动延长相应的服务年限至期满。
第十 培训费用包括支付给培训单位的培训费、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往返交通费以及考证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服务年限的约定依据培训的性质、培训对象的类别以及费用的多少而定。
第二十条 高层管理人员单次培训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要求最低服务年限为6个月,超过3000元的,培训费每增加1000元则延长服务年限2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单次培训总费用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要求最低服务年限为6个月,超过2000元的,培训费每增加1000元则延长服务年限3个月。
第二十二条 督导层管理人员单次培训总费用在1500元以内(含1500元)的,要求最低服务年限为6个月,超过1500,培训费每增加1000元则延长服务年限4个月。
第二十三条 基层员工单次培训总费用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要求最低服务年限为6个月,超过1000,培训费每增加1000元则延长服务年限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凡双方已签订培训协议,而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工作至服务年限期满的,则应按相应的标准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为签订外派培训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员工外派培训申请表
| 申请人 | 年龄 | ||
| 职务 | 性别 | ||
| 学历 | 培训项目名称 | ||
| 培训项目起止时间 | 部门负责人 | ||
| 培训项目内容及目的: |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行政部意见: | |||
| 总经理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