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混凝土试件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规定
1.每不超过100m3的同配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2.浇筑一次的同配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3.当一次连续超过1000m3时,同配比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1次;
4.每一楼层、同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5.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同一工程、同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1次,每500m3应留置1组(6个圆台形)抗渗试件,每工程不少于2组,试件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
二.试件组数规定
1.标养试件留置规定: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养试件,组数按第一条规定。
试件应在标准条件下养护。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一般按下列规定留置:
1)用于结构模板的拆除应留置1组;
2)用于检测结构实体强度时,同混凝土强度的每一部位(基础、主体的每一楼层)每浇筑一次应留置不少于1组;
3)每个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组数不宜少于10组至少3组试件。
3.留置的试件所对应的构件和部位,由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其重要性共同确定。
4.同条件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进行养护。
5.留置的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试压。
6.确定等效养护龄期的原则:是尽可能使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与标准养护28d的试件强度相等,等效养护龄期的具体确定方法是按日平均气温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以下的龄期(天数)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7.同条件试件试压结果,可以乘以换算系数1.10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进行评定。
砂浆试件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的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取试样1次。
2.每一楼层的每一分项工程应至少抽检取试样1次。
3.试件取样制作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同盘砂浆应制作1组(6个)。
4.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最小1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的0.75倍。
5.砂浆强度等级是以标养(20±5℃正常湿度室内不通风处养护)、龄期28d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