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
通 知
各代征税派驻机构、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
按照市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代征税管理工作,促进外施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我们在总结03年度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对《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仍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将对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开展2004年度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工作,现将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4月1日—4月15日为企业自查自评期,4月18日前企业需将自查后的评定表报送所属的代征税派驻机构,无所属代征税派驻机构企业(即原无省建管处企业)直接报送交易中心评审办公室。4月20日—5月25日为各派驻代征税机构检查初评日期,6月1日前各派驻代征税机构将初评表报交易中心评审办公室。6月10日起评审办公室开始进行抽查及综合评定工作(抽查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二、检查评定对象:除获得2003年度A级荣誉的10家企业和2004年度A级荣誉的54家企业免检外,所有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均需按要求参加。
三、检查评定内容:见《2004年度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企业用A4纸自行下载)
四、组织方式:所属省有代征税派驻机构的企业由代征税派驻机构负责组织检查初评,初评检查面必须达百分之百,在此基础上,交易中心评审办公室进行抽评。所属省无代征税派驻机构的企业,由评审办公室负责检查评定。整个检查评定工作由评审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评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或解决。(交易中心财税管理部407室 电话:63546273)
五、检查评定期限: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进京的企业,须在评定表鉴定栏内注明“进京时间”。)
六、综合评定:根据自评、各代征税派驻机构初评和评审小组的最终评定得分情况以及评审办公室日常跟踪管理掌握的情况按“A、B、C”三类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为“C”的企业将取消自开的资格,未被打分评定的企业除新进京和业务量少原因外的,都需做出书面承诺,列为下半年的专项检查对象,届时未整改的直接纳入C级管理。
七、检查评定所需资料:
1、2004年度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一式三份);`2、评定期内的在施项目的合同和交易合同备案书;
3、评定期内的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及辅助帐;
4、评定期内的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5、自开票企业的领购簿及检查当月未上缴的开票证明;
6、评定期内的使用情况表,要求由网络系统上直接打印,不得修改。系统内开票张数累计不到100张的,要求全部下载打印,累计超过100张的,提供1月份、5月份和10月份的使用情况表。
7、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网络操作培训证;
8、申请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还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待检查评定后对符合A级基本条件的企业,统一安排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事宜。
9、评审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要求与说明
1、 对免检的家A级企业要求:需填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按第一条要求进行报送。
2、 所有企业和各代征税派驻机构在报送评定表前,都要完成相关系统的录入工作,收表单位要负责核对检查,保证系统数据与手工填报内容一致。
3、 各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并纠正的问题,组织检查时不扣分。
4、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评定有关的资料,对无故不接受或不配合检查评定的企业,直接视为C级,交由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望各单位充分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此次税信誉等级评定质量。
附件1、《2004年度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
附件2、免检的家A级企业名单
+ 2005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