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 编号: yt-MI-TD-016 | 版本: A/0 | 执行日期:2016年02月 19日 | |
| 起草部门 | 起草人 | 审 核 | 批 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公司、车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本公司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和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本部门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 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六)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所属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障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部门、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和公司消防队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实施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任何部门人员
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公司应当为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机构和公司消防队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 防火检查
第十五条 我公司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亦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每月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
(九)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
第十七条 公司安环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备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 各部门、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档,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八)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司消防部门。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公司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五条 我公司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当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起初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公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公司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 兼职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查(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公司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