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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泥安全标准化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30 01:39:25
文档

新水泥安全标准化标准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所指的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适用于水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水泥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标准。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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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所指的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适用于水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水泥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标准。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 评 说 明

1.本标准所指的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适用于水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水泥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标准。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达到C级或C级以上。 

3.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元素、51项二级元素和211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扣分为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考评办法中加粗,应在该一级元素内进行扣分。

6.本标准考评内容中带有“★”的考评内容不得分时,企业评审不合格。

7.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级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标准化得分安全绩效
一级≥9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职业病发生; 

二级≥8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职业病发生;
三级≥7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9.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四〔2014〕49号文)中有关要求执行。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一级

元素二级

元素

考评内容标准

分值

考评办法
一.安全生产目标

(12分)

1.1目标(4分)

1.1.1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或监测、考核等环节内容。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检查或监测、考核等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1.1.2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制定程序和内容不符合制度要求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8分)

1.2.1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1.2.2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测,并保存有关检查或监测记录资料。

3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或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或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1.2.3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12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30分)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12分)

2.1.1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2.1.2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为职能机构或不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的,二级元素不得分;安全管理机构中未配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一级企业本项不得分。

2.1.3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从安全领导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2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不健全,扣1分;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未建立的,扣2分。

2.1.4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4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专题会的,企业本项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每次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每次扣1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项扣1分。

2.2职责

(18分)

2.2.1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2.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8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权限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每处扣1分。

2.2.3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各级管理者应对管理范围内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5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各级管理者对员工不安全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每次扣1分。

2.2.4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未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相关人员未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或不符合企业情况的,每处扣1分;评审、更新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30
三、安全投入

(24分)

3.1安全生产费用

(14分)

3.1.1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环节内容。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3.1.2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2分。

3.1.3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8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费用计划不合理,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未对使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的,每项扣1分。

3.2相关保险

(10分)

    3.2.1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3.2.2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等,保存缴费相关资料

3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或无缴费相关资料的,本项不得分;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评为等级企业。

    3.2.3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不到位的,二级元素不得分。

小计24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文件管理

(65分)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6分)

4.1.1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明确主管部门,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4.1.2各职能部门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每少一个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2分。

4.1.3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4.1.4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一级企业有未及时融入的,本项不得分。

4.1.5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抽查人员(含相关方)对相关要求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4.2规章制度

(16分)

4.2.1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文件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环节内容。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文件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等相关内容,扣1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4.2.2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10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责任部门、工会等未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或讨论的,每个扣1分。

4.2.3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安全规章制度未发放到位的,每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抽查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4.3安全操作规程

(14分)

    4.3.1根据生产特点和岗位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全如未明确操作流程、风险辨识、安全要点、严禁事项、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每个安全操作规程扣1分;岗位人员未参与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或讨论的,每个扣1分。

    4.3.2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抽查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4.3.3编制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完善、适用,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性。员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适用或有错误的,每个扣1分;现场发现违背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未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每项扣1分。

4.4评估

(5分)

   4.4.1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评估:

(1)当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5    未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评估(含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5分)

4.5.1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文件规定与实际不符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修订参与人员不全的,扣1分;现场不是最新有效版本或新旧版本同时存在的,每处扣1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分)

4.6.1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安全生产档案的责任部门、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要求。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的责任部门、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4.6.2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4.7 国外标准对标

(5分)

4.7.1建立国际对标管理制度,明确国际对标主管部门、人员、职责等。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对标主管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每项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4.7.2将企业国际对标结果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当中。

3未融入的,不得分;未开展国际对标工作的,一级企业二级元素不得分。
小计65
五、教育培训

(48分) 

5.1教育培训管理

(10分)

5.1.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制度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5.1.2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岗位培训计划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人员培训的,扣1分。

5.1.3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员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未建立员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的,不得分;员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人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6分)

 5.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人扣2分;培训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未参加再教育合格的,一级元素不得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10分)

5.3.1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规定学时。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规定学时。

10安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安全培训教育时间、内容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被派遣劳动者未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每人次扣1分;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国家或地方规定学时的,每人次扣1分;抽查员工相关内容不清楚时每人扣1分。

5.4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8分)

5.4.1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8有特种作业但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进行作业的,企业本项不得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6分)

5.5.1企业应对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对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未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每人次扣1分,未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每次扣1分;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未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每人次扣1分,未保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每次扣1分,抽查员工相关内容不清楚时每人扣1分;未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人次扣1分;对实习学生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

5.5.2对外来检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提供相应劳保用品并由专人带领。

2对外来检查、参观学习等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次扣2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每次扣2分;无专人带领的,每次扣2分;抽查相关内容不清楚时每人扣1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8分)

5.6.1应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2分。

5.6.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如制定一个行为监督稽核方案以监督员工的行为,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4未制定行为监督稽核方案,扣2分;未提供引导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的证据,扣2分;未形成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的安全文化体系,一级企业二级元素不得分。

小计48
六、生产设备设

(280分)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6分)

6.1.1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6.1.2安全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6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企业二级要素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审查通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2分。

6.1.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2分。

6.1.4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4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6.1.5厂区布置、主要车间工艺布置及人员密集辅助场所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应设有消防、疏散通道及标识。

工作场所及辅助设施(包括操作室、控制室、会议室、生活辅助设施)等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6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及标识的,每处扣1分;其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1.6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8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每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20分;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生产的,不能评为等级企业。

6.1.7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规定。

6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5分。

6.1.8平面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3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

6.1.9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护栏及钢平台》( GB4053.3)的规定。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1.10总降、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室等重要部位,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门应向外开。

2出口少于两个的,每处扣1分;门向内开的,每处扣1分。

6.1.11变配电室、中控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火墙,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要求。

6未设装置的,不得分;有一处少一项装置或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小动物进入措施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火墙的,扣1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穿线孔的,每处扣1分。

6.1.12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

2无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的,不得分;未进行验收合格就使用的,扣1分。

6.1.13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和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5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或检测的,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无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不得分。

6.1.14厂房照明应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4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190分)

    6.2.1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6.2.2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2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6.2.3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记录)。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8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2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确因检维修拆除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每次扣2分;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6.2.4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并符合规定。

4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5生产现场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3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6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不符合要求的,每条管线扣1分。

6.2.7在煤预均化库、煤粉制备车间、控制室、纸袋仓库等重点部位应设置消防给水装置。

在油库、电气控制室、稀油站、维修间等应设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煤粉仓、煤磨收尘器等处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和气体灭火装置。

煤磨、煤粉仓旁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

10未设易爆性气体分析仪器、灭火装置或自动报警装置的,每处扣2分;气体分析仪器、灭火装置失效的,每处扣2分;未配气体灭火装置的,本项不得分,加扣20分。

6.2.8破碎设备(包括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立轴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等):

1、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及可视性,设备检修人孔门坚固可靠,传动皮带完好。

2、设备应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3、设备的调整、维护、修理和清洁工作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4、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5、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标准规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6、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严禁输送设施设备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

7、设备液压润滑系统应符合要求,系统压力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压力。

8、熟料破碎机运转时加油的,应使用延伸至安全地带内才可加油。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9粉磨设备(包括立式辊磨机、管式球磨机等):

1、煤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煤粉制备系统所有工艺设备、风管及溜子均应采取接地措施;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同意,动火现场必须备好灭火器。

2、煤磨系统防火、防爆设施完好,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

3、有煤磨系统防火、防爆专项应急预案,防止煤粉制备系统发生爆燃事故。

4、进入磨体内检查必须断开主电源,挂警示牌,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

5、磨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磨机体周围防护栏警示牌齐全。

6、磨体两侧护栏应齐全,防护完全有效,严禁人员从运转磨底穿越靠近磨体。

7、磨机筒体各部件螺丝齐全,牢固可靠,衬板完整无断裂,不漏灰。

8、磨机轴承应根据气候变化及时更换相适应的润滑油,并记录备案。

9、轴承瓦润滑油,冷却水管完好畅通,油泵安装平稳牢固,、水管、油箱定期清洗。

10、压力表、温度表保持清洁,安全可靠,并严格遵守在有效期内使用。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6.2.10烘干设备(回转式烘干机、立筒预热器、悬浮预热器与分解炉等):

1、烘干设备周围应设置相应可靠的隔热和防护设施。

2、烘干设备周围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3、应有预热器清堵的专项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4、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要求完整牢固,检查孔盖牢固,翻板阀灵活好用;预热器周围平台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悬挂设备下及吊装孔附近应有隔离防护等安全设施。

6、检修状态预热器的翻板阀必须锁紧。

7、清理窑尾预热器系统结皮、堵塞作业现场附近,应安装淋浴器和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1回转窑:

1、煤粉输送管路完好无泄漏;燃烧器完好无泄漏,调整机构灵活好用。

2、回转窑窑头、窑尾观察门(盖)完好,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

3、回转窑筒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人孔门固定牢固;筒体冷却装置完好。

4、系统联锁、控制完好,空气炮等气动元件、压力容器工作正常。

5、回转窑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冷却水、润滑油供应正常。托轮、挡轮测控仪表完好。

6、回转窑传动装置中,应设置当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同时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另设应急动力源。

7、回转窑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安装制动装置,以便在使用中切断辅助传动电动机,防止回转窑自行转动。

8、应建立回转窑专项检查制度,其中规定检查的内容以及频次,并定期检查、做好相关运行记录。

9、停窑维护要有相应的安全方案,并严格执行。

10、入窑作业要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按规程或指导书操作。

8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2篦冷机(冷却机):

1、设备完好无漏风,并润滑充足。

2、必须制定清理篦冷机烧结料(也叫“雪人”)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人工清理篦冷机“雪人”时,必须停止使用空气炮,维持好窑头负压,在窑头平台上处理。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3余热发电设备:

1、应制定余热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齐全。

3、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齐全、可靠,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排污装置无泄漏。

4、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完好。

5、汽轮机油站应有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阀门保持完好,并距离油箱有一定安全距离。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6.2.14厂内机动车辆:

1、应有统一牌照和车辆编号。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3、定期检查,数据记录齐全有效。

4、刹车、转向、润滑系统良好,灯光、喇叭、后视镜完好。

5、应对厂内车辆进行风险评估、对相关风险控制等提出具体要求。如安装倒车警报装置、行车警示灯、在特定区域速度等。

6、人员持证上岗。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5工业气瓶:

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水泥企业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

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3年检验一次。

惰性气体(氮气)每5年检验一次。

超过30年的应按报废处理。

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灼痕, 瓶体漆色、字样应清晰,且符合《气瓶颜色标记》GB 7144的规定;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压。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其门窗的开向以及电器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库房外应设置禁火标志;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规定.库房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库房及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则应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气瓶库。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米。气瓶减压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乙炔瓶工作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8、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 

10、使用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应保持5米以上,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8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6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齐全,敷设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毫米×10毫米。

7、变压器安装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油浸变压器室应按规定设置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米,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毫米×40毫米,所有屏护遮拦装置应安装牢固,PE线连接可靠。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8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7固定式电气线路:

1、系统布线的选择、敷设应避免环境因素及各种机械应力等外部作用而带来的损害,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电气线路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等相关规定。

3、断路器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装置。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8动力照明箱(柜、板):

1、电气柜(箱、板)安装应符合规程,满足符合规程的安全净距和通道,在装设手持电器插座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2、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箱、柜。

3、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必须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4、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油污、飞线和杂物。

5、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9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长度在6米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0临时用电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临时低压线路架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5m,跨越通道应大于6m,并牢固固定。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埋地敷设时必须穿管,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绝缘导线无破损、无老化。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符合匹配的断路器或熔断器。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2运载给料设备(板链提升机、板链斗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空气输送斜槽、斗式提升机、胶(皮)带运输机等)要求:

1、机械运输系统的外露传动部位,都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或防护屏应安装牢固,符合要求。

2、纠偏装置完好,动作灵敏可靠。

3、每个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必须设置急停装置,同时保证每30米范围内应不少于1个急停装置。

4、急停装置或紧急拉绳开关,应满足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的要求,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恢复。

5、人员需要经常跨越运输线的地方应设过道桥。

6、空气斜槽密封完好,设备无扬尘、漏灰等缺陷,观察口及连接法兰接口需有防进水措施。

7、提升机及链板运输机电机及减速机基础螺栓固定牢固,运行稳定可靠。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3收尘设备(袋收尘、电收尘等)要求:

1、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测,各项数据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2、建立进入收尘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3、制定相应的收尘设备管理维护制度。除尘器的清灰系统应运行正常;除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

4、要有防雷措施,并定期监测。

5、对电除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确认接地装置完好,放电、验电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必须要有监护人员。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4压力容器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要求: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

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

4、压力容器设备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每半年检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各种阀门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6、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7、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8、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有隔热措施。

8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5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应满足:

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机械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

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7、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毫米,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8起重机械与工具无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的,每处扣1分;起重设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处扣2分;未能从地面辨识额定荷重的标识的,每台扣1分;超负荷作业,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扣2分。

6.2.26装卸、包装设备应满足: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2、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

3、严禁带料启动设备。

4、包装设备运行正常,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水泥筛分、计量、控制设施完好。

6、发生夹包,及时停机,禁止在设备运转时处理问题。

7、包装机在运转时,禁止到包装机里面去拉包,同时严禁输送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维护调整。

8、装车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8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7电焊机应满足: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绝缘电阻符合要求。

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6、电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米。

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8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发电机室、车间控制室、中控室、消防水泵房等。

5工作场所应设而未设应急照明的,每处扣1分。

6.2.29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粉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5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30脱硝装置应满足:

1、还原剂储存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还原剂储罐区域应设置围堰和氨水泄露回收设施。围堰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单罐的有效容积;

3、建筑物、罐体、输送管道均应良好接地;

4、照明器材应选用防爆型;

5、脱硝工程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应设置排气烟囱或天窗,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电气仪表应选用防腐、防爆型;

6、储罐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7、在氨水罐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

8、应建立脱硝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还原剂储存区域应配置氨气泄漏检测器、淋浴器、洗眼器、防护服、防护面具、橡胶手套、应急药品等检测应急防护用品。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31化验室应满足:

1、化学试剂购买与使用要符合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2、化学药品应在盛装容器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化学试剂的储存必须符合(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规定要求。

4、剧毒化学试剂必须在专用仓库(或者保险柜)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试剂和易制毒品实行“五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双锁、双人帐本制度。

5、定期对化学分析废液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根据(GB/T29422-2012)《水泥化学分析废液的处理方法》规定进行,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理。

6、化验室应配置灭火器、洗眼器(或紧急喷淋装置)、小药箱等安全应急物品,并便于相关人员使用。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安全的运行状态,满足化验室安全要求。

7、化验室内严禁存放食物。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32油库(罐)应满足:

1、油罐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要求。

2、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罐体应有导静电接地措施。

3、油库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时应设有防爆型机械通风。

4、油罐应有高液位报警指示的液位计。

5、油车卸油时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或单独安装接地装置。

6、通气管口管径和高度应符合要求,通气管口应安装阻火器,当采用卸油气回收系统时,呼吸阀、阻火器外观应定期检查,并保存记录。

7、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安装。

8、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相关规定。

6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6.2.33库房应满足:

1.库房的平面布置、防火距离、电气、防雷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定;

2.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3.仓库内应按有关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5.仓库物品储存、装卸管理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5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34食堂应满足:

1、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员工健康证齐全;

2、炊具安全防护到位;

3、油、气、电、煤等使用安全可靠;

4、消防器材配备、安全通道符合规定。

3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14分)

    6.3.1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6.3.2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6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

6.3.3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记录)。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6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6.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10分)

    6.4.1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6.4.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建立台账。按规定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8企业未设专人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扣2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1分;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每台套扣2分;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就使用的,每台套扣2分;安全装置不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2分;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台套扣2分;检验标签未张贴悬挂的,每台套扣1分。

小计280
七、作业安全

(320分)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142分)

★7.1.1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预热器清堵作业;

(6)篦冷机清大块作业;

(7)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8)交叉作业;

(9)高温作业;

(10)其他危险作业。

10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每处扣1分;无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无危险作业项目清单的,二级元素不得分。

7.1.2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0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2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7.1.3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6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每人次扣3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的宽度一般小于1.5m的,扣1分。

7.1.4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10未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的,不得分;有一处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有一处作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7.1.5预热器清堵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相应的作业工具,确保安全使用;清堵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申请,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控;同时篦冷机、斜拉链及地坑内禁止人员作业,防止生料粉涌入伤人。同时与中控联系确认好,维持系统负压,关闭空气炮进气阀门并切断电源,并将空气炮内部气源排空,挂“禁止操作”警示牌;作业期间必须遵循由下而上的原则,严禁多孔上下同时清料;用高压气体清料时,必须保证清料管穿透料层,防止喷料,专人控制高压气体阀门;清堵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应侧身对着清料孔,防止垮料、喷料造成人员烫伤;使用高压水清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要领;清料过程中现场各层平台及预热器四周要设置警戒范围,防止生料粉喷出伤人,对生料粉喷出可能触及的电缆和设备要采取防护措施;处理分解炉的结堵时,现场人员需切断电源,如使用空气炮时,必须将观察门及清堵口的盖子锁紧;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统一协调、指挥,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10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审核期间没有该项作业的,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1.6进入篦冷机内清理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手续,采取能量隔离措施。必须停下与篦冷机有关的所有设备:窑、冷却机、破碎机、空气炮,将预热器翻板阀锁死,并对相应开关、阀门上锁并挂警示牌。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与中控联系好保持系统负压,防止正压热气流回喷;必须采取通风、降温等安全措施,待篦冷机内温度不会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时方可进入;当破碎机未被卡死时,作业人员在处理大块烧结料时要防止飞溅的物料伤人。

一次进入篦冷机内清理烧结料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篦冷机内如温度过高,必须采取通风等安全措施;工作人员要分组轮换作业,现场配备防暑降温药品。

10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或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1.7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必须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批准;清库作业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清库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参加清库操作、安全防护、紧急救援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清库作业;清库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在夜间和在大风、雨、雪天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清库;应在清库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必须关闭库顶所有进料设备及闸板,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为止),关闭库底卸料口及充气设备,禁止进料和放料;清库前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并须将空气炮供气罐内的压缩空气排空,同时应关闭空气炮的操作箱;清库人员应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专用对讲机、报警器;安全带应使用有两个悬挂点的坠落悬挂安全带;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清理原煤、煤粉储存库时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10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或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1.8高压水使用中应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专人折捏住清料管后端皮管,清理现场无关作业人员,安排专人指挥作业,侧身接近清料口,高压水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防止伤人事故的发生。通知作业人员向清料管内注水(高压水所需水量)。待现场高温烟气散尽检查确认后,再进行后续工作。

5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或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1.9高压气体(压缩空气、空气炮)使用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程,非现场指定操作人员禁止使用空气炮,施放空气炮前必须确认现场安全,压缩空气禁止用来清洁设备,禁止对人体部分进行吹气。

5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或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1.10入篦冷机检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预热器翻板阀,并禁止转窑,挂好“禁止合闸”警示牌;进入篦冷机内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人工进入篦冷机内清理作业时,必须检查窑口有无悬浮易脱落的窑皮或窑砖,如有必须清除下来后再进行清理作业。

10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或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1.11入窑检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翻板阀,并禁止转窑,挂好“禁止合闸”警示牌;进入窑筒体内必须使用安全照明,检查窑内温度及耐火砖、窑皮有无松垮、窑砖有无突出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

企业应任命并公布安全监护人员(包括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者),这些人员须经过相关培训和具有相关工作经历,掌握开展工作的相关知识、安全职责,并拥有能力胜任的证据。

10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或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1.12皮带输送机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头部与尾部、垂直张紧装置、张紧轮及易挤夹部位经常有人接近时应设置防护罩(或网),人员通过部位应设置专用跨越通道。

8缺少《GB14784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中规定的各类安全联锁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每处扣1分。

7.1.13表面高温设备(窑头罩、篦冷机、窑体、窑尾预热器和尾气管道等)应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

3未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的,每处扣1分。

7.1.14高噪声的设备(破碎机、提升机、球磨机、空压机、通风机和电动机等)应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6现场抽查未设置警告标识的,每处扣一分;现场抽查未佩戴护耳器的,每人扣1分。

7.1.15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输送、煅烧、选粉、装运等主要产尘点应设置有效收尘设施。

8未设置有效收尘设施的,不得分;每少一处扣2分。

7.1.16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高压气体、锅炉及余热发电系统中的高温高压水蒸气部位,应设置警告标识。

3未设置警告标识的,每处扣1分。

7.1.17煤粉制备系统与油泵房、地上柴油罐、煤堆场等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配置数量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未达到配置要求的,每处扣2分。

7.1.18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 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有关规定。

4未在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吊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报废的,不得分;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清楚吊具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的,每人次扣1分。

7.1.19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有序。

8现场环境不整洁,每处扣1分。未开展定置管理,不得分。

7.2作业行为管理(80分)

7.2.1建立人员行为安全观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行为观察的责任、方法、频次、记录、考核等环节内容。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各级人员行为观察的责任、方法、频次、记录、考核等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7.2.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观察,做好相应记录。观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其他危险情况。

8未进行观察的,不得分;观察无相应记录的,每缺1次扣2分。

7.2.3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控制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如当上下楼梯时,如果附近有扶手,必须抓住扶手。

员工在执行操作任务时,要遵守相关程序内提及的所有安全规定。程序内若有未提及的安全问题或不能完全理解的条款,要立即和主管联系。

8对观察的不安全行为未制定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项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7.2.4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吊装、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0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每次扣2分;签字不全的,每次扣2分;未在现场签字确认的,每次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吊装、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每次扣2分。”

7.2.5设备检修作业时应采取“上锁、挂牌”等能量隔离措施,对可能存在危险的能量进行有效隔离,悬挂“禁止操作”警示牌,确保作业安全。

能量隔离措施应确保:

1、能够防止因能量意外释放使设备运动、带电或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发生;

2、经过所有作业人员检查确认有效并签字后方可作业;

3、作业结束经所有作业人员签字同意方可解除;

4、事故抢修或隔离点不具备上锁条

件时,经作业人员和属地负责人共同进行安全确认签字同意,可只挂牌,但应对隔离点设专人看护,持续不间断监视,防止意外操作。

12未采取能量隔离措施的,不得分;未挂牌就作业的,每处扣6分;需停电进行的机电设备维修作业未有效隔离电源的,每次扣6分;能量隔离点未锁定,又无专人看护的,每处扣6分;隔离措施不可靠的,每处扣3分;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

7.2.6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有物料飞溅的作业场所,如砂轮机、预热器清堵、篦冷机清理、回转窑等检维修的人员须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以防碎片对眼部造成伤害。

10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每项扣2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7.2.7进入有限空间检修,应严格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有专人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有限空间存在的风险;

2、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3、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5、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6、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7、使用符合现场环境的安全电压照明;

8、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9、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0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审核期间没有该项作业的,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2.8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安全技术、操作能力达到要求。

10

现场观察,抽查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或从该类型作业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操作演示,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2分。

7.3岗位达标

(24分)

7.3.1企业应建立岗位达标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达标要求。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岗位达标要求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7.3.2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活动的要求和内容。各班组应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对本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总结,并做好记录内。

6未建立安全活动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度中未明确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和内容,扣1分;未按制度规定对本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总结,每次扣1分;有安排、部署和总结未记录的每次扣1分;无交记录的,扣2分;记录有关安全工作情况、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安全要求不全的,扣1分。

★7.3.3企业各班组应开展安全活动。

10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的,不得分;活动次数比规定少,每次扣2分;岗位达标率未达到100%的,不能评为一级企业。

7.3.4各岗位班组应开展日常检查活动。

6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活动,不得分;每少1次,扣1分。

小计20
7.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27分)

    7.4.1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7.4.2健全完善企业现场安全警示标线标识。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的相关规定。

8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每处扣1分。

7.4.3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人员易于接近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6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7.4.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完全有效的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6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7.4.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5无标志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7.5相关方管理(32分)

    7.5.1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7.5.2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8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7.5.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发包或出租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二级元素不得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检查,扣1分;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扣1分。

★7.5.4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10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不能评为等级企业。

7.5.5应将承包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并要求承包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每个扣1分;被派遣劳动者未享有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每人次扣1分。

7.6变更(15分)

    7.6.1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7.6.2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3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7.6.3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8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7.6.4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320
八、隐患排查治理

(60分)

8.1隐患排查

(27分)

    8.1.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关规定不符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8.1.2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排查、记录、监控、治理、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

3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每处扣1分;未实行隐患排查闭环管理的,不得分。

8.1.3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企业应依据有关法规、标准,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排查的范围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0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未制定排查标准的,不得分; 排查标准制定不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未明确排查的范围和要求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的隐患,每处扣1分;未开展相应培训的,不得分;情况变化时未及时组织隐患排查,缺1次扣2分。

8.1.4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4    实际排查每缺一项,扣1分。

8.1.5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及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4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1分;缺少一项检查表的,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8.1.6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扣1分。未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的,不得分。

8.2隐患治理

(14分)

8.2.1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对一般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内容包括: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等内容。

8    重大事故隐患无治理方案的,不得分;方案或整改通知单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未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此项不得分;未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和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的,每次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抽查相关作业人员,对方案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8.2.2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和销账。

6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治理完成后,未及时进行验收和销账的,不得分。  

8.3隐患信息报送

(14分)

8.3.1企业应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如实记录、统计分析,及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4未进行如实记录、统计分析的,不得分;未及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的,不得分。

  ★8.3.2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    未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不得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一级元素不得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达到规定的等级水平,不能评为相应等级企业。

8.4预测预警

(5分)

   ★8.4.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技术标准》要求,运行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

5    无安全预测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1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未进行风险分析的,缺1次扣1分;未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一级企业评审不合格。

小计60
九、风险管理

(48分)

9.1辨识与评估

(10分)

9.1.1建立危险源辨识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以及全员参与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工作的要求。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内容要求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9.1.2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或场所环境、作业过程、行为进行危险源辨识。

8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无清单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进行的,每处扣1分;相关人员参与危险源险辨识评价工作不全的,扣2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1分。

9.2风险评价

(11分)

9.2.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2未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未明确相应环节内容的,扣1分。

9.2.2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

6未选定评价方法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和有害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的,不得分;未定期进行的,扣1分;未及时识别的,扣1分。

9.2.3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3未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的,不得分。每少一个方面的,扣1分;未分析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不得分,每少一个方面的,扣1分。

9.3风险控制

(11分)

9.3.1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管理、教育、个体防护等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

2未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不得分。
9.3.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4未对其进行分级管理的,扣2分;未制定并落实相应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9.3.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未将风险评价控制结果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的,不得分。抽查岗位人员,对本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控制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9.4危险源管理

(16分)

9.4.1企业应依据GB18218等有关标准、文件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不得分;重大危险源未进行有效识别的,二级元素不得分。

9.4.2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2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扣1分。

9.4.3按照相关规定,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2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分;每少一个许可证,扣1分。重大危险源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9.4.4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5    未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一级元素不得分。 

    9.4.5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岗位人员对危险源辨识、控制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9.4.6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2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48
十、职业卫生10.1职业卫生管理

(33分)

10.1.1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不符合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10.1.2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一、二级企业评审不合格,三级企业一级元素不得分。

10.1.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未进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分;职业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10.1.4企业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每人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不得分。对职业病患者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

10.1.5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在监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3    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未在监测点设置标识牌的,不得分;设置不全的,扣1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抽查人员对公示结果不清的,每人次扣1分。

10.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10.1.7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10.1.8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10.1.9生产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与《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 16911)及《车间空气中呼吸性水泥粉尘卫生标准》(GB 16238)的相关要求。

8监测报告上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1分)

10.2.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10.2.2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4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10.2.3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4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6分)

10.3.1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10.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4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50
十一、应急管理

(28分)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8分)

11.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11.1.2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11.1.3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应急救援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11.1.4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10分)

    11.2.1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5    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一级元素不得分。

   11.2.2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2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11.2.3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11.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应符合相关要求。

2未培训不得分;培训内容不全,扣1分;有关人员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3分)

11.3.1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2    每缺少一项,扣1分。

    11.3.2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4分)

    11.4.1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3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11.4.2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1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3分)

11.5.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2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11.5.2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28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20分)

12.1事故报告

(4分)

    12.1.1建立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指标、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不得分。

12.1.2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4分)

12.2.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成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2未按规定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的,每次扣1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1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1分;1次未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总结总结事故教训的,每次扣1分;未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的,不得分。

★12.2.2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2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没有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的每次扣1分;未提供对事故进行处理证据,每次扣1分。发生死亡事故的,不能评为等级企业。

12.3事故事件管理(10分)

12.3.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安监总统计﹝2013﹞50号)等指标为基础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4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无登记记录的,二级元素不得分。

★12.3.2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42)开展事故统计分析,与国际通行的事故统计方法进行对比,并将对标结果纳入日常事故统计工作中。

2未开展事故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与国际通行的事故统计方法进行对比的,不得分;一级企业评审不合格。。

12.3.3企业应对事件进行管理,分析发生原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未对事件纳入目标进行考核管理的,本项不得分。 

12.3.4企业应将为甲方设备设施检修服务以及劳务用工的相关方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进行管理。

2相关方事故未纳入本企业事故进行管理的,二级元素不得分。

12.4事故回顾(2分)

12.4.1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20
十三、自评和持续改进

(15分)

13.1绩效评定(12分)

    13.1.1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内容、周期以及改进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内容不全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未按管理制度内容执行的,每处扣1分。

13.1.2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企业负责人应全面负责自评工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持续改进等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全面查找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存在的缺陷。

6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自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每人扣1分;无自评报告的,不得分;自评报告内容不全的,扣2分;未网上提交的一级元素不得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13.1.3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将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2    未公示通报的,不得分;被抽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13.1.4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2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3分)

13.2.1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3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小计15得分小计15

总计1000得分总计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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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泥安全标准化标准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所指的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适用于水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水泥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标准。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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