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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图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21: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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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图表

法律规范名称层次制定机关身份代表举例备注法律最高层全国及其常委《……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注意颁布及修改时间行规第二层条例、办法、规定《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注意颁布时间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第三层财政部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第四层制度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具体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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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规范名称层次制定机关身份代表举例备注法律最高层全国及其常委《……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注意颁布及修改时间行规第二层条例、办法、规定《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注意颁布时间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第三层财政部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第四层制度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具体准

法律规范名称层次制定机关身份代表举例备注
法律最高层全国及其常委《……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注意颁布及修改时间
行规第二层条例、办法、规定《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注意颁布时间

第三层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

第四层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

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常委《……省……》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不依法设账等①责令限期改正(县以上财政部门)

②罚款,单位:3000-5000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000-20000元(县以上财政部门)

③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查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

④吊销会计证(会计人员)(县以上财政部门)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①通报(县以上财政部门)

②罚款:单位处以5000-10000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000-50000元(同上)

③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同上)

④吊销会计证(会计人员)(同上)

①公司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的罚金

②中介组织提供虚明文件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索取财物的处5-10年。

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证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的罚金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行政责任:1、罚款:5000-50000(县以上财政部门);

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的罚金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将检举人姓名和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

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 。

补充说明:1、不依法设账等会计违法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 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2、打击报复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领导人;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犯罪的会计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犯罪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3、罚款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

4、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

   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

   隐匿是指:

   销毁是指: 

第三章 支付结算

各种支付结算方式的异同点

结算工具使用地使用范围金额起点提示付款期限可否背书
银行汇票同城、异地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1个月

带“现金”字样的只能取现不能背书
商业汇票同城、异地单位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

10天

支票同城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10天

本票同城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2个月

信用卡同城、异地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
汇兑异地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
托收承付异地单位货款及因此产生的劳务费(有合同)

1万元或1千元

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
单位卡不能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与劳务交易。其他结算方式均无最高限额。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账户名称使用范围账户数量开户证明
基本户1.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2.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1个

执照、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一般户1.借款转存2.借款归还3.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种,若干个

基本户开户证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需开立本账户的借款证明等
专用户除基本户、一般户、临时户以外的账户若干个基本户开户证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需开立本账户的特殊证明等
临时户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3种,若干个

1和3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还需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异地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5 种,若干个

P88
补充说明:1、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 财政预算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可支取现金。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6预算单位零余账户由财政部门同意,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3、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一种证明资料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罚具体如下:

当事人行为1、警告

2、非经营性存款人罚款1000元

3、经营性存款人罚款1-3万元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账户1、警告

2、非经营性存款人罚款1000元

3、经营性存款人罚款0.5-3万元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废逃银行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从基本户以外的账户转账入单位信用卡或将销售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银行变更登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1、非经营性存款人罚款1000元

2、经营性存款人罚款1-3万元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对银行给予警告

2、罚款5-30万元

3、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4、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有权对其作出相关处罚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1、对银行给予警告

2、罚款0.5-3万元

3、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4、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有权对其作出相关处罚

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直接需求者。

采购人的权利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第一,按照自己的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第二,选择代理机构。第三,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第四,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第五,审查采购供应商资格。第六,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第七,有权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采购的履约验收。第八,有权对特殊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采购人的义务:第一、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二、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第三、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第四、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权利包括:第一、 自主、平等地签订采购合同的权利;第二、自主、平等地参加采购竞争的权利;第三、监督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第四、就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第五、有权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如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和各种不正当要求,供应商可以依法拒绝。 

  供应商的义务主要包括:必须遵守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在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并提供合格的采购对象。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主要表现为:接受采购人的采购委托,承办采购事宜;执行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采购信息网络,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记录采购过程,总结采购经验;依法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接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活动;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监督合同履行和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有权拒绝、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实施的非法干预,有权按规定向采购人收取法定的代理费用。 

 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第一、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的服务;第二、依法发布采购信息;第三、依法接受监管和监督;第四、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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