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奖 励
第一条 对于有以下优良表现行为的员工,酌情给予奖励:
(一)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足为同行的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二)积极维护公司信誉,有利于本公司利益行为的;
(三)对生产、经营、技改及各项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为公司增加效益的;
(四)工作勤奋,不断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的;
(五)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制止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的;
(六)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未然确保公司财物及人身安全的;
(七)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太功、授予星级员工、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荣誉奖励的同时,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议,由单位形成详细文字材料报公司审批,对批准奖励的员工,由公司把奖励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处 分
第四条 对员工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四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l,有迟到、早退、串岗、睡岗、脱岗、提前洗澡、厂区内吸烟及上班时间打毛衣、洗衣服、下棋、打牌、看小说、杂志等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违纪行为的,年累计达5次的;
2,妨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较轻的;
3.消极怠工;
4.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
5.酒后上班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的;
6.在工作场所干私活或指使他人干私活的;
7.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谩骂,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或精神伤害,制造事端的;
3.盗窃公司财物价值100元以下的;
4.工作失职或违反工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2万以下的;
5.连续旷工3天以下,年累计旷工7天以下的;
6.向用户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的;
7.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酗酒滋事、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2.连续旷工5天的,年累计旷工lO天的;
3.盗窃公司和员工财物价值100元一200元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工作分配和工作调动的;
5.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及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2万元一4万元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处分。
1.殴打员工、恶意诽谤领导和同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2.盗窃公司和员工财物价值200元一300元的;
3.在公司内的;
4.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5.连续旷工7天或年累计旷工15天的;
6.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违章操作,造成事故使公司遭受损失4万元-5万元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章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未列举的或类似违纪行为的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对达不到处分条件的,进行批评教育。在给予员工批评教育和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对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员工有职务的可以免去其职务。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允许本人申辩,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写出书面具体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处分不超过3个月,对员工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决定,以文件的形式通知本人,并记人本人档案。
第 员工对处分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10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将按照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将从严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