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件1: 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申报表 | |||||||
| 填报单位(公章): 费款所属期:2010年度 | |||||||
| 地税纳税编码: 单位:元(列至角分) | |||||||
| 序 号 | 项 目 | 养老保险费 | 医疗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 | 生育保险费 | |
| 1 | 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 | ||||||
| 2 | 最低申报比例 | 30% | 30% | 100% | |||
| 3=1×2 | 最低单位缴费 工资基数 | ||||||
| 4 | 单位已申报缴费 工资基数 | ||||||
| 5 | 已参保职工缴费 工资基数 | ||||||
| 当3>5,6=3当3≤5,6=5 | 单位缴费工资 基数 | ||||||
| 7 | 单位缴费费率 | 14% | 5.50% | 2% | 0.40% | ||
| 8=6×7 | 单位缴纳部分 应缴费额 | ||||||
| 9 | 单位缴纳部分 已缴费额 | ||||||
| 10=8-9 | 应补缴费额 | ||||||
| 补 充 资 料 | |||||||
| 2010年度销售 (营业)收入 | 2010年利润总额 | ||||||
| 2010年全年 平均职工人数 | 2010年末职工人数 | ||||||
| 缴费单位申明: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人员意见: | ||||||
| 本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 |||||||
| 法人代表(业主)签名: | |||||||
| 审核人: | |||||||
| 2011年 月 日 | 2011年 月 日 | ||||||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意见: | |||||||
| 填表人签名: | |||||||
| 联系电话: | |||||||
| 负责人签名: | |||||||
|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 2011年 月 日 | ||||||
1.本表一式三份,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返回企业一份,税务分局留存一份,上报市局一份。该结算申报表作为企业2010年度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及享受其他优惠的附列资料。
2.“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2010年度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具体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 确定。
3.“最低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是指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市规定的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为:
A.养老、失业保险费:国有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00%计征,其他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30%计征。
B.工伤保险缴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计征。
C. 2010年度医疗、生育保险费暂按企业实际参保人员情况缴纳。
4.“单位已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是指费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工资基数。
5.“已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是指费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个人缴纳部分的缴费工资基数。
6.“单位应缴缴费工资基数” 是按照2010年度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最低申报比例的积与已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进行比较后确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最低申报比例的积高于已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单位应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最低申报比例的积(即序号6=3);低于的,单位应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已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即序号6=5)。
7.“单位缴费费率”。 2010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14%,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5.5%、2%、0.4%,工伤保险费费率按照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确定,一、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分别为0.8%、1%、1.2%。
8.“单位缴纳部分已缴费额”是指费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单位缴纳部份的已缴费额,包括企业按规定申报,视同缴费的减免费额。
9. “应补缴费额”是指企业费款所属期为20109年1月1日-12月31日单位缴纳部分应补缴金额(即序号10=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