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EIH-216.10-03-2010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Regulations of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2010-07-30发布 2010-07-30实施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2)
5.1 总则 (2)
5.2 机构及职责 (2)
5.3 人员 (4)
5.4 标准 (5)
6 检查与考核 (5)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保证京能集团的安全发展。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京能集团[2010]233号《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本标准起草人:臧电宗
本标准修改人:梅东升储炳南吴莉娟
本标准审核人:梅东升
本标准复核人:关天罡
本标准批准人:郭明星
本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2010年5月第一次修改,本次为换版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京能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常委会[2002.11.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5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原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Q/BEIH-216.10-02-2010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四级控制
一级是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级是部门(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级是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级是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3.2 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3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 “两票”、“三制”
工作票、操作票;交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3.5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6 京能集团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公司的统称。
3.7 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总部
3.8子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的统称。
4 职责
4.1 安全与科技环保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1.2 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2 子公司
4.2.1 负责执行本办法,并组织本企业相应标准的制定。
4.2.2 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5 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京能集团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5.1.2 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探索和推广新技术。
5.2 机构及职责
5.2.1 京能集团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对各子公司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5.2.2 发电企业应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企业,依据国家、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应设专职安全员。
5.2.3 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5.2.4 各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在本企业内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负责审查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的归口管理。
5.2.5 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5.2.5.1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发电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5.2.5.2 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2.5.3 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5.2.6 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2.
6.1监督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在各子公司的贯彻执行;监督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2.
6.2 监督各子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发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5.2.
6.3 监督各子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发电企业“两票
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2.
6.4 部署各子公司的春季安全大检查、秋季安全大检查、安全性评价及其它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监督,限期解决。
5.2.
6.5 组织对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组织对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5.2.
6.6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各子公司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
5.2.
6.7 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5.2.
6.8 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2.
6.9 监督各子公司按集团公司《危急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演练。
5.2.
6.10 对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
5.2.7 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5.2.7.1 监督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2.7.2 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事故汇总并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5.2.7.3 监督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防火及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5.2.7.4 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5.2.7.5 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2.7.6 负责和协助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5.2.7.7 各子公司在承发包工程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落实。
5.2.7.8 对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
5.2.7.9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5.2.7.10 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
5.2.7.11 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5.2.7.12 组织制定各种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5.2.7.13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2.8 各子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变更后应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备案。各子公司部门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部门安全员的认可。
5.2.9 各子公司级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部门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部门安全员负责。
5.3 人员
5.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3.1.1 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5.3.1.2 熟悉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有关技术资料。
5.3.1.3 具有必要的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3.1.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至少有一人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其他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考试,并取得证书。
5.3.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5.3.2.1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5.3.2.2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5.3.2.3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3.2.4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5.3.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5.3.3.1 在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监”标志,着装整齐。
5.3.3.2 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5.3.3.3 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5.3.3.4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5.3.3.5 对于员工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得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5.3.4 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同,部门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5.3.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4 相关标准
5.4.1 安全生产监督限期整改标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现象或者发现有设备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企业或部门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给予答复,并立即落实整改。
5.4.2 工作标准化规定。
各子公司要把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标准化、表格化,规范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5.4.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持集团公司认可的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上岗,并在证书使用范围内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6 检查与考核:
6.1 归口管理部室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统一组织年度检查。
6.3 考核与奖励标准详见Q/BEIH-205.04-07-2010《标准检查与考核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