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名称:xx乡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审核,报县级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
法律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审核,报县级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0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9、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审核。”
11、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2款:“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7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向县级以上地方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13、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4、举办、停办农村幼儿园的许可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12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登记注册,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5、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规划、审核,报县级批准划拨。”
16、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审核,报经县级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二、行政处罚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6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责令退回。”
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种类:限期折除、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清除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5、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7、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对违法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用、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第2款:“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9、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95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三、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行政确认1、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兵役登记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1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以及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或者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报销。”
5、居民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
(1)《居民与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三)所在单位或事处、乡(镇)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居民与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申请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三)所在单位或事处、乡(镇)出具的介绍信。”
6、个体演员证明
法律依据: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申领表。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
7、个人发布广告证明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14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或事处出具的证明。”
8、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第1款:“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户籍证明和居住地事处或乡、镇的证明,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9、出境旅客超额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证明
法律依据: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第5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规定办理:三、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城镇事处、乡(农村公社)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
10、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人基本情况核实
法律依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
五、行政给付
1、节育手术费报销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17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报销。”
2、优抚对象优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0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六、行政裁决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依法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七、行政征收
1、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依据:
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或者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7条:“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组织收取,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的协助检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乡(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残疾人保障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县级和乡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4、内河交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