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的供电和用电,根据行业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临时用电地址
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 名山县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一期)彩虹桥延伸段彩虹路中桥位置 。
第二条 临时用电期限
1.用电期限:为 根据彩虹路中桥施工进度状况确定用电期限 。
第三条 用电容量
1.用电容量为 170 千瓦,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
第四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
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效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效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效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
第五条 电价、电费
1.电价
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它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电费
电度电费:按用电人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第六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
1.电费按月结算,支付方式为 现金支付 。用电人应在 次月5日 前结清前月全部电费。
2.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
第一条连续供电
在发供电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关键工序,用电人需连续施工时,供电人要优先向用电人供电,保证用电人的电力。
第二条 终止供电程序
1.因故需要终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终止供电的,提前3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终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电方主要用电人。
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
第一条 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条 减少损失
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供电人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协议有效期根据用电方实际施工需求确立,合同有效期满,双方未就合同延期达成一致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通 讯
1.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__ _,联系人_ __。
2.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__ _,联系人__ _。
第三条 文本和附件
本协议一式3份,供电人1份,用电人2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供电单位:(公章) 用电单位:(公章)
签 约 人: 签 约 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