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认定,取得《湖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采购、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等其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也可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四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取得报酬。具体报酬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后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培训和管理。日常工作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评标专家由管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
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七条 评标专家资格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 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和管委会办公室的资格审查确认,并参加管委会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湖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九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情况、培训与再教育、惩戒记录等相关信息,作为考核管理、复审续聘评标专家的依据。
第十条 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继续教育。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
继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参加的继续教育作为到期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行对个人信息档案及时进行相应变更,其中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变更需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需自变更时起在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由管委会负责复审。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评标专家复审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履职情况、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复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复审材料的;
(三)未能通过管委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四)聘任期间受到“警告”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受到“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解聘。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制度。
由评标现场监督人员(或抽取终端有关人员)对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七条 日常考评标准由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评审水平和能力及有无违规的情况组成,具体考评表格参见附表一。
对日常考评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各监管部门、抽取终端应当及时报请管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 日常考评结果由专家库各网络抽取终端存档,并按季度报送相应的管理终端,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考核制度。由各市州的专家库网络管理终端负责对本地区的评标专家的评标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标准:
(一)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次数超过8次,且日常考评均为称职的评定为优秀。
(二)日常考评有不称职记录两次及以上的评定为不合格。
(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开表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评标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公开表彰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监督部门或网络抽取终端应及时上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网络终端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但未及时告知相应的网络抽取终端的;
(二)因评标劳务报酬和交通费用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五)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变更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监督部门或网络抽取终端应及时上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情节可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一)两次未事先请假以至不能参加评标或已确定参加评标但未参加评标,且未及时告知相应网络终端的;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标专家未发现并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四)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中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五)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湖南省评标专家资格,其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三)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评标专家的公开表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取消资格处罚,一律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对取消资格的处罚,通报其所在单位。
通报、警告和严重警告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综合考核指标之一。凡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要记录在案,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不得再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与任何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二十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日常评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向管委会报告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