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力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强化管理,明确考核责任,切实提升管理人员的跟催工作能力,全面提高工厂效率,有效推进工厂各项工作,为推进工厂管理水平向新的台阶迈进,特制订本规定。
二、职责范围
1、综合管理部是执行力查核的归口管理部门;
2、各职能部门是各工作事项的安排、督导、查核部门;
3、各相关责任人是各工作事项的具体执行者和管理者。
三、考核原则
遵循7:2:1的原则,即具体执行责任人承担70%的考核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人承担20%的考核责任,间接管理责任人承担10%的考核责任。
四、管理规定
1、综合管理部负责厂级会议纪要事项的落实与查核跟踪,对厂级会议安排的事项未按时完成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元/项次;
2、综合管理部负责厂部查核事项的落实与查核跟踪,对查核事项未按时完成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元/项次;对拒不完成的考核20元/项次。
3、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落实与查核跟踪,对未按时完成的工作事项考核相关责任人10元/项次;
4、其它工作事项安排由安排的责任人负责落实与查核跟踪,对未按时完成的工作事项考核相关责任人5元/项次;
5、对工作安排后既不能按时完成,又不与相关上级沟通,消极怠慢,“脚踏西瓜皮”或互相推委等现象,除要求继续完成工作外,另考核相关责任人30元/项次;对因未按时完成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五、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资兴市诚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
2010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