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重点工作指标(135分) | ||||||||
| (一)污染物总量控制(30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COD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10 | 各市年度COD控制目标排放量 | 各市制定的年度COD及SO2控制目标排放量 | 标准:各市年度COD及SO2排放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要求的情况。方法:各市年度COD及SO2排放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要求的,得10分;超年度控制目标要求的扣分;具体得分见计算公式,超过年度控制目标10%的不得分。 | I=10-(各市COD或SO2实际排放量-年度控制目标排放量)×100/年度控制目标排放量。 | 各市COD及SO2实际排放量以省环保厅核定数据为准。 | 总量处 | |
| 2.SO2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 10 | 各市年度SO2控制目标排放量 | ||||||
|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 3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 | 依据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评估细则中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评估得分(包括各市建设项目总量审批报省厅备案情况) | 依据《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评估办法》 | 总量处 | |||
| 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管理情况 | 3 | 国家及省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填报、核算情况 | 标准:依据国家及我省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现场检查及监察系数核算、管理的规定 方法:1.每季度未按照要求及时在“中国环保热线”网站上填报监察系数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半年度或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3.根据年度省级减排监察系数核算结果,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的,每次扣0.5分;辖区内化学需氧量减排监察系数为1.8%的,扣0.5分;1.6%的,扣1分;1.4%的,扣1.5分;低于1.4%的,本项不得分。 |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5号)及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 环监局 | |||
| 5.环境统计 | 2 | 环境统计体系建设和运行 | 依据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评估细则中统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评估得分情况得分 | 依据《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评估办法》 | 总量处 | |||
| 6.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 2 | 各市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 | 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 按照《考核评价指标》表对各市进行打分。分为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三级。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不合格不得分。 | 按《考核评价指标》表分值进行评分。 | 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以省环保厅核定分数为准。 | 科监处 | |
| (二)环境质量 (15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地表水环境质量 | 5 |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年均水质 |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分值2.5分。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值2.5分。 |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计分权重为2.5分,比例为45%时得2.5分,比例为20%时得0分。 计分公式:Y1=2.5×(X1-20)/25(Y1为考核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Ⅲ类水质的比例所得分值,X1为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Ⅲ类水质的比例)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计分权重为2.5分,比例为20%时得2.5分,比例为40%时得0分。 计分公式:Y2=2.5×(40-X2)/20(Y2为考核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等比例所得分值,X2为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 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分值 (Y)=Y1+Y2 各市被考核的国控、省控断面(点位)按下述方法统计:各市参加统计的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去掉由外省流入河流的入境断面(点位),跨市河流的下游市入境断面(点位)作为上游市的被考核断面(点位)统计。具体水质考核指标和各市被考核断面(点位)名单由水办和监测站共同确定。 | 水质断面监测指标年均浓度值=该断面年度内各次例行监测浓度值之和/年度内例行监测次数(mg/l) | 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评价指标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只评价湖库)、总氮(只评价湖库)、汞、铅、挥发酚、石油类。 | 监测站、 水办 | |
| 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 5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的,得5分,达标率为≤80%的,得0分。 计分公式:5×(X-80)/20 X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100% | 按单因子评价方法计算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和表2的29个监测项目评价,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按《地下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3个监测项目评价 | 监测站、 水办 | |
|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 5 | 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指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空气污染指数≤100)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 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90%的,得5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50%的,得0分。 计分公式:5×(X-50)/40 X为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 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API≤100的天数/全年天数×100% | 监测站、污防处 | ||
|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0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 | 有无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 | 1.5 | 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每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情况,以各级关于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及批复文件为依据。 | 水办 | |||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 | 1.5 |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定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批准。 | 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工作得1.5分 |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得分=(已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县城数/辖区内需进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县城总数)×1.5 | ||||
| 2.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及方案制定情况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开展情况 | 2 | 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的,得1分; 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的,得1分 |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及方案制定,达标方案以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未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为依据 | 水办、 监测站 | |||
| 未达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及完成情况 | 1 | 根据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现状,制定饮用水达标方案。 | 根据饮用水水质未全部达标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的,得1分;已全部达标的,得1分。 | |||||
| 3.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 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制定 | 2 | 根据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现状,制定饮用水达标方案。 | 根据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状况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得2分 | 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得分=(已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水源地数/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数)×2 |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制定,以地方下发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为依据。 | 水办 | |
| 4.保护区内排污口及违法设施清理整治情况 | 2 |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依法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及违法设施。 | 已开展保护区内排污口及违法设施清理整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的,得1分;已完成此项工作的,得2分。 | 保护区内排污口及违法设施清理整治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关于保护区内排污口及违法设施清理整治情况的相关文件材料为依据。 | 水办 | |||
| (四)环境影响评价 (15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 5 | 环评考核分=实际执行率×5分 | 环评处 | ||||
|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 5 | “三同时”考核分=实际执行率×5分 | ||||||
| 2.日常环评和三同时违规情况 | 3 | 被国家或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环评与三同时违规且市局未监管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3.环评报表报送情况 | 2 | 国家环统报表的季报、年报和省“861”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报表全部按时报送的,得2分;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
| (五)污染控制 (10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 | 4 | 城考总分≥90,得4分;城考总分≥80且<90分,得3分;城考总分≥70且<80分,得2分;城考总分≥60且<70分,得1分;城考总分<60分,不得分。 | 污防处 | |||||
| 2.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3 | 年初有计划,并公布辖区内重点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得0.5分;上年公布的重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家数达到60%以上的,得1分;督促审核企业实施中高费方案,并组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评估审核验收的,得1分;做好年度清洁生产总结的,得0.5分 | ||||||
| 2.汽车环保检测机构委托情况 | 3 | 年初有计划的,得1分;当年委托机构每个赋分1分,最高分为2分;发现委托机构弄虚作假的,扣1分。 | ||||||
| (六)生态建设(10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情况 | 5 | 各省辖市每年至少创建1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生态乡镇) | 每个环境优美乡镇赋分=5分/创建任务数;四舍五入,取整数。未完成创建任务的,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 自然 生态处 | ||||
| 2.生态村创建情况 | 5 | 市辖各县每年至少创建1个省级以上生态村 | 生态村创建各县赋分=5分/市所辖县个数;四舍五入,取整数。未完成创建任务的,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 | |||||
| (七)执法监督(35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环保部、省厅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 5 | 按要求开展环保部、省厅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并上报相关信息 | 标准:按时上报专项行动方案、阶段性总结报告、网上报表、专项行动简报、总结。 方法: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5分; 2.未开展的,得0分; 3.未按要求、按时开展相关工作,每件扣2分; 4.未按要求上报各类信息的,每次扣0.5. | 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 环监局 | |||
| 2.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 6 | 按要求及时办结省环保厅交办案件;及时处理本级受理案件 | 标准:按要求办结省环保厅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按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按要求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按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及时处理、结案本级受理案件。 方法:1.不按时办结交办件的,每件扣0.5分;未按时报送办理情况的,每件扣0.2分; 2.未按时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的,每件扣1分;未按时报送落实情况的,每件扣0.2分; 3.市本级环境违法案件处理率达不到100%, 结案率达不到95%,每项每低1%扣0.1分; 4.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0.1分; 5.挂牌督办案件未按时摘牌的,每件扣1分; 6.谎报、瞒报办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 1.案件办结认定:依法对违法排污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或以正式文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落实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认定:严格执行环境监察通知书处理意见并上报环境监察通知书各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3.市级环保部门本级环境违法案件立案件数包括日常监管、群众投诉、媒体报道等; 4.报告时间以邮戳日期或电子邮件、传真发出时间为准。 | 环监局 | |||
| 3.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暨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 6 | 国控、省控污染源全年平均达标排放率及其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 标准: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环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各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按时汇总上报。 方法:1.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年平均达标排放率为100%不扣分(得3分),每低1%扣0.1分,80%以下,本项不得分。 2.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查出1家次扣0.1分。 3.未按时上报监察统计表,扣0.5分。 | 1. 全年平均达标排放率为四个季度达标排放率的平均值; 2.省环保厅每季度对各市国控企业检查一次,抽查20%的省控企业。 2.省环保厅每季度对各市国控、省控企业巡查一次。 | 环监局 | |||
| 4.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 4 |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验收、运行管理及数据使用情况 | 标准:1.按照和省的有关规定,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省厅联网并保证相关数据的有效性和稳定传输; 2.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运行良好率符合国家及省厅规定要求; 3.及时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控周报》的通报内容进行整改查处。 4.按照环保部及省厅的有关规定,开展辖区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工作 方法:1.未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的,每少一个污染源扣2分; 2.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运行良好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扣0.1分,在线运行良好率80%以下的扣2分; 3. 未及时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控周报》的通报内容进行整改查处的,每次扣0.5分。 4.各市未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全部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的,扣1分; 5.发现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停运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每件扣0.5分; 6.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经安装、联网,但无法传输有效数据或无数据的,每件扣0.5分; 7.对监控发现的严重超标企业未及时实施处罚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8.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线监控系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以环保部和省厅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安装联网情况根据省厅监控中心的统计情况为准;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控周报》通报内容的整改查处情况,以上报省环境监察局的情况为准,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停运情况与实际不符的,以日常检查及各市上报情况为准。 | ||||
| 5.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 2 | 辖区内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 标准:按环保部和省厅要求部署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并按时报送情况 方法:1.按环保部和省厅要求部署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得2分,未按环保部和省厅要求部署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不得分;2.未按时上报工作情况的,每次扣0.2分。 |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以环保部和省厅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 环监局 | |||
| 6.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情况 | 5 | 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 | 标准:按要求完成排污费年度征收工作目标;按要求和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按要求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并对上级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要求完成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相关报送工作。 方法:1.未完成排污费年度征收工作目标的,扣3分; 2.未按要求和程序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每次扣0.5分; 3.未按国家要求开展排污费稽查的,扣1分; 4. 未对省厅排污费征收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和时限整改的,每次件扣0.5分; 5.未按要求完成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送工作的,每次扣0.5分。 | 1.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按照环保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和程序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以省厅稽查情况为准; 2.排污费稽查工作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2.各市依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每年对所辖县、区环保部门及有关企业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并形成年度稽查情况报告; 3.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送工作包括年报、季报、月报、快报及其他国家和省厅要求报送的工作内容。 | ||||
| 7.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 | 3 | 及时处置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置处理情况 | 1.达到考核标准的,得3分; 2.发现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处置处理的,不得分; 3.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4.谎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不得分。 |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及报告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发〔2006〕50号)要求执行。 | 环监局 | |||
| 8.环境投诉、信访处理情况 | 4 | 环境投诉、信访案件受理和办结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 标准:按照规定受理、办结信访案件并报送情况;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重复信访问题;按时报送信访月、季报表。 方法:1.信访案件全年受理率未达到100%、办结率未达到95%,每低1%,扣0.1分; 2.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信访处理结果,每迟报1次扣0.1分,漏报1次扣0.5分; 3.非因信访人的原因,造成重复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事件,每发生1件扣0.5分。 | 1.信访案件受理和办结,截至当年12月31日,以省厅转交各市环保局的信访件处理情况数据及时限为考核依据; 2.重复信访案件以重复信访的次数为考核依据。 | ||||
| (八)辐射安全监督管理(10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辐射工作单位持证情况 | 3 | 核技术应用单位持证率100%的,为满分。 | 涉源单位有1枚未持证的,扣3分。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单位持证率每降低2%,扣1分,扣完3分为止。 射线装置总数不足污染源普查数2倍的,一枚未持证扣1分计,扣完3分为止。 | 持证率=已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数/单位总数。射线装置单位总数按照污染源普查数2倍计算。 | 考核以年底各市上报的辐射工作总结为依据,并根据省厅掌握的事故和许可证核发等情况进行确定。 | 核安 全处 | ||
| 2.辐射安全情况 | 3 | 全年未发生辐射事故的,为满分。 | 一枚Ⅳ、Ⅴ类放射源丢失或失控或者1人受到超剂量照射,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
| 3.辐射安全监管情况 | 2 | 全年检查每个核技术应用单位一次,为满分。 | 核技术应用单位全年检查率每降低5%,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检查率=全年检查单位次数/核技术应用单位总数 | ||||
| 4.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 处置情况 | 2 | 闲置放射源:指闲置或废弃3个月以上,不再使用的放射源。 | 无闲置放射源的,为满分。 | 每存在一枚闲置放射源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
| 二、能力建设类指标(25分) | ||||||||
| (一)标准化建设 (10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环境监察 | 3 | 市本级和辖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部达标 | 1.市本级达到中部地区一级标准的得2分,达到中部地区二级标准的得1分; 2.辖区内县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达标率为100%的,得1分,每低10%扣0.5分,扣完为止。 | 验收达标率指验收达标机构数占辖区机构总数的百分比 | 环监局 | |||
| 2.环境监测 | 4 | 市本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 | 各市局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年度考核分值由总分排名确定,年度排名为1-2名的,得4分;3-5名的,得3分; 6-9名的,得2分; 10-14名的,得1分; 15-17名的,得0分。 | 按《环境监测建设标准》考核 | 科监处 监测站 | |||
| 3.环境信息 | 3 | 市本级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 | 按照省环保厅目标要求,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已通过达标验收且年检合格得3分,未通过验收或年检不合格不得分,没有达标任务的得全省平均分 | 验收标准按照《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达标细则》执行。 | 环境信息中心 | |||
| (二)重点环保项目建设 (10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 | 4 | 市、县(市、区)列入安徽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文本项目完成情况 | 按被考核市、县(市、区)项目考核验收合格数占项目总数的比例计算所得分值 | (被考核市、县﹤市、区﹥项目考核验收合格个数/被考核市、县﹤市、区﹥项目总个数)×100%×4分 | “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所得分值与省厅环保资金支持项目所得分值之和即为被考核市、县(市、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所得分值 | 规划财务处 | ||
| 2.省级环保资金支持项目 | 3 | 市、县(市、区)列入安徽省年度环保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 | 含国家、省以奖代补农村污染防治项目 | 按被考核市、县(市、区)项目考核验收合格数占项目总数的比例计算所得分值 | (被考核市、县﹤市、区﹥年度环保资金支持项目考核验收合格个数/被考核市、县﹤市、区﹥年度环保资金支持项目总个数)×100%×3分 | 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处 | ||
| 3.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项目 | 3 | 市、县(市、区)列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项目完成情况 | 按被考核市、县(市、区)项目考核验收合格数占项目总数的比例计算所得分值 | (被考核市、县﹤市、区﹥年度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项目考核验收合格个数/被考核市、县﹤市、区﹥年度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项目总个数)×100%×3分 | 没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项目的市得平均分 | 规划财务处、水办 | ||
| (三)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5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环境保护科研投入情况 | 3 | 指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上所投入的科研经费,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 环境保护科研投入 | P≥1/5,得3分;1/10≤P<1/5,得2.5分;1/20≤P<1/10,得2分;1/40≤P<1/20,得1.5分;1/80≤P<1/40,得1分;P<1/80,得0分 | P=X/M P--全市环保系统科研投入指数 X--当年全市环保系统科研投入金额(万元) M--当年全市GDP(亿元) | 1、当年全市环保系统科研投入金额指实际拨付的环保科研经费;考核时需提供各项目拨付资金的证明材料。 2、当年全市GDP以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 科监处 | |
| 2.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 2分 | 指科研人员在其所从事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 | 各市局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年度考核分值由总分排名确定,年度排名为1-3名的,得2分; 4-7名的,得1.5分; 8-10名的,得1分; 11-14名的,得0.5分; 15-17名的,得0分。 | A=n1×1 + n2×2+ n3×3 A--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得分 n1--当年在市科技局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的数量 n2--当年在省科技厅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的数量 n3---当年在科技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的数量 | 当年全市环保系统科研成果数指本市环保系统科研人员当年完成并经过评审或鉴定、且在科技部门进行了科技成果登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的数量,考核时需提供各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材料。 | 科监处 | ||
| 三、综合保障类指标(40分) | ||||||||
| (一)政务管理 (10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政务信息 | 5 | 考核内容为各地市政务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 | 各市局政务信息年度考核分值由总分排名确定,年度排名为1-3名的,得5分; 4-7名的,得4分; 8-10名的,得3分; 11-14名的,得2分; 15-17名的,得1分。 | (1) 各市局上报的政务信息被安徽环保综合信息平台采用每条计1分,被安徽环境热线采用每条计1.5分。 (2) 各市局上报的信息被省厅转报至、省、环保部的,每条计8分;被、省、环保部采用的,每条计25分。 (3) 每条政务信息的得分取最高值,不重复计分。 | (1)安徽环保综合信息平台和安徽环境热线信息采用情况由信息中心提供数据,办公室汇总统计。 (2) 向、省、环保部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由办公室统计。 (3) 各市局信息年度总得分由办公室负责统计。 | 厅办公室 | ||
| 2.政务督查 | 5 | 省领导批示、环保部领导批示、省厅领导批示的督办情况,、省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省厅会议、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 | (1)省领导、环保部领导批示要求省厅办理的事项,、省要求省厅办理的事项,省厅会议要求及以公文(文件或函)形式确定要求各市局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统计后交至承办处室进行评分。 (2) 省厅领导批示要求各市局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室统计评分。 | |||||
| (二)依法行政 (5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 2 | 行政处罚程序、适用法律、文书、案卷符合规范要求 | 市环保局本级行政处罚案件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复议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行政诉讼败诉的,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 法规处 | ||||
| 2.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情况 | 2 | 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情况 |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率为100%的,得2分;持证人数每少5%,扣0.2分,扣完为止。 | |||||
| 3.行政复议 | 1 | 市环保局受理办结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依法受理办结行政复议案件,得1分;同一案件行政复议结果与行政诉讼结果矛盾的扣1分;无行政复议的得全省平均分。 | |||||
| (三)环境信息 (5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 | 1分 | 主要针对全省环保专网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 考核内容包括年运行率和和管理制度两方面,设置专人专岗并保证年运行率不低于99%的,得1分。 | 具体考核指标与分值见《环境信息化建设情况考核细则》 | 厅办公室 环境信息中心 | |||
| 2.环境信息业务应用系统 | 2分 | 主要考核视频会议系统和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运维情况 | 视频会议指标1分,每次正常参加视频会议得满分。监控系统满分为1分,由通讯中心年运行率以及用户使用率两项指标综合而得出。年运行率不低于99%同时用户使用率达到90%以上得满分。 | |||||
| 3.电子政务 | 2分 | 分为网站建设和在线申报建设 | 其中网站建设指标:年度绩效评估在85分以上的,得1分;在线申报指标:网上申报项目数为4个以上(含4个)且每个项目申报件数不低于5件的,得1分。 | |||||
| (四)宣传教育 (5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重要环境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 3 | “六五”等宣传活动组织有力,得3分; | 1.根据省厅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领导亲自参与,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的,得1.5分 2.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引导社会各阶层,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年度至少有一项大型活动的,得1.5分 | 宣教处 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 ||||
| 2.绿色创建情况 | 2 | 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得2分。 | 绿色创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 得2分 | |||||
| (五)队伍建设 (15分) | ||||||||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指标定义 | 各市考核 指标值 | 评分标准及方法 | 计算公式 | 考核操作说明 | 考核牵头单位 | |
| 1.政行风建设 | 9 | |||||||
| 政风评议 | 2 | 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和落实行政问责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 | 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到位、执法违法等问题;是否存在不落实“一次性告知”和回复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难作为的不作为,容易作为的滥作为,没有经济利益的能不作为就不作为,有经济利益的,不应当作为的也作为等现象。 | 存在此类情况之一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监察室 | |||
| 廉政建设 | 2 | 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和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 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吃拿卡要报等问题;是否按照廉政责任制的要求,细化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 不落实规定和要求的扣0.2分;有群众投诉,经核实的扣0.4分,扣完为止 | 监察室 | |||
| 系统管理和指导 | 1 | 本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 是否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是否坚持求真务实精神,克服形式主义,切实解决群众和服务对象关心的环境问题;是否做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治理部门的不正之风。是否落实联系制度,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
| 效能建设 | 2 | 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失职追究制、绩效考评制和作风建设, | 是否存在不依章、依责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存在服务承诺失信的问题;是否存在办事拖拉、延时误事的问题;是否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问题;是否存在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制度不落实的现象。 | 未建立健全或不落实制度的、未按办事程序、时限、要求办理的各扣0.2分,扣完为止 | 机关 | |||
| 政务公开 | 2 | 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政务服务中心职能,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方面 | 是否创新网络、窗口、互动、传媒等政务公开形式;是否突出基础信息、环境质量状况、环评制度执行、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排放等政务公开重点;是否健全信息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反馈、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政务公开制度。 | 违反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 厅办公室 | |||
| 2.干部教育培训 | 6 | |||||||
| 市本级环保培训 | 1 | 市环保局培训情况 | 设区的市级和县(市)区级环保培训对象原则上为新任的局领导或5年内未参加相关内容培训的局领导。 | 凡未按期完成下达培训任务的市县,1人次扣0.5分值,直至0分值。 | 人事处 | |||
| 县(市、区)环保培训 | 1 | 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培训情况 | 凡未按期完成下达培训任务的市县,1人次扣0.5分值,直至0分值。 | |||||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 1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环人〔2002〕84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即年均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 | 凡专业技术人员1人次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扣0.1分值,以此类推,直至0分值。 | |||||
| 3.“文明”创建 | 3 | 获得省级以上部门授予 “文明单位” 的,得3分;获得市级部门授予 “文明单位” 的,得2分;获得县级部门授予 “文明单位” 的,得1分 | 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 机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