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建法〔201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认定、抽取专家、方案上传、专家预审方案、专家论证会、论证结论上传与确认、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及结论等均应通过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进行。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业务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登录网址为:www.bjjs.gov.cn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登录后给各工程项目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各工程项目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具体操作方法见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使用说明。
专家凭用户名和密码在建设网办事大厅内登录,用户名为专家聘书编号,密码默认为11111111,专家登录办事大厅后可自行修改密码。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第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单位应从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人数和专业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 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三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上传至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并通知已聘请的专家下载专项施工方案。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应下载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预审。
第九条 组织单位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专家论证会。采用现场会议论证的,专家论证报告须手工签名。采用远程视频会议论证的,专家论证报告须采用电子签名。
第十条 专家组应当就每项论证出具论证报告。采用现场会议论证的,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日内将论证报告的扫描件上传至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组长须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再次填写审查意见,该意见作为监理单位是否批准开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应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照片。监理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跟踪一次,在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上填写信息跟踪报告。当工程项目施工至关键节点时,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工程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信息跟踪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和质量责任。专家的论证工作和跟踪工作不替代施工单位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专家考评及诚信档案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对专家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工程中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第二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
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严禁仅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行为。
第七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自检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督。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一)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检验检测报告;
(六)安装验收资料;
(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外地进京企业需提供)。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并颁发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合同对检查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
(三)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
(四)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二)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
(三)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及时清理架体,架体上严禁站人,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设挡脚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下方应设警示区域并严禁有人进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看护。
第十 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作业及升降作业。
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罚:
(一)未编制安装和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安装、升降、拆除时,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明的。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依法处罚:
(一)委托不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等施工作业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
(三)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验收合格后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使用登记备案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 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2〕1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6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强化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和整机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在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填报“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提交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将登记编号原件交回颁发登记编号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后,应当收回其登记编号原件。
起重机械在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后,现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相关资料,并核对该过户起重机械的原登记编号或原始购买合同及,提供资料齐全的,颁发新登记编号;提供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对于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在全市进行通报,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三、外埠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在本市首次出租或使用时,应先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外地企业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申请,并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编号原件提交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外埠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应按《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等手续。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定期公示取得“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信等级证书”)租赁企业的名单,并加强对取得“资信等级证书”租赁企业的日常动态管理。资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五、本市和外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起重机械在办理安装告知备案时,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查看租赁企业的“资信等级证书”。对于自购起重机械用于内部使用的本市和外埠施工企业,可以不查看“资信等级证书”。
六、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用于内部使用的本市和外埠施工企业,应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应设置起重机械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安装拆卸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过程中,应设置警戒区域,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顶升作业时严禁非拆装作业人员停留在顶升平台上。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审核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严格审核拆装单位制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十、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资信等级证书”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的施工企业,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Ο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2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监察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通过加强执法联动进一步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切实提升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执法局研究,决定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增加13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扬尘治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审核处罚结果后,登陆对接平台,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该记分内容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二、市执法局依据《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进行的记分,与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记分累加后,当施工企业及其人员的最终积分达到相应分值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三、施工企业同一施工现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扬尘治理问题受多次处罚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1至6个月。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 序号 | 行为类别 | 违法违规 行为描述 | 认定依据 | 处罚处理依据 | 企业记分 | 人员记分 | ||
| 处罚处理 | 分值 | 分值 | 记分对象 | |||||
| 1 | 施工现场管理 | 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第(一)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 罚款2000-5000元 | 0 | 0 | --- |
| 罚款5000-2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 2 | 施工现场管理 | 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罚款2000-5000元 | 0 | 0 | --- |
| 罚款5000-2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
| 3 | 施工现场管理 | 主要路面未进行硬化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第(四)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 罚款2000-5000元 | 0 | 0 | --- |
| 罚款5000-1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1万元-2万元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 4 | 施工现场管理 | 施工料具不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未在库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罚款2000-5000元 | 0 | 0 | --- |
| 罚款5000-2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 5 | 施工现场管理 | 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罚款2000-5000元 | 0 | 0 | --- |
| 罚款5000-2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 6 | 施工现场管理 | 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2000-5000元 | 0 | 0 | --- |
| 罚款5000-2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 7 | 施工现场管理 | 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罚款1万元 | 0 | 0 | --- |
| 罚款1-3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3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
| 8 | 施工现场管理 | 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未停止土方施工(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5000-1万元 | 0 | 0 | --- |
| 罚款1万-2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 9 | 施工现场管理 |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备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5000-1万元 | 0 | 0 | --- |
| 罚款1万-2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 10 | 施工现场管理 | 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2000-5000元 | 0 | 0 | --- |
| 罚款5000-2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2万元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
| 11 | 施工现场管理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罚款1万元 | 0 | 0 | --- |
| 罚款1万-5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5万-10万元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10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 12 | 施工现场管理 | 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 | 罚款1万元 | 0 | 0 | --- |
| 罚款1-3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
| 罚款3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
| 13 | 施工现场管理 |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1000-5000元 | 0 | 0 | --- |
| 罚款5000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