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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0: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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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标准

延庆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标准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你确定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依照《办法》第十、《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我县村民建房用地标准为人多地少的村镇,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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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延庆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标准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你确定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依照《办法》第十、《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我县村民建房用地标准为人多地少的村镇,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
延庆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标准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北京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你确定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依照《办法》第十、《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我县村民建房用地标准为人多地少的村镇,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规定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二、依照《办法》第十的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委补偿价格的单价的30%乘以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给与补偿。

三、依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给余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单价的60%乘以应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予以补助。

四、依照《实施意见》第第34项的规定,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对不足部分可以按照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单价的30%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予以补助。

五、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应出具三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确属实际经营的,因拆迁造成了损失的,属征地拆迁的给与一次性停业停产综合补助费,标准为按照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属下列情况的,不应计算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

(一)属于前店后厂或前店后仓库性质的加工场所和仓库;

(二)和正式房屋相连的勾连搭式房屋;

(三)餐饮业不和营业房屋主体相连的加工间;

(四)其他经认定不应计算实际经营面积的。

六、依照《实施意见》第十条第3的规定,给鱼的其他各项补助费

(一)搬家费:按原正式房屋每间补偿100元。

(二)租房费:按原正式房屋每间每月补偿100元(货币补偿、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补偿)。

(三)电话、电视移机费:每户按照现行的电话、电视以及非标准给与补偿。

(四)在规定搬家期限内搬家的,每户奖励2000元。

七、依照《实施意见》第十条第39项的规定,用地范围内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组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按照《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八、依照《办法》第十四条、《实施意见》第六条第24项、《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按一定时间、一定区域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公式=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详见附表:《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乡镇区域内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当中的一种方式确定。

1.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中数据,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2.由县或者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参照《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中数据,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3.县确定的其他方法。

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乡镇名称区位补偿基准价格

(元/㎡)

普通住宅指导价

(元/㎡)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元/㎡)

户均安置面积

(元/㎡)

户均宅基地面积

(元/㎡)

延庆镇720-117.61700-696500120200
沈家营480.6-94.81250-608450120200
大榆树480.6-52.81250-538450120200
康庄镇420-94.81150-608450120200
八达岭420-52.81150-538450120200
张山营342.6-52.81021-538450120200
井庄300-52.8950-538450120200
永宁镇354-52.81035-538450120200
旧县324.6-52.8991-538450120200
香营乡217.8-52.8813-538450120200
刘斌堡217.8-52.8813-538450120200
大庄科186.2-52.8761-538450120200
四海镇156-52.8710-538450120200
珍珠泉156-52.8710-538450120200
千家店156-52.8710-538450120200
注:《各乡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为2004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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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标准

延庆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标准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你确定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依照《办法》第十、《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我县村民建房用地标准为人多地少的村镇,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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