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全面大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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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0:55:40
煤矿全面大检查清单
黔西县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清单序号检查内容负责人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一、集团公司主体责任1集团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管理、安全信息调度、瓦斯防治、通风管理、水害防治等职能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专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2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严重的煤矿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书面检查材料。3所属煤矿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水害、瓦斯、防灭火等专项防治措施等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重大技术资料报集团公司备案。4
导读黔西县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清单序号检查内容负责人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一、集团公司主体责任1集团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管理、安全信息调度、瓦斯防治、通风管理、水害防治等职能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专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2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严重的煤矿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书面检查材料。3所属煤矿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水害、瓦斯、防灭火等专项防治措施等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重大技术资料报集团公司备案。4
黔西县 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清单
序号 | 检查内容 | 负责人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一、集团公司主体责任 |
1 | 集团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管理、安全信息调度、瓦斯防治、通风管理、水害防治等职能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专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 | | | |
2 | 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严重的煤矿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书面检查材料。 | | | |
3 | 所属煤矿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水害、瓦斯、防灭火等专项防治措施等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重大技术资料报集团公司备案。 | | | |
4 | 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县、市监控中心联网运行。集团公司能实现对所属煤矿的实时监测、预警。 | | | |
二、安全管理方面 |
1 | 各类证照齐全有效;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建设施工。 | | | |
2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3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 | |
4 | 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测量、防治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 | |
5 | 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 | | |
6 |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 | | |
7 | 自查自改是否存在走过场、应付检查情况;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指令以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 | | | |
8 |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 | | |
9 | 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 | | |
10 | 是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
11 |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 | | |
12 | 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是否按规定入井带班。 | | | |
13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 | |
14 |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 | | |
15 | 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是否宣贯培训。 | | | |
16 | 是否严格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逐条对标检查、整改落实。 | | | |
三、采掘管理方面 |
1 | 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 | | | |
2 | 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 | | |
3 |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等情况。 | | | |
4 | 是否如实填绘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 | | |
5 | 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 | | | |
6 | 是否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 | | |
7 | 采掘作业前是否按要求编制地质说明书。 | | | |
8 |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 | | |
9 |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 | | |
10 | 掘进工作面作业前是否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确认。 | | | |
11 | 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与井下实际布置相符。 | | | |
12 | 掘进工作面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是否布置在保安煤柱中。 | | | |
13 |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 | | |
14 | 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作业规程中明确巷道施工工艺、临时支护及永久支护的形式和支护参数、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等,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 | | |
15 |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 | | |
16 | 明槽开挖、施工15度以上斜井(巷)、由下向上施工25度以上的斜巷等制定专项措施;过采空区、老巷、断层、破碎带和岩性突变地带等应有针对性措施;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 | | |
17 | 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 | | |
四、通风方面 |
1 | 井下供风量能够满足各作业地点安全生产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 | | |
2 | 是否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 | | |
3 | 掘进工作面是否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 | | | |
4 | 局部通风机每15天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有试验记录。 | | | |
5 | 井下各工作面、变电所、充电硐室是否实行通风. | | | |
6 |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 | |
7 |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并编号建档,采掘工作面风门是否安装防逆转装置;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 | | |
8 |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 | | |
9 |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 | | |
10 |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 | | |
11 | 是否存在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以及巷道无风、微风、风流不稳定等情况。 | | | |
12 |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资质部门检测。 | | | |
13 |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 | | |
14 |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是否实现自动切换。每15天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有试验记录。 | | | |
15 | 是否存在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以及巷道无风、微风、风流不稳定等情况。 | | | |
16 |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 | | |
17 |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 | | |
18 |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 | | |
19 | 矿井的每个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现回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 | | |
20 |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 | |
21 |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 | | |
五、瓦斯防治方面 |
1 | 是否按规定掌握井田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情况。 | | | |
2 | 按要求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 | | |
3 | 建立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长、总工程师对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 | | |
4 | 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 | | |
5 | 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 | | |
6 |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 | | |
7 | 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 | | |
8 | 是否设置符合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 | | |
9 |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 | | |
10 | 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 | | |
11 | 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是否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 |
12 | 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是否有防突设计篇章。 | | | |
13 | 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 |
14 | 是否按规定施工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采巷等)。 | | | |
15 | 是否实现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自动计量。 | | | |
16 | 瓦斯抽采率是否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 | | |
17 | 是否存在瓦斯抽采钻孔打假孔现象。 | | | |
18 | 是否编制符合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防突措施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 | | |
19 | 是否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进行预测预报、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 | | |
20 | 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是否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 | | |
21 | 经效果检验允许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超采超掘作业现象。 | | | |
22 | 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以及回风系统停电撤人等安全防护措施。 | | | |
23 | 所有地质资料不详的掘进巷道和在突出煤层周围施工的巷道(包括钻场等)制定防止误穿煤层的措施。 | | | |
24 | 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 | | |
25 | 煤巷和半煤岩巷是否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 | | | |
26 | 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 | | |
27 | 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 | |
28 |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 | |
29 | 是否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 | | | |
30 | 是否每天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误差较大时,是否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并在8h内标校。 | | | |
31 | 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 | | | |
32 |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 | | |
33 |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 | | |
34 | 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 |
35 |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 | | |
36 |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 | | |
37 | 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 | | |
38 | 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 | | |
39 |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 |
40 |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 | | |
41 | 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 | | |
42 | 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 | | |
43 |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 | |
44 | 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或安全措施。 | | | |
45 | 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 | | | |
46 | 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 | | | |
六、防灭火方面 |
1 | 是否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 |
2 |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 | | |
3 |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 | | |
4 |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 | | |
5 |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 | |
6 | 井下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设备设施材质是否阻燃、抗静电。 | | | |
7 |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烧焊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规定要求。 | | | |
七、粉尘防治方面 |
1 | 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 |
2 | 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 | |
3 | 是否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 | | |
4 | 井下各工作地点及转载点是否按规定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 | | |
5 |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 | | |
6 | 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 | | |
7 | 是否按要求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 | | | |
八、顶板管理方面 |
1 | 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支护方式、材料、质量、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 | | |
2 | 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是否签字审批并及时贯彻学习。 | | | |
3 | 掘进巷道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是否加强支护。 | | | |
4 |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是否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 | | |
5 |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是否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 | | |
九、地测与防治水方面 |
1 | 是否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 | | |
2 | 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 | | |
3 | 是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 | | |
4 | 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 | | |
5 | 是否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 | | |
6 | 是否按规定编制齐全防治水相关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一次。 | | | |
7 | 是否按要求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 | | | |
8 | 是否对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 | | |
9 | 井巷揭煤前,是否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 | | |
10 | 是否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 | | |
11 | 是否编制本单位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 | | | |
12 | 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每3年修订一次。 | | | |
13 | 是否按规定留防隔水煤(岩)柱。 | | | |
14 | 每年雨季前是否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 | | | |
15 | 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地面水害情况。 | | | |
16 | 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出井下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 | | | |
17 | 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 | | |
18 | 采掘区域是否已排除积水和消除水害威胁进行采掘活动。 | | | |
19 | 采掘工作面所遇《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之一时,是否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访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 | | |
20 |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是否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清采掘工作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 | | |
21 | 井下探放水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 | | |
22 | 探放水前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是否编制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 | | |
23 |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钻机安设、打钻地点要求、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 | | |
24 | 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现场放线,现场指导施工,有钻孔施工记录,并严格按制度进行钻孔验收。 | | | |
25 | 采掘工作面每循环探放水必须有基点标识,最后一循环基点应上锁管理,并有探放水管理牌板,记录探放水情况、当班进尺及允掘距离,不得超采超掘。 | | | |
26 | 探放水钻孔应全程进行视频监控进钻及退钻情况,驻矿安监员必须对中孔施工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 | | |
27 | 每一循环探放水钻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探放水钻孔施工情况绘制探放水成果图,并对钻孔的见煤岩情况及涌水情况进行分析,由地测技术负责人对每一循环允掘(采)情况进行审批。 | | | |
28 |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是否按规定开展水文观测;情况紧急时,是否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 | | |
29 |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是否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 | | |
30 |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主副水仓等。 | | | |
31 | 在每年雨季之前,是否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进行一次清理。 | | | |
32 |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 | | |
33 |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 |
34 | 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 | | | |
35 |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每年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 | | |
36 | 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是否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 | |
37 | 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 | | |
38 | 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等措施,汛期安全措施和应急值守是否落实到位。 | | | |
39 | 是否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 | |
十、电气方面 |
1 | 是否实现矿井“双回路”供电,矿井主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以及井下配电所等是否实现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 | | |
2 | 是否按要求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并在图中注明相关参数及内容。 | | | |
3 | 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 | | | |
4 |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符合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气产品。 | | | |
5 | 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等是否符合规定。 | | | |
6 |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 | | |
7 |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具备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 | | | |
8 | 矿井主要变压器经有资质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 |
9 |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 | | |
10 | 矿井应当按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 | | |
11 | 井下电缆的选用符合要求。 | | | |
12 |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是否有穿越沉陷区、跨越易燃易爆仓储区情况。如有是否采取安全距离、安全警示、避雷设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 | | |
13 | 主要通风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是否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条件受限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 | | |
14 | 矿井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是否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 | | |
15 | 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是否超过3个。 | | | |
16 |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是否有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 | | |
17 |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高压不超过10kV。低压不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 | | |
18 |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是否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 | | |
19 | 是否在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 | | | |
20 | 井上、下是否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引入(出)井的管路,是否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 | | |
21 | 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及管路设备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 | | | |
十一、提升运输方面 |
1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下运输系统、压风管路系统图。 | | | |
2 |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要求。 | | | |
3 | 电机车,列车和单独机车是否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是否符合要求。轨道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 | | |
4 | 提升装置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 | | |
5 | 提升机是否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是否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 | | |
6 |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是否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规定。 | | | |
7 |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是否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规定。 | | | |
8 | 人力推车是否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规定。 | | | |
9 | 矿井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空气压缩机等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 |
10 |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是否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第388、403、404条规定。 | | | |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及通信方面 |
1 | 是否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是否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 | |
2 |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是否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数量、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 | | |
3 |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 | | |
4 | 是否按要求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2年。录音是否保存3个月以上。 | | | |
5 |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是否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 | | |
6 |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报警断电记录、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报警及异常情况处置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 | | |
7 |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是否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 | | | |
8 |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是否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 | | |
9 |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 | | |
10 |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 | | |
11 | 分站是否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是否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 | | |
12 | 分站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是否升井检修。 | | | |
13 | 分站备用数量是否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 | | |
14 |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井下各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区域等地点是否设置人员位置读卡分站。 | | | |
15 | 各类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和499条的要求。 | | | |
16 | 掘进巷道内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为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 | | |
17 |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巷道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 | | |
18 | 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是否设置风向传感器;煤巷掘进巷道回风流中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 | | |
19 | 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是否设置压力传感器。 | | | |
20 |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 | | |
21 | 各类传感器以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仪器仪表是否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 | | |
22 |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5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零点调校和精度调校至少1次。 | | | |
23 |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 | | |
24 | 扒渣机应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 | |
25 | 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井下视频监控系统,并能正常运行。 | | | |
26 |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是否具有报警查询、断电查询、馈电异常查询、历史数据查询、数据库备份功能。 | | | |
27 |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具有模拟量数据表格显示、开关量状态表格显示;具有模拟图显示和模拟量、开关量曲线显示;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馈电异常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发出声光报警。 | | | |
28 |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具有模拟量断电记录、馈电异常记录、开关量状态变动记录、报警及断电记录、馈电异常记录、监控设备故障记录功能。 | | | |
29 |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具有模拟量日报表、模拟量和开关量的报警、断电以及馈电异常日报表的打印功能。 | | | |
30 |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具备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每15天至少测试1次。 | | | |
31 | 监控系统有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 | | | |
32 | 模拟量实时报警显示(断电显示、馈电异常显示)。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监测值、报警时刻、断电或复电时刻、馈电状态。 | | | |
33 | 开关量实时报警显示(报警与断电显示、馈电异常显示、状态变动显示)。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设备状态及变动时刻、断馈电状态、断电或报警及时刻。 | | | |
34 | 模拟量调用显示。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监测值、最近一次统计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报警或解除报警时刻、断电或复电时刻;按安设地点名称分类显示。 | | | |
35 | 开关量调用显示。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设备状态及变动时刻、断电区域、馈电状态及时刻。 | | | |
36 | 模拟量记录查询①报警记录查询。查询时间内报警的相关模拟量内容显示,包括地点、名称、报警和解除报警时刻、累计报警次数、累计报警时间、报警期间最大值及时刻。②断电记录查询。内容显示包括地点、名称、断电和复电时刻、馈电状态及时刻、累计断电次数和断电时间。 | | | |
37 | 开关量记录查询①报警及断电记录查询。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累计报警次数、累计报警时间、报警及解除报警时间。②状态变动记录查询。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报警及断电状态、时间,状态变动次数、变动时刻。③馈电异常查询。显示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开关量断电命令与馈电状态不符次数、累计时间、每次馈电状态和起止时间。 | | | |
38 |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是否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 | | |
39 |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 | | |
40 | 是否存在井下监测数据作假、瓦斯超限不上传、不预警等。 | | | |
41 | 矿井地面和井下相关地点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 | | |
42 | 是否存在违规移动或者屏蔽传感器现象. | | | |
43 | 瓦斯超限是否落实停电撤人、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追究。 | | | |
十三、爆炸物品贮存运输及使用方面 |
1 | 爆炸材料库场址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 | | |
2 | 爆炸物品库是否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 | | | |
3 | 爆破材料运输是否满足《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 | | |
4 | 是否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管理办法;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 | | |
5 | 井下爆破工作是否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 | | |
6 | 爆破作业是否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要求。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 | | |
7 | 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是否按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 | | |
8 | 爆炸物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 | | | |
十四、紧急避险与应急救援方面 |
1 |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 | | |
2 | 是否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并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 | | |
3 | 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 | | |
4 | 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 | | |
5 | 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 | | |
6 | 是否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 | | |
7 | 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 | | |
8 |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贴有反光膜的避灾路线标识。 | | | |
9 | 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 | | |
10 | 是否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 | | | |
十五、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 |
1 | 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 | | |
2 | 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 | | |
3 | 是否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 | | |
4 | 是否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 | | |
5 | 是否按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 | | |
6 | 是否对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使用地点进行噪声监测。 | | | |
7 |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时,是否缩短超温地点工作时间;空气温度超过30℃时,是否停止作业。 | | | |
8 | 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是否缩短超温地点工作时间;空气超过34℃时,是否停止作业。 | | | |
十六、施工、监理方面 |
1 | 是否存在挂靠资质、冒用资质,违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等行为。 | | | |
2 | 是否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 | | |
3 | 是否以欺骗威胁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套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 | |
4 | 是否对其所属项目部无专门管理机构,不履行安全检查考核责任,管理松懈或拒不履行管理职责。 | | | |
5 | 是否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各级监督部门查出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拒不整改。 | | | |
6 | 是否有施工单位项目部拒不听从监理意见,不服从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按照施工图或技术标准施工现象。 | | | |
7 | 施工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5大员配备是否齐全。 | | | |
8 | 施工项目部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齐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 | |
9 | 施工项目部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工序管理等制度。 | | | |
10 | 施工单位项目部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 | | |
11 | 施工中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 | | | |
12 | 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返修。 | | | |
13 | 监理单位是否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 | |
14 | 监理单位是否制定可行的质量、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或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对监理人员交底。 | | | |
其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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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煤矿全面大检查清单
黔西县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大检查清单序号检查内容负责人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一、集团公司主体责任1集团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管理、安全信息调度、瓦斯防治、通风管理、水害防治等职能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专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2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严重的煤矿每月不得少于2次。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书面检查材料。3所属煤矿的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水害、瓦斯、防灭火等专项防治措施等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重大技术资料报集团公司备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