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2010-10-12 15:40:58 阅读次数:15819) |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人工工资调整△ 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0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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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1-12-26 18:11:52 阅读次数:21199)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1〕812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建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反映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变化情况,积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单位:元/工日
工程类型 | 预算工资单价 | |||||
包工包料工程 | 包工不包料工程 | 点工 | ||||
一类工 | 二类工 | 三类工 | ||||
建筑工程 | 70 | 67 | 63 | 88 | 73 | |
装饰工程 | 70-90 | 90-110 | 77 | |||
安装、市政工程 | 63 | 60 | 56 | 79 | 65 | |
修缮加固工程 | 63 | 83 | 69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67 | 88 | 73 | |||
古建园林 工程 | 第一册 | 61 | 81 | 67 | ||
第二册 | 69 | 73 | ||||
第三册 | 58 | 81 | 67 |
二、调整方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时,工资单价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2、2012年2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调增,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3、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其他
1、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建设工程预算工资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请工程建设各方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工程计价。明年我省将改变现行做法,研究出台建设工程预算人工工资单价的有效调整办法,实现预算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整。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预算工资调整△ 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