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满足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法规要求,达到食用植物油系列产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下特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的产品(大豆蛋白系列产品、大豆油、大豆粉)的生产的卫生控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2. 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2《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2.3《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 55-1988
2.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要求》CNAS/CTS0008
2.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豆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CCAA0006-2014
2.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CCAA0003-2014
3.职责:
3.1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整体PRP验证工作,负责验证PRP符合性;
3.2 相关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PRP设施以及人员管理,并实施OPRP及改善预防措施。
4.作业内容:
4.1 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4.1.1 健康要求
A. 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B. 凡患有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有外伤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应调离生产、检验岗位。
C. 与产品生产有接触的生产、检验、维修及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D. 详见OPRP7《员工的健康卫生管理》。
4.1.2 卫生要求
A. 生产、检验、维修及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清洁,工作时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B. 进入车间的人员应穿戴本厂规定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必要时加戴发套。
C. 进入车间时应先洗手、消毒。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不准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卫生间或离开生产车间。
D. 在更衣室和车间内不得吃食品、吸烟;厂区内除在指定吸烟区外不得吸烟。
E. 详见OPRP3《交叉污染的预防》、OPRP4《手部清洁、消毒和卫生间设施的维护》
4.1.3 培训
A. 办公室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必要的技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B. 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C. 公司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需由本公司接受过食品安全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经食品安全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食品安全小组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
D. 详见《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4.2 工厂的设计与设施
4.2.1 选址、厂区
A. 厂区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尘、灰沙的区域,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污染源。
B. 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相对隔离分开。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车间、仓库、供水设施相隔一定的距离,一般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C. 厂区主要道路铺设了适于车辆通行的混凝土坚硬路面,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厂区内无泥土裸露地面。
D. 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渗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E. 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
F. 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物品,不得有裸露堆放的垃圾堆,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_生的场地和设施。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4.2.2 厂房和车间
A. 厂房与设施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结构合理,便于生产操作、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维修保养,防止交叉污染。留有安全防火通道门的,应严格管理。
B. 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作业通道和作业空间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作需要。
C. 人员、原辅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废弃物进出车间的通道应分开。车间进出口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D. 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隔断,跨清洁区和非清洁区的小型物料应靠密闭容器或管道或窗口传递。
E. 原料车间与半成品车间应通过过货窗口通行,以避免污染。
F. 横跨生产线的跨度设计构造,应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长霉菌。应设有防护设施,避免使附近的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到污染。
G.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H. 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不得使用木制门窗。需要开启的窗户应装设纱窗,但灌装区不开窗户。
I. 车间地面应用无毒、不散发异味、防滑、坚固、耐腐蚀、不渗水的建筑材料,且平坦防滑、无积水、无裂缝及易于清洗消毒,有适当的排水坡度;生产车间的地面应考虑防酸、防碱。
J. 详见OPRP 5 《防止外来污染物的染物》。
4.2.3 设备
A. 生产设备应布局合理,以满足加工生产的需要。
B. 车间内的煮制设备、油炸设备、操作台等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等应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于清洗或清理消毒、检查、维护。输送管道应光滑无锈蚀,管道接头应连接紧密,防止跑、冒、滴、漏。
C. 详见OPRP2《食品加工接触面卫生管理》
4.2.4 设施
A. 供气、供电设施
供气、供电应满足生产需要。动力线与照明线应分设,车间内供电线路不得有明线,必须用线槽板或其它方式予以安装。必要时车间内应备有应急灯。
B. 供水系统
a. 供水系统应能保证工厂各个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车间内应设置清洗设备、管道、工器具以及生产场地用的水源。
b. 各种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均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生产、加热、制冷、冷却、消防等用水应用单独管道输送,并用醒目颜色的标识区别,不得交叉连接。热源的上方不得有冷水管通过,防止产生冷凝水,并避免交叉污染。
c. 加工用井水或地下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增设水质处理设施,自备蓄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d. 投料装置应与油制品加工区隔离,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C. 排水系统
厂区应有合理的排水系统。车间内排水沟应为明沟或地漏,必要时应加盖。车间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应平滑连接,排水沟应有坡度。排水沟的流向不应由一般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设备排水应有专门管道,直接导入排水沟,防止漫流。车间排水沟的出口应设有防蝇虫、防鼠装置。
D. 详见《设备设施管理控制程序》。
4.2.5 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消毒设施
A. 车间设有更衣室(包括换工作鞋设施),更衣室应有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挂工作服的衣架不应靠墙。
B. 更衣设施应能够满足生产车间操作人员实际需要。如使用更衣柜,只限于放置私人衣物。更衣柜采用不发霉、不生锈、内外表面易清洁的材料制作。
C. 不同卫生要求的生产区域的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区别。同一生产区域内的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标识。
D. 需要时还应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E. 卫生间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间要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防蝇虫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
F. 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底粘尘垫或鞋底清洁器或鞋靴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应不小于门的宽度或与通道等宽。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消毒液浓度应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
G. 详见OPRP4《手部清洁、消毒和卫生间设施的维护》
4.2.6 通风设施
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以保持车间内空气对流。如有大量水蒸汽、热量产生的区域,应有强制通风设施,防止产生冷凝水。车间进气口应远离排气口、污染源并装有易拆下能清洗的空气过滤网罩。排气口应装有防雨、防尘、防蝇虫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4.2.7 照明设施
车间内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x。
4.3 原辅材料
4.3.1 原料、辅料
A. 生产用原料、辅料应符合采购物资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及顾客的卫生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原辅料中农药残留及重金属超过有关限量规定的,禁止使用。投产前,原料还须经过严格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投产。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B. 严禁使用国家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目前公司使用的添加剂均属GB2760-2011中A.2表中的非限量使用的添加剂。
C. 加工用的原辅料应风味正常、不变质。
D. 详见《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4.3.2 水
A.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B. 公司应每年至少2 次(不能集中,应分季度性)由具备检测资格的机构对生产用水按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全项目的水质检验。
C. 公司应对厂区内所有的生产用水的出水口进行编号并绘制供水网络图,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厂用水进行检验,并确定检验频率,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色、浑浊度、气味(嗅和味)、pH 值、细菌总数、大肠茵群和游离余氯等。
D. 公司的贮水设备,应制定清洗程序、清洗效果的检查程序并实施。由生产部负责水源安全管理。
E. 详见OPRP1《生产用水卫生管理》
4.4 生产卫生控制
4.4.1 防止污染
A. 生产所需要的配料应在生产前运进生产现场的配料库中,避免污染。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别暂存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B. 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使用麻袋作为原辅材料或半成品的包装袋。
C. 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的工序,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予以分区或隔离;各工序在符合要求的区域内进行,规定其清洁程度,防止生产过程中相互污染。班前班后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D. 详见OPRP3 《交叉污染的预防》。
4.4.2 清洗消毒
A. 应定期对场地、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进行清洗、消毒。并定期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测。
B. 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清洗前尽可能地将可拆卸的生产设备、管道连接部件拆开,使清洗水能够冲洗到所有与产品接触的部分。
C. 车间内清洗用的软质水管或者水应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不得落地。
D. 车间内设置清洗装置用于设备的清洗、消毒。
4.4.4 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应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或设施分别收集,同时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质检人员监督下及时采取措施和处理。详见《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产品控制程序》。
4.4.5 害虫控制
A. 公司须有虫害控制计划、按计划设置足够的防鼠、防昆虫的设施。
B. 在厂区放置的捕鼠工具应有布点图,逐个编号。车间内部不得设置诱杀昆虫的设施,不得施放药物灭鼠杀虫。
C. 所有的捕鼠及杀昆虫设施均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D. 详见OPRP 8 《虫害、鼠害的防控》。
4.4.6 废弃物管理
A. 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B. 废弃物暂存容器(如周转箱)应选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废弃物容器应专用、有明显的标识。
C. 弃物暂存场地应远离车间并应定期冲洗。废弃物应及时清运,避免污染原辅材料、水源、设备和厂区道路。
D. 详见OPRP 3 《交叉污染的预防》、OPRP 8 《虫害、鼠害的防控》。
4.4.7 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A. 公司制定并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应列出有毒有害物品清单,建立使用记录。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不准使用。
B. 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C. 公司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储存库,并与加工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化学试剂分库存放,标识清楚。
D. 详见OPRP 6《化学物的标识、储存和使用》。
4.5 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
4.5.1 标识
预包装的标志应符合国家的要求。应在运输包装物的侧面标注品名、批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内容。加贴的合格证应符合国家规定。详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4.5.2 包装
A.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得合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预包装容器不允许回收使用(需要包装时)。
B. 盛装用的塑料容器以及其他包装材料进厂时应验收、做必要的检测项目。
C. 包装产品应在专用的包装间进行,包装间及其设施应满足不同产品的条件要求。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
4.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隔热、冷藏等设施,运输时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
4.5.4 储存
A. 预包装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并有防尘设施,防止污染(需要时)。
B. 原料、成品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具有防热、防冻、防霉、防鼠、防虫设施。贮藏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C. 原料、成品不得露天堆放。原料、成品应分别专库储存,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同一库内也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D. 原料、成品库内的原料、成品保存应配置垫仓板,所有物品均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应保持墙距和垛距,堆码高度应合理。设有标识,防止混杂,库内应留出通道。
E. 需要低温度储存的原辅料、成品应储存在低温库中。贮存温度和期限应符合相应品种规定。应配备温度显示装置、自动温度记录装置。
F. 对包装物料库、原料库、成品库、(低温库-需要时)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早处理。如果发现成品包装破损或长时间的储存,应对储存的原料、成品重新检验。
G.详见《仓库管理规范》。
4.6 检验要求
4.6.1 检验机构
A. 公司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满足实际检验工作和质量控制需要的的检验机构——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B. 质量管理部的检验场地、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检验器具应满足感官、理化等实际检验工作的需要。
C. 检验仪器和检测器具应按规定计量或校正,合格的才能允许使用,并按规定建立计量档案。
D. 详见《化验室管理规范》和《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4.6.2 检验人员
A. 应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B. 检验人员应能、有效地履行职责,严格地执行检验操作规范,检验结果准确、真实。
4.6.3 检验技术资料
公司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原辅材料验收标准、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样品保存方法和保存期限等检验技术资料。详见《采购物资验收标准》、《检验规程》。
4.6.4 检验管理
A. 公司质量管理部应核查原辅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按标准规定取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B. 成品出厂前公司质量管理部应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期限、规定程序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准出厂。
C. 质量管理部应对车间卫生检测项目进行监测。
D. 详见《检验规程》。
4.6.5 委托检验
A. 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检验工作的,应签有委托检验合同,并且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B. 直接关系到生产过程中卫生质量的控制时效性较强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应由质量管理部自行完成。
4.7 记录
4.7.1 公司在ISO9001 体系文件中对反映卫生质量活动记录的设置、格式、使用、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进行规定,并贯彻实施。
4.7.2 相关的卫生质量记录应按规定建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 年。
4.7.3 详见《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产品控制程序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
文件控制程序
操作性前提方案
6、附录:文件修改表
文件编号号过年名称 | 修改条款及内容 | 修改日期 | 修改申请单代号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