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也对当地的消费者直接销售。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 000斤。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02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个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斤4元,经销部再以每斤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5%,同时按每斤0.5元计征消费税。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同期水平计算:
不设经销部时应纳消费税=50 000×5×25%+50 000×0.5=62 500+25 000=87 500(元)
设立经销部时应纳消费税=50 000×4×25%+50 000×0.5=50 000×25 000=75 000(元)
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12 500元。但是,企业在进行筹划时要注意这样的问题,单独设立经销部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但是消费税属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销售税金。
一、什么是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又叫“转移价格”或“划拨价格”,是公司集团内部或利益关联方之间为了实现其整体战略目标,有效协调集团内各个单位之间或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关系,谋求整体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实现的一种交易定价。它一般只会发生在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但也不排除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互相勾结进行此类交易的可能。(《纳税筹划》,贺志东著,EMBA教材,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正常价 正常价
母公司(高税地)
进货方 销货方
图1 一般模式
母公司(高税地)
高 低
价 价
进货方 销货方
正常价 正常价
子公司(低税地)
图2 转让定价模式
二、转让定价的动机
(一)税务动机
(二)非税务动机
影响在华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因素
影响转让定价的因素 | 平均重要因素 |
纳税服从 | 2.12 |
中国的市场份额 | 2. |
与的良好关系 | 2. |
所得税率的差异 | 2.70 |
在中国的经营竞争力 | 2.77 |
转让定价争议最小化 | 2.77 |
业绩评判 | 2. |
经营性 | 2.92 |
当地合作者的利益 | 2.98 |
中国的通货膨胀 | 3.02 |
外汇管制 | 3.02 |
关税最小化 | 3.03 |
人民币贬值 | 3.03 |
中国政局的稳定性 | 3.45 |
维持足够的现金流以保证中国的经营 | 3.56 |
在当地融资的需求 | 3.62 |
价格管制 | 3.67 |
利润汇回的 | 3.75 |
对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支付的 | 4.08 |
被没收和国有化的风险 | 4.31 |
2.12 |
注:平均重要程度数值的意义为:1——非常重要,2——很重要,3——比较重要,4——不太重要,5——根本不重要。
三、转让定价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货物购销
1、通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购销价格的“高进低出”来影响关联企业的产品成本。
2、母公司利用掌握的国际营销网络操纵子公司产品的销路,压低或提高对子公司产品的收购价格。在利用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推售母公司产品时,则可以通过提高或压低佣金回扣支付的形式,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
3、在货物购销过程中,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4.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账、坏账损失赔偿等,以此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5.在公司集团内部转让交易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压低子公司的工缴费。
(二)贷款往来
(三)劳务的提供
(四)无形财产的使用与转让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
四、转让定价的因素
五、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以及关联企业的认定
(一)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的认定
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是指相互间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的;
③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2004-10-22国税发[2004]143号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依据进行审计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六、关联企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税务机关可向企业调阅下列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①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
②工商、税务登记证件;
③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⑤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同、协议资料等;
⑥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要求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内)详细提供资料的具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主要包括:
①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等;
②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③研究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要求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①有形财产的购销。
②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
③提供劳务。
④融通资金。
七、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
在我国征管实践中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具体的调整方法如下:
①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A、按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a.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b.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c.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
d.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等)。
B、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C、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D、其他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②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④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A、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B、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C、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⑤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八、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时限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即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时效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下,调整时效为10年。
[案例] 福建省莆田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科2003年在选案中,发现莆田某针织有限公司有转让定价嫌疑。该公司系1993年8月9日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1993年10月开始生产经营,主要生产各种针织服装、半成品,系来料加工型企业,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994年度确定为获利年度,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等税收优惠,2002年度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该公司与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同为澳门某贸易行所控股,这样两公司在资本和购销经营上同为第三者所拥有和控制,为关联企业。
调查发现,莆田某针织有限公司2002年度费用支出比2001年度费用支出增长较多,而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无增长。调查人员随即把产品销售收入、管理费用两个项目作为重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发现,该企业账面体现支付给关联企业——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不合理的技术顾问费每件2元,共计2605316.00元,列入管理费用。
2003年6月,该局向企业发出举证通知,要求企业提供与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之间技术顾问费用合同或协议、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提供技术顾问的具体项目、人员名单及实际发生费用证明以及两公司之间费用结算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只提供了珠海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技术顾问费构成情况,即制作工艺图纸、技术人员工资、津贴、往返机票费用等共1110539.20元。
经审计调查,该公司从2000年1月1日~12月31日,与珠海市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中,未按照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决定核增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494776.8元,核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578057.38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0936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9993.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9373.22元。
[案例] 福建省莆田制鞋企业很多,因而莆田又被叫做鞋城。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是1994年7月在莆田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为福建莆田市某企业集团,外方为某鞋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胶鞋、运动鞋。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996年确定为获利年度,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等税收优惠。
经调查,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鞋业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30%。该合资公司由外方承包经营,中方每年只收取承包款,不参与经营管理。该公司的进口原材料全部由某鞋业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自营出口全部销售给某鞋业有限公司,且进口原材料和产品出口境外货款结算通过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这样两公司在资本和购销经营上存在着直接的拥有和控制关系。
从1999年~2001年,该公司经营收入不断增加,而毛利水平却成下降趋势,利润率一直偏低,3年累计利润只有0002元,特别是2000年还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外方还要按规定每年支付给中方承包费30万元左右,3年累计支付90万元左右,这一点显然不符合经营常规。该局又对产品内外销价格的整体情况进行对比,发现该公司内销平均单价比出口单价高3.75元。该局进一步了解到,企业产品销售有自行出口、外贸出口两种方式,自行出口系通过关联企业进行,内销产品销售给国内外贸企业,属非关联关系。仅仅因为两种交易方式的不同,怎会造成销售单价相差如此之大?因此,该局进一步认为公司存在转让定价行为。
某鞋业公司的再销售价格比莆田市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的出口单价高出10%~14%以上;某鞋业公司只是一个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联系产品销售订单、资金结算、境外转口运输等业务。莆田市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负责对产品进行生产开发及质量控制,应该说,对产品的主要价值贡献应体现在莆田市某制鞋工业有限公司,某鞋业公司不是生产经营企业,却截留了产品10%~14%的利润,显然是不合理的。
于是,该局根据有关法规,对企业按再销售价格进行调整:3年合计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520524.99元,补征所得税239878.57元。
企业如何进行转让定价税务谈判?
税务谈判是转让定价调整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税务机关在调查、审计、分析的过程中,经过经营情况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功能或职能分析及价格对利润影响的分析,对企业购买材料(或设备)、销售产品(或商品)、支付劳务费用或融资利息、转让无形资产等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与否进行逐一的分析和对比,用排除法略去没有问题的交易,对留下来的有问题的交易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在对企业举证资料和自己收集到的价格信息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对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在这一过程中,税务局的审计调查人员应该有效地运用谈判手段。谈判不仅是获取证据的方式之一,而且是征纳双方交流和明确各自观点的场合。在谈判中税务人员要与纳税人进行充分地沟通,晓之于理,尽量让纳税人对利润调整心服口服。
谈判的一般过程
在企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过程中,从确认某笔交易的转让定价有问题,到成功地调整企业的利润,税务局就如同在进行一个项目管理,即根据计划和目标设定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并随之设定不同阶段的谈判目标;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资料证据的进一步细化,随之也要对计划目标、谈判主题作进一步的明细化和具体化。实际上,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谈判目标,每个谈判目标又可分为几个子目标。转让定价调整谈判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确认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
根据企业的关联交易年度申报,摸清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通过工作底稿将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额确定下来。
第二步: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由关联企业控制。
确定关联交易额后,税务局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分析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一般谈判开始时,对方不会主动承认转让价格是由公司总部确定的,而是反复解释自己的公司是中国的法人,拥有自主经营权,所以交易的定价是公平合理的。但税务局在这个阶段的目标只是确认关联交易的作价是由境外关联企业控制的,在谈判中不要涉及价格高低以及是否合理的问题,以降低对方的抵触情绪。同时,这个阶段的谈判还要了解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况:生产数量、订单、产品规格、价格是否都是从总部下达,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是否都由总部掌握。通过几次反复谈判,企业一般会承认产品购销价格由境外关联企业控制。
第三步:确认关联交易作价过低并且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企业亏损或微利的主要原因。
显然这一步是谈判最困难的阶段,也是一项最艰苦的任务。税务局应按照有关法规下达《限期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通知》,期限一般在15天或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其目的是为以后可能进行的核定做铺垫,同时也可以向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企业对“关联交易作价过低并且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企业亏损或微利的主要原因”的观点可能不会承认,甚至会千方百计地寻找理由来说明亏损是正常、合理的,例如管理不善、生产效率低、生产数量上不去、材料消耗大、废品率过高等等,但就是不承认有转移利润的问题。这时就需要税务机关对企业内部经营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通过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各方面的相关证据,然后拿出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证据,向企业说明其转让定价中存在的疑点。
由于具备这些证据,税务局在与企业的谈判中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但是,对方面对有力的质询,可能不正面回答问题,这样谈判就会陷入了僵局,使得谈判长时间得不到结果。此时如果税务局没有任何不当行为的话,就应当增加力度,要将税务机关的态度向企业表明,但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谈判的心理把握和攻心战术的运用。
第四步:让企业同意对转让定价行为做出调整。
税务局在对纳税人进行调查的同时,应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进行调查,力争多获得行业性信息,特别是可以借助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和协调的协查和联查,确定行业性利润、成本等指标的范围;这将对反避税调整工作有极大的帮助。在国家税务总局强有力的后盾和各地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企业的态度到最后都会有所松动。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都知道转让定价调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所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他们会被迫同意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在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后,税务局应先下达非正式的初步调整通知方案,然后再考虑企业的某些特殊情况,与企业就调整幅度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见。
谈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设定不同阶段的谈判目标,稳步推进。
在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根据谈判的最终目标,将其分解到各个阶段,要围绕谈判的中心内容,一步一步地往前走,不能图快,否则“欲速则不达”。对每一个回合的谈判都周密安排,严格做到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一步一个脚印;同时每次谈判都有协商纪要,并要有双方签字,避免对方以后反悔或者兜圈子。
第二,谈判要做到准备充分、设计缜密、操作谨慎,要发挥团队的智慧和力量。
反避税工作的实践经验表明,税务局所调查的对象一般是有着丰富的转让定价经验和国际税收知识的纳税人,与他们进行对话和谈判,必须要有“智者千虑,勿有一失”的思想。斗智必须有高参,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再多也是有限的,而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发挥团队的力量。税务人员在每一次谈判前都要进行充分的协商,集思广益,反复推敲,对谈判内容事先都要精心策划,不打无把握之仗;而且在每一回合的谈判前,都要围绕谈判目标认真准备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做到有备而来。例如,在有关亏损原因的谈判前,针对企业有可能提出的生产规模、生产效率等问题,调查小组应找来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近几年的生产经营资料,逐年逐月地分析其产量,并寻找和论证企业的产销盈亏平衡点,这样才可以用有力的证据反驳对方“生产吃不饱,固定成本费用大”等托辞。只有事先做到充分准备,多估计一些对方在谈判中可能提出的所谓“理由”和借口,审计调查人员才能在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把握谈判的走向,并达到谈判的目的。
在税务局内部,应成立反避税案件审议小组,由局领导、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审计调查人员共同组成,由该小组对每一次谈判的重点、步骤和目标进行论证和审议。为了保证谈判成功,可以事先进行一定的演练,由调查人员以外的小组成员扮演谈判对手,配合调查方进行模拟谈判和辩论,以检验审计调查人员的论据、观点和思路。在调查中,税务局也要指定专人组成谈判小组,每一步谈判都要根据不同的谈判目标和重点指定主谈人、副谈人和记录人。谈判小组成员之间要注意紧密配合,分别扮演好各自不同的角色;在谈判过程中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听、说、驳、察、记责任分明,各司其职,避免出现破绽。
第三,掌握谈判的进度、分寸与时机,牢牢抓住主动权。
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丧失了谈判的主动权,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使谈判陷入混淆是非、主次观点混乱的局面。根据调查的进展,税务局要自主控制谈判的进度,安排好谈判的时间、地点,并确定谈判的主题。比较重要的谈判一般应安排在税务局的会议室进行,税务局要邀请对方到税务机关来,每方各端坐在会议桌的一边;税务人员身着制服坐在主位,使得场面十分严肃,这无形中就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压力。谈判中要注意把握中心议题,防止被对方误导而偏离主题,避免与对方“绕弯”和“兜圈子”,不能陷入对方设下的“陷阱”。如果企业有意无意地偏离主题,税务人员要及时进行纠偏。
第四,选择恰当的谈判对手。
在转让定价调查的每一轮谈判中,税务局都要根据不同的谈判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谈判对手。有关财务方面的具体问题,要找财务部门的负责人谈;有关进出口贸易问题,要找贸易经理谈;有关全局性、原则性问题,则要找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谈。总之,要把握一个原则,即谈判对手应在特定范围内拥有足够的发言权和确定权,其答复的问题要有信服力和证明力,谈判对手要有资格回答和解释税务局的提问,并能够代表公司与税务机关对话。
第五,税务谈判与审计取证应有机结合,相互补充。
如果把转让定价调查比喻为是一把利剑,那么审计取证和税务谈判就是其左右两刃,缺一不可。也可以说,审计取证与税务谈判就像拳击手的两个拳头,只有双拳都有劲,能轮番出击,左右开弓,才能在比赛中制约对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税务人员只有经过深入分析、详细调查取证、广泛收集证据和有关价格信息,才能够明辨是非,分清主次,找到对方的薄弱环节,并在谈判中击中对方的要害。确认谈判对手存在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事实,是转让定伢调整的前提。所以在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中,应先发现其交易行为的疑点,然后再进行企业利润水平、可行性研究与实际状况、产品定价构成、国内外销售价格比较、企业财务状况、同行业横向比较等五个方面的分析对比,在拿到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以后,税务机关就可以通过税务谈判说服企业接受转让定价的调整。可见,审计取证与税务谈判是相辅相成的:税务局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企业不会接受调整,甚至不会坐下来谈判;而如果光有证据,但谈判不成功,没有说服企业接受调整,税务机关在调整后就可能面临行政复议或诉讼,这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有代价的。
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
对于税务机关开展的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很多企业对此了解甚少。一是对我国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没有深入地学习和掌握,不能确切地了解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调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二是对税务机关开展调查的程序(或步骤)和方法不是很了解;三是在调查中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价格举证和调整方案等事项不知如何处理,不知如何进行谈判;四是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一些要求不知如何判定是否合理。(地区)企业中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是客观存在的,但存在转让定价并不是就一定存在定价不合理的问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愈来愈严格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环境,企业管理者和税务师、会计师等都有必要掌握一些应对税务部门调查和审计的策略。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实施前的工作
引发转让定价调查的因素很多:有时候是常规税务检查的延伸;有的时候则是因为某种特定的原因,如企业出现长期亏损或低利润、与低税率地区或避税地的企业有关联关系并发生关联交易,等等。企业在审查当年的税务事务或编制来年的预算时应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如果企业认为有受到转让定价调查的可能时,就应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于那些关联交易额较大或转让定价方法并非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来说,最好能把说明本企业转让定价安排合理性的文件作为财务报告或税务报告的一部分报给税务部门,并把这些报告作为企业日常生成的、需保留的资料之一。这样做的原因是:(1)这类资料往往是转让定价税务审计中税务局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2)这些资料是在企业日常的财务资料、管理资料上生成的,和这些资料一同准备能节省成本;(3)如果一个企业要利用转让定价实现其某种目标,那么也就需要这些资料来评估现行的转让定价策略的效率。
在该阶段,由于纳税人还不是转让定价审查的对象,因此纳税人的转让定价策略应当是在税收最小化或(和)实现某项经营目标与遵守当地法规之间寻找某种平衡,这样可以为转让定价管理提供一个较为安全的模式。为此,企业的财务经理或负责转让定价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确认所在地区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2)确认潜在的可比第三方交易;
(3)选择对交易两端地区都能接受的定价方法,并提供可比数据以证明这些转让价格都在公平范围之内;
(4)收集以上证据做好文字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当地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的任何异议都应向集团税务主管报告。
必要时,企业还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预约定价协议。所谓“必要”是指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的特点极有可能受到或再次受到转让定价的税务审计,而企业又有大量的内部关联交易。一般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考虑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
第一,企业与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采用特殊的转让定价方法。各国税法中一般都列出了税务局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等(这些方法不仅税务机关调整企业应税所得时采用,企业最初在制定转让价格时也可以采用)。如果一个企业出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必须采取税法列举范围之外的转让定价方法时,那么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以取得税务局对这种方法的理解。因为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协议,主管税务机关很可能要对其进行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
第二,与国外关联企业有大量的业务往来。如果企业与国外关联企业有大量的业务往来,则很容易受到本国税务机关的注意和转让定价的审查。尤其是企业与关联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贷款、管理服务交易以及收取内部管理费时很容易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转让定价纠纷。所以,经常与关联企业从事上述交易的企业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特别是如果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以前年度转让定价审查得非常严格或鼓励企业作预约定价协议时,那么就更有必要签订一个预约定价协议。
第三,本企业产品在国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必须在国外市场设立受控子公司来满足该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要利用低价销售的市场战略向国外受控子公司销售本企业的产品,所以最好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阐明企业的销售战略,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并与其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是税务机关与企业就该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相互进行磋商,在企业实施转让定价之前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从而对企业在以后的关联交易中使用的价格进行事先确认。因为税务调查人员一般是在企业发生转让定价行为后才进行反避税调查,在调查分析中税务人员一般会将企业设立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销售价格、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盈亏平衡点、投资回收期等主要指标拿出来与现在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让企业大量举证境外再销售价格等资料从中找出避税的可疑点,而这些资料与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所需提供的资料大致相同。所以,如果企业能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就可以避免转让定价税务审计时的繁琐程序和沉重的成本。企业在申请预约定价协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目标是什么。一项预约定价协议可以达到多个目标,如税收待遇的确定性、简化关联交易定价方法、迅速解决转让定价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保持或恢复与税务局的良好关系、节省处理税务事务的时间和成本等。明确的目标取向能使纳税人更有效地准备预约定价协议。
(2)指定预约定价协议工作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在谈判中应是企业的主要发言人,适合承担这一任务的应为税务专家、经济专家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情况及行业背景有深刻了解的管理专家。
(3)企业向税务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销售价格、销售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盈亏平衡点、投资回收期等预测指标一定要留有余地,不要过高地设定各项指标,否则,若以后的经营情况不理想,实际指标与预估指标相差太远,那么税务机关就可能因此判定企业存在着滥用转让定价的嫌疑或有违反协议的行为而受到处罚。
(4)在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时,企业要注意对以后的价格变化尽可能低调处理,多预计一些成本、费用,并将约定的利润率或毛利率尽可能订低一些,协议有效期尽可能签订得时间长一些,从而多给自己留有余地。
(5)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期间,如果发生一些经营管理问题或不可预见性的事件,影响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将预约定价协议中的约定利润率或毛利率调低。如果这种变化是长期性的,那么企业应提出对预约定价协议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经营环境。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定案阶段的应对措施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结果无非是税务局同意企业的解释或者对其表示疑问,并提出调整方案。第一种结果当然是最理想的;如果是后者,双方都会进一步提出各自的理由,双方也有可能最终达成一致。但也有这种情况,即企业不服税务局的调查结论和处罚方案,税务局又坚持己见,这个时候,只有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了。
企业若对税务局提出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案不服,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复议不成,才能提请诉讼,也就是说它是“必经复议”事项;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罚则是‘‘选择复议’’事项,即企业对税务局给予的处罚(如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出诉讼。
企业必须注意的是,在企业起诉到判决期间,企业不能以正在诉讼为由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诉讼在程序上与其他行政诉讼没有什么不同,企业应该通过律师处理整个事务。企业需向提供的材料与审计阶段或复议阶段向税务局提供的材料几乎相同,主要看采信哪一方的证据。
一般认为,在受争议的纳税金额不大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解决转让定价问题不是一种好的方式,因为这时企业既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去应对诉讼,又要因“起诉不停止执行”的规定而一分不少地缴纳税款 或罚金。即使企业以后胜诉获得了退税或可以不补缴税款,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问题其在经济上的意义也不是很大。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阶段,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应采取的应对措施,除此之外,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企业及其转让定价顾问始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因为税务调查人员与纳税人的事先、事中会晤及提供资料的要求非常繁琐,纳税人最好聘请专门的税务顾问,并拟订反调查审计的策略,这样才能从容地应付各项审计、调查及谈判,特别是要注重“心理战技术”。
第二,税务调查人员可能已经作了准备,包括对“潜在可比纳税人(即被审计纳税人的竞争对手)”进行了广泛接触,了解了一些审计对象以前接受稽查的情况、财务状况、经济条件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财务指标的比率分析。为此,纳税人应懂得对上述比率分析的要求,参阅有关资料,了解税务机关的真正意图。特别是还要慎防调查人员与“竞争对手”或有关第三方会晤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所以,纳税人在接受审计的过程中会增加一些额外的负担,如要提供“可比第三方”的资料并说明可比性。
第三,要防止不慎透露涉及本企业的机密又与转让定价审计无关的信息,为此有条件的企业需要确定一位外部的、的转让定价专家,作为自己的专职顾问,授权其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触以获取有关信息,并成为与调查人员交流的代表。外部顾问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接触本单位的事务和人员,对企业机密知道的有限,这对防止泄密是有帮助的;又因该顾问不是被调查企业的员工,而是的外部人员,所以容易得到调查人员的信任。
第四,专职顾问必须与当事人早作讨论,并弄清下列问题:
(1)《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要求的工作量、调查范围及审计调查的程序;
(2)稽查员的学历、经历、业务水平及在审计中起的作用;
(3)提醒当事人注意转让定价审计的特点,并介绍同行业类似案例;
(4)预测复议和诉讼的风险;
(5)选择“说理的场所”,是在税务局,还是,并及早作好相应准备;
(6)提出文件资料管理和保密措施及要求,并向税务局解释这些措施和要求;
(7)确定谈判策略,是让步、接受、还是申辩,必要时可考虑转向预约定价协议;
(8)预测调整所得、重复征税和受处罚的风险程度;
(9)衡量全过程的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财力;
(10)编制受审计过程预算,包括时间、费用和人工;
(11)明确专职顾问在全过程中的重要性和有关授权;
(12)向企业内务主要负责人说明全过程的可能时间进度;
(13)说明专职顾问需要随时与企业所有职工接触,以防止出差错;
(14)防止有关职工未经批准即直接与调查人员接触,如果必须会见调查人员,也应有专职顾问在场;
(15)确定在审计的不同阶段需要聘请的专家;
(16)明确收集转让定价所涉及的同期文件;
(17)确保专职顾问能抢在调查人员到达以前分析有关业务经营情况;
(18)向各主要负责人说明为使专职顾问熟悉有关业务,须让其阅读有关文件和参加董事会议(或了解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19)向主要负责人说明反避税调查会引发国外关联企业税收的调整等等其他问题。
第五,要尽量满足调查人员的各项调查审计要求,但要力争让调查人员采取书面提问和当事人书面作答的形式,以防止差错或提供不该提供的信息。在接待中要利用心理技术,博得他们的好感与信任。另外要力争多让税务机关留下书面的证据,例如,在税务机关实施预约定价协议时,如果不是企业自己提出申请要求实施预约定价协议,而是税务机关“强求”(在我国一些地区有的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企业,企业在无奈之下不得不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协议,那么企业可以借口需要书面上报母公司,而要求税务机关留下协议草案,并且还要做谈话记录或录音。如果企业一次又一次地被要求到税务机关接受谈判时,企业还可以借口内部有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发出书面的约谈通知。这些书面记录在必要时都可以作为证据向反避税调查机关的上一级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税务调查人员不能采取不规范的行为来让企业就范,这种做法是被严格禁止的。又如,在与税务机关进行调整谈判时,企业应注意向税务机关索要初步调整方案、调整的方法及说明,以便摸清税务机关的真正意图。
第六,要考虑再投资退税的筹划问题。如果企业这几年需要追加投资,则要利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考虑得长远一点,将利润有意识地扩大一些。我国各地方和税务机关对企业利润无故增大一般不会过问,反而还会表彰企业,只有当企业的利润下降很大时才会让企业提供证据来证明企业定价是否合理。但这样做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调查利润被转移出去的关联企业,并有可能调整其转让定价。因此,如果企业需要做相应的税务筹划时,不可盲目,必须考虑以后被调查的问题。
第七,在与税务机关谈判时,要注意掌握谈判节奏和把握主动权,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
(1)要不怕税务机关经常打来的电话或者是你来我往的谈判,如果害怕被干扰,那么你只能首先妥协和就范。
(2)注意做好每次被检查和谈判的记录及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必要的文书。
(3)在提供资料时,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具体列明哪一笔交易或哪一笔定单的再销售价格,只是要求企业提供所有的再销售价格的话,那么企业可以以若干年前的资料难以完全提供为由,将一些加价低的定单和再销售价格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4)税务局的调查实践表明,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从关联企业采购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加价幅度允许控制在3%以内,对企业产品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关联企业直接对外再销售时的加价幅度控制在5%以内的。
(5)对于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税务机关一般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予以确认。目前对合理的利润没有统一的标准,税务局一般要参考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成本利润率来确定利润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