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4—2012)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 为了加强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液压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
第(三) | 对于在用液压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 对于在用液压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
第十三条 |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液压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液压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液压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液压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液压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液压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二十二条 |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液压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2.1 | 2.1机房通道与通道门C | 2.1通道与通道门C |
2.5 | 2.5断错相保护C | 2.5控制柜B |
— | — | 增加:2.7液压泵站铭牌B |
2.7 | 2.7溢流阀B | 2.8溢流阀B |
2.8 | 2.8紧急下降阀B | 2.9紧急下降阀B |
2.9 | 2.9手动泵B | 2.10手动泵B |
2.10 | 2.10油温监控C | 2.11油温监控C |
2.11 | 2.11管路及附件C | 2.12管路及附件C |
2.12 | 2.12油位C | 2.13油位C |
2.13 | 2.13接地C | 2.14接地C |
2.14 | 2.14电气绝缘C | 2.15电气绝缘C |
3.13 | 3.13随行电缆C | 删除 |
3.14 | 3.14井道照明C | 3.13井道照明C |
3.15 | 3.15底坑设施与装置C | 3.14底坑设施与装置C |
3.16 | 3.16底坑空间C | 3.15底坑空间C |
3.17 | 3.17限速器绳张紧装置B | 3.16限速器绳张紧装置B |
3.18 | 3.18缓冲器B | 3.17缓冲器B |
3.19 | 3.19平衡重下部空间C | 3.18平衡重下部空间B |
3.20 | 3.20液压缸的设置C | 3.19液压缸的设置C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3.21 | 3.21破裂阀、节流阀和单向节流阀的安装设置、手动操作装置和标识C | 3.20破裂阀、节流阀和单向节流阀的安装设置、手动操作装置和标识C |
4.5 | 4.5平衡重的固定C | 4.5 平衡重块C |
4.7 | 4.7轿厢铭牌C | 4.7轿厢铭牌和标识C |
6.1 | 6.1 门地坎距离C | 6.1 门标识C |
6.3 | 6.3 玻璃门C | 6.3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
6.5 | 6.5门运行和导向C | 6.5门运行和导向B |
6.7 | 6.7紧急开锁装置B | 6.7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
— | — | 增加:6.11轿门开门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
7.9 | 7.9消防返回功能试验B | 删除 |
7.10 | 7.10液压电梯速度C | 7.9液压电梯速度C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1(2) | 1.1(2)液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 1.1(2)液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液压电梯; |
1.1(3) |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液压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满载压力设计值和液压油的特性和类型),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如有的话,如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破裂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控制柜和仅使用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编号除外)等内容,并且有液压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液压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满载压力设计值和液压油的特性和类型),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如有的话,如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破裂阀、具有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和主要部件(液压泵站、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门锁装置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如果有)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液压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1(4) | 1.1(4)安全保护装置(如有的话,如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破裂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控制柜和仅使用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高压软管的出厂合格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 1.1(4)安全保护装置(如有的话,如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破裂阀、具有机械移动部件的单向节流阀、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和主要部件(液压泵站、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的出厂合格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
1.1(5) | 1.1(5)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 删除 |
1.2(2) | 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 删除 |
— | — | 增加:1.2(3)用于安装该液压电梯的机房、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等满足安全要求; |
1.2(6) |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液压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液压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
1.3(3) |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以及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如发生更换); | 1.3(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以及破裂阀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如发生更换);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 增加:1.3(4)属于改造的,拟加装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
2.1(1) | 2.1(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 2.1(1)通往机房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
2.1(3) | 2.1(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 2.1(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2.3(1) | 2.3(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 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 2.3(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 m或者控制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
2.5 | 2.5断错相保护 每台液压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液压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 2.5控制柜 (1)控制柜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液压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3)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应当起作用;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③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当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该要求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 | ||
— | — | 增加2.7: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 | — | 增加:2.14(3)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的接地故障应当: ①使液压泵站立即停止运转;或者 ②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液压泵站再启动。 恢复液压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
3.4 | 3.4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液压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液压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或者液压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 3.4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 |
3.6(1) | 3.6(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3.6(1)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3.8(1) | 3.8(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 删除 |
3.13 | 3.13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 删除 |
3.19 | 3.19平衡重下部空间 如果平衡重(如果有)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平衡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 3.18平衡重下部空间 如果平衡重(如果有)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
4.5 | 4.5平衡重的固定 如果平衡重(如果有)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 4.5平衡重块 (1)如果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保持在框架内并且可靠固定; (2)应当具有能快速识别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平衡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3)平衡重块不得出现开裂、严重变形现象; (4)平衡重块外包材料不得出现破损 |
4.6 | 4.6轿厢面积 (1)液压乘客电梯和液压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关系应当分别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规定,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2)对于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即200kg/m2)计算 | 4.6轿厢面积 (1)液压乘客电梯和液压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关系应当分别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规定,其中液压乘客电梯的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2)对于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汽车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可以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即200kg/m2)计算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4.7 | 4.7轿厢铭牌 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液压载货电梯只标额定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液压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液压载货电梯只标额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 4.7轿厢铭牌和标识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液压载货电梯只标额定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液压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液压载货电梯只标额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液压电梯,轿厢操纵箱上的出口层按钮应当采用凸出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并且为绿色的按钮 |
4.10 | 4.10超载保护装置 液压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液压电梯正常启动但不包括再平层动作,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4.10超载保护装置 液压电梯应当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发出警告信号并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应当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液压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液压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4.11(1) | 4.11(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 4.11(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5.1 | 5.1悬挂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1)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2)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3)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5.1悬挂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应当报废: (1)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2)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断丝的形式 | 钢丝绳类型 | ||
6×19 | 8×19 | 9×19 | |||
均布在外层股上 | 24 | 30 | 34 | ||
集中在一或两根外层绳股上 | 8 | 10 | 11 | ||
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 4 | 4 | 4 | ||
股谷(缝)断丝 | 1 | 1 | 1 | ||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 |
(4)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6.1 | 6.1门地坎距离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 6.1门标识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永久性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6.3 | 6.3玻璃门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6.3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6.5 | 6.5门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6.5门运行和导向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设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该保持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
6.7 | 6.7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 6.7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 (1)应当能够安全、方便地从层站处接近每个层门实施救援操作,无需经过私人空间; (2)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
6.8 | 6.8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 6.8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设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应当符合(1)的要求 |
— | — | 增加:6.11轿门开门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1)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在开门装置处施加1000 N的力,轿门开启不得超过50 mm; (2) 轿厢停在开锁区域时,能在轿厢所在层站处用紧急开锁装置以及在轿厢内手动打开轿门和层门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7.2(1) | 7.2(1)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 删除 |
7.8 | 7.8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 7.8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进入检修、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以及消防、地震等紧急状态时,自动退出IC卡系统功能 |
7.9 | 7.9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如果液压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开关应当设在基站或者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当完好,并且标有“消防”字样; (2)消防功能启动后,液压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 删除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2 |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 审查相应资料。第(1)~(3)项在报检时审查,第(2)、(3)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查验;第(4)、(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
1.3 | 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4)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查验;第(5)项在试验时查验;第(6)项在竣工后审查 | 审查相应资料。第(1)~(5)项在报检时审查,第(5)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查验;第(6)项在试验时查验;第(7)项在竣工后审查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2.5 |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 | (1)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能否启动; (3)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
— | — | 增加到2.7: 对照检查液压泵站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
2.13 | 目测;必要时测量验证 | 调整到2.14: (1)目测中性线(N)与保护线(PE)的设置情况,以及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与保护线(PE)的连接情况,必要时测量验证; (2)审查电气原理图与实物状况,检查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的接地端与保护线(PE) 是否可靠连接;验证接地故障保护功能是否有效 |
3.4 |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3)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 |
3.13 | 目测 | 删除 |
6.1 | 测量相关尺寸 | 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
6.5 | 目测 | 目测(对于层门,可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 |
6.6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
6.7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验证其功能 | 目测;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装置,验证其功能 |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6.8(1) | 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可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6.9(3) | 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抽取轿门和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 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抽取轿门和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
— | — | 增加到6.11: 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
7.2(1) | 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压缩,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情况;然后短接该电气安全装置,将缓冲器完全压缩,测量缓冲器回复原状的时间; | 删除 |
7.8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操作验证IC卡系统功能 |
7.9 | 液压电梯在停止或者运行过程中选择一些楼层呼梯,动作消防开关,检查液压电梯运行和开门状况 | 删除 |
按照修改后的正文和附件A做对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