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1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 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 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可以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 千分之五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 响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 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2 |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 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 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 轻微违法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过失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 ||
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 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 |
3 |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 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并未造成实际危 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视情况可以不予罚款或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产生后果,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公平进行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恶劣, 或已导致招投标活动结果违法的。 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4 |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 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的,中标无效。 ”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已经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并给其 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
5 |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 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 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对 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 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 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
6 |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 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 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中标无效,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但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 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移交工商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7 |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的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 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 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到的财物,可 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 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的财物,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 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经影响到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对评标结果造 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造成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评标。 | ||
8 |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 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反上述规定,及时纠正且未实际实施的,中标无效,责令 改正,可以视情况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已实际实施但及时纠正可避免损失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 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已实际实施且纠正后任会造成损失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 ||
9 | 第五十:“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 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 轻微违法行为 |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尚未开始实施,没有造成严重 后果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 |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转让、分包无 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中标人转让、分包的中标项目已经开始实施,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移交工 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10 |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 轻微违法行为 | 订立的合同、协议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且及时纠正的,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但尚未实际实施的,可以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订立的合同、协议涉及实质性内容,已实际实施的,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1 | 第四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本条规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 ||
2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公 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 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本规定的,认定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本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招标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 正,对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 暂停资金拨付 | ||
3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不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 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发布招标公告不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 而招标的,认定招标无效。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1 |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其行为没有对评标活 动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警告。 |
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行为已经对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造成 较大影响,无法挽回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 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 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 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 | 中标人违反本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1 | 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 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 赔偿损失。” | 轻微违法行为 | 招标人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重新开始招标,没有给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招标人没有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造成轻微损失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招标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及时纠正,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 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 轻微违法行为 | 前述行为情节轻微,可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且不导致招标无 效的,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认定招标无效的,重新招标。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前述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 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认 定招标无效的,重新招标。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3 |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妨 碍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且影 响评标结果的。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的,评标无效, 重新评标,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的,评标无效,重 新招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 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 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 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 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 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违法行为 |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纠正,没有给中标人 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标人违反本规定,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 标保证金。 |
严重违法行为 |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标人违反本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1 |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 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 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 轻微违法行为 | 前述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的,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前述规定,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 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前述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 危害后果,且无法改正的,招标无效,依法重新招标,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 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 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及时纠正,且未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影响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处一万元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恶劣,或对评标活动已产生实质影响的,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3 |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 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 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致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且主动 采取措施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4 |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妨 碍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且影 响评标结果的。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评 标无效,责令重新评标,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影响整个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评标无效,责 令重新招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 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 )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 增加工作量、 缩短勘察设 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 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 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可以纠正,不影响招标项目实施的,责令改正,视 情况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影响招标项目正常实施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 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1 |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 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 )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 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 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轻微违法行为 | 前述行为情节轻微,可采取措施及时纠正,且主动采取补救 措施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前述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反前述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 危害后果的,依法重新招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第五十七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 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妨 碍或者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 显失 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 进行招标。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可以及时纠正,但已影响评标结果的,责令重新评 标,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难以纠正的,责令重新招标,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3 | 第五十:“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 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 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 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 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 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 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 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违法行为 |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纠正,没有给中标人 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标人违反本规定,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 标保证金。 |
严重违法行为 | 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标人违反本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轻微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经警告后能够及时改正,且未给被投诉人造成不良 | ||
影响的,驳回投诉,给予警告。 | |||
1 |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 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已经给被投诉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驳回投诉,给予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给被投诉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驳回投 | ||
诉,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
1 |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 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 | 违反本条规定, | 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 |
2 | 第二十七条: “对于应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 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 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 政责任。” | 违反本条规定, | 责令停止建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
1 |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外, 3 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 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 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 (三)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 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 违反本条规定, | 3 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 | |
2 |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 )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 监理单位串通, 损害国家 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 违反本条规定, |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1 | 第六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 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 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 关闭。”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改造。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不能改造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 |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 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 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责令治理期限内未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 生产工艺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未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 备或者生产工艺,或者停产后擅自开启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关闭,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 ||
3 |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 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 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 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轻微违法行为 | 生产单位在责令期限内治理,并达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用能。责令整改,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生产单位在责令期限内治理,未及时达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标准用能。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生产单位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治理,或治理不能达到单位产品 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按照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
4 |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 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违法行为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 构能够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 构能够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八万元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 构能够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5 |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 源或者对能源消费者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能停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停止对 能源消费者实行包费制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未停止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停止对 能源消费者实行包费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 | ||
6 |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能源改正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 ||
7 |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 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 率监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 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重点用能单位在责令期限内落实并达到整改要求的。责令整 改,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重点用能单位在责令期限内落实但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责令 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重点用能单位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整改的。责令整改,处二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 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 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 正,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 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1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 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般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 及时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造成较大 损失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严重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 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 ||
2 | 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 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 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 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 停业或者关闭。 ” | 轻微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 艺、设备、材料,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循环经 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 材料。 |
一般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 艺、设备、材料,情节较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循环 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 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 艺、设备、材料,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循环经 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 材料,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 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及处罚标准 |
3 | 第五十二条:“违法本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 铁、有色金属盒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能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 者燃油锅炉的。责令停止使用,不予处罚。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责令期限内未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 者燃油锅炉。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