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项目 | 项目及标准 | 检查 方法 | 标准分数 | 评分办法 | 扣分原因 | 得分 |
一 | 通风系统 | 100 | ||||
1 | 矿井必须有完整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有记录可查;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的通风系统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0 | 无通风系统扣20分;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无审批措施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
2 | 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0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 | ||
3 | 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采区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巷道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的规定,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需要风量计算,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通风能力不足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4 |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有的回风系统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扣10分 | ||
5 |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满足“AQ1028-2006”的要求;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 查阅资料和现场实测 | 10 | 巷道失修率超过标准,每超1%扣1分;严重失修率每超过1%时扣2分;一处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扣1分;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每超标1%扣0.2分;风速超限,一处扣1分 | ||
6 |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5 | 每低1%扣1分 | ||
7 |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每半年对防爆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反风效果符合《规程》的规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未进行反风演习扣3分;其它一处不符扣2分 | ||
8 |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季度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 查报告、记录 | 5 | 未测定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9 |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5 | 未测定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10 | 矿井(采区)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安装水柱计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5 | 未安装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二 | 局部通风 | 100 | ||||
1 |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最低风速符合《规程》第12规定,不发生循环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即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局部通风机不能靠调节风窗调风或风门漏风来供风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口段风速不足一处扣5分 | ||
2 | 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须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须大于0.3m;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一处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3 | 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
4 | 主、备局部通风机要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局部通风机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每天必须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每7天进行瓦斯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矿要制定无计划停风的应急预案,计划停风前必须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局部通风机停风必须有详细的处置记录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5 |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要符合《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
6 | 使用阻燃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衬垫,上紧螺钉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未使用阻燃风筒扣1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7 | 风筒吊挂须平、直、稳,逢环必须采用防摩擦起火的材料吊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8 | 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不准花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三 | 通风设施 | 100 | ||||
1 | 永久密闭(包括永久挡风墙) | 20 | ||||
(1) | 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2) |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3) | 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4) | 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能进入密闭(正常的瓦斯抽放管除外)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5) | 密闭内有水时必须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6) | 密闭周边掏槽,见硬帮、硬底、硬顶与煤岩接实,并抹不少于0.1m的裙边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7) | 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1m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8) | 墙面进行刷白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2 | 永久风门(包括永久调节风窗) | 20 | ||||
(1) |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必须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每道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须符合《防突规定》的相关要求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2) | 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联锁,保证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必须对其开关情况进行监测联网,并安设语音报警装置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3) | 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低于0.5m(防突风门不小于0.8m),周边要掏槽、见硬帮、硬顶、硬底与煤岩接实,抹不少于0.1m裙边,严密不漏风。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1m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4) |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并进行防腐处理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5) | 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 ,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6) | 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7) | 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3 | 永久风桥: | 20 |
(1) |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进行挂牌编号管理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2) | 桥面平整不漏风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3) | 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4) | 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要小于30°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5) | 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低于1.5m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6) | 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4 | 临时密闭 | 20 | ||||
(1) | 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顶、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2) | 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3) | 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并用灰浆勾缝,不漏风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4) | 墙面进行刷白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5) |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6) | 设有符合规定的栅栏、警标、检查牌和说明牌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5 | 临时风门 | 20 | ||||
(1) | 每组临时风门不少于两道,间距不小于5m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2) | 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联锁,确保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3) | 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4) | 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墙要鱼鳞搭接并用灰浆勾缝、不漏风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5) | 墙面进行白化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
(6) |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
四 | 瓦斯管理 | 100 | ||||
1 | 矿井必须设立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至少配备一名通风、地测专职副总工程师 | 查阅资料 | 10 | 无机构扣10分;人员不足,缺一人扣2分 | ||
2 |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的规定,做到瓦斯不超限。瓦斯超限,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比照事故处理(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追查;瓦斯浓度在3%以下由煤矿矿长负责组织追查),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0 | 瓦斯超限作业扣20分;瓦斯超限未比照事故处理,一次扣10分;检查周期内瓦斯超限一次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3 | 矿井应按《规程》的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 查阅资料 | 5 | 未编制瓦斯地质图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4 | 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瓦斯抽采利用量等瓦斯治理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 查阅资料 | 5 | 未编制,一项扣5分;未备案,一项扣2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5 | 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员交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规程》的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每月必须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且不得连班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发现空班、漏检或假检扣10分;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每处扣2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每处扣1分 | ||
6 | 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及“放炮停送电”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项不符合扣5分 | ||
7 | 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导电体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不按规定执行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8 | 瓦斯排放,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可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无排放措施或按措施执行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 分 | ||
9 | 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制度,由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实施。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检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人员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10 |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仪器、仪表一台不完好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五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 100 | ||||
1 | 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和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井巷揭煤应有防突专业化队伍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相对固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无机构扣10分;人员不足,缺一人扣2分 | ||
2 | 矿井应按规定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编制瓦斯地质图,并每季度更新一次;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 查阅资料 | 10 | 未对煤层的突出危险鉴定,1处扣5分(按突出煤层管理的不扣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3 | 突出矿井(采区)必须编制符合《防突规定》的专项防突设计、防突措施计划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按《防突规定》进行专项防突验收 | 查阅资料 | 10 | 缺设计、计划或预案,一项扣5分;未通过专项验收的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4 | 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上山;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的回风系统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采区无专用回风巷,一处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
5 | 严格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一个工作面未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6 | 严格落实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严格执行。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一个工作面未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7 | 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动力现象等矿井揭露煤层前必须编制揭露煤层设计,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 | 查阅资料 | 10 | 缺揭露煤层设计不得分 | ||
8 | 压风自救、自救器、避险硐室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9 | 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防突资料(各种记录、台帐、牌板、效果检验等)管理应符合《防突规定》的相关要求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六 | 瓦斯抽采 | 100 | ||||
1 |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系统。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抽采达标的要求。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缷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扣2分 | ||
2 |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区(科、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 查阅资料 | 10 | 未建立专业队伍扣10分;其它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3 | 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施工要求、钻孔(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放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有关文件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它资料应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签字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4 |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测系统,实施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瓦斯抽采计量仪器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必须满足抽采达标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抽采检测装置、仪器、仪表齐全,定期校正,台帐、记录齐全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未配备瓦斯抽采监测系统不得分;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扣2分 | ||
5 | 定期检查抽采系统,并有记录可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气、无积水;抽采管路要按规定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无记录可查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6 |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安设足够的放水器,确保排除管路中积水;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放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抽采钻场及分流器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及时、准确,并完善相关记录、台帐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7 | 抽采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5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8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平衡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
9 | 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指标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相关规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扣5分 | ||
七 | 安全监测监控 | 100 | ||||
1 | 矿井必须按照“AQ6201-2006”、“AQ1029-2007” 标准和《规程》要求,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且系统必须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或当地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实行区域联网,主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设有终端,并能正常运行(能够网上浏览实施监测结果)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未安装系统不得分;未联网或系统不完善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 | 矿井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监测工、检修工、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井下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无管理机构扣10分;无责任制、操作规程或值班制度一项扣2分;人员不足,缺1人扣1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3 |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中断。中心站应保证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双回路供电应能自动切换,监测设备有可靠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地面中心站有录音电话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4 | 地面中心站有专人值班,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认真填写运行日志,按时打印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监测系统、人员管理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其中安全监测、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要保持2年以上,人员管理数据库要保持1年以上;每月对瓦期超限情况、系统故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有瓦斯超限应急预案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20 | 数据无备份扣5分;数据库缺少1个数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5 |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6 |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检员、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采掘机司机等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正常使用。有自燃发火的矿井,需配备一定数量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便携式检定仪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数量不足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7 | 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跳,并有试跳签字记录;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8 | 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并有检修记录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6 | 未按规定升井检修一次(台)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9 | 安全系统监测装置运行正常,性能完好,系统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范围停止作业;信号中断1小时以上,矿井要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6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10 | 安全监控系统报表、账卡、图纸资料应齐全。图纸包括: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表、帐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4) 传感器调校记录;(6) 中心站运行日志;(7) 安全监控日报;(8)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11) 瓦斯超限情况、系统故障情况汇总分析;(12)监测信号中断分析记录等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8 | 缺少图纸扣5分;缺少一种台帐、报表或记录扣2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八 | 防灭火 | 100 | ||||
1 |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无措施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 | 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缺一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或操作规程扣5分 | ||
3 |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规程》第225条、第226条的相关规定,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同时要建立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未按标准设立消防材料库扣10分;无应急预案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 ||
4 |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液力偶合器输送机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5 |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保证完好。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无消防水池扣10分;缺支管、阀门,一处扣2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6 | 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和防治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无防灭系统或措施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扣2分 | ||
7 | 凡开采自燃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采煤工作面应安设束管监测系统,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在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每周至少观测一次,发现有异常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处理,每天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密闭及抽放管内,其它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无束管监测系统扣5分;一处/次预测预报不符合要求扣2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8 | 无CO超限作业和自燃发火事故。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度的高温点(因地温和水温影响除外)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5 | 发现CO超限作业或发现明火或封闭区冒烟该项不得分。发现一处温度超限扣2分 | ||
9 |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5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10 | 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制定火区管理制度。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九 | 防治粉尘 | 100 | ||||
1 | 矿井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的相关规定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每隔5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其它地点的防尘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缺管路1处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 |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必须按《规定》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掘进工作面迎头仍需设置一道移动水幕,其它地点的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按规定设置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5 | 缺设施1处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3 | 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雾压力符合要求,且能正常使用。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要采取湿式打眼和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放炮时迎头及回风水幕必须开启;综采工作面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降柱、或移架或放煤时自动同步喷雾设移架自动喷雾,喷雾压力符合相关要求;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缺设施一处扣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4 |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注水设计及效果符合《规程》相关规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发现一个工作面未注水(符合《规程》规定的除外)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 ||
5 | 矿井应编制洗尘计划,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其他巷道清扫积尘周期由各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并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5m煤尘堆积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未编制洗尘计划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6 | 矿井必须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及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未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一处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
7 | 矿井应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有相关图纸、记录、台账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无管理制度或综合防尘措施,一项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8 | 矿井应按《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的相关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测尘合格率达90%以上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9 | 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确保灵敏可靠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十 | 管理制度 | 100 | ||||
1 | 矿井“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满足安全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 | 查阅资料 | 10 | 机构未设置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2 | 矿井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通风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无责任制扣10分;执行不严一处扣5分 | ||
3 | 矿井应编制年、季、月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和防治粉尘工作计划及总结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缺一项计划或总结扣5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4 | 每月由矿总工程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并有排查记录;由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召开至少一次“通风安全”工作例会,并有会议纪要;突出矿井,每月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例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5 | 矿井有通风立体示意图、通风系统图、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瓦斯抽采示意图、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防灭火系统示意图等图纸;有通风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反风)设施检查及维修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有瓦斯调度台帐、密闭管理台账、煤尘注水台帐、瓦斯抽采台帐等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缺一项图纸或记录或台帐扣5分;一处与现场实际不符扣2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6 | 各测风站要设测风记录牌板,至少每10天对全矿井全面测定一次风量 | 查阅资料现场实测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7 | 通风区(队)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缺责任制或操作规程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8 | 矿井要编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等应急救援预案;“通风安全”相关措施要严格贯彻落实,并有贯彻签字记录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缺一项预案扣5分;其它一台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9 | 矿井要制定通风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保养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缺一项制度扣5分;其它一台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
10 | 瓦检员、防突员、放炮员、测风员、监测工、瓦斯抽采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都要按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都要考核,有记录可查),证件必须按时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 查阅资料检查现场 | 10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十一 | 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 100 | ||||
1 | 管理制度 | 20 | ||||
(1) | 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和爆破材料运输、爆炸材料销毁等制度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6 | 缺少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完善一处扣0.5分 | ||
(2) | 矿井配备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爆破材料运输、发放人员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6 | 人员不足,少一人扣1分 | ||
(3) | 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 检查记录 | 3 | 无措施,不得分;措施不完善,一处扣0.5分 | ||
(4) | 爆破、保管、运送以及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检查现场 | 5 | 一人不熟悉,扣1分 |
2 | 爆炸材料储存 | 20 | ||||
(1) |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三百零四条规定 | 检查现场 | 2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 ||
(2) | 井下爆破爆破材料库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 检查现场 | 2 |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 ||
(3) |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 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 ||
(4) |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硐室储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储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量,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 检查现场 | 8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 ||
(5) |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的通风系统。进出口必须分别设置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 检查现场 | 5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 ||
3 | 爆炸材料运输 | 20 | ||||
(1) | 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三百一十条规定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4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 ||
(2) | 井下运送爆炸材料,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和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3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 ||
(3) |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有其他人运送 | 检查现场 | 5 |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 ||
(4) | 爆炸材料必须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 检查现场 | 8 |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4分 | ||
4 | 井下爆破 | 40 | ||||
(1) |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4 | 发现一次未执行制度,不得分。 | ||
(2) |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按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10 | 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不得分;发现一次未按说明书作业扣2分 | ||
(3)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 检查现场 | 3 | 未执行停电制度,不得分。 | ||
(4) | 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 | 检查现场 | 6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5) | 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3 | 无措施,不得分。 | ||
(6) |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 | 4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7) |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炸材料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 检查现场 | 5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8) | 爆破工装配引药、起爆药卷、装药、放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检查现场 | 5 |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