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以小简称领导小组)在教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开展法制教育的五年规划。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全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总结验收和评比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时,全体成员必须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出席,必须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出席。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时,新成员任命前,暂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成员职务,参加会议,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要求部门办理的事项,涉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落实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 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结果的,必须严肃督办,限期办理落实。
第九条 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法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