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
前言
为满足深圳市建设国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的需要,实现新期深圳市的产业发展目标,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科学的利用工业园区用地,规范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使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工业园区规划及建设。有关发展规范及规划标准的准则,应在规划新工业园区时应用;如情况许可,该准则亦宜在现有工业园区内逐步施行,尤其应在现有工业用地重新整合调整时施行。
本指引未包括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1.工业园区分类及产业发展
1.1工业园区的分类
1.1.1按工业园区的管理关系分类
本指引所指的工业园区为集中一定规模的城市用地用来主要发展工业用途。根据不同的管理关系,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工业园区可大致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
1.1.2按工业园区发展历程分类
表1-1 工业园区的类型分类
发展历程 | 园区类型 |
工业园区1.0 | 工业产业园 |
工业园区2.0 | 科技产业园 |
工业园区3.0 | 信息产业园 |
工业园区4.0 | 智慧产业园 |
表1-2 工业园区的规模分类
规模分类 | 占地面积(万平方米) |
小型工业园区 | ≤10 |
中型工业园区 | 10-20 |
大型工业园区 | ≥20 |
按照工业园区的用地类型将工业园区分为普通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园区。其中普通工业园区根据国标(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中,是否对工业用地周围的居住和公共环境产生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可分为基本无影响、有一定影响和有严重影响的三类工业园区。
表1-3 工业园区的类别分类
规模分类 | 影响 | |
新型产业园区 | 对工业用地周围的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 |
普通工业园区 | 一类工业园区 | 对工业用地周围的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
二类工业园区 | 对工业用地周围的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 |
三类工业园区 | 对工业用地周围的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
1.2.1工业园区的产业导向,应结合园区自身定位,符合深圳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的要求。
1.2.2鼓励发展产业
1.2.2.1生物产业
1.2.2.2新能源产业
1.2.2.3互联网产业
1.2.2.4新材料产业
1.2.2.5文化创意产业
1.2.2.6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2.2.7节能环保产业
1.2.2.8生命健康产业
1.2.2.9海洋产业
1.2.2.10航空航天产业
1.2.2.11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
1.2.2.12金融业
1.2.2.13现代物流业
1.2.2.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2.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2.1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2.17商贸服务业
1.2.2.18旅游及其他服务业
1.2.2.19先进制造业
1.2.2.20优势传统产业
1.2.2宜发展对经济社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深圳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
1.2.3工业园区的产业导向,应在园区的招商指引中明确告示,不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不宜入驻。
1.3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准则
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提出工业园区的一般规划原则,以及一、二类工业用地的规划设计指引。禁止发展三类工业用地。
1.3.1一般规划准则
1.3.1.1工业园区应根据深圳战略规划纲要、市城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城市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用地、环境要求,从不同方面综合确定规划选址。
1.3.1.2以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为原则,协调好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发挥土地的最大综合效益。
1.3.1.3应按不同类型在城市中合理布局,其规划建设应当与周围土地使用功能及环境要求相协调。并根据土地价值的级差和区位条件,有重点、分层次、分区域发展不同产业。用地应相对集中,集聚发展,以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
1.3.1.4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如地质条件、排水条件,不受洪涝威胁。用地宜为平地或大片平坦的阶地,紧凑地安排各项用地,做到经济合理,满足深圳市分阶段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1.3.1.5有配套完善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如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等。
1.3.1.6工业园区应有便捷的交通连接城市各交通性干道,能方便、快捷的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等。
1.3.1.7应严格保护水环境,大气环境,加强声环境污染控制,根据工业各类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深圳市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分类管理。
1.3.1.8根据深圳市发展战略及地区优势,鼓励发展现代化工业园区,应优先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污染的产业。
1.3.2新型产业园区规划准则
1.3.2.1新型产业园区以新兴产业及其有关研究及发展为主导,土地的首要用途是科学研究、新科技及新产品的开发。
1.3.2.2选址应处于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连接城市主要道路。
1.3.2.3以邻近高等教育院校或研究发展机构为宜,以增强与业界之间的合作。
1.3.2.4应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应有大面积的绿地,高质量的通信设施。
1.3.3一类工业园区规划准则
1.3.3.1此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可设置在城市住宅区的相邻地段,园区和住宅区之间一般不需设置防护绿带。
1.3.3.2工业园区与住宅区之间宜有商业或工业办公建筑作为缓冲区。
1.3.3.3园区应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配备完善的辅助及配套设施。
1.3.4二类工业园区规划准则
1.3.4.1此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可能会造成烟雾与噪声,也会排放一定量的三废,布局要求相应提高。
1.3.4.2园区应单独规划,不得与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防护距离的有关标准。
1.3.4.3选址应附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明确界定区内适宜发展和不适宜发展的产业,防止交叉污染。
1.3.4.4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对外排放,不得在城市水源地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1.3.4.5工业园区必须满足相应的噪声防护标准,且园区内应配备足够空间放置废污处理设备。
1.3.4.6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较多露天作业的园区应在其周边布置较大范围的绿化隔离带区,隔开凌乱的作业和重型车辆所造成的繁忙交通,从而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土地弹性出让年限五项指标。
本章节内容仅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建设,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为准。
本章节中的工业行业分类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及《2016年深圳市统计年鉴》执行。以“X”开头的代码为《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自编代码,其他代码均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大类行业代码。另根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钢铁、有色金属冶炼与生产已列入禁止发展类产业,在下列控制标准表格中删除第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和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1投资强度控制标准
表2-1 投资强度控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代码 | 行业 | 投资强度 |
X1 | 生物产业 | 12000 |
X2 | 新能源产业 | 10000 |
X3 | 互联网产业 | 8000 |
X4 | 新材料产业 | 9430 |
X6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 9900 |
X7 | 制造业办公研发 | 22000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4030 |
14 | 食品制造业 | 3780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3350 |
16 | 烟草制品业 | 3790 |
17 | 纺织业 | 3410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3200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3330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3020 |
21 | 家具制造业 | 335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338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7160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4100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3770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700 |
27 | 医药制造业 | 855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0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4270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2950 |
33 | 金属制品业 | 4810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5630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5250 |
36 | 汽车制造业 | 9850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6310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6130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9120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6370 |
41 | 其他制造业 | 4360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3980 |
43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7260 |
44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7920 |
45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5320 |
2.1.2计算公式:投资强度=园区固定资产总投资÷园区总用地面积。其中园区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2土地产出率标准
表2-2 土地产出率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代码 | 行业 | 土地产出率 |
X1 | 生物产业 | 12000 |
X2 | 新能源产业 | 11000 |
X3 | 互联网产业 | 21560 |
X4 | 新材料产业 | 14180 |
X6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 14850 |
X7 | 制造业办公研发 | 33000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4200 |
14 | 食品制造业 | 6350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5730 |
16 | 烟草制品业 | 90 |
17 | 纺织业 | 4400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5000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4720 |
20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3660 |
21 | 家具制造业 | 583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380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 | 7680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 | 4900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8600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5700 |
27 | 医药制造业 | 722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4000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3970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630 |
33 | 金属制品业 | 50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6190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4700 |
36 | 汽车制造业 | 11730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0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8230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2100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7700 |
41 | 其他制造业 | 8100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6730 |
43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7930 |
44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6600 |
45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2750 |
2.2.2计算公式:土地产出率=工业增加值÷园区总用地面积。
2.3产值能耗标准
表2-3 产值能耗标准(单位:吨标准煤/万元)
代码 | 行业 | 产值能耗 |
X1 | 生物产业 | 0.062 |
X2 | 新能源产业 | 0.051 |
X3 | 互联网产业 | 0.015 |
X4 | 新材料产业 | 0.065 |
X6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 0.122 |
X7 | 制造业办公研发 | 0.016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0.044 |
14 | 食品制造业 | 0.083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0.109 |
16 | 烟草制品业 | 0.015 |
17 | 纺织业 | 0.207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0.047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0.035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0.088 |
21 | 家具制造业 | 0.034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0.172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0.087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0.062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0.767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0.252 |
27 | 医药制造业 | 0.136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154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0.210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150 |
33 | 金属制品业 | 0.120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098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076 |
36 | 汽车制造业 | 0.041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048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042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044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047 |
41 | 其他制造业 | 0.055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0.115 |
43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1.315 |
44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0.378 |
45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0.386 |
2.3.2产值能耗为单位工业总产值的能耗量。计算公式:产值能耗=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总产值。
2.4容积率控制标准
表2-4 容积率控制标准
代码 | 行业 | 容积率控制值 |
X1 | 生物产业 | 2.8 |
X2 | 新能源产业 | 2.8 |
X3 | 互联网产业 | 3.6 |
X4 | 新材料产业 | 2.9 |
X6 |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 3.6 |
X7 | 制造业办公研发 | 4.5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2.1 |
14 | 食品制造业 | 2.4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2.4 |
16 | 烟草制品业 | 1.6 |
17 | 纺织业 | 2.6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2.6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2.2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9 |
21 | 家具制造业 | 2.2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3.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3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2.2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7 |
27 | 医药制造业 | 2.3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5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2.8 |
33 | 金属制品业 | 2.2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4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2 |
36 | 汽车制造业 | 2.5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2.8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0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2.5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2.6 |
41 | 及其他制造业 | 2.8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3.5 |
43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1.2 |
44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1.1 |
45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1 |
2.4.2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园区总用地面积。
2.4.3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对容积率计算进一步细化如下:
a)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50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b)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50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此外,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容积率”,此功能以外的均要计入容积率,如位于地下室的商业、公共配套等。
2.5土地弹性出让年限控制标准
表2-5 土地弹性出让年限控制标准
类型 | 年限 |
短期出让 | 出让年限为10年以下 |
出让年限为10-20年 | |
出让年限为20-30年 | |
长期出让 | 出让年限为30-50年 |
2.6绿化建设
2.6.1一般规划原则
2.6.1.1工业园区绿地系统一般包括工业园区公共绿地、工业单位附属绿地、配套住宅区绿地、防护绿地。
2.6.1.2工业园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园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2.6.1.3工业区绿化建设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其它功能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防护绿地。
2.6.1.4保留河涌的防护绿地应结合周边用地的规划建设,在满足防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建成有特色的防护绿地,并可结合停车、水面等功能性布置,形成有特色的休闲景观带。
2.6.1.5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乡土树种。如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阳、耐修剪、抗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功能的树种,产生有害物质的企业应选择抗污染及有害气体的树种。
2.6.1.6园区内绿地宜达到衬托企业形象的效果,提倡建设花园式工厂,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宜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6.1.7园区内重要地段应当进行环境景观设计。
2.6.1.8工业园区宜考虑城市设计要求,如制订整体的景观设计总图。
2.6.1.9绿化景观系统应提供促进空气流通的通风廊。
2.6.2 绿地控制内容
2.6.2.1严格保护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综合公园、居住区公园绿地)、滨河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地,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物、构筑物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用地性质。
2.6.2.2有污染的工业园区周边应设置相应的防护绿带,其具体宽度一般由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要求综合确定。
2.6.2.3工业区配套居住组团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规划结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相关规范。
2.6.2.4地块内单位的绿地率一般不应少于30%,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50%。旧区改造或场地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但绿地率最低不得少于30%。
2.6.2.5鼓励建设立体绿化。园区地块绿化覆盖率宜大于30%。绿化覆盖率是指地块内各类绿化种植(地面绿化、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的水平投影面积按相应系数折算后之总和与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化覆盖率计算标准:地面绿化,系数1.0;屋顶绿化、架空绿化覆土厚度1.5米以上,系数0.8;覆土厚度1.0米到1.5米,系数0.6;覆土厚度0.5米至1.0米,系数0.5;覆土厚度0.5米以下,系数0.3。
2.6.2.6考虑到发展机会及用地资源的影响,应用绿化的标准和指引时,对于城市旧城区改建项目可适当灵活。在实际应用时,应顾及其他相关考虑因素和特殊情况。
2.7建筑退线、间距、密度管理
2.7.1建筑退线
2.7.1.1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建筑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2.7.1.2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线。在满足不突出用地红线的情况下,允许突出建筑退线的建筑突出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1.3建筑物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面积狭小地块和相关规划特殊要求地区,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线。
2.7.1.4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7.1.5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2-6 建筑退线距离
分类 | 非住宅建筑 | 住宅建筑 | 最小退让距离(米) |
二级退线 | 24米以上部分 | 四层及以上住宅 | 9 |
一级退线 | 24米及以下部分 | 三层及以下住宅 | 6 |
(2)当建筑底层设置连续商业骑楼或挑檐遮蔽空间时,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一级退线可减少至3米。
(3)相关规划特殊要求地区,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按该地区的相关规划执行;面积狭小地块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经规划论证后可适当减少,但必须满足消防、日照、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和建筑间距要求。
2.7.2建筑间距
2.7.2.1工业建筑的间距应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工程管线及项目专业等要求择宽确定,其中一级、二级建筑间距最低不少于10米,三级、四级建筑间距最低不少于12米。具体建筑间距应根据厂房的实际分类,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2.7.2.2工业建筑与附属的办公、生活配套建筑的间距应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工程管线及民用建筑等的要求择宽确定。
2.7.2.3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划管理规定,按不同城市密度分区、使用性质和建筑高度、朝向、体型以及交通、消防等要求综合确定。
2.7.3建筑密度
表2-7 工业园区建筑密度
园区类型 | 建筑密度 | |
新型产业园区 | ≤60 | |
普通工业园区 | 一类工业园区 | ≤50 |
二类工业园区 | ≤40 | |
三类工业园区 | ≤40 |
2.8.1由于工业种类繁多且生产所要求的环境不同,大型工业园区内宜设置专项工业分区(如精细化工小分区,汽车配件小分区),将可协作的工业集中,有效的使用基建与土地资源,专项分区规模可结合用地、环境、工艺等要求综合确定。
2.8.2工业园区内地块的划分应满足个别工业门类的需求。
2.8.3工业园区地段总平面布置,应在城市规划、工业区规划和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2.8.4个别地段的布局设计应顾及建筑物的选址,以便创造更佳的环境。
2.8.5单体建筑的形式,应结合现代建筑材料和现代建筑技术为一体,充分体现现代工业园区的整体风貌。
3.工业园区建筑形态准则
3.1工业园区建筑形态应当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厂房和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3.2普通工业园区用地以建设生产厂房为主,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普通工业用地标准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3.3新型产业园区用地以建设无污染生产制造的厂房和研发用房为主,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厂房与研发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既有厂房又有研发用房的,厂房(含厂房与研发复合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
3.4新型产业园区研发用房原则上首层层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3.5新型产业园区产业用房不得采用总部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审图和建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在技术上预留违规加建烟道、管井等设施的条件。
4.工业园区信息化建设
4.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4.1.1光纤宽带驻地网
按集约化建设原则,园区内部署光纤宽带网络,实现光纤入企,接入宽带达到百兆起步千兆最佳。保证园区内所有运营商均能平等接入,并保障最终用户可自由选择运营商。提供高速、安全、优质的宽带网络服务,具有足够容量以满足园区通信和数据备份需求。
园区驻地网的管道、线缆、桥架系统建设应符合GB50373-2006、GB50374-2006、GB/T50311-2007、QB/T1453-2003的规定,符合网络接入的技术与通讯安全要求、保留一定余量并预留相关数据接口,满足终端用户容量扩展要求。主干部分的线路介质和设备接口应符合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接入的技术要求。
桥架系统应依附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桥架的总平面布置应做到距离最短,满足施工方便、电缆敷设和安全的要求。
4.1.2移动通信和无线局域网
根据用户需求,规划园区的移动通信和无线局域网覆盖系统。规划应满足移动通信信号在园区室外、办公区域和室内公共区域等全覆盖,采用多网合路的方式进行移动通信室内分布系统的规划、设计。无线网络热点在市内停车场、商业区域和主要室外公共区域全覆盖。
园区应配合电信运营商建设和优化移动通信网络,其建设应符合YD/T 5120-2015、YD5191-2009、DG/TJ08-1105-2010的规定。园区的无线局域网建设宜基于同一个无线网络,采用多SSID方案,为各运营商分配的服务集标识(SSID),并预留园区管理所需的服务集标识,宜通过VLAN划分接入到不同运营商的宽带网络。
4.1.3通信机房
对园区不同的功能区域进行区分,规划通信机房的布局,满足用户接入、汇聚和转接等服务的需求。适当预留通信机房面积,满足各运营商对设备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园区的通信机房、数据机房、安防控制机房(园区集中监控机房和区域弱电管理机房)、区域内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等的建设,应符合GB50174-2017的规定,楼层设备间布局应满足机柜数量和维护需要,并预留可扩展的面积。
4.1.4信息化管理中心
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应集中园区通信管理、信息化应用、信息化服务、机电运维平台、和安全管理等功能。
在总体规划阶段,对园区的通信、数据管理、安防等各类机房、信息化服务和运维管理的办公区域、园区信息化培训、会展及远程会议中心等服务设施,确定园区信息管理中心的各功能和要求。依据园区的产业特点和规模,确定各功能区域的布局。依据集约化的原则,除办公区域和其他服务设施以外,应采取集中布设,以便于管网的合理布局。
园区应依据区域内的产业特点和规模,构建园区数据机房或者在运营商租用IDC机房,提供主机托管、整机租赁、虚拟主机、网络存储、软件租用等IT云服务,为园区综合信息管理和园区信息化服务提供支撑环境;构建安防控制机房,用于园区安防、弱电以及消防的集中监控。分期建设的大型园区,应对园区集中管理的安防控制机房、以及各分区管理的安防控制机房进行规划。安防控制机房应位于建筑物的底层。
4.2智能感知系统建设
园区应根据智能应用的需求,以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优良的信息化、智能化服务为原则,应用物联网等新技术,规划智能感知系统。
4.2.1环境监控系统
应在工业园区内的各监测点安置水质污染监测仪、大气污染监测仪、噪声污染监测仪及传输终端设备等智能设备;应部署工地环境感知设备,实现对降尘、PM10(可吸入颗粒物)、噪声等项目的实时监测,提高对工地污染的管理能力。
4.2.2能源监控系统
应对工业园区内各能耗设备布置智能传感设备,通过智能化的仪表对用电、供暖、供冷、用水、燃气等能源使用情况的信息进行采集和监控;应对园区内各能耗设备布置节能控制设备,综合采用绿色、低碳、安全、智能化的能源技术,通过BA系统或者能源管理平台等进行统一的能耗管理和优化。
4.2.3智能交通系统
宜在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上布置感应线圈检测器、超声波检测器、雷达检测器、光电检测器、红外线检测器、摄像机(视频监控)、异频雷达收发机、车辆自动检测、全球定位系统(GPS)装置等检测和采集交通信息;宜在园区内停车场布置RFID电子标签,通过RFID实现车辆信息采集、停车管理、诱导服务。鼓励建设蓝牙定位技术,并逐步升级为激光定位技术(无人驾驶)。
4.2.4安防控制系统
安防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348-2004的规定。
4.2.4.1应在园区内各建筑物内、园区公共区域等安置智能视频传感器,应用次声压、泛红外、震动、加速度等各类传感器技术,用于视频分析、人脸识别等功能。
4.2.4.2应至少对园区的主次出入口、园区交叉路口、周界四周、建筑物一层主出入口、消防通道、门厅、电梯轿厢、机房、餐饮消费等公共区域配置视频监控系统。
4.2.4.3园区周界宜设置入侵探测报警装置。无遮拦周界应采用埋地式感应入侵探测系统,有围拦周界应采用电子围栏系统,且在建筑物一至二层四周设置入侵探测报警装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及顶层设置电子巡更点。
4.2.4.4应综合采用联动控制技术,形成视频监控、防盗报警、周界报警、电子巡更、电子门禁等安防子系统之间的联动;并与其他系统(信息发布、广播、电视等系统)构成应急联动。
4.2.5智能卡管理系统
4.2.5.1园区应根据管理需要,在其办公区域、重要功能场所的出入口以及指定的消费场所等,布置用于电子门禁管理、车辆出入管理、智能卡消费管理、智能卡电梯控制、访客管理的智能卡设备。
4.2.5.2智能卡应采用具有我国自主密码算法的安全芯片(或具备我国自主加密算法的互联网无卡识别技术),具有防伪造、防篡改、可审计、可追述的特性。
4.2.5.3应建立专门的智能卡数据传输通道,避免在公共网络上进行未经加密的数据传输。
4.2.5.4应能与园区安防系统联动,以实现对于园区内不同人员及其活动区域的必要。
4.2.6楼宇自控系统
楼宇自控系统应符合GB50314-2015的规定。应统一各机电子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及接口;应根据园区不同的建设规模,实现对区域内各建筑物的机电设备运行状况的监控管理。
4.2.7信息发布系统
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应符合GB50314-2015的规定,应在园区主出入口配置信息发布的显示屏、二维码标示等,在主要建筑物一层大厅内设置触摸屏、二维码标示牌等,进行信息导引多媒体查询,支持智能手机登终端查询;既可实现所有终端播放内容的统一,也可通过单点管理实现各信息发布点信息的单独性。
4.2.8紧急广播系统
紧急广播系统应符合GB50314-2015的规定,其中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JGJ16-2016的规定;应在园区公共区域和办公、宿舍等各类建筑中布设扬声器,并与消防报警系统实现联动运行。
4.2.9会议系统
会议系统建设应符合GB50314-2015中第4.4.12条的规定。应按不同的会议场所配置相应的会议系统设备,其中对大型会议中心应配置同声传译系统,在专业会议机房应配置远程电视会议接入系统。对于会议室数量较多的会议中心,可配置会议室集中管理设备。
4.3公共服务平台
4.3.1公共信息服务
公共信息服务应为企业及其员工等提供多样化的访问形式和综合性的服务门户,主要功能包括:动态信息发布(如相关信息、新闻、动态,以及产业动向等);业务办理信息咨询(如各项财税、法规、园区服务及发展趋势、公共事业办理、公用设施受理等信息咨询);网上报修受理(如用户对各项公共服务报修的在线受理、受理进度实时跟踪);信息服务在线订购(如用户在线对提供的各项有偿服务进行选择与订购、在线交易、网上支付);公共服务资源预定(如会议室等公共服务资源在线预定服务);投诉建议受理(如用户在线对服务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投诉处理进程实时查询)。
4.3.2电子政务服务
工业园区应提供宏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等电子政务服务。主要功能宜包括:园区行政审批;企业电子税务;园区企业能耗管理管理;市区系统接口等。
4.3.3信息安全保障
信息安全保障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架构,其中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安全要求;提供统一监管服务管理,基于应用日志和系统日志等提供应用安全服务;提供统一安全机制管理,可以支持CA、数字签名、电子印章等多种安全措施,并可以与统一身份认证相结合。
4.3.4生活信息服务
园区应集成利用园区生活服务信息,为企业员工提供餐饮、休闲等生活消费信息,推动园区与社区生活服务设施的对接共享。宜在商务出行、商务消费等生活服务领域,提供基于地理信息(GIS)、位置服务(LBS)、移动支付,二维码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
4.3.5园区管理平台
4.3.5.1招商管理:对整个招商活动生命周期进行全程管理,其主要功能宜包括:客户管理、招商合同管理、房租租赁管理等。
4.3.5.2综合物业管理:对园区资源的维护、更新进行管理,其主要功能宜包括:物业管理、资产管理、设备运行状态管理等。
4.3.5.3办公自动化管理:通过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园区各部门的办公效率,其主要功能宜包括:日常行政管理、审批流转、个人办公、办公文件管理、协同办公、网上交流、信息发布等。
4.3.5.4智能卡服务管理:面对向园区入住企业及其员工的智能卡服务进行管理,其主要功能宜包括智能卡的办理、查账、挂失、消费、统一结算等。
4.3.5.5紧急事件管理:对园区内安全、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进行管理,提高应急防范、救援和保障能力,其主要功能宜包括应急事件的定位、应急设施调度和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
4.3.5.6地理信息管理:对园区内的设施布局显示的管理,其主要功能宜包括:设施分类管理、图档管理、附加记录信息管理、图示化设施管理、设施设备展开图、设施查询定位、设施综合查询、数据统计。
5.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5.1供水系统建设
5.1.1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满足园区企业工业和生活等各类用水的需要。
5.1.2园区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根据园区的产业导向、入驻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消防设施等因素确定规划用水量,编制符合GB50282-2016规定要求的用水规划。
5.1.3园区的供水系统可以自行选择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等方式。对工业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GB5749-2006所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大、中型工业开发区,宜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方式满足其工业用水的需求。
5.1.4园区若采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方式,其给水的水质和水压等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工艺的要求和GB 50282-2016的规定。
5.1.5给水工程应适当超前,并留有一定的弹性,以适应将来的发展变化。普通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可参照每日6-10L/㎡。
5.1.6片区给水管网的设置要与周边规划相协调。并与周边片区总体主干供水系统相连,片区供水管网宜连接成环,近远期结合,提高园区的供水可靠性。
5.1.7给水管道沿线应设消火栓。
5.1.8园区供水管道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5.2排水和防汛设施建设
5.2.1园区应按照城市排水、防洪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园区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纳入园区综合开发计划,并按照城市排水、防洪专项规划与园区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5.2.2合理划分污水排放分区,提高园区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园区污水管网系统。
5.2.3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污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产生量确定。雨水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5.2.4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其自行排放。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或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园区应按照GB118-2016中一级A标准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排入城市水体。
5.2.5污水管径及污水处理厂占地留有适当余地,以适应将来的发展变化。
5.2.6要扩大污水再生利用范围,提高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水利用率,鼓励全面开展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园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5.2.7雨水系统应根据园区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园区应结合地形特点和水系分布情况,将各工业区排水分区调整为若干个雨水系统。园区雨水排放不能影响周围区域的排水,城市防洪设施按百年一遇标准建设。
5.2.8园区排水管道工程建设及验收应符合GB50141-2008、GB50268-2008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5.3供电系统建设
5.3.1园区应提供能满足入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电力设施。
5.3.2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结合园区的建设进度,园区应编制符合GB50293-2014标准的电力需求规划,其电力规划应纳入深圳城市电网规划。在编制电力需求规划时,除有特殊用电需求的情况外,宜采用负荷密度法或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进行用电需求预测,并可用其他方法进行校核。
5.3.3园区应根据深圳城市电网规划的要求,建设变电所等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GB50293-2014和GB50052-2009要求。
5.3.4各园区变电所选址应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园区内应预留高压进出线通道,架空电力线路应符合GBJ143-1990、GB63-2013要求。
5.3.5各园区内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各园区核心区的变电所必须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内式。
5.3.6园区变电所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含生活区用地),按照变电所最终规模规划预留。
5.3.7园区供电线路原则上应随道路同步建设,并接入园区企业内部。
5.3.8根据突发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园区应协助入驻企业确定各企业的电力负荷级别,并按GB 50052-2009的规定建设相应的内部应急供电系统。
5.4供热系统建设
5.4.1入驻企业有供热需求的,园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建设供热设施。
5.4.2园区的用热应当优先考虑城市热力管网,配套的热力系统应符合深圳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
5.4.3热源布局应结合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既要考虑目前急需的现状负荷,又要适当兼顾远期发展的负荷。
5.4.4热电联产热源为城市集中供热主要发展方向,坚持热电联产为主,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为辅的原则。
5.4.5园区供热系统应采用分区集中供热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各供热分区间实现局部联网,互为备用。
5.4.6园区入驻企业能提供余热的,应按城市供热规划的统一要求,有条件的可向周边地区提供工业余热。
5.4.7园区供热管网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应符合CJJ34-2010、CJJ28-2014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主要技术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集中供热管网敷设方式应以“直埋”为主,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架空敷设;管线布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力求平直,尽量选择人行道下敷设;穿越主干道和跨越河流及铁路时,采取顶管和随桥架空方式;适当考虑今后热用户的增加。
5.5燃气系统建设
5.5.1园区应根据其产业导向和自身条件特点进行燃气设施的建设。开发区的燃气设施建设,宜采用相应的集中供气系统(包括采用城市供气系统),并纳入城市燃气总体规划。
5.5.2园区内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5.5.3园区道路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各基础设施的相互关系,按照规划定位留设燃气及其它埋地管线的管位。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位于道路的东或南侧;对重要道路,需要时还要考虑双侧预留燃气管位;
5.5.4园区的燃气管道建设及验收应符合GB50028-2006、CJJ33-2005、《深圳市燃气条例》和《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等国家和地方规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5.5.5工业开发区采取自行集中供气系统的,其供燃气的生产企业,应具有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其燃气的生产工艺和燃气质量,均应达到GB50028-2006规定的要求。
5.6环卫系统建设
5.6.1园区内应按照园区产业布局要求确定建设合理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场所,并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5.6.2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
5.6.2.1用人力收集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5.6.2.2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km;
5.6.3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1园区内公共厕所设置密度为1-2座/k㎡,建筑面积60-80㎡/座,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90-110㎡/座。
5.6.3.2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能的原则,平面设计应按以下要求:
a)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的布置,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b)宜将大便间、小便间和洗手间分区设置;宜采用干湿分开的设计,将洗手间区域设置于公厕外部;
c)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在单独的夹道中。
5.6.3.3根据园区内入驻企业的产业导向及特性,规划男女卫生间厕位比例。
5.6.3.4建立完善的厕位设备,如纸巾、挂钩、小物品置物架、便民扶手等小设施。宜配备无触摸卫生设备,避免因手接触而引起的交叉感染。
5.6.3.5厕所的建筑设计规划宜形成自然的空气对流,增加空气流动性,同时确保厕所地面干爽。
5.6.3.6公共厕所的标识、照明、材料空间、基本设施等均必须按CJJ14-2016、《深圳市高品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要求设置。
5.7消防设施建设
5.7.1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消防设施。
5.7.2园区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要求,根据各自产业特点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5.7.3园区内各类建筑的建设应达到GB50016-2014的规定。
5.8道路建设
5.8.1一般规划原则
5.8.1.1园区应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由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辅助道路构成的道路系统。其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应纳入本市城市道路系统统一规划建设。
5.8.1.2根据园区地形、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和用地规模,以及园区主导产业特征,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并合理的确定道路等级。
5.8.1.3园区的主要道路,宜与本市一、二级公路或城市主、次干路相连接。
5.8.1.4工业园区出口和入口位置所在的的主要道路,应按双向分隔车道标准进行设计。
5.8.1.5统一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隔离设置等交通安全设施,工业园内应有统一的街具设计。
5.8.1.6园区干路的设计应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容纳预期在区内产生的交通量和途经该区的交通量,并作经济因素的考虑。大型及货流量较大的工业项目应先取得交通规划评估和评审意见。
5.8.1.7交叉口必须进行交叉口渠化设计;
5.8.1.8区内道路应尽量采用直通道路,避免或尽量少用尽端路。
5.8.1.9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机动车道路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5.8.1.10道路系统的设置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及消防通道。
5.8.1.11公共交通设施(如公交站场)宜设于行人最易到达的地点。
5.8.1.12为减少冲突,行人路与车辆流通频繁的地方应分隔,应在路旁设置矮柱、栏杆或花槽等园景设施。
5.8.2道路
5.8.2.1工业园区主要道路的车行道的宽度应不小于15米,两侧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应不小于22米。如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则道路总宽度应不小于32米。
5.8.2.2工业区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应不小于8米,两侧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道路总宽度应不小于15米。
5.8.2.3防火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应不小于9米。
5.8.2.4具体道路宽度可根据工业园区实际分类确定。
5.8.3转弯半径
5.8.3.1为满足拖车和货柜车等大型运输车辆的行驶,主要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不小于20米。
5.8.3.2次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5米。
5.8.3.3园区内非主要道路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0米。
5.8.4停车场
5.8.4.1园区必须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5.8.4.2标准工业厂房停车场,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0.2-0.6个车位。近市区的厂房取限高,所提供的车位50%应作停泊客车,其余供货车停泊及装卸货物之用。对占地面积较大的厂房,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泊位外,还应另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使用。
5.8.4.3仓库用地停车场,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0.2-0.4个车位。
5.8.4.4行政办公楼停车场,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0.4-2.0个车位。其他办公楼停车场,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0.3-1.0个车位。
5.8.4.5工业园区自行车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0.1-0.2个车位。
6.工业园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6.1生活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6.1.1工业园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生活性服务配套设施。解决员工衣食住行、娱乐购物、就医、就学等实际问题,全面提升园区的开发档次和服务水平。
6.1.2提供生活性服务配套设施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园区位置、产业类别、工作人口结构、商务访客的性质和环境素质,合理确定配套的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6.1.3主要的生活性服务设施应包括中心商业街(网点)、职工公寓、商住楼盘、学校、金融网点、医院、邮政等。
6.1.4位置偏远的大型工业园区宜自行配套多样化的生活性服务设施。
6.1.5中、小型工业园区应充分利用周边地段的生活性服务设施,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6.2中介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园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人才服务、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科技中介以及其它各类中介性服务,有效延伸园区管理与服务功能。
6.2.1金融服务
6.2.1.1园区应加大创业投资支持力度,鼓励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不断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6.2.1.2园区应对接银行机构以及地方推动成立的各类金融服务主体,面向创业企业推出公益或有偿的债权融资对接服务。
6.2.1.3园区可举办创业企业项目路演、上市辅导、投资对接、股权融资及资本市场知识培训等服务,并联合专业的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偿的项目包装及融资咨询服务。
6.2.1.4园区可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满足企业需求的各类金融创新服务。
6.2.2人才服务
6.2.2.1园区可与招聘机构战略合作,降低创业企业招聘成本。
6.2.2.2园区可建立与各大高校的校园招聘通道,为入驻企业与各大高校招生办、院系间建立工作联系,面向企业提供实习生招聘、校园招聘等服务。
6.2.2.3园区可与创业载体与高端猎头机构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建立合作,为创业企业提供直接的猎聘服务。
6.2.2.4园区可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人才培训服务,根据自身的条件提供公共培训教室或建设网络培训公共服务平台。
6.2.2.5园区可引入专业培训机构,面向企业管理层提供关于薪酬体系、行业薪资调查等热点问题的培训及咨询活动。
6.2.2.6园区可对接大学生创业相关,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苗圃、孵化空间、大学生创业投资资金、创业导师等一体化服务。
6.2.2.7园区可为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居住户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税退返等社会保障服务。提供住房补贴、人才公寓、配偶安置、国际学校、高层次医疗等生活配套服务。
6.2.2.8园区可直接投资规划建设人才公寓,或采用市场化合作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整合园区周边闲置的房产资源统一包装、统一管理作为人才公寓,满足人才入驻需求。
6.2.3技术创新服务
6.2.3.1园区可推动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以及更多小微企业形成产业联盟,构建合作共赢、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系统。
6.2.3.2创业服务中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项目交易服务。通过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与对接,向创业企业提供集展示、交流、交易、推介和评估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交易服务。
6.2.3.3创业服务中心推动创业企业产业链对接和创新产品示范应用。搭建平台,鼓励创业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总集成总承包企业,以及研发设计与服务核心企业等对接,加强创业企业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和市场推广,以及创业企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推广应用。
6.2.3.4园区可组织建设或对接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满足创业企业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及公共设施共享的需求。
6.2.3.5园区可组织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社会资源,推进大型实验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共享应用。
6.2.3.6园区可组织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社会资源,推进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建设和服务提供。
6.2.4市场营销服务
6.2.4.1园区可签约营销推广类服务平台和渠道服务商,拓宽中小企业产品销售渠道。
6.2.4.2园区可推进行业龙头企业、市场大客户单位和中小企业的业务对接,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市场。
6.2.5其它专业服务
6.2.5.1园区还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其他专业服务,包括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担保、技术经纪、信息服务、专利认证、项目评估、商务统购、手续代办等。
6.3行政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6.3.1园区应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政务类服务,包括政性配套服务分为宣讲与信息推送服务,协调服务和政务一门式服务等。
6.3.2大型工业园区应具备“一门式服务”的功能,中、小型工业园区宜逐步完善“一门式服务”的功能。
6.3.3园区可建立监测机制,密切关注与入驻企业相关的各个部门的最新发布、调整、申报等动态信息,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邮件、短信等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向企业推动最新的项目信息,包括申报、受理、宣讲通知等相关资讯。
6.3.4园区可对企业关注的一些重点、热点,组织相关制定部门为企业提供宣讲服务,就支持的范围、申报条件、扶持力度等内容向企业提供直接的宣讲和咨询服务,并形成常态的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各种主题的宣讲和咨询活动。
6.3.5园区可根据产业发展、园区建设和创业企业的特殊需求,反映诉求、实施评估、开展协调、提出并争取针对性的支持。
6.3.6园区可协调所在区域的部门配备企业政务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供包括开办设立、企业资质、工商、税务、规划管理、项目审批、海关、出入境、采购、人才交流、劳动保护等在内的政务一门式服务。
附录 规范性引用文件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GB50137-2011)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7)
《电缆桥架》(QB/T1453-2003)
《无线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120-2015)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YD5191-2009)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计与验收规范》(DG/TJ08-1105-2010)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16)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18-2016)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201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GBJ143-1990)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2013)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深圳市燃气条例》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
《深圳市高品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