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珠江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9 10:51:11
文档

珠江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珠江流域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012年5月11日自2002年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围绕“建设绿色珠江,维护河流健康”的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珠江流域(片)水功能区管理,不断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努力履行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制定了配套的流域性规章管理制度,创建了有珠江特色的管理机制,有力地推进了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一、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02年新《水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
推荐度:
导读珠江流域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012年5月11日自2002年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围绕“建设绿色珠江,维护河流健康”的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珠江流域(片)水功能区管理,不断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努力履行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制定了配套的流域性规章管理制度,创建了有珠江特色的管理机制,有力地推进了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一、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02年新《水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
珠江流域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2012年5月11日

自2002年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围绕“建设绿色珠江,维护河流健康”的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珠江流域(片)水功能区管理,不断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努力履行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制定了配套的流域性规章管理制度,创建了有珠江特色的管理机制,有力地推进了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一、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2002年新《水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为水功能区管理提供了基础依据。近十年来,珠江水功能区管理取得良好成效:

1、拟定珠江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并经批复同意

按照《水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在流域8个省(区)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基础上,严格按照珠江流域水系自然属性、资源条件、功能及开发利用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为主线,组织流域内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了珠江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年12月,珠江流域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作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国函〔2011〕167号)批复,标志着珠江流域水功能区管理有了重大的突破,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有了最基础的依据。

选入《区划》的珠江流域片重要水功能区有:一是国家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二是重要的涉水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重要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三是国家重点湖库水域的水功能区,主要包括对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和水库水域的水功能区;四是主要省际边界水域、重要河口水域等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以及内陆与海洋水域功能关系的水功能区。《区划》中的珠江流域片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360个,区划河长18656.9公里,区划湖库面积1212.0平方公里;重要江河湖泊二级水功能区329个,区划河长6830.7公里,区划湖库面积217.5平方公里;一、二级水功能区合计542个(开发利用区不重复计)。95.8%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为Ⅲ类或优于Ⅲ类。

2、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意见

2007年,我局依据《水法》的规定,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根据水质目标组织开展了珠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核算和排污总量意见的制定工作。并由水利部提交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依据。目前,我们正组织开展珠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核算和排污总量意见的复核工作。

3、以省界缓冲区管理为突破口,加强流域重点水功能区的管理

按照《水法》的要求,我们对如何做好珠江流域省界缓冲区的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有效推进珠江流域重要省界的水质管理,在省界缓冲区水质监测评价的基础上,筛选出水质连续严重超标的省界断面,展开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措施意见,并向有关省级进行通报。近年来,我们已向流域内的3个省级发出了通报,3个省接到通报后都相当重视,其中一个省的在通报上批示要求该省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力度,对那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定要依法严管,的批示由专函转发至常委及副;另一个省的通报也由二位副批示组成环保、水利专门调查组,调查落实通报提出的有关问题。通过加强对省界水体水质的监控,确保了用水安全,对跨省河流水资源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提高了流域机构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地位。

此外,在做好水功能区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我委积极开展重点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明确了水功能区管理界线,进一步提升了公众水资源保护意识。

4、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起到“哨兵”的作用

水质监测工作是有效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基础支撑。按照《水法》的有关规定,我委积极开展珠江流域重点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监测工作。目前,我委已对流域内115个重点水功能区实行了监测,重要江河省界缓冲区监测覆盖率已达到100%,并坚持每月发布一期“珠江流域重点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通报”、“珠江流域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为流域水资源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5、建立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珠江流域北盘江多次发生水污染事件,并蔓延到下游红水河,对广西境内红水河两岸人民用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保护沿岸人民群众的饮用安全,2007年5月24日,由珠江委、贵州和广西水利、环保部门组建的黔、桂跨省(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广州成立。珠江水利委员会在广州牵头召开了黔、桂跨省(自治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成立会议。“协作机制”组成单位包括: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成单位分别作了交流发言,达成了共识。协作机制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了《黔、桂跨省(自治区)河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建方案》文件。“协作机制”的成立,有效地推动了水利、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料共享、加强水资源监测的作用,为共同应对、协商解决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事件提供一个工作平台。“协作机制”成立后,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红水河“天峨”断面连续几年的水质达标率为100%。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2002年新《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入河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确立了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其后,水利部于2004年颁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近十年来,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取得明显成效:

1、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2006年制定了《珠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珠水政资函184号),为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法规依据。编制了《珠江委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指南》,并在珠江水利网上公布,就珠江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审批依据、申办程序、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作了详细说明,有效规范了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2、开展入河排污口普查及设置审批工作

2005年初部署开展了珠江流域(片)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工作,历经二年时间,普查登记入河排污口8677个,于2007年底完成《珠江流域(片)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报告》。自2006年起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至今共审批入河排污口22个。

3、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一是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紧密结合,对于流域机构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在审批同意前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意见;二是建立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联动机制,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与项目取水审批管理紧密结合,对于建设项目需要我委审批取水许可的,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取水许可的同时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对项目取水审批时,严格审查其排污口设置及退水情况,对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项目,要求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与取水申请同步进行,为入河排污口管理审批提供了有力抓手。对于不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的,敢于说“不”,真正当好河流健康的代言人。

4、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自2007年起定期开展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水量水质监测工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结合珠江委取水管理,多次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现场检查,检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及运行管理情况,对未办入河排污口设置手续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要求按有关法规要求整改。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1、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待加强

履行职能需要一定的手段,一定的“抓手”或制度规定的可行的“程序”。流域水资源保护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手段不足是制约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因素。一是珠江委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控制性手段基本没有,从水资源调配上看,西江干流缺乏控制性枢纽工程,下游供水安全受到威胁;从水质监测的能力看,监测的手段还是比较落后,省界水质自动监测远不能满足管理需要。二是珠江委水资源保护管理非工程手段缺乏,《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省级及以下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与监督,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地方只顾及自己的行政区域,当发展经济与水资源保护发生矛盾时,往往以牺牲当地和下游的环境利益作为发展本地经济的代价,而目前对此没有相应的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省际边界水质目标管理制度,明确上下游责任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强化流域机构在水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职能是当务之急。

2、水资源保护经费不足

从水资源保护面临的形势来看,水资源保护工作任务繁重,需要确保水资源工作所必需的经费。(1)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安排的水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需要资金的保障,如水源地的保护、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2)目前珠江流域水质监测体系还不完善,跨行政区断面的监测手段落后,不能及时掌握水污染的动态变化,还须要加大对监测工作的投入。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水利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经费较少,不能满足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需要。

3、跨省(自治区)污染协调处理难度大

珠江跨省(自治区)水污染矛盾较为突出,如南、北盘江,红水河及东江跨省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虽然目前我们已建立黔桂跨省(自治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但跨省(自治区)水污染矛盾协调处理工作的难度仍然相当大。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难度大

一是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专职水资源保护的管理队伍,水资源保护管理能力比较薄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往往不到位。二是社会上对水利部门实行入河排污口监督在认识上尚未到位,造成管理困难。目前很多人认为入河排污口管理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况,对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够配合,造成管理上困难。

5、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

(1)现《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偏重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而在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较少,建议修订时考虑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强化相关内容。

(2)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内容,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模糊,建议修订时完善有关内容。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管理力度不够,建议考虑上升为条例。

文档

珠江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珠江流域水功能区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2012年5月11日自2002年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围绕“建设绿色珠江,维护河流健康”的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珠江流域(片)水功能区管理,不断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努力履行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职责,制定了配套的流域性规章管理制度,创建了有珠江特色的管理机制,有力地推进了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一、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02年新《水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