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矿山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117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277号)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立即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尾矿库(包括选矿厂)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积极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凡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矿山,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给予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立案查处。
二、各矿山企业必须在2008年10月20日前向矿山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供尾矿库(包括选矿厂)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复印件);没有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提交建设用地平面图、征地协议书及用地申请书,向矿山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各矿山企业要对上月开展的尾矿库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到位;未按时整改到位的要停产整顿;坚决打击无证、越界、以采代探行为,全面落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四、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经审批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防止因矿山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和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迎接10月25日省组织的验收工作。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另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国土资综[2008]277号)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