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办事指南 | |
| 发布日期:2009-08-25 阅读次数:3365 作者:安监四处 | |
| 办理事项 |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 |
| 审批的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44号令)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粤安监〔2007〕3号。 |
| 审批条件 | 1、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2、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3、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4、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7、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8、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储存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 11、2002年3月15日前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须取得设立批准书。 12、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
| 申报材料 | 提交以下资料(一式1份):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2.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3.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6.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8.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10.储存场所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1.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 12.2002年3月15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还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须提供设立批准书。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申请表格 |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备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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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储存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部门对资料、现场的核查意见→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处室审核(组织专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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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时限 | 市安监局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对其备案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 |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址 |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受理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
| 咨询电话 | 320622 |
